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官修图书 第一节清代官修图书制度与机构

  第十章 官修图书 第一节 清代官修图书制度与机构 清入关前官修图书机构

  清代官修图书的制度与机构,至少可追溯到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的文馆之设。文馆也就是清代最早的官修图书机构。天聪十年(1636),改文馆为内三院,其中内国史院负责“记注上起居诏令,收藏御制文字,凡用兵行政,六部所办事宜,外国所上章奏,俱令编为史册,并纂修历代祖宗实录”①。内三院之设,使文臣分工更为明确,编纂书史成为内国史院的专门职责。只可惜清入关前之官修图书,仅有一部分保留下来,如《满文老档》、《太祖实录图》及现在所见《满洲实录》,最早就是天聪九年(1635)修成的;《清太祖高皇帝实录》,也有崇德元年大学士刚林、希福等恭修本。②顺治元年(1644),清兵入关后,沿明制另设翰林院。顺治十五年(1658),改内三院为内阁,十八年六月,复改内阁为内三院。康熙九年(1670),又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如明朝之制。此后的官修图书,主要由翰林院承担,内阁、詹事府、内务府和雍正以后的军机处、方略馆,也都有修书或参与修书之责。

   内阁

  内阁大学士之责,主要是“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修实录、史、志,充监修总裁官”。①所以,清代的官修图书,大都是由大学士领衔的,如顺治《御制孝经》一书,特命大学士冯铨为总裁官,冯溥、黄机等为修纂官;②内阁大学士是官修图书的主要负责人,由他们负责组织修书班子,报请皇帝批准,即可开始工作,并由他们负责监督。而具体负责编撰工作的书馆成员,则大抵由翰林院、詹事府等官员充任。内阁还负责大库和皇史宬藏书工作。

   翰林院

  “翰林院官,以编辑校勘为职业,敕撰书史咸与”,“凡馆局,则充提调、纂修,慎其编校”③。翰林院的主要职责即是纂修图书。例如纂修实录、圣训,翰林院掌院学士充副总裁官,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充纂修官,典簿、待诏、孔目充收掌官,笔帖式充誊录官,亦间充收掌官。纂修玉牒,则以翰林院满洲、蒙古、汉军修撰、编修、检讨职名,移送宗人府,充纂修官,庶吉士也得拟送①。凡各馆纂修书史,翰林院掌院学士充正副总裁官,侍读学士以下、编、检以上充纂修官或提调官,庶吉士亦简充纂修官,参加修书工作,典簿以下之职责,与修实录、圣训相同。

  清代绝大部分官修图书是由翰林院承担的。仅据《光绪清会典》所记载,从顺治初年至光绪十二年,由翰林院纂修的图书即达一百五十九种之多②,对那些实录、圣训以及名曰“御注”、“御撰”而实由翰林院所撰之书尚未计算在内。

   詹事府

  詹事府本为东宫僚属,其官员职责是辅助皇太子的文学侍从官,并司讲读牒奏之事。但由于从雍正朝以后实行秘密建储制度,詹事府的职责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乾隆朝开始,其主要职责是修书。詹事府官员成为清代官修图书的笔修官的来源之一。

   “内廷三馆”

  清代官修图书,大都临时成立书馆,且以所撰之书而名其馆,如修《明史》即开“明史馆”,修《四库全书》,其馆名为“四库全书馆”等等。凡奉旨编纂诸书所开之馆局,应用纂修官等人数,一般由大学士等斟酌议定,奏请皇帝批准后实行,其所修之书刊刻告竣,即奏请撤销该书馆。但也有常设之馆局,即所谓“内廷三馆”。

  一为武英殿修书处(属内务府)。康熙十九年(1680)设武英殿造办处,雍正七年(1729)改名为修书处,其职责为“掌缮刻装潢各馆书籍及宫殿陈设书籍之事”①。

  该处实际由监造处和校刊翰林处两部分组成。监造处负责“监刊书籍”工作,校刊翰林处设总裁、提调、总纂、纂修、协修等官,负责“校正文字”工作。

  二是国史馆(属翰林院)。首开国史馆是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从山东道御史徐树谷之清“纂修三朝国史”②。康熙四十五年(1706),谕修国史诸臣传,乾隆九年(1744),又命续修国史。以上几次均为告竣则停馆。至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命重修国史列传而开国史馆后,国史馆成为常设③。

  国史馆设总裁官,“掌修国史”;下设提调,“掌章奏文移,沿其吏役”,总纂、纂修“掌分司编纂之事”;校对,“掌分司校勘之事”④。又特定国史体例为本纪、传、志、表四部分,但修成之国史,除大臣、儒林、文苑等传(合称《满汉名臣传》)外,皆无刻本,而且不准人们传抄,直至民国初期才加入大臣传新档而刊成《清史列传》,即是清国史馆列传稿⑤。

  三系方略馆(属军机处)。方略馆是专门负责撰辑“方略”、“纪略”之类书籍的修书机构。 每次军功告成,或遇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奉旨纂辑成书,纪其始末,或曰“方略”,或曰“纪略”。此外,也修纂皇帝特交纂辑的其他书籍①。 如《大清一统志》、《西域图志》、《明纪纲目》等书是②。

  清代所修第一部方略是康熙二十一年(1682)勒德洪等奉敕编纂的《平定三逆方略》③。

  此外,尚有“起居注馆”,也是常设之馆。清代起居注馆康熙九年(1670)始设④,五十七年(1718)裁并归内阁⑤,雍正元年(1723)复置⑥,此后常设。其职责为“掌侍直起居,记言记动”⑦,“凡侍直,既退则载笔……必具年月日,书其当直官之名,乃匦而藏焉。……岁终以送于内库而储诸库”⑧。

  另外,宗人府也参与部分修书工作。清代从顺治十三年始,每十年修一次《玉牒》,相应成立“玉牒馆”。嘉庆朝以后,又每十年修《宗人府则例》一次,相应开设“则例馆”⑨。又不定期开设修纂律例的“律例馆”等,但均非常设,书成即闭馆。宗人府所开各书馆之纂修官由翰林院简派。

   官修图书的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清代官修书籍还有监督稽察机构,即内阁所属“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此机构设于雍正八年(1730)①,其职责为“察各部、各旗谕旨特交之事,而督其限”。官修书籍一般为奉敕而撰,故属稽察处职责范围之内②。

  

  ①《东华录》天聪卷“天聪十年三月辛亥”条。参见阮葵生:《茶余客话》卷1,“内三院”条。中华书局1960年版。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又《清朝文献通考》卷220。

  ①《清史稿》卷114,《职官》。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1048。

  ③《大清会典》卷70《翰林院》。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

  ②据《大清会典》卷70《翰林院》统计。

  ①《清朝通志》卷66。

  ②《清圣祖实录》卷145,康熙二十九年三月乙末条。

  ③参见李鹏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第216页。

  ④《清会典》卷70《国史馆》。

  ⑤参见李宗侗:《中国史学史》第161页。台北华冈出版公司版。

  ①《大清会典》卷3《军机处》。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223。又李鹏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第67页。

  ③《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49。又《清朝文献通考》卷219。《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

  ④雍正《会典》卷155;《清史稿》卷115。

  ⑤《大清会典事例》卷1055,《皇朝词林典故》卷17,《清史稿》卷115。

  ⑥《清史稿》卷115,《皇朝词林典故》卷17。

  ⑦《清史稿》卷115。

  ⑧《大清会典》卷70《起居注馆》。

  ⑨《宗人府则例》卷首。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15《内阁职掌》。

  ②《大清会典》卷3,《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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