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宋代禁军、厢军、乡兵(民兵)

  第三节 宋代禁军、厢军、乡兵(民兵)

   北宋禁军

  宋代的军队可分为禁军、厢军、乡兵和南宋“大军”(正规军),禁军是北宋的正规军,被称为“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戍”①。宋初,禁军较少,宋太祖将各地地方兵的精锐收编为禁军,仁宗时多达80多万,大多分屯北方,只有很少一部分驻在南方。禁军分为上、中、下三等,殿前司的捧日(马军)、天武(步军),侍卫马军司的龙卫,侍卫步军司的神卫,称为上四军,殿前司的诸班、直从上四军中选补。

  宋代禁军的编制大体沿袭五代军制,也在军号(如龙卫等)下设左、右厢,厢下设军,军多者以第一、二编序号,各级长官均为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军下为指挥,指挥为基层单位,长官为指挥使、副指挥使。每一指挥规定步军为500人、马军400人,但实际上往往少于此数,有的甚至不到300人。指挥下为都,每都为百人,长官马军为军使、副兵马使,步军为都头、副都头,其下均设十将、将、虞候等,军士面上也刺军号名。

  北宋实行募兵制,家属居住在军营内。宋太祖创禁军更戍法,轮流更戍他地,更戍以指挥为单位,通常一次以三年为期,家属不得随行,到期回原驻地,拣选精壮士兵补充上一级禁军,淘汰老弱士兵降充下一级禁军或厢军或退役。禁军更戍分为屯驻禁军、驻泊禁军与就粮禁军。

  屯驻属正常更戍,大多派往内地州、府,属当地地方长官知州、知府等管辖。地方州、府都设有兵马都监或监押,具体负责屯驻禁军及厢军等的管理、训练、调遣,以及当地的治安及处理军民纠纷等,屯驻禁军带有朝廷派驻地方的治安部队性质。以后禁军大增,大量禁军常驻于外地的某一地方,也依更戍法而被派往其他地方,三年或二年、一年回原驻地。

  凡是更戍到边防地区如河北、陕西等地,当地设有驻泊都部署(都总管)或部署(总管),管辖驻泊禁军,带有朝廷派往边境地区的边防军性质,凡是武臣专任的驻泊都部署或部署,对于边防事务可自行处理而不必与知州等地方长官商议。

  就粮禁军有三种情况:一、在当地拣选乡兵、厢军中的精壮士兵为禁军,如陕西“保捷”禁军,就是“三边之兵,间因事宜升为禁军者,是为就粮(禁军)”,是长驻当地的禁军。二、如“就粮者本京师兵而便廪食于外,故听其家往”,是以就粮禁军的名义长驻外地。三、是临时将禁军从缺粮地方移屯粮食丰收地区,情况改变后回原驻地。如“俟将来岁丰,令还京师”①。

  为了改变原先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造成宋军战斗力不强的状况,熙宁七年(1074),开始实行“将兵法”,将当地各部分禁军以及有战斗力的厢兵、蕃兵、乡兵等,混合编组为“将”,将下设“指挥”。每“将”自2000多人至1万多人不等,通常为5000人左右,设正、副将为长官。全国编为140多将,北方以路为单位,其下以第一、第二序号编制;东南地区统一编为13将,3200人以下的只设正将。诸将长官统领并训练本将兵士,以达到将知兵、兵知将,提高战斗力,每将在正、副将下设准备将、部将、队将、训练官、押队、使臣等。将兵多数戍守本路,在本路辖区内更戍,但也有一部分将兵到指定的别路更戍,如河北路差一将的将兵出戍河东,东南十三将中有八将仍依规定的路分轮戍。除了系将禁军以外,没有编入将兵之内的禁军,称为不系将禁军或不隶将兵内禁军。此外,首都开封的禁军称为在京禁军,仍按原禁军编制及更戍制轮戍外地。

   北宋厢军

  宋初将各地军队中精壮者抽调朝廷成为禁军,不及等者留本地作为地方军,虽间或出戍外地,但很少进行军事训练,主要从事工役或杂役,厢军因而也称“役兵”,地方厢军属各州、府管辖,厢军隶属于宣徽院。厢军的兵籍归枢密院,元丰改制后归兵部。作为地方军的厢军,名义上由侍卫马军司、步军司管辖。

  首都的厢军,服工役、杂役于首都开封的步驿、诸城门等的,属开封府;服役于朝廷的诸司库务司、东西八作司、金明池杂役、作坊、内酒坊等七八十个部门的,分别隶属于三司、各提举司;元丰改制后,则分属太常、太仆、太府、光禄、司农诸寺和军器、少府等监,以及侍卫步军司、枢密院、兵部等,承担着从造酒到修城等各种工役、杂役。

  地方的厢军,大多以其所从事工役作为军号,如桥道、开河、开道、采造、装卸、司牧、作院、水磨、酒务、壮城、牢城等,都是专门的役军。也有以壮武、武捷等众多军号命名的厢军,则主要是作为地方军,需要时也从事杂役、工役。

  厢军主要作为役兵,很少进行军事训练。明道二年(1033),“枢密使王曙言: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其中颇有材勇之人,宜渐加训习,以升隶禁军”。是厢军教阅之始,以后教阅过的厢军不断升为禁军。庆历二年(1042)以前,所有经过教阅的厢军都升为禁军,如“河东本城兵士系教阅者,并升为禁军”。差不多同时,又开始专门设置“教阅厢军”,“置福建、广南东·西路诸州教阅澄海军(厢军)各两指挥”。“虽曰厢军,皆予旗鼓训练战守之役”②。以后各地陆续设置,冠以威勇、壮武等军号,按禁军规程训练而免服工役、杂役,成为地方正规军,以后仍不断升为禁军。

   南宋禁、厢军

  北宋灭亡,北方的禁军、厢军几乎全都溃散。南方的禁军、厢军大体仍保留,一部分禁、厢军拨隶“大军”(南宋的正规军习称为“大军”)。不仅多数厢军仍是地方军、役兵,多数禁军实际上也沦为地方军、役兵。

   宋代乡兵(民兵)

  北宋初期,各地设置乡兵,河北、河东有神锐、忠勇、强壮,河北有忠顺、强人,陕西有保毅、寨户、强人、强人弓手,河东、陕西有弓箭手,河北、河东、陕西有义勇,麟州(今陕西神木北)有义兵,川峡有土丁、壮丁,荆湖有弩手、土丁,广南有枪手、土丁、壮丁等乡兵。

  乡兵通常实行征兵制,如“咸平三年(1000),诏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为强壮。五百人为指挥,置指挥使;百人为都,置正、副都头二人,节级四人。……借库兵(兵器)给粮训练,非缘边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营农”。由于征兵制乡兵是强制性的,因循既久,逐渐废罢。仁宗时,乡兵的神锐、忠勇、强壮诸军早已废罢,忠顺、保毅等军也所剩无几。康定元年(1038),下诏陕西、河北、河东建立与补充“强壮”军,成为三个地区主要的乡兵。庆历二年(1042),又下诏选拣其中的十分之七为“义勇”;治平元年(1064),陕西也仿设义勇,当时河北有近15万,河东有近8万,陕西有近14万,“强壮”遂名存实亡,“义勇”成为三路的主要乡兵。

  也有一部分乡兵实行募兵制,景德二年(1005),知镇戎军(今宁夏固原)曹玮首先在辖区内招募,称为弓箭手,“人给二顷(田),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①。以后鄜延、环庆、泾原和河东四路,也都以田招募弓箭手,弓箭手都是当地人,勇敢强悍,熟悉地理环境,通晓西夏语言,战斗力远较北宋禁军为强,除了发冬服外别无报酬,只是领得一份田地并免除税、役,官府另准备衣甲以备战时之用。庆厉时已发展到192指挥,3.2万多人。以后又招募当地少数民族为蕃弓箭手,弓箭手遂有蕃汉之分,实行将兵法后编入诸将下。南宋初,部分汉弓箭手随韩世忠等南下,参与抗金战争。

  广南的枪手、土丁、峒丁,湖南的弩手和福建的乡丁、枪手等,以后也参照弓箭手办法实行,有的给田,但大多不给田,而是以免除税、役作报酬。乡兵通常称为民兵。

  熙宁三年(1070),实行保甲法,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可以自置弓箭等一般武器和学习武艺,每一大保每夜派五名保丁巡夜,维护本地治安,此制逐渐推行到全国,保甲事务由司农寺主管。据熙宁九年(1076)统计,全国的保甲民兵达693万多人。次年,统计经过教阅训练的有56万多人,分属开封府、河北、河东及陕西诸路。此外,河北、河东和陕西诸路,还有义勇24万多人,未编入保甲。经过教阅训练的保甲民兵和义勇隶属于兵部,政令属枢密院。以后,广东、广西的沿海、沿边地区,以及其他各路的山区,也对保甲民兵进行训练,到北宋末年,保甲民兵大多经过教阅训练。元丰四年(1081),将保甲推行到河北、河东、陕西诸路原实行“义勇”的地区,遇到两种民兵征兵方法不同的问题,因而变通为“保甲,以家联保,以丁联兵,小保长以上缘兵置”①,不同于内地的小保长以上以户数设置的办法。其他原实行各种民兵的地区,大多仍实行原有的民兵制度,只是再按照保甲法的要求,将其中一部分略加编排,即作为保甲民兵。

   蕃兵、强人

  在与西夏接壤的陕西四路和河东路西部地区,编组少数民族的部族兵,称为“蕃兵”。北宋初期,实际上只有一部分与北宋地方官府保持较密切的关系,如“泾原路熟户万四百七十余帐之首领,各有职名。曹玮帅本路,威令明著,尝用之以平西羌”①。鄜延路金明县(今陕西安塞北)李士彬世代任北宋的蕃兵首领,抗御西夏,康定元年(1040)为西夏所袭杀。次年,王尧臣提出重组蕃兵后,蕃兵成为宋军的主要兵种之一。陕西四路的蕃兵,分为蕃兵与强人,蕃兵使用官马;而强人使用自备马,称为壮马。治平二年(1065)时,蕃兵集中在鄜延路,计1.4万多人;四路强人计9.1万多人,两者合计10万多人。各路蕃兵设军、城、镇、堡、寨等;其下:秦凤路又有门、大部族、小族、姓之设,鄜延路则分族,泾原路则以族设甲,环庆路则分为若干队,都以部族为基础编排。按部族大小,大首领为都军主,其次有军主、副军主、都虞候、指挥使、副指挥使、军使、副兵马使,作为各级蕃兵长官。立功后另授刺史、诸卫将军,及诸司使、副使和承制至殿侍(大小使臣)衔。

  治平四年,秦州(今甘肃天水)开始招募蕃兵弓箭手,蕃兵弓箭手,逐渐成为蕃兵主要形式。熙宁七年(1074),王韶在河州(今临夏)“募蕃兵弓箭手,每寨三指挥或至五指挥,每指挥二百五十人,人给田百亩”,已按照禁、厢军建制组织蕃兵。行“将兵法”,蕃、汉弓箭手又分别编入各将。次年,颁布“蕃兵法”,规定:“并选年二十以上,本户九丁以上取五丁,六丁取四丁,四(《宋史·兵志》作五)丁取三丁,三丁取二丁,二丁取一丁,并刺手背,……每丁十人置一十将,随本族人数及五十人置一副兵马使,……即一族不及五十人者,三十人以上亦置一副兵马使,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将”①。以及一百人以上,设置指挥使、副指挥使、军使等的规定,元丰六年(1083),熙河兰会路将蕃兵单独编将,其基层单位仍以部落编制。元祐元年(1086),又推行到陕西其他四路。元符二年(1099)起,除个别地方外,取消蕃兵单独设将的措施,而改为以城、寨为单位编入各将。

  

  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建炎元年八月丁丑;卷27,建炎三年闰八月己亥;卷29,十一月辛亥。《宋会要辑稿》职官40之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1《制置使》。

  ①《宋史》卷167《职官志》七《镇抚使》;《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8,绍兴五年四月丁未。

  ②《宋史》卷187《兵制》一《禁军》。本节及下节,参见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①《文献通考》卷152《兵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6,皇祐元年二月辛未。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一月己未;卷137,庆历二年九月乙巳、壬子。

  ①《宋史》卷190《兵志》四《乡兵》一。

  ①《宋会要辑稿》兵2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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