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孔府贵族地主 屯地 山东曲阜衍圣公孔府,是孔子嫡系后裔之府第和祭祀孔子的常设机构。孔府拥有大量田地,其中,屯地的比重最大。
清代孔府共有六屯:郓城屯,地五百四十六大顷(七百二十步成亩)余,坐落郓城、巨野、寿张、范县、汶上、邹县、阳乔诸县;巨野屯,地四百六十四大顷,坐落巨野县;平阳屯,共四百四十八大顷(包括厂地),坐落巨野、曹州、定陶、濮州(今鄄城);独山屯,共二百三十八大顷(包括厂地),坐落鱼台、邹县;东阿屯,共七十六大顷,坐落东阿县;洸河屯,地七十三大顷,坐落滋阳(今兖州)、济宁。
耕种五屯土田的佃户分为两类,即实在户和寄庄户。爵府在移山东布政、按察司的文中说:“本府查五屯系钦拨为圣庙祭田,屯户亦系钦拨,令承种完粮以供祀事,世为本府户人,名载档案,一切差役向皆轮流膺差。嗣因屯户中有逃亡故绝以及无力种田,有民愿种完粮者,亦准其承种完粮。遂以屯户为实在户,轮流膺差。而民人为寄庄户,但种地完粮,而不执役。”不入地方烟户册籍,同地方有司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爵府对实在户管辖很严,只准附籍纳粮当差,不准脱籍,就是所种屯地已全部出卖,也还是要给公府当差服役。公府如果发现实在户脱籍便千方百计捉拿归案。寄庄户是国家的编民,他们佃种屯地,交纳地租,负担地方政权的差徭,而不服公府差役。这种寄庄同唐以后出现的寄庄户颇相似。
五屯的实在户和寄庄户一律向公府按亩纳银,只是数量有异。“查得五屯祭田一项……其地亩向照荒田之例,均以七百二十步成亩,每亩额派正银六分征收……原有米麦一项以充粢盛。缘五屯散处他邑离曲窎远,诚恐佃民负载完纳维艰,是以议令每官亩折银八厘以抵米麦之供……佃户迂有祀典仍当差徭,至寄庄民户因无林庙差徭,每亩又加银二厘,原以为雇觅帮帖祀典差徭之用。”①就是说实在户每亩纳银八分四厘,寄庄户每亩纳银九分。乾隆七年(1742)五屯上也实行了“摊丁入亩”,通计每大亩摊入银四厘六丝三忽五微,这样实在户每亩八分八厘,寄庄户九分四厘。五屯屯户每亩所纳钱粮与当时的正供大体相当。五屯所在地的菏泽(曹州),每官亩折银二分二厘七毫六丝,米三合八勺零。鱼台“每官亩征银二分三厘零,米一合四勺零。东阿,每官亩征银二分八厘七毫八丝零,米七合九勺。可见,五屯租银大体相当于当地田赋。
为管辖屯田,爵府设有专门机构,上有管勾厅和管勾官,在各屯所在地又设有屯官和屯官衙门。屯官衙门管辖一屯事务,包括政治、经济、行政、司法各权。凡屯民户籍、牌甲结构、甲首滚轮、屯田领种、钱粮催征、土田买卖过割,差徭金发以及户人间的纷争刑讼,几乎是除命案以外的一切均由屯官、管勾官统辖办理。甚至,当屯户同地方编户涉讼时,地方有司不得随意传讯户人,必须移文公府管勾,由管勾衙门佥发。总之,爵府统辖“赐屯诸佃,无异有司之抚字百姓”②。
厂地 清代的爵府拥有厂七处:郓城厂、巨野厂、平阳厂、独山厂、滋阳厂、东平厂和曲阜厂。坐落郓城、巨野、曹州、鱼台、滋阳、东平、封张、阳谷和曲阜等州县。厂地不仅同屯地间存在较大不同,就在七厂之间的前四厂和后三厂也存在着明显差别。
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厂同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屯相连,它们之间不仅地片相连,且在管理上也同属一个屯官衙门,如郓城屯官衙门就管辖着郓城屯和郓城厂的土田、租税等事宜。爵府在统计土田数额时往往将屯厂合并计算,在康熙、乾隆、嘉庆三次大规模造册申报迷失地亩时都是把屯厂合并呈报的。从上述现象看似乎屯与厂相差不多,其实不然,屯与厂差别很大。
第一,厂地来源于多种途径,大体为新垦、投献、籍没,甚至还有用价购进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厂地数额很不固定,以巨野厂为例,顺治十一年地二十四顷余,乾隆五十四年(1789)五十五顷余①,屯地上则不见这种情况。
第二,在剥削形态方面,厂也较屯复杂,五屯一律征银,而厂却时而征银租,时而征收实物租,或定额,或分成,变换不定,如清初的郓城、巨野两厂征收的是银租,而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巨野厂却改为实物分成租了。平阳厂从清初开始一直采用实物分成租。独山厂因系水田,定期向爵府交纳鱼藕菱芡等祭品。
第三,屯地不分等则,均收等量银子。厂地则不同,厂地按土质肥瘠划分等级,有的厂分三等,有的则又分四等,还有的分为六等、七等,或谓上、中、下,或谓金、银、铜、铁,在征银的场合所征额数远较屯地为高,如顺治十一年鄂城厂齐秀才进地的租额为:园地亩租二钱、上地一钱五分、中地一钱二分、下地一钱①。
第四,屯地准屯户买卖,厂地不准买卖,在这里指的是佃耕者之间的买卖。“其厂地按地亩之高下分别等则输纳租银……若许其买卖交易,则侵欺抵盗百弊丛生,是以严其买卖,间有佃户无力耕种者,许其寻人顶租转种。”②同样,爵府本身也不能出卖厂地,虽有买进土田为厂地的例子,那只是为了逃避国家赋税,以私充祀。
综上所述可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爵府占有厂户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名符其实的地租,而不像五屯所征仅是相当于国税数量的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二是厂的剩余劳动为爵府全部占有,不对封建政权上缴国科,厂地是免税田,是蠲免田赋的。三是厂户对厂地只有使用权,厂户不能出卖厂地,只在无力承租时可以转佃于其他劳动者,转佃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对厂地爵府同样也没有出卖权,只能以它作为剥削地租的手段,不能自由出卖。爵府所拥者仅是占有权,虽谓占有实际是所有权,历代封建皇朝并无收回祀田之令文。爵府可世代以它作为剥削手段攫取地租。厂地土质瘠薄,就是得以自由出售,得价廖廖。在数千卷档案中没发现过盗卖厂地的文字。
曲阜、滋阳和东平三厂是清初因东兵圈占了公府顺天府地而拨补的。曲阜厂地十九顷余,滋阳厂地二十七顷余,东平厂地二十三顷余。
曲阜厂等三厂同郓城厂等四厂相比,其相同点是绝大部分土田分等则征税。其不同之点是:一律征收定额租,未发现有分成租的账册;一律征收租银,不见征收实物租记录;租额远比四厂为高,有的高达数倍。曲阜下属的四厂租银如下:马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大羊厂,上地每亩二钱零五厘、中地一钱七分、下地一钱。小羊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席厂,每亩二钱四分。①从顺治年间到同治、光绪年间一直如此,没有变化。负担天棚、花炮、林柴等差,派长甲、小甲管理土田租佃、收租、解运等。
三厂同四厂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剥削重,地租高。原因之一是土质不同,郓城、巨野、曹州等州县临近黄河,而黄河时常为灾,故土质瘠薄,而三厂,特别是曲阜和滋阳厂坐落曲阜西北与滋阳接壤处,土质较好;另一重要原因可谓历史原因,三厂原是德鲁两藩王的庄田,在明代此二藩王征收籽粒一向很重。爵府对清初拨补厂地所征之租,为租、税之租,所谓“重新租银”。这些就是形成三厂地租高、厂户所受剥削重的历史条件。
官 庄 清代公府拥官庄十八。在曲阜者十二:齐王、春亭、张羊、南池、安基、红庙、胡二窑、颜孟、马草坡、齐王坡和下地屯,共地六十四大顷余。在邹县者二:鲁源和黄家,共地十七顷余。在泗水者四:西岩、安宁、魏庄和戈山厂,共地六十余顷。官庄规模一般不大,多为四、五顷或六、七顷。十八官庄中最大者为泗水戈山厂,拥地三十余顷(包括部分自置私田),最小者为安基庄,地二顷余。总之官庄的规模同屯、厂无法相比。
十八官庄设立于何时?据《阙里文献考》记为明洪武元年,所谓洪武元年赐田二千大顷,分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此说可疑,如马草坡就为清代所立,在清初它还属于张羊庄,后来分了出来,再说,明朝以前统治者也有赐田之举。十八官庄的土地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来源也较复杂。各官庄的账册上都不断出现新垦地和新入地的记载,据佃户们反映公府许佃户们在周围开荒,新垦荒地叫新垦地,又不允许佃户种无粮地,垦出之地需到公府按租,佃户新垦之地到公府按租就叫新入地,公府对新入地减租以示优惠。官庄土地中还有部分私田杂在其中,如城西大庄土田中就杂有某公爵夫人陪嫁胭粉地二十五亩,再如戈山厂土地中也混进了相当数量的私田。
十八官庄均设小甲管辖,每个小甲一般得地五大亩(曲阜官庄地六百步成亩,一大亩为官亩二亩半),叫做粮饭地,不向公府交租。以五大亩地的收入代替俸薪。在清初各官庄多采取自种(称官种)、分成和定额实物租并举的经管方式。官庄自种地上的劳动者是雇工,如齐王庄为耕地构地和担青草共觅了工伕十七人,工钱是五千一百文,折黄豆四斗七升一合半(孔斗)。所觅工伕使用的工具属官庄所有,像齐王庄就备有木犁、牛、犁子、汤勾、拖车、牛盘等工具。①官庄自种只占官庄土田的一小部分,而绝大部分的土田还是采用租佃制方式经营的。在清初,官庄出租土田均收实物地租,其一部分采用分成制,另一部分是定额租。在分成的情况下,几乎全部是对分,不过这种对分是除去种子后的对分。在定额租的情况下,土地是分等则的,或上、中、下三等,或上、中、中下、下四等,有的还分为五等、六等。仍以齐王庄为例,顺治十一年上地每亩租麦三斗二升五合、中地二斗,下地一斗。有清一代官庄地租的发展动向为:地租每亩五斗,到光绪时则提高为六斗,①但幅度不大,呈现了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的趋势,但实物租仍是基本地租形态。公府收租用的是自己的斗,自称官斗,与曲阜通用的市斗不同。据测定孔府用来收租粮和草均属正额租范围,正额之外又有附加,附加也为粮草两类,粮类主要是斗尖和地皮,租粮过斗时要淋起尖来,超过斗面的部分叫斗尖。淋尖时还要下流,流到地面的粮食叫地皮。斗尖、地皮的数量开始并不固定,可多可少,不厌其多是地主阶级的本性,所以有时甚至“斗外多于斗内”。佃户们不堪这种额外勒索,屡屡展开斗争。到清末爵府被迫让步,主佃双方达成协议,规定了尖皮的法定数,并立石于胡二窑官庄以志之。规定佃户每交租粮四升二合五,加尖一升,皮七合五,共计六升。附加为正额的40%,正租与法定附加的比例为七比三。租草也有附加,据佃户们反映,一束草法定为二十五斤,但交租时总要交三十斤才能过关。
佃种爵府官庄地,除正租粮草和附加外,还有差役。官庄佃户所负担的差役繁琐而复杂,有林差和冰差。由曲阜的大庄、安基、春亭、红庙、南池、张羊、齐王庄出差。林差是秋后到孔林割草,孔林面积近三千亩,各草丛生,郁郁葱葱,且使用价值也高。规定每租种官地十亩需出一伕割草,或亲役,或雇人替代,租地不足十亩者,按亩出钱雇伕。一般从八月初一进林,十月初一前必须割完,并运到爵府柴火院垛好。此役很重,一般总要四十多天才能完,且为无偿劳役,割草伕需自带吃食,住在林里,爵府只“赐”几文茶水钱。冰差为当数九严寒护城河水结冰之时,将冰凿开运到爵府冰窖贮藏备来年消受。也是租种十亩地出一伕,一般十五天左右可完,时间虽短,但劳动条件却更艰难,也是无偿劳役。还有天棚、花炮、年菜、干果、杏仁、年猪、肉腿、椿芽等差,也由大庄、红庙、南池、春亭等庄负担,这些大多是由房基租折纳的。官庄的佃户不仅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同时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他们的住房是盖在官庄的土地上,叫做官基民房,盖房占用的几分地要交租,叫房基租。房基租征银子,一般是每分地租一钱。爵府征收部分银子,另一部分折成差,如大庄房基租为一百二十两白银,爵府收现银八十两,余四十两折办天棚、花炮、杏仁、肉腿、年菜、椿芽、扫帚等,即这些都由大庄去采办,如爵府每年多次祭祀、过年过节、红白喜事都要搭棚,搭棚所用席、箔、青麻及人伕全部由各负担官庄的佃户承担。有抬舆、推车、香案、纸马等差,由胡二窑、下地屯、颜孟等庄负担。公府出殡祭祖,由颜孟庄的佃户抬舆,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齐王坡的佃户推车,这些或以房基租折,或以草租折,如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之差就是以草租折的。此外,爵府还有多种所谓户,他们也都与官庄土地结合,如杏户、梨户、核桃户、扁担盒子户、扫帚户、撩衣户、号丧户和吹鼓手等。他们都种官庄地,不纳粮或少纳粮。如大庄有杏户,据说原来大庄有一片杏树,看管人每年送杏进府,后来杏树死了,还是照例于端阳节前送杏进府。杏是从市集上买的,每年十二篮子,每篮约八、九斤,送杏户种四亩地,不纳粮。红庙庄的扫帚户也大体如此,种上地一亩余,本应交租四斗,而只交一斗,余三斗折扫帚四十、条帚十、刷帚十,共六十,每年十月一日前交齐。大庄还有四户吹鼓手,每户种地四亩,不纳粮,逢年过节和红白喜事都应召到府里去吹吹打打。撩衣户是胡二窑官庄的,姓胡,曾随衍圣公进过京,其后代赐为世袭小甲。号丧户是助哭的,大庄和红庙两官庄都有,也是种一定数量的地,不纳粮,公府遇丧举哀时召他(她)们去助哭。大庄还有扁担盒子户,种三亩官地,不交租或少交租,每遇祭祀去府应差,抬盒子到林或庙。这一切都同土地联系着。
官庄还租牛和放粮,这些都是加重剥削佃户的重要手段。牛租额高,在一些租册中经常见到佃户欠牛租的记录,欠数很大,往往是白银几十两,而且也有因欠牛租而饿死的佃户。
官庄土地尽管来源不同,却均名曰祀田,蠲免封建政权的一切钱粮差徭。官庄土田严禁买卖,它有双层意义,一是严禁佃户出卖,二是爵府本身也不得出卖。祀田到官田项下,官田的所有权在封建政权,所以,不得出卖,也不得赠送、赏赐或分给兄弟伯叔。官庄土地尽管严禁佃户出卖,而到清朝,特别清中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深入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也由于耕地面积的紧缺和田骨田皮的分离,在官庄佃户间退地现象在发展着,所谓退地就是田皮买卖。就官庄的具体条件分析,退地源于转佃,佃户们租种官庄土地,虽有不少为子孙相承,但佃权也还是有变化的,有的是自动退佃,有的是被夺佃,有的是顶佃,也有的是新佃,开始这些佃户们是同管庄小甲直接联系,退佃者将地退给小甲,夺佃由小甲出面,顶佃、新佃也经小甲之手,甚至小甲们还要勒索部分经手费用。久而久之,佃户们就避开小甲私相授受佃权了,即当佃户要退田时不再退给小甲,而是私自转佃给其他人,起初只是转手,转给自己的亲邻或友好,不取报酬,后来出让佃权者就索取一定代价了,叫做退地或推地。爵府官庄上的退地,清初已出现,乾隆以后已相当普遍。兹举例如下:立退字人裎文宣,因租银不凑,同中说合,将官庄家此南北地一亩,出退于邵垒名下承租耕种,言定退价钱七千五百文,交足无欠,上带青麦,二家平分。恐后不明,立字存证。
同中人 董士夏立 字裎文宣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①退田(地皮买卖)的发展逐渐影响了爵府的地租征收,佃种者一再更换,往往使小甲找不到佃户,到清末,爵府不得已采取了换约的措施来聚拢土田,宣布旧约一律作废,以新约为准,如期不换者则另招新佃。
总之,爵府对官庄土地虽无所有权,但占有地租的权力却是相当持久的,几乎是永久的。在封建制度下这种权力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朝代变了,统治者换了,占有土田和地租的权力依旧。辛亥革命后,虽曾有倡议祀田国有者,却并未实现。直到土改时才实现了田归耕者所有,并且在当地无地少地农民之间实行了合理的分配。
私 庄 爵府在清初拥有相当数量的私田,由于不时的出进,如分家析产、出卖、出典、购置、开垦等,准确的数字很难找到。估计在五百余顷以上。这些私田坐落在:汶上、泗水、宁阳、滕县、济宁、滋阳、费县、巨野、单县、鱼台和曲阜。私田来源于各种渠道,大体有五方面。一系以价购买,如康熙二十二年在济宁南乡购地四十四顷①。乾隆年间在滋阳县吴寺社置地二顷五十七亩,同时在曲阜泉头、井上等处置地四十顷余。二为开垦荒田,如顺治十年在滕县冯家营等新开地二十四顷六十八亩②。再如东平州西的安山湖,久淤,康熙间奏定招垦纳租,爵府于康熙十七年(1678)在此开垦荒田一百六十顷,名鹅鸭厂。③康熙二十八年(1689),又开垦一百一十五顷名五全厂④。三是认佃,爵府在汶上的私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认佃的形式据为己有的。汶上县明德鲁二藩土田甚多,随着明王朝的覆灭,藩府主人或死或逃,其他爪牙作鸟兽散,土地大批荒芜。但孔家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很快以各种方式插手废藩庄田,其中手段之一是认佃,在顺治十二年(1655)认佃了十一顷五十亩⑤,这些所谓认佃地后来都成了孔家私产。四是投献,滕县清凉寺地九顷七亩、辛集地七顷二亩均为挂地。五为抵偿,宁阳钟家庄地一顷十五亩原是司房赵琮私产,嘉庆五年(1800)赵瑔因故被革,并追缴银一千两,因缺现款而以上述地亩抵偿,名曰南厂。
爵府私田除个别外均采取分收制经管,也像官庄一样设小甲管理。以汶上县私田为例分析。清初公府在汶上县拥有私庄十七处,土地三十余顷,其中除美化庄土田在十顷以上外,其余庄子土地均在一顷到三顷之间,个别的只几十亩地。十七个庄子中除极少数土地采取定额租外,其余均采取分成制经管。在分成比例上,陈车平原庄所种小亩八十六亩,其中四十一亩为对分,四十五亩四六分,账册中没有注明孰四孰六,不过根据一些数据可得出爵府得六、佃户得四的结论。收租帐册的记载是:对分的四十一亩每亩分麦二斗四升,而四六分的四十五亩,爵府每亩分得二斗六升。
二五分成,平均分配的关键是种子由那一方垫支。当粮食上场后分配时的第一步先是主佃均分,各得二分之一;第二步是种子,种子的来源有三个途径,相应的也就有三种分配法:第一,主佃双方平均出种,产量均分。第二,地主出种,地主一方除收回原种量外,还要加五利,如胡城口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八十亩六分八厘八毫,使种八石,分配时“民堆加五利除种十二石,分麦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是说佃户需从自己所得的二分之一中扣出种八石,并要加50%的息即四石,原种八石加息四石共十二石偿还胡城口庄。这样主得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佃得十八石二斗五升五合。①第三,出种一方加倍收回种粮。如所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四十八亩一分,所庄出种三石五斗,所得是“官堆加本利除种七石,分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从文字看很容易理解为所庄从对分中拿出种七石加给佃户,其实恰恰相反,是所庄加本利,即加倍收回种粮,账册上记录这年所庄共收麦五十七石四斗三升,其中包括收回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从五十七石四斗三升减去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余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再除去对分得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余七石,正是种三石五斗之倍数②。种子加倍偿还对佃户应算是重利盘剥了,它充分反映了佃种爵府私田的佃农的穷困程度,到下种的季节他们已穷得家无颗粒,被迫以倍利贷种。爵府的私田中也有一小部分征收定额银租,如兖州花园庄地五十五亩余,顺治十一年初收银租,园地每亩一两二钱,中地每亩七钱,下地五钱个别六钱①。
私庄上还有牛租和放粮。放粮,在各私庄上是相当普遍的,一般放好粮要加倍回收,坏粮不加利原数收回,不过坏粮变成了好粮罢了。如汶上高家庄,在顺治十二年,“放出好麦十六石五斗一升,一斗还麦二斗。烂麦五石,一斗还一斗。”②此类例子比比皆是。
私庄多征实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麦、小麦、黄豆、黑豆、高粱、谷子。此外还有荞麦、绿豆、红豆、豌豆、黍、穄、芝麻、麦仁、麻、苘等。爵府的私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清代农业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已有相当发展,在山东比较突出的是棉花和烟草,私庄也受波及,也种棉花烟草乃至瓜果。汶上马村庄,早在顺治十二年就种棉花六亩,分得棉花四百八十二斤③。乾隆以后种植面积扩大了,如汶上美化庄,每年都种烟、瓜和棉花。乾隆元年(1736)租出烟瓜地十一亩三分六厘,每亩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亩六分,每亩租谷七斗④。
属于公府的私田应向地方政权交纳田赋。顺治十二年当认佃汶上县废藩田产十一顷五十亩,曾认租十五两二钱,后来又开垦了几十顷,共该完银二百十九两七钱七厘①。康熙十七年在东平州开荒一百六十顷、国税四百八十两②,二十八年又垦一百十五顷,该税银四百六十两,此项银应归入河饷③总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规定了国税。有不少也确曾按数完纳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爵府总是借故逃脱、拖欠甚至拒不交纳,设法以私充祀,逃脱国税,如在一份答复滕县催征的文书中说:“簿查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期,俱入优免,从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④对东平州的国课,则借口被灾,“佃户星散,无凭催迫”而不交⑤。对泗水、汶上、滋阳、邹县、曲阜、宁阳等县的钱粮,也是屡屡拖欠。嘉庆十二年(1807)兖州府移文衍圣公府,指出其历年拖欠泗水县银九百四十两余,米八十五石余⑥。爵府置若罔闻。到嘉庆二十一年(1816),兖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数已达银一千三百余两,漕米一百八十余石⑦。圣公府同地方政权的矛盾日趋加深。
①《孔府档案》第4112号(以下只注档案号)。
②《孔府档案》第3924号。
①《孔府档案》第4665、4666号。
①《孔府档案》第4669号。
②《孔府档案》第4924号。
①《孔府档案》4752、6975号。
①《孔府档案》4726、4727号。
①《孔府档案》4725号。
①《孔府档案》4051号。
①《孔府档案》1562号。
②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③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④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⑤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号。
①《孔府档案》4803号。
②《孔府档案》4815号。
①《孔府档案》4695号。
②《孔府档案》4812号。
③《孔府档案》4806号。
④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①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②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③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号。
④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⑤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⑥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⑦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号。
第二节孔府贵族地主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