第五节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

  第五节 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

  彻底变革我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根基,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也是解放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一切党派和政治活动人物,都要在这个问题上表态、亮相,受检验、被取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如毛泽东在1936年所说的,“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②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

  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

  平均地权的目标,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孙中山从自然法的观点,论证了土地应归为公有,而不该归私人垄断。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发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①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②1912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发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主题的演说,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③。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21年5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1923年2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100%,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①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共产党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①。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②。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③。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

  孙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

  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曾有两次合作,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1924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①,以致终于发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反共”,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192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②。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编397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共产党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年10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③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持目前农村秩序”①。于是,1930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②。所以,在1936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共产党“坐大”,不断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年12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共产党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共中央在1946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①。直到1947年2月,中共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②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③。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共产党“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①。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陆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②,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别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国共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③。其他政治派别、社会名流也纷纷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方案。

  1.第三党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党,是指1928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华革命党,1930年8月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它的领导人是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邓演达。该党从成立时起,就高举孙中山的革命旗帜,非常重视农民土地问题。在第三党的纲领性文件《政治主张》中,规定了“在原则上主张土地国有,而用耕者有其田为过渡的办法”④。要点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国民会议规定土地法,确定农户占有耕地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定价法;发行50年长期土地公债,收买超过私人最高额的土地;公共团体的土地归为国有;一切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其他反革命团体的全部财产,没收为国有;收为国有的土地分配给耕作的农民,但只限于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准私行买卖土地。

  这些规定表明了第三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真诚意愿。但他们不赞同共产党采取无条件地没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张“平民革命”,取得政权,由平民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以“收买”办法来解决。结果,邓演达在1931年11月被蒋介石秘密杀害,第三党遭受极大打击。1933年11月,第三党参与了蒋光鼐、蔡廷锴、李济深、陈铭枢等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纲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实现计口授田”,亦由于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蒋介石集团镇压下去,“计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国民党改组派与中国托派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国民党改组派(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是1928年至1931年间,从国民党当权集团中分裂出来,以汪精卫、陈公博为首的既反蒋又反共的政治派别,他们在改组派刊物《革命评论》、《前进》上发表政论,标榜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将来由政府明令收买土地归国有,但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否定中国封建主义土地制度的存在,“无以农民暴动没收土地之必要”,恶毒攻击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是“恶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对第三党之存在”①。改组派自己则未曾提出一个像样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

  中国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对于中国问题的观点,认为1924—1927年大革命后,封建势力已变成残余势力之残余,“中国土地问题,主要的已不是封建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了”①。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陈独秀则诬蔑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和红军战争是“盲动”、“投机”、“冒险”、“阴谋”。

  3.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张。

  阎锡山统治的山西,与中共领导的陕北革命根据地隔河相望,深恐中共势力蔓延晋西。阎锡山认为,共产党是“以土地革命为夺取农民心理之要诀”,“防共不得不解决土地问题”。于是在1935年8月底召开的晋西防共会议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办法。其内容: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将全村土地收买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作;村民18岁呈领份地,到58岁将地缴还;土地公债以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担保,分年偿还;耕作农民除缴纳占农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劳动所得税和产业保护税外,田赋照旧交纳。

  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公布后,曾经轰动全国,引起各界评论,多数持否定态度。论者们认为,“这完全是反映自足经济时代的封建割据的思想”②。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村公所的公田实际上是成为地主豪绅的私产。“土地村公有”只不过“是一剂大众的迷魂汤”而已。结果由于各方面(特别是当地农民)的质疑和反对,没法进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学会派关于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国地政学会1933年1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单位是团体会员。该会集中了国民党中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主要负责人有萧铮、万国鼎等,是国内研究土地问题的一个很有影响的机构,它举办地政研究班,创立地政学院,创办《地政月刊》等,有组织地研究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翻译和研究近代各国的土地政策和理论,为国民党当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谋划策。但其内部在看法上有严重分歧。

  萧铮等人鉴于我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于1947年4月成立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发表“宣言”,十分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土地问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严重,它已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到一个前进或落后、兴隆或颓败的关头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它,它便会解决我们。”①提出天然资源国有,市地市有,农地农有的主张。并发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进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2月,该会公布酝酿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有:“全国农耕土地,应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现在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民,分年清偿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化佃农为自耕农。上项地价为现租额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纳。但现租额以不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之。”根绝土地兼并,“凡非从事于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购买耕地”。“各地佃农应组织佃农协会,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收缴地价”等等①。按“方案”条文来看,确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的内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后,京沪各大报纷纷揭载全文,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萧铮等人又在方案基础上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提请立法院审理,终因意见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会名流也围绕如何实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发表自己的见解。国民革命失败时,北京大学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国家出钱购买地主的土地,实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儿达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经济学家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归结为“永佃权”,主张改良租佃制度,让佃户永久放心去种。社会学家吴景超1934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债券收买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由农民分期偿还债券本息的方案;1948年春他又率先评论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认为用14年时间完成转移地权是太长了,应缩为7年等等。1948年春,社会上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大学教授倪青等47人、刁作谦等99人分别联名要求当局从速厉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于1948年4月15日发表不流血革命运动宣言,要求制定全国的土地改革计划。

  以上情况反映了各政治派别和各界人士十分关注土地问题,看到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路线、方针和政策

  1927年中国共产党举行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提出“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①。接着中共“八七”会议明确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同时,中共中央决定在工农运动基础较好的湘、鄂、赣、粤四省发动秋收起义,“实行中央土地革命政纲”。指示湖南省委,秋收暴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发动土地革命”,所以,当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队伍在井冈山地区落脚时,就高举“打土豪,分田地”的旗帜,其他武装起义队伍也相继建立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

  土地革命是在发动群众打倒土豪劣绅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前进。井冈山根据地经过一整年的分田斗争,湘赣边界政府于1928年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等等②,这个土地法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土地革命法令,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彻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法令。但由于缺乏经验,按中共中央的有关决定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苏维埃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等。

  随后,各革命根据地依据1928年6—7月召开的中共“六大”的决议精神,土地革命步步深入,土地政策不断完善,出现了“收拾金瓯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的新局面。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即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而仅仅消灭地主阶级;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不禁止土地租佃和买卖;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地主也同样分得一份土地等等。使农村根据地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生产发展,粮食产量提高一二成,农民生活改善,能吃饱饭,踊跃参军支前。

  但是,1931年11月,在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把持下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虽然也主张继续开展和深入土地革命,却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尤其是1933年夏天,在查田运动中加以强令推行,任意扩大了打击面,将大量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错划为地主富农,发生了严重侵犯中农,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1933年10月,中央正式颁发了毛泽东起草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作为科学地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标准,“左”的错误得到一些纠正。直到1935年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党中央的统治,实际上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后,土地革命斗争和其他斗争一样,才重新回到正确的路线上来。

  抗日战争爆发,共产党本着团结御敌的精神,停止执行十年内战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而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团结大多数地主抗日,把发展民族抗日统一战线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集团发动全面内战,公然宣布国共破裂,中共才决定实行普遍彻底平分土地的办法,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十六条)①,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些规定,可以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最大限度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大纲还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它体现了中共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把土地“恩赐”给农民。关于分配土地的政策,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这些规定与十年内战前期土地革命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并有了充实和发展。后来,为了防止“平分土地”中出现侵犯中农利益等“左”的倾向,中共中央特在大纲上加注说明:“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反对绝对平均主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发动快,声势大,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席卷整个东北、华北和华东、华中、西北等一部分解放区。到1949年上半年,使1.5亿人口的地区迅速完成和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并在国民党统治区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政治影响。一位美国人评论说:“新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在1946年至1950年中国内战期间,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作用。”①其实,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美国的黑奴解放、欧美以往的土地改革相比较,要广泛得多,深刻得多,彻底得多。

  第一,中国的土地改革,是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发动占农村90%的人口建立反封建的革命统一战线,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先从政治上打倒地主阶级,再没收地主土地和一切公共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不是“恩赐”土地,而是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

  第二,采取“平分土地”的原则,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能够尽量更多一点满足贫苦农民(包括部分中农)的土地要求,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而且按人口平分土地,简便易行,尤在革命战争年代里,有利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消灭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支持长期的革命战争。

  第三,无任何代价的分配土地和废除一切封建债务,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土地还家”,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而且在土地改革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组织起来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尽量避免和减少新的两极分化,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考虑到人民革命战争在大陆上已基本结束,全国人民面临的中心工作已是生产建设,因此,将土地法大纲上关于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规定,改为保护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保存了富农经济。

  到1952年9月,除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在拥有3亿以上人口的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全国的土改,是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总结等阶段,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交纳600亿斤以上粮食的地租。这是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广大农民真正翻身作主人,使农村生产力获得极大的解放,有力推进了中国现代化运动,并为以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②引自《斯诺文集》第1册,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①《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4页。

  ②《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③《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页①《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页。

  ①《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00页。

  ②《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③《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556页。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35、237页。

  ③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①《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

  ②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0年版,第117、81页。

  ①《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12页。

  ②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24页。

  ③《土地改革》第1卷第5期,第8页,1948年6月1日。

  ①《土地问题座谈会纪录》(1948年4月8日),《土地改革》第1卷第3期。

  ②殷章甫:《中国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年版,第162页。

  ③《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1927年8月7日。

  ④《邓演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

  ①陈公博:《党的改组原则》(1928年7月8日),载《革命评论》第10期。

  ①任曙:《中国经济研究绪论》,《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页。

  ②孙冶方:《私有?村有?国有?》,《中国农村》第2卷第1期,1936年1月出版。

  ①《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成立宣言》1947年4月6日,载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59页。

  ①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65—467页。

  ①《中央委员宣言》1927年8月1日。

  ②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3册补编,第171—173页。

  ①见《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补编,第432—435页。

  ①[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译本,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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