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独立的经济群体——商人与商帮
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商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人数上虽然并不很多,但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明初,由于战乱后的恢复,国家的政策必须鼓励农业生产,所以推行的是一条重本抑末的路线。被称之为末的商人受到了当时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商人是属于庶民范围的,但是洪武十四年(1381)关于庶民冠服的规定中却给予了商人更为严格的限制:“十四年令农衣绸、纱、绢、布,商贾只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①不准商人衣绸纱,从表面上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商人有衣饰的炫耀,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人因羡慕商贾的富有而弃本趋末。
但是这本来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商人通过经商致饶,在经济上取得主导地位,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的富有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仅仅因为服饰上的限制并不会影响到人们经商的热情。所以当时太祖这些做法很可能还有另外一个目的,那便是要通过对商人的限制,扭转元代商人甚高的社会地位,以提倡明初重农抑商的社会风气。
事实上明初的商人经商活动是十分有限的,以当时临清会通局上报的岁办课钞数额为例,便可见其一斑。洪武间临清会通局岁办课钞共计八千七百五十三贯,到永乐元年(1403)更减为二十九贯,这实际上已无商税的意义了。
朱元璋的做法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末的作用,但是明初商人活动不甚发达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当时的整个社会还处于生产的恢复发展时期,对于商品的需求还不很大,商品生产还不十分发达。但即使是这样,那些对于商人的社会限制也不可能维持长久,随着“开中法”的实施,北方边防地区的盐商首先发展了起来。
我们在明初的商界中能够看到的几乎只有盐商。
《明史》提到:“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①又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②以给盐引行盐为条件,吸引商人运粮到边境,边境军储赖以充足,而商人也可由此取得行盐资格,再通过贩运食盐获利。这种开中的做法在当时不仅吸引了一批商人,同时也吸引了相当多的势豪勋贵,于是在明代的盐商行列中包括了成分不同的官商与普通商人。这里面的普通商人主要是山西和陕西的商人,通常也合称之为山陕商人。
明初所推行的开中制虽然刺激了盐商们的发展,但是由于势豪勋贵们的争利,一般商人无力与之相抗衡,那些运粮到边得到盐引却无法取得食盐的商人,只能无限止地去守支等待,甚至父子相继守支多年而得不到食盐,成为徒有其名的盐商。中小商人很快在这毫无公正可言的商业竞争中失利破产,只有少数财力雄厚的商人保留了下来,成为真正的行盐大贾。所以明初的开中法虽然给了北方商人以发展的机会,却并未因此而出现北方商人的发展高潮。在明代最为著名的商帮——晋商与陕西商帮的形成并不在明初,而是在明朝中叶以后。
对于明代的商人们来说,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便是弘治五年(1492)的叶淇变法。当时任户部尚书的叶淇提出了对于开中制的变革:“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①叶淇虽然因此而被指为破坏北边军储的祸首,但是商人们却从此而开始了一个新的经营天地。
其实事情并不出于叶淇的个人意愿,事实上叶淇变法也是出于当时时势所迫,改输粟到边防的开中法为输银官府,既是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也是为了解决权势官商们对商利的侵夺。从这种代表了商人利益的变法中,已经开始看到了明代商人的力量。
自从正统、天顺以后,社会经济较之明初有了相当大的发展。成化、弘治时,社会经济生活便已发展得十分的繁荣。当时人记述苏州等地的情形说:“闾檐辐辏,万瓦甃鳞,城隅濠股,亭馆布列,略无隙地。舆马从盖,壶觞罍盒,交驰于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舞与市声相杂。凡上供锦绮、文具、花果、珍羞奇异之物,岁有所增。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产益多。”①这种城市生活的繁荣与商业的繁荣是密不可分的。内地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给商人们提供了活跃的市场,明初那种依赖于输粟边卫而换取行盐资格的做法也便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于是从边地到内地各种大小经营商一下子变得兴旺了起来。在学者们常常提到的明清晋、陕、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十大商帮中,除去“江右商帮”兴起较早外,其余的九大商帮均形成于成化、弘治以后。②这也就是说,大约从成化、弘治时起,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开始在明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生活中崭露出来。
明代的商人以商帮的形式出现于历史舞台,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的地域与血缘纽带关系。这也是中国商人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些重要商帮的产生地区,大多为地少人稠或者山多地少的去处。在农业发展上的限制迫使他们走上了经商之路,而他们的经商活动又大都无法在其原籍本土进行,于是从边陲到内地,凡是便于商业活动的地区都成为了商人们的活动领域。中国广阔的国土为商人活动提供了充实的内在的市场,地域与血缘纽带则对于商人们起到了自身保护与互助的作用。明代的商人于是沿着这样一条自身发展道路成长了起来。而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和洞庭商帮更将自己的行商范围扩大到了海外,《拍案惊奇》中《转运汉遇巧洞庭红》便是一个洞庭商人在海外发迹的故事。大约从成、弘以后,商帮和商业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嘉靖、万历之际,徽商与晋商已成为南北富室的代表: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①据说嘉靖时严嵩之子严世蕃曾论天下富户,家产在百万以上者为一等,共十七家,其中晋商三姓,徽商二姓。商人在明朝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与勋贵官僚取得了同样的地位。这种结果的意义就不仅在于商帮自身的发展,而且显然开始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像严氏父子这样贵极一时的权臣也在谈论天下富户,财富的吸引力自然是渗透了整个的明代社会。事实上从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对于人生价值的追求已经开始由单一的做官转变成为做官或者经商,社会观念与明初有了根本的区别。
在经济上取得了主导地位的商人们,开始需要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于是官商结合成为了明代商人发展的必然途径。
明代的商人在经营发展中必须结交官员,以作为自身经商的政治保障。这在晋商与徽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明朝人一般常说晋商偏于俗而义气,徽商偏于雅而好交。如像晋商中的张四教,其父及叔父均为商人,而其兄张四维、舅父王崇古则为朝廷中的重要官员。又如徽商中的梅仲和凌和贵等人“重交游,乐与贤士大夫款洽”。“自达官绅士及氓庶无不以礼相接,与地方长吏过从款洽”。而姑苏为冠盖往来之地,“慕公名者恒造庐以访”②。他们还往往通过对于官员们的经济资助或者联姻以取得与官员结盟。《二刻拍案惊奇》中写到一个徽商事先将一女子“认做自己女儿,不争财物,反赔嫁妆,只贪个纱帽往来,便心满意足”①。这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当然也有一些商人家庭的成员进入到官僚队伍之中,如像前述张四维,以及汪道昆等。他们在对待农商的本末关系上与以往的传统认识开始有了明显的区别。汪道昆就曾说道:“窃闻先王重本抑末,故薄农税而重征商,余则以为不然。直壹视而平施之耳。日中为市,肇自神农,盖与耒耜并兴,交相为重,耕者十一,文王不以农故而毕蠲。……然关市之征,不逾十一,要之各得其所,商何负于农?”②这番话出于身为兵部尚书的汪道昆之口,其意义就不仅是个别人对农商持有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了。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少官僚开始经营工商业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带,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并有若干织机,雇工织作,已不再罕见。尽管官员们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商人还间或有所卑视,但是他们在政治经济上的联系使他们实际上已经处在了同一个社会阶层。对此我们从当时的传奇戏曲和小说中便可明显看到,过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当主人公的作品中,开始出现了发迹的商人。
在明代社会中,商人永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在经济实力上并不相同,但是在经济与政治利益上却是一致的。他们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为了找寻依靠,在真实的利益与感情上他们则往往更接近于城市居民。这是商品经济发展本身与封建体制矛盾的必然结果。发生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引发的民变斗争中,商人们明显地站到了民变的一边。在苏州发生的以葛贤领导的民变中,商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直接参与了这场反抗税监孙隆的斗争。其后葛贤被赦出狱后,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赠,以表崇敬之意。①商人们在政治与经济上的成功刺激了他们的自信。在他们周围于是开始形成一种自身的文化,这虽然还没有能够脱离开传统的儒家文化的范畴,但是其中增加了相当多的商业化的内容。所谓“贾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开始成为商人中的一种时尚。
明代商帮商业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对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叶以后的徽州一带,“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②。教育成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业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读书已成为风俗,后生小子无不读书,二十无成始从农商百业之艺。这种重教之风在北方的晋商当中也颇为普遍,被视为陋而实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际也成为了地方与家庭教育的推动者。
除教育之外,晋商对于文物古董收藏鉴赏方面的发展,徽商对于书版刻印及传奇戏曲的支持,也都在当时开的风气之先,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明代后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对于文化活动的支持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一些影响较大的大规模戏剧演出,也多出于商人在经济上的支持。商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商业的发展与风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商业风气。在中国传统商业道德上的诚信、节俭、好义、乐施等崇尚,都与当时商业文化的塑造有着直接的关系。
商人与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明代社会的繁荣,商业经营直接关系到了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江南地区新兴工商城镇的出现,便是商业发展的一种成果。商人与商业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明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尽管这种冲击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旧的等级界限。这都或多或少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点近代化的萌动。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却又不可能成为封建制度的对抗力量,他们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现在官商结合上,他们在经济上的成功则又往往是用来购置田产宅园。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时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帮自身也带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征,如封建宗族势力在商帮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都使得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成为一个独立于封建政体之外的群体。
①《明史》卷六七《舆服志》。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②《明史》卷八○《食货志》。
①《明史》卷八○《食货志》。
①王锜:《寓圃杂记》卷五《吴中近年之盛》。
②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
①《五杂俎》卷六四。
②参见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315页。
①《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韩侍郎婢夫人》。
②《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吴使君榷政碑》。
①《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55条。
②万历《休宁县志·风俗》。
第六节 独立的经济群体——商人与商帮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