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室与勋戚

  第二节 宗室与勋戚

  明代作为等级社会,它的最高等级是皇帝以及与皇帝有关的各种特殊身份的人,主要包括了宗室、外戚和功勋贵族。

  中国封建社会的突出特点是家国同构的社会政体。朱元璋从建立明朝的第一天起便构筑了一个家天下的模式。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他自己,即皇帝。皇帝的继承人是皇太子。朱元璋所选定的太子是他的长子朱标,至于其余的诸子,则都分封为亲王,并且封往各地作为藩王,以屏藩皇室。

  明制,皇子封亲王,授金册金宝岁禄万石,府置官属。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万九千人,隶籍兵部。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则授金册金宝,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冠服视一品。诸子年十岁,则授涂金银册银宝,封为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冠服视二品。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①这些宗室,构成了有明一代一个庞大的贵族核心。

  在明洪武时,除太子之外,藩王是封建等级中最有权力的等级。他们不仅拥有封藩所在地的统治权,而且拥有相当实力的军权和所在地方官员(包括王府官员和地方官员)的控制权。朱元璋的这种做法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他家天下的构想,但是实际上却因此而开启了“藩衅”,并最终导致了他的后代们对皇位的争夺。皇太子朱标是先于朱元璋而死去的,朱元璋按照嫡长子继承的原则,重又选定了皇孙朱允炆为皇储。于是他原来设计的诸王屏藩皇帝的构想失去了旧有的平衡。这种内轻外重的局面发展到朱元璋死后,最终引发了燕王朱棣夺位的事件。这场朱氏家族内部的皇位之争,使明代宗室的地位受到了第一次严峻的考验。建文帝朱允炆的削藩与成祖朱棣夺位后所推行的再次削藩,开始改变了藩王们在太祖时期所形成的地位。

  永乐元年(1403)十一月,因为代简王的违法行为,成祖特诏命有司:“自今王府不得擅役军民、敛财物,听者治之。”①此时的诸王已经渐失其旧日的权势,逐渐由屏藩王室的实力型贵族转化成为了寄生型贵族。宣德元年(1426)汉王朱高煦起兵夺位失败后,这种局面被进一步确立下来。

  洪武、永乐以后,宗藩虽然失去了参与军政的权力,但是他们仍然是等级社会的最高层,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大地主。他们因为贵族的身份而取得了其他地主所无法与之相比的经济地位。王毓铨教授专门研究明代的王府庄田,并通过对清初更名田的统计由此对明代王府庄田作了大致的估计,结论是大约在二十万顷以上。明代的藩王通过给赐、奏请、侵夺、投献等各种方式,从民间获取了大量田地。明代藩府的庄田动辄上万顷,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隆庆间景恭王和潞简王的赐田,均达四万顷之多。而万历间的福恭王奏讨的田地亦达二万顷,天启间瑞王的赐田达三万顷。郡王比起亲王来说,占地量当少一些,但数目也仍然相当可观,从现存的零星记录来看,郡王的占田也常在数百乃至千顷以上。而按照洪武间的定制,郡王诸子也有定额赐田:“郡王诸子年及十五,每位拨给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并除租税。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业。”①这当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宗藩的需求,有力量的宗藩必然会竭力去侵夺发展。到嘉靖间,明代宗室造入玉牒的共有四万五千多人。隆庆初见存的亲王、郡王、将军、中尉以及未名未封者,共计二万八千四百九十一人,这还不包括皇族中的女性公主、郡主、县主等等。这样一个庞大的寄生集团对于当时社会所构成的压力之大,是不难想见的,而在这样一个庞大的贵族集团内部,也必然会出现分化,同样都是太祖的子孙,景况却大不相同了。势力较大的亲王、郡王享受着政治经济上的特权,支系较远的宗室则不得不过着平民般的生活。尤其到明朝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那些破落宗室所能够保持的政治地位,已成一纸空文,他们如果无法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便只能像平民一样去谋求生路。于是宗室的地位发生了新的危机。

  天启二年(1622)壬戌会试,始开宗科,准许宗室成员同平民一样应试科举,通过做官来谋求生路,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中叶以后宗室贵族的旧日地位的进一步变化。法定贵族地位的丧失是等级化社会向单纯阶级化社会转变的重要体现。

  在明代的贵族阶层当中,除去皇室贵族之外,还有由勋戚,也就是驸马、外戚和功勋贵族们这些异姓贵族构成的贵族阶层。

  明建国之初,对于异姓贵族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驸马都尉欧阳伦因违法而罪至于死,而明代的外戚,则素称“循理谨度,无敢恃宠以病民,汉、唐以来所不及”①。明代的功臣,在太祖时每每无端获罪,身家不保。明初分封的公、侯、伯,被牵入到“胡蓝之狱”中的很多,还有些被以其他罪名赐死除爵。能够保全下来的勋臣已经不再是国家政治的参与者,而是皇权的附庸。但是这些勋戚贵族同宗室贵族一样,是明代等级社会中的特权等级,并且利用这种政治上的特权取得了经济上的特殊地位。

  明代的公侯勋臣,在分封时如同亲王一样,要赐给庄田和佃户。这一制度从洪武初封功臣的时候便已确立下来了:甲辰,中书省奏公侯佃户名籍之数:韩、魏、郑、曹、宋、卫六国公,延安、吉安、江夏、淮安、济宁、长兴、临江、六安、荥阳、平凉、江阴、靖海、南雄、德庆、南安、广德、营阳、蕲春、永嘉、豫章、东平、宜春、宣宁、汝南、中山、巩昌、河南、颖川二十八侯佃户,凡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②这于是成为了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些佃户所耕种的官田地,也就成为了公侯们的赐田。除去赐田外,勋戚们还通过奏讨、侵夺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这些洪武初封的功臣,到后来多获罪夺爵,田地没官。但是勋戚赐田的制度并未有所改变,其后所封勋戚,也都有大量赐田和奏讨田地,所以清初人说:“前朝之滥恩也,功臣外戚利民间膏腴之地,巧言奏请,乞为庄田,朝廷夺民地予之,而即以地主为佃户,畿府苦之。”③朝廷虽然屡有禁约,而不能止。这些勋戚贵族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中间大多是世袭贵族,是社会的最高等级,他们是维护等级社会的基础。

  这些勋戚贵族不仅占有大量田地,成为当时最大的一批贵族地主,而且往往插足于商业兴贩,与民夺利,成为带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垄断商人。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对财物的占有,他们在经商方面的兴趣愈大。这些勋戚商人与一般商人不一样。他们是勋臣或者皇亲国戚,有着一般商人所不具备的封建特权,可以恣意侵夺官民之产建立店铺塌房,霸占商民店铺,甚至邀截商货,抑价夺买,私设牙人把持市肆操纵物价。他们可以私设公堂凌虐平民商人,也能够威胁地方官吏,使之无法执法干预。这种情形虽然在明初的记录中已有所见,而在嘉靖以后的史料中则更是屡见而不鲜。世宗初年,曾有官员上言:“通州张家湾密切京畿,商贾之辏,而皇亲贵戚之家肆列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牟利。”①二十年后,这种情形更加变本加厉,翊国公郭勋等“乃敢藐视国法,广置店舍千余区,滥收无籍,擅用官刑,阻绝经商,暗损国课”。又于“南京、淮扬、临清、徐州财赋之地,皆置有私店。水陆舟车皆悬翊国公金安牌,骚扰关津,侵渔民利”②。

  事实上,明朝中叶以后的勋臣皇亲几乎都成为了大商人,而且他们不是一般的商人,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他们所凭借的主要不是商业资本,而是封建特权,他们所进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巧取豪夺,他们所获得的基本上不是商业利润,而是豪夺的财富。而富商大贾见逼于勋戚势要的特权,于是设法与之勾结,伙同罔利,形成了勋贵奸商浑然一体的情况。明世宗曾在他的旨批中谈到盐法问题时说:“盐法系足边急务,祖宗具有成法。近来势要官员通同奸商买窝卖窝,以致阻坏,流弊滋甚。”①阻坏盐法,暗损国课,这还只是勋戚经商对于国家收入的损害,而他们对于社会更深远的损害,则是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由于他们对商业的介入,使得本应成长起来的商人和经商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正如王毓铨所说的:“这是他们(勋戚贵族)所继承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历史传统,也是地主阶级发展的道路。”②也就是说,他们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的进步,而是对经济进步的破坏与反动。

  

  ①《明史》卷一一六《诸王传序》。

  ①《明史》卷一一七《代简王传》。

  ①《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

  ①《明史》卷三○○《外戚传序》。

  ②《明太祖实录》卷六八,洪武四年十月。

  ③康熙《束鹿县志》卷五《食货志·田赋》。

  ①《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庚申。

  ②《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乙未。

  ①《明世宗实录》卷一六二,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

  ②王毓铨:《莱芜集》九《明朝勋贵兴贩牟利怙势豪夺》。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