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宪政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清廷“仿行宪政”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到宣统三年(1911)爆发武昌起义为止,前后进行7年时间,大致分为光绪末年和宣统年间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主要围绕立宪派对宪政的要求和清廷对立宪的预备为中心进行的。
第一阶段: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1905—1908)
1.预备立宪诏旨的颁布。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1905年7月),清廷下诏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①。后改派李盛铎、尚其享替代徐、绍二人出国。五大臣从11月出发,经过半年多时间,走遍英、美、法、日、俄等国,光绪三十二年(1906)先后回国。他们向慈禧太后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实行“宪政”,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并且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①。这个假立宪建议,颇为慈禧太后赏识,她立即召开御前会议讨论,众人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巩固皇权、延缓统治的好办法,清廷决定“仿行宪政”。
七月十三日(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预备仿行宪政”谕旨。主要内容是:(1)“大权统一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是清廷立宪的原则;(2)由于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同时兴办各项有关事宜,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3)待数年后预备立宪粗具规模,再定立宪实行期限。
2.立宪团体的成立。
清廷预备立宪诏书颁布后,立宪派奔走相告,额手称庆。为了促进宪政,在海外的康有为把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光绪三十三年(1907),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政闻社”,在宣言中提出四大政纲:(1)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2)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3)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4)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并宣称:“政闻社所指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②表示决心同清廷合作推行宪政。不久,政闻社迁往上海。由于触怒了清朝统治集团,光绪三十四年(1908)被清廷下令查封。
与政闻社成立的同时,国内立宪党人也加紧活动。光绪三十二年(1906),江浙一带的绅商郑孝胥、张謇、汤寿潜、朱福诜等联合组织“预备立宪公会”。随后,汤化龙等在湖北成立“宪政筹备会”,谭延闿等在湖南成立“宪政公会”,丘逢甲等在广东成立“自治会”。他们认为,实行君主立宪,“可以安上全下,国犹可国”①;并且断言:“吾国自强、不自强之机,则断然取决于立宪”,“宪政必立,而吾国必强”,“宪政必不立,而吾国必亡”②。
立宪团体的成立,成为清末宪政运动的推动力量。
3.《宪法大纲》的颁布。
清廷预备立宪诏旨颁布后,开始进行筹备宪政。光绪三十二年(1906),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后又派汪大燮、达寿、于式枚等赴日、英、德等国考察宪政;派溥伦、孙家鼐等设资政院;下令各省筹设咨议局及预备设各府州县议事会等。在上述筹备中,首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在改革官制中,清朝统治者采取加强皇权,削弱各省督抚权力的方针,从而加深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引起资产阶级上层的不满。政闻社领导人徐佛苏给梁启超信中指出:“政界事反动复反动,竭数月之改革,迄今仍是本来面目。军机处之名亦尚不改动,礼部仍存留并立,可叹,政界之难望,今可决断,公一腔热血,空洒云天,诚伤心之事也。”①上海《南方日报》发表文章抨击官制改革说:自从“法令既定,诏敕所颁,一仍专制政体之例,有其绝对之效力,窃恐日言预备,而立宪之基,终无由是;日言尔人以共守,而无确切之证明,则立宪专制之别,卒无由定”②。为了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平息立宪派的不满,消弭革命风暴,清廷不得不责成宪政编查馆草拟《议院选举法》和《宪法大纲》。立宪派虽觉得有了指望,但又嫌步子太慢,于是加紧展开促进宪政的活动。以张謇为首的立宪派,一面以预备立宪公会名义约请各省派代表齐集北京联合上书,请求清廷速开国会制定宪法;另一面联络清廷封疆大吏,敦促政府从速立宪。
这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连续发动多次起义,各地人民反清斗争如火如荼,立宪派要求宪政声浪越来越高,加之清廷大员深恐民情激昂,酿成革命,也先后上书奏请立宪。清朝统治者不能不正视“国势阽危,人心浮动,内忧外患,岌岌堪虞”的现实③,被迫宣布实行宪政计划,并让宪政编查馆加速厘订《宪法大纲》,声明在第九年(即1916年)将颁布宪法,于1917年召开国会,实施宪政。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1908年8月27日),清廷正式颁布《宪法大纲》,同时公布“逐年筹备事宜清单”④。大纲共计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宪法大纲》开宗明义写道:“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赋予皇帝的权力为:(1)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2)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3)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4)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5)宣告戒严、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6)爵赏及恩赦之权;(7)总揽司法之权;(8)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9)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及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等权力。对臣民权利义务,名义上允许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实际上除当兵、纳税义务外,对权利都作了种种限制,甚至规定皇帝有权随时颁布诏令,予以剥夺。
《宪法大纲》虽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颁布的宪法为蓝本,但它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对天皇权力限制的条款。在编纂结构上“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①。所以,大纲自始至终贯穿着“君为臣纲”、“皇权至高无上”的中心内容,它与封建君主专制的体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之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示立宪政治。
第二阶段: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三年八月(1908—1911年10月)
在《宪法大纲》颁布不久,光绪帝、慈禧太后先后死去,不满三岁的溥仪“入承大统”,光绪之弟、溥仪之父醇亲王载沣监国,为摄政王。预备立宪进入第二阶段。载沣监国摄政后,重申继续进行预备立宪。
1.咨议局的成立。
宣统帝继位后,依照9年预备清单,在次年成立各省咨议局。还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就下诏筹设咨议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公布《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宣统元年(1909),明令各省一律成立咨议局。于是各省纷纷筹办,到是年八月,除新疆外,各省先后宣告成立咨议局。
按照《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是“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机构。其职权为:(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2)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决算、税法、公债及担任义务的增加;(3)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以及权利的存废;(4)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督抚咨询事件;(5)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事件;(6)收受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①。从上述职权看来,咨议局似乎具备了地方议会的雏形,但在实际运作中,清廷从来没有把它当成议会。第一,清廷只把它视作各省议员指陈通省利弊的舆论机构。当时兼管咨议局筹办事务的首席军机大臣奕指出:“咨议局仅代表一省之舆论,尚非国家议院之比”。“咨议局之设……性质既与联邦议会不同,亦与地方自治有别,实介于二者之间,而为一时权宜之计,将来开设议院时,……其各省咨议局或改省议会或改为自治议会,……固不以今日之咨议局当之也”①。表明它是一个过渡性临时机构。第二,明确规定各省督抚对咨议局有控制权。按规定,咨议局对督抚仅有建议权而无监督权,因此所定的议案“采纳与否,凭诸督抚”,只有经过督抚同意,才能生效。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督抚将全案“咨送资政院,以待决定”,而资政院议事均须请旨裁夺,其可否裁夺之权仍在君上。不仅如此,各省督抚还有监督咨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如咨议局“议事有逾越权限,不受督抚劝告者”,督抚可令其停会;又如咨议局所议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妨害国家治安者”,督抚得奏请解散②。咨议局对督抚的违法行为既不能提出质问,又不能进行弹劾,只能呈请资政院核办。所以,从督抚对咨议局权限来看,尤如长官控制部下,本省一切大政方针,任凭督抚说了算,咨议局不过空发一通议论而已。第三,对议员规定严格的选举条件。按规定各省议员人数,“以各该省学额总数百分之五为准”,但“宁、苏两处漕粮最重,而学额较少”,另分别给江宁增加9名,江苏增加23名。议员产生方法,采用复选法,对选举人和被选人资格加以严格限制。选举人除规定属本省籍男子年满25岁以上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并著有成绩;(2)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并有文凭;(3)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4)担任过七品以上文官、五品以上武官而未被参革;(5)在本省拥有5000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此外,非本省籍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必须在本省居住10年以上并拥有10000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被选举人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年满30岁以上的男子,属本省籍贯或寄居10年以上。从上述条件限制看,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完全被剥夺,但对资产阶级有利,许多立宪派人士当选为议员,他们中的头面人物大都当上了议长。第四,在实际运作上,各地方督抚采取限制的态度,往往通过的议案提交督抚后,“如泥入海,消息杳然”①。江苏咨议局开会56天,议决议案46件,经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审核,得到答复的仅是无关紧要的7件。对于弹劾督抚的奏章,清廷以处分官员乃朝廷大权,咨议局不得干预而加以拒绝。更有甚者,督抚根本不通过咨议局擅自行事。如宣统二年(1910),湖南发行公债,事前不交咨议局讨论,就直接奏请度支部发行,就是一个显著例子。
从上述几个方面,清楚地看出咨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性质,它是清朝地方督抚控制下用以点缀所谓民主的舆论机构。虽然如此,它的成立,一面为资产阶级和一切要求改革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讲坛,他们议论时政,揭露清廷的腐败无能,加速了宪政的步伐;另一面,客观上为提高人们的民主思想觉悟,促进革命运动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
2.资政院的设立。
资政院是清廷仿效西方议会模式而加以改头换面的全国性舆论机构,是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在中国最早的尝试。
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颁布谕旨筹设资政院,并派溥 伦、孙家鼐为正副总裁进行筹备。宣统二年九月(1910年10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到宣统三年八月(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后,前后召开两次常年会,通过《十九信条》,选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
成立资政院的目的,在《资政院院章》总纲中写道:“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①。而在《院章》编纂大臣的奏折中说:“国民义务以纳税为大宗,现在财政困难,举行新政何一不资民力,若无疏通舆论之地,则抗粮闹捐之风,何自而绝?”可见,成立资政院的真实目的并不在于“预立上下议院基础”,而在于扩大财政收入,弥补亏空,疏通上下舆论,制止抗粮抗捐风潮,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在院的组成上,除议员外,设正副总裁、秘书长、秘书官,内置秘书厅,厅下设机要、议事、速记、庶务四科及附设图书馆。但《院章》规定,总裁“以王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副总裁“以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由皇帝特旨简充;秘书长由正副总裁“遴保相当人员,请旨简放”;秘书官由正副总裁“遴员奏补”,分管各科事务。在议员产生上,《院章》规定,分为“钦选”和“民选”两种,各100名。“钦选”100名中,宗室王公世爵为16名,满汉世爵为12名,外藩王公世爵为14名,宗室觉罗为6名,各部院衙门官为32名,硕学通儒为10名,纳税多额者为10名。“民选”10O名中,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中按10∶1比例互选产生,经督抚核准后,方能有效。在职权上,《院章》规定,主要讨论奉旨特交事件,国家岁出岁入预算事件,税法及公债事件,新定法律及嗣后修改(宪法不在此限)事件,人民陈请(但必须瓞具说帖,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事件。在行政关系上,行政部门不对资政院负责,资政院对行政长官的质问须经正副总裁同意才能行使。行政部门若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资政院亦无直接纠弹或更有效的加以阻止,只能请旨裁夺。在立法上,资政院无权制定或修改宪法等。
从上述规定看,资政院还不是正式的议院,只是作为议院成立前的雏形。这个雏形名义上是清廷的“舆论”、“民意”机构,实际上是皇族统治者玩弄立宪的装饰品。但它的成立,毕竟扩大了立宪派和要求实施宪政的人们的活动地盘。
3.国会请愿活动。
各省立宪派在清廷预备立宪期间先后多次发动速开国会请愿活动,以促成宪政的实现。随着各省咨议局的成立,他们利用咨议局这个合法机构的名义,首先由江苏咨议局议长张謇带头联合13省咨议局议员组成“国会请愿联合会”,又同各省政团、商会、海外华侨代表组织“国会请愿代表团”,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年五月(1910年1月、6月)两次向清廷请愿,并以孙洪伊为代表向都察院递交请愿书,要求“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颁布议院法及选举法,以期一年内召集国会”①。清廷以“财政困难,灾情遍地”为由加以拒绝。宣统二年九月(1910年10月),资政院在京开幕。他们又上书资政院,提议设立责任内阁,召开国会,同时呼吁各省当政大员给予支持。为了壮大声势,又在许多城市发起请愿运动。各省督抚鉴于实权逐渐削弱,且召开国会呼声愈来愈高,由云贵总督李经羲串通程德全、锡良等人,取得18省督抚的同意,也联电清廷,主张召开国会,速组责任内阁。资政院在立宪党人的活动和哀求下,先后通过“请开国会案”和“陈请速开国会具奏案”,请求清廷在宣统三年(1911)召开国会。清廷慑于各地请愿和资政院以及地方督抚的压力,被迫于十月三日(11月14日)宣布将预备立宪期限缩短为五年,并声称:“此次缩定期限,系采取各督抚等奏草,又由王室大臣等悉心谋议,请旨定夺,洵属斟酌妥协折衷所当。缓之固无可缓,急亦无可再急,应即作为确定年限,一经宣布,乃不能再议更。”同时下令:“现经降旨以宣统五年(1913)为开设议院之期,所有各省代表人等,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抚剀切晓谕,令其即日散归,各安职业,静候朝廷详定一切,次弟施行”①。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维持封建统治秩序。
对清廷宣布缩短预备期限,立宪派以为立宪有了指望,纷纷返回本省,但湖北的汤化龙、湖南的谭延闿、四川的蒲殿俊等却坚持即开国会的主张,并试图在京再次进行请愿。东三省也有许多代表到达北京。清廷命令将东三省代表押解回原籍,又将试图再次请愿的天津学界请愿同志会会长温世霖“发戍新疆,交地方官严加管束”。至此,国会请愿活动消沉下去。
4.《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清廷发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谕旨后,宣统三年四月(1911年5月)首先公布《新内阁官制》。按照新官制组成的内阁,是以皇族为主导地位的内阁,人们称之为“皇族内阁”。
“皇族内阁”的成立,表明清廷无意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而暴露了皇族集权的用心,引起立宪派的强烈不满。但他们还没有绝望,又以各省咨议局联合会名义上书力争,说:“以皇族组织内阁,不合君主立宪公例,请另简大员,组织内阁”①。但得到回答是:“黜陟百司,系皇上大权,议员不得妄加干涉。”②立宪派纷纷感到失望,一部分人开始转向革命阵营。
辛亥革命爆发,以摄政王载沣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慌了手脚,赶忙下“罪己诏”,取消现行内阁章程,改组内阁,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按其内容来说,比《宪法大纲》有很大变化。(1)对皇帝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其中虽仍称“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对实际权力作了种种限制,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而宪法则由资政院制定;“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等。从而限制了皇帝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使皇帝权力较《宪法大纲》大为缩小。(2)大大提高了未来国会的权力。《十九信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同时规定国会有监督行政权,“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如果“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辞职”。国会有权决定国家预决算和皇室经费制定及增减,并规定国会对国家军事和外交活动有参与权;对陆海军调动“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对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①。根据这些规定,国会权力大为扩大,皇帝权力大为缩小。
《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差异。第一,两者所处情况不同。《宪法大纲》草于君权未衰、民权未张之日,而《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横溢之秋。前者充分体现君主至上,后者贬抑君权,伸张民权。第二,两者实行的政体不同。《宪法大纲》采取日本式的二元君主立宪模式,君主在立法和行政上拥有极大的权力,而《十九信条》则采取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实行议会政治,责任内阁。第三,两者所起作用不同。《宪法大纲》仅作为将来制宪的原则,其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制定时也未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十九信条》则不然,它是在国会未开前,由代行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然后由皇帝公布,具有一种法律效力,可以说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但在人民权利上,《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一样只字未提,这就清楚地反映出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十九信条》的颁布,是清末阶级斗争激化的产物。它充分证明“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②,能够夺得和平请愿所得不到的东西,能够迫使敌人作出让步。清廷正是慑于武昌起义后迅速汇合的革命洪流,不得不抛出《十九信条》,以求免于灭顶之灾。
《十九信条》颁布后,资政院规定代行国会权力,选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组成新内阁代替“皇族内阁”,企图以此来挽救清朝的命运。然而,革命的洪流势不可挡,1912年2月12日,清帝被迫宣布退位。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也随之告终。
①《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页。
①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辛亥革命》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8—29页。
②《政闻社宣言》,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060—1062、1064页。
①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附年谱年表》卷下,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58页。
②《论立宪与外交之关系》,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576、577页。
①《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第214页。
②《东方杂志》第3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第8页。
③《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4,《宪政》二。
④筹备事宜清单共计92项。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1—67页。
①《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4。
①《咨议局章程》,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0、676页。
①奕劻:《遵旨议复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请咨议局章程折》1909年9月,宪政编查馆印行单行本。
②《咨议局章程》,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7、681页。
①《各省咨议局议案纪略》,《东方杂志》第6年第13号。
①《资政院院章》,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案档案史料》下册,第630页。
①《东方杂志》第7年第1号《文件一》,第15—17页。
①《宣统政纪》卷45。
①《咨议局联合会第二次呈请代奏皇族不宜总理内阁折》,《时报》宣统三年六月初三日。
②《宣统政纪》卷36。
①《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00,《宪政》八。
②《论权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44页。
第十二章 宪政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