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编典志 第一章农业、畜牧业 第一节元代的重农政策

  丙编 典 志 第一章 农业、畜牧业 第一节 元代的重农政策

  元代初期,江淮流域、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并有所发展,南方保持宋代的发展水平,一些边远地区得到开发,农业生产显著发展。中期以后,开始出现衰敝的气象。

  元朝虽囊括了金宋旧土,统治者面临的却是“地著务农者,日减月削,先畴畎亩,抛弃荒芜”,“中原膏腴之地,不耕者十三四;种植者例以无力,又皆灭裂卤莽”①的残败景象。在中原农业文明思想的影响下,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一批统治者为加强新政权的物质基础,很快接受了“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元史·食货志一》)的观念,全面而又雷厉风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或“劝农”措施。这些措施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设立“劝农”机构,建立相应的官员考绩制度。中统元年(1260)下令以各路通晓农事者充任随路劝农官,次年,朝廷设劝农司,姚枢为大司农,陈邃等八十人充劝农使,分路督察。至元七年改立司农司,左丞张文谦为司农卿,专掌农桑水利,再次派劝农官及通晓水利者,分赴各地考绩地方官勤惰。二十五年,在江南设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主持垦荒等事宜。二十九年,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员二,兼察农事①。地方官员亦以“劝农”为要务,一般都兼有劝农官的职衔②。与此相配合,逐步制定了考绩地方官吏的制度。此种考核,至迟始于太宗经略汉地时(《元史·张荣传》),中统五年又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平、赋役平等五事考较县尹。此后,以上述标准迁赏和罢黜地方官员逐步形成制度③,并在至元五年劝农官举察勤惰时,对高唐州和河南陕县官分别作出升秩和降职的处置,“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元史·食货志一》)。元廷以“户口增,田野辟”的标准倡导于上,象董文用、燕公楠这类劝农大臣又以显著政绩表率天下,于是,地方官员多以督励农桑为己任,许多官府衙门还一度绘有耕织之图,“使为吏者出入观览而知其本”④,“劝农”形成一时风尚。

  其次,招集逃亡,鼓励开荒。中统二年规定,“逃户复业者”有权收回原有产业,“合着差税”第一年全免,次年减半,然后再“依例验等”科征①,荒闲之地则“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元史·食货志一》)。至元元年、十三年、十六年元廷多次下令拨给牛具种子,让南宋“新附民”和贫民垦荒,起科年限从三年展宽到六年,杂役则并予免除。此外,还制定出原主认领田产的年限,弃田过期“不拣什么人,自愿种的教种者”②。二十八年七月,元廷招募百姓进一步开垦江南旷土,每户限五顷,官府发放田券,成为开垦者的永业田,三年后征租(《元史·世祖纪十三》)。桑麻果树的栽植同样受到鼓励,规定百姓垦辟的熟地,从栽种桑树和杂果等树之日起算,分别在八年和十五年后才“定夺差科”。对于“勤务农桑、增置家业”的农户,则要求本处官司“不得添加差役”③。

  为保证农民全力垦作,元廷向江南地区颁布过“永为定例”的减免私租的规定④,并于至元十三年、大德二年明文强调,豪强势要不得强占田产、户计,已占者必须归还或转拨无地百姓⑤。蒙元之际,各地诸王军将或抢占大片农田“专放孳畜”,或放纵牲畜“犯桑枣禾稼”,或“辄入人家求索酒食”,或“围猎扰民”,忽必烈即位以来,屡屡诏令禁止,大量牧地得到清退⑥。同时,通过下达禁令、颁布《户口条画》和设立阑遗监,限止抑良为奴,将权豪势要非法占有的奴隶①理为民籍,散布各处的奴隶也被政府收编,通过这些措施,又从权豪势要手中夺回了大批劳动人手。

  其三,推广“锄社”互助,设置“义仓”备荒。元政府将北方一些地区农户为生产互助而自发组成的“锄社”加以推广,其制规定,凡民户五十家为一社,社长由“高年晓事者”担任,增至百家、不足五十家或地远人稀者,则分别情况另行组社;田边树立木牌,上书某社某人,“社长以时点视劝诫”;社中的疾病凶丧之家,由众人合力相助,一社内如受灾民户较多,则“两社助之”;社长的徭役予以免除,地方官府不可另派科差。

  至元六年,各路、府、州、县建常平仓以平抑物价。同年,每社置义仓一处,社长主持,丰年每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者可以杂粮代替;各社还应按规定“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许凿池养鱼和鹅鸭家禽,栽植莲藕、菱角等,“以助衣食”(《元史·食货志一》)。

  其四,编修农书,制定农桑之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在“重农”政策的推动下,一批总结生产经验的农书纷纷问世,官修的有《农桑辑要》、《农桑杂令》,私人撰写的各类农书约十七种之多,传世的有王祯《农书》、鲁明善《农桑衣食撮要》、陆泳《吴下田家志》及《田家五行志佚文》、刘美之《续竹谱》、柳贯《打枣谱》。俞宗本有《种树书》、《田牧志》等五种,其中以《农桑辑要》、《农书》和《农桑衣食撮要》影响最大,是元代农技图书的代表之作。

  其五,元代建设水利的制度也非常周密,中央设都水监,下设河道提举司,任用郭守敬、王允中等,“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为务”(《元史·河渠志一》),并责成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督察。“农桑之制”十四条还对组织整治水利的事宜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①胡祗遹:《宝钞法》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劝农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可见《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有些设置的年代与其他记述稍有出入,地方机构还作过一些调整,此不赘。

  ②王祯:《农书》卷四,《农桑通诀·劝农篇》;许有壬:《至正集》卷七四,《公移》一《农桑文册》:“管民官提调,廉访司体察”。

  ③《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饬官吏》,卷十九《户部》五《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

  ④虞集:《纺绩图跋》,《道园学古录》卷十一。

  ①《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荒田·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

  ②《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荒田》。

  ③《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农桑》、《栽种》、《开田栽桑年限》。

  ④《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至元二十二年卢世荣奏准九事,其七曰:“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课,减免一分。”《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至元二十年十月,定该年租税“十分中减免二分”。《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八年正月,“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

  ⑤《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民田·强占民田回付本主》,卷二《圣政》一《重民籍》。

  ⑥详《元史》诸本纪,卷一○五《刑法志》四《禁令》,卷九三《食货志》一,卷一三四《撒吉思传》卷一三六《阿沙不花传》,卷一三五《塔里赤传》,卷一五一《奥登世英传》;《通制条格》卷十六《农桑》。

  ①元代奴隶通称奴婢或驱口(郑所南:《心史》下《大义略叙》;陶宗仪:《辍耕录》 卷十七《奴婢》),另分别情况,又有军奴、军驱、重台、阑遗人口、孛兰奚和寺 奴等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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