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阶级结构 第一节 明代社会阶级的构成及其特点

  第七章 阶级结构 第一节 明代社会阶级的构成及其特点

  阶级的存在是与生产发展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也就是说历史发展决定了阶级结构的特点。本书“导论”中,白寿彝教授在《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一章中曾经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社会的论断进行了分析说明:“人类历史上曾存在三种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前两种社会的阶级是以等级形式出现的。”他并且援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①列宁也曾经说过:“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②一般来说,阶级是按经济地位划分的,等级的划分则既取决于经济地位,同时也取决于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

  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它在社会阶级构成上保存了等级社会的特征;但是由于它处于封建社会的晚期,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旧的等级制度已经产生了一些变化,经济因素的作用明显加强,传统等级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一切都构成了明代社会阶级的特点。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朱元璋在南京登极称帝的时候,明军的北伐之师已经攻克了汴梁(今开封),并且势如破竹直指向元大都(今北京)。八个月后,徐达率领的明军攻入了大都,元顺帝北走,在一场天翻地覆的改朝换代的动荡之中,新朝建立起来了。

  明朝是一个由汉族地主阶级建立起来的封建专制国家,在它建立之初便体现出了中国封建等级社会的诸多特征。首先是由朱元璋及其周围的一批新贵取代了元朝的旧贵族,一个由皇帝为核心的皇室、外戚与功臣勋贵组成的贵族集团仍然是新朝的最高统治者。代表皇帝并且去体现这种皇权统治的则是一大批等级分明的官僚。这种官僚统治一直渗透到地方府、州、县和军队中的卫所当中。而在地方州县以下、军队卫所以外的基层社会当中则由缙绅地主(即有身份地主)、无身份地主、农民、商人、手工业者、城市居民及军士、军馀等等构成了社会的主体。这也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社会阶级结构的共性特征。尽管明朝人户分有军、民、匠、灶以及商籍等户籍的区别,但是户籍的区分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于各类人户的管理,如赋役编派等,这是封建人身依附的一种体现,并不能够从中反映出社会等级结构特征。例如明代的军户,在明初虽然比一般民户身份要略低,但从社会等级上看,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只是他们是在军卫管理下从事生产而已。到明中叶以后,由于军屯的破坏,军屯田地私有化,种田的军户更与农户无异。从目前研究的情况看,明朝前期的社会阶级结构基本上保持了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等级特征,只是由于时间条件的不同而体现出了一些必然的差异。

  经过了长期战乱后的明初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土地的重新分配,这比较起改朝换代的政治变动更为重要,因为改朝换代的政治变动只是一批新贵取代了原来的统治者,而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则造就了一大批新生的拥有一块属于自己耕作土地的农民,我们过去习惯称之为自耕农。自耕农即指不雇工、不出租,自己从事分散零星个体经营的农民。①我们虽然无法详知当时这种自耕农民的数量究竟有多少,但可以确信他们的比例是空前增加了的,这可以从当时大土地所有者人数的畸少中得到反证。据洪武三十年(1397)户部对全国的统计(除云南、两广和四川外),田盈七顷户为14241户,当时全国除云南、两广、四川外,总户数为9490713户。②则知田盈七顷户仅占当时户数的0.15%。再以富户相对集中的苏州为例,洪武三年(1370)全府田粮百石以上户554户,当年全府总户数为473800户,田粮百石以上户仅占0.12%,其所承担税粮共计150184石,为全府税粮总额2211391石的6.8%。而其余百分之90以上的税粮则落到占人口百分之98以上的中小地主及自耕农民的身上。这与元朝及明中期以后的情况显然是不同的。而那些田粮大户在明太祖所推行的严猛政策之下,许多被列为“奸顽豪富之家”而受到打击破产。如当时人所记:“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①这些破产的富户也就逐渐衍变成为耕种官田的国家佃户,或者自行开耕荒田占为己田的自耕农户。

  其实在明太祖的心目中,包括那些占田颇多的地主在内都是民,在当时称之为无身份者。他们与官的根本区别在于不能享受各种特权,例如免役及以身份抵刑罚等。在明初,取得了官的身份的人数尚不甚多。元朝末年江南地区那种“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的情形已一去而不复返。一个由大量国家佃户和自耕农民构成的明初社会,也就为专制皇权的空前强化提供了最为有力的基础。而在中国历史上这种极端专制皇权政治的一个重要社会表征便是鲜明的等级化阶级社会。

  中国的等级化社会与西方等级化社会的一个明显区别,是中国很早便开始了科举考试的文官选任制度,从而使得社会等级的形成较前有所变化,增加了等级的可变因素。明代的文官制度确立,经过了大约半个多世纪的时间,直到宣德年间才真正确立下来。但是文官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有的一成不变的等级制度,它所体现的仍然是相当鲜明的等级社会特征,等级身份成为整个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准则。这种传统化的情形到明中期以后才开始发生了变化。这也就构成了明代社会结构的另一个更为主要的特征,而这一特征才是真正前所未有的。

  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首先应当归功于明中期以后商品生产的发展。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金钱开始对于社会结构产生了愈来愈大的作用,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的宏观决定作用开始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大约从成化年间起,旧有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了变化。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官僚队伍中,骤然间混入了一大批三教九流之辈。他们以传奉授官的形式,很快居于高位,并且掌握了朝中的相当权力。以往的史家们大都将此作为成化弊政的代表,因而孝宗即位后裁汰传奉官也就成为了“弘治中兴”的德政。但是这里面同时还存在着另一种社会因素,即旧有的等级社会开始发生了变化,只不过这种变化未及发展开来,便由“弘治中兴”的君臣们拉回了原有的轨道之上。但是商品生产对于旧有等级社会的冲击却并未因此而停止,孝宗时已感到了改变这种社会趋向的困难,待到孝宗死后,武宗即位,这种社会的变化便如溃决的洪流,愈加一发而不可收。因此明朝人也就将正德、嘉靖前后作为了这种社会变化的转折时期。

  正、嘉以前,南都风尚最为醇厚。荐绅以文章政事、行谊气节为常。求田问舍之事少,而营声利、畜伎乐者百不一二见之。逢掖以哔帖括、授徒下帷为常,投贽干名之事少,而挟倡优、耽博奕、交关士大夫陈说是非者,百不一二见之。军民以营生务本、畏官长、守朴陋为常,后饰帝服之事者少,而买官鬻爵、服舍亡等、几与士大夫抗衡者,百不一二见之。妇女以深居不露面、治酒浆、工织纴为常,珠翠绮罗之事少,而拟饰倡妓、交结姏媪、出入施施无异男子者,百不一二见之。①这种变化的社会表象是竞奢之风,而它的内涵则是商品化发展对于传统观念的冲击,传统等级社会开始发生了动摇。隆庆、万历年间经济比较发达的苏松地区这种变化尤为明显,当时人管志道曾说:“开国以来之纪纲,唯有日摇一日而已。……于是民间之卑胁尊、少凌长、后生侮前辈、奴婢叛家长之变态百出,盖其所由来渐矣。”②而商业发达的徽州地区,商人地位亦有明显提高。汪道昆便将学儒与经商看作是一种人们自己的生活道路选择,他说:“古时右儒而左贾,吾郡或右贾而左儒。盖诎者力不足于贾,去而为儒,赢者才不足于儒,反而归贾,此其大抵也。”③当金钱对于人们的吸引力,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超过权力的时候,旧有的等级社会便开始瓦解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曾经说过:“商业到处对于各种已有的在它们不同各种形态上主要以使用价值为目标的生产组织,都多少发生分解的作用。对于旧生产方式它有多大的解体作用,首先是依存于旧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④明中叶以后各级官吏利用等级制度所赋予的权力去攫取财富以满足其日益膨胀的欲望,已经发展到了惊人的程度,传统政治日趋腐败。旧体制的内部结构被它自身破坏了。商业的发展吸引了更多的人从事于经商活动,这便更加剧了对旧体制的破坏。于是在明朝隆、万以后出现了一种过去许多人不能理解的现象:一方面是传统政治的日趋腐败,一方面则是社会经济的日趋繁荣。这其实正是一种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必然。当然我们不是说明朝中叶以后已经由明显的阶级社会取代了原有传统的等级社会,而只是强调了传统等级社会中的这一变化,这在明朝中叶以前从未有过如此的突出,因而构成了明代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随着这种社会变化,仍然维持的传统等级自身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王毓铨教授指出:“不是政治,倒是商业和商品生产逐渐地推开了封闭的凝固的自然经济结构,破除了贱商的政策和习俗,打破了传统的等级,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从此各地商帮会馆也成了举子的旅舍,商人成了许多地方文化事业的经济支持者。”①过去一些学者曾经试图从明代雇佣关系中去找寻农民或者手工业者身份的变化。一个重要的例证是明万历间公布的将短工由雇工人等级确定为凡人等级的变化。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明代社会等级的变化提供了论据,但是,社会等级的变化并不能完全体现出等级社会的根本变化,而只是一些过去地位相对低下的社会等级地位相对有所提高,而且他们所能够找寻到的材料还都无法证明旧的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事实上这种变化更为突出表现在当时的社会上层,即剥削者当中,也即王毓铨教授所说的商人地位的提高。这种变化才直接冲击到了旧的社会阶级体制,使得上层社会等级失去了昔日的光彩。至于说到社会下层的小民,却并未体现出地位上的明显变化。明代中叶以后的社会还没有脱离开等级社会的结构,只是对于旧的等级观念发生了一些改变。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

  ②《列宁全集》第六卷,第93页注1。

  ①王毓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写作提纲》,《莱芜集》附录,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②《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四年四月癸巳。按:史缺三十年数字,若以洪武二十六年为据,全国总户数减去云南、两广、四川户数为9490713户;以浙江等九布政司及应天十八府州户数相加为9490213户,微异。今取前数。

  ①贝琼:《清江集》卷十九《横塘农诗序》。

  ①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②《从先维俗议》卷二。

  ③《太函集》卷五四《明故处士溪阳吴长公墓志铭》。

  ④《资本论》第三卷,第411页。

  ①王毓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写作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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