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五代、宋的役法

  第三节 五代、宋的役法 五代役法

  五代徭役可分为三类,即夫役、职役和官户役,大多数是继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为五代所创设。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从事修筑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维修堤堰、驿路,为军队运送军需物资,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户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则随时征集民户,事毕遣散。如显德四年(957),“诏发近县丁夫城镇淮军(时置于涡口,今安徽怀远东)”;六年,“发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②。至于经常性的修缮城池、官舍,维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计其数。夫役涉及面广,征役无节制,劳动强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户,在三种徭役中最为繁重。

  职役,也称吏役,轮差民户担任州县吏职,下至州县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如后汉隐帝时,“于诸州、府百姓内差散从、亲事官”,其中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③。亲事官、散从官属州役,由民户轮差。

  显德五年,后周进行“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①,每三年进行一次。这是轮差乡村大户担任耆长的职役,属乡役。

  五代职役见于记载的不多,宋初继承五代的职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押司、录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职,各种杂职和虞候、拣子等。

  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所以,本书称之为“官户役”②。

  官户役也和夫役、职役一样,袭自唐制,五代时又有所发展。

  如“羊、猪、纸、炭等户,并羊毛、红花、紫草及进奉官月料”等户,“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①。进奉官月料户即是课户,创始于唐贞观十二年(6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官员的料钱(官俸外的津贴)由此而出,负担料钱的民户被称为课户。至于官员的俸钱则由俸户负担,唐高宗时“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后屡经变革,后梁开平三年(909)虽曾规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则例全给”②。但从后唐、后汉及后周末年以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长官及高级属官,而州府的其他属官如判官、司户、司法等以及县令等县官的俸、料,则由俸户、课户分担。后汉乾祐三年(950)规定:“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参。”③同时规定了由俸户负担的县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户等俸禄数,朝廷的一部分低级官员的俸禄也是由俸户负担的。

  由于俸户、课户,以及负担官府猪、羊、炭、纸、笔等的民户,都可以免除各种夫役、职役,其至可以免除两税。所以实际上“并是影占大户”,因而“凡差役者是贫下户”。后周广顺元年,首先在柴荣任镇宁军(今河南濮阳)节度使时,将“属州帐内”的羊户、猪户、进奉官月料户等,“并放为散户”,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各种夫役、职役。显德五年,制定了县令、主簿,州、府属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内诸司的低级文官的俸禄,从显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户并停废”。还规定“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望令本州及检田使臣,依前项指挥勒归州县”。“如今后更有人户愿充此等户者,便仰本州勒充军户,配本州牢城执役”④。周世宗这次全国性的改革,很快得到执行,在宋朝继续贯彻的情况下,官户役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乾德四年(966)七月还曾下诏“给州县官俸户”①。

   宋代的夫役

  北宋建国之初,沿袭后周末年的役法,主要为夫役和职役。北宋初期,民户所服夫役的种类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时,常以兵士从事原先由民户负担的夫役。宋代扩大兵士从事夫役的种类,并形成制度。

  宋太祖为了巩固皇权,建国之初即改革军制,将各地军队中精壮者选为禁军,而将老弱兵士留作地方军,“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以后逐渐扩大厢军的兵种,“或因工作、榷酤、水陆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编为厢军,因而设立新的厢军号。诸路厢军的军号多达200以上,其中大部分军号标明了服役的内容,如维修京城的广固军、制造武器的作院军、治理黄河的河清军、维修淮河的静淮军、维护海堤的捍海军等,各州府普遍设置壮城军维修城池,牢城军则是“皆待有罪配隶之人”,从事各项杂役。以及杂作都、梢工都、桥道军、装卸军、船务军、兴造军、窑务军、司牧军、铁木匠营、酒务营、竹匠营等军号的厢军②,首都的东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0多个部门,都有作工匠或服杂役的士兵,也是厢军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说:“置厢军五十余万,皆以当直、迎送官人占使。”③其任务即是“擎肩舆、供伎巧、服厮役”。北宋虽曾设教阅厢军,但大部分厢军的性质未变。到南宋时,甚至“今之禁军,送迎出入番休寓直,与厢军无异”①,担任攻防战守的是屯驻大军。

  厢军所从事的杂役,如果发生因役过重或待遇过差,以致厢军“数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为盗贼者不可胜算,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②,说明民户承担的夫役已由厢军担任,在厢军逃亡的情况下,也就只好再征民户服夫役。

  由于厢军承担了原先由民户所负担的日常夫役,因而“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南宋章如愚说:“古者,凡国之役皆调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③虽不无夸张,但大体上反映了宋代的情况。

  宋代的普通夫役虽基本上已为厢军所代替,但黄河的治理,却并非厢军的河清军等所能全部承担。乾德“五年(96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屡决”,于是“分遣使者发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毕”,这是宋代“春夫役”

  的开始①。至和元年(1054)时,早已扩展为“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逐县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虚岁”,并且制定有“差夫条约”。而“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闲”。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县令田渊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实行每年征调春夫役,兴修农田水利,虽有“诏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宁三年(1070),李竦说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县时,堤堰“因循不复修葺,臣因乘其农隙,劝募旁近地主,备工料兴筑”②。太湖与仙居同属淮南路西部,时距田渊建议被采纳已十多年,而太湖县情况依然如故,可见春夫役并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春夫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间调发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夫役,称为“正夫”。如遇黄河决口等紧急调发的夫役,称为“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应服的春夫役,有时还可免去部分税钱,服役时每日官给粮食二升为口食。夫役先“以人丁户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为“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

  春夫后又分为河防夫、沟河夫两类,河防夫专为治理黄河而差,沟河夫则是进行普通的兴修水利。元祐八年(1093)起,实行新修订的春夫役法,“除逐路沟河夫外,其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万人为额,河北路四万三千人,京东路三万人,京西路二万人,(开封)府界七千人”。民户由每年出夫役,改为“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内即起发正夫,八百里内如不愿充夫愿纳免夫钱(每丁免夫钱七千钱)者听”。如果应出春夫地区受重灾等而影响出夫,需要调发八百里以外的夫役时,须要奏明准许后进行,这次改革对春夫役有所减轻与限制。后开封府地区不问远近,愿纳免夫钱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区实行上户可以纳免夫钱免役,免夫钱遂成为官府收入的专业款项。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钱数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钱内预行置办(河防材料梢草等),并优立价直雇夫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废除河防免夫钱③。

  北宋在黄河中下游以外地区及南宋时,水利等夫役大都随时征发,事毕遣散。宋代除春夫役外,也常“和雇”民夫,参与治理黄河或兴修其他水利等,但“名为和雇,其实于等第人户上配差”,“每人支官钱二百,……除官钱外,民间尚贴百钱,方雇得一夫”①,大体上反映了宋代“和雇”民夫的情况。

  宋代的职役

  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视的是职役,在《宋史·食货志》中近两卷的《役法志》,几乎全是关于职役的记载,而关于夫役的记载极少。职役由于主要是由乡户按户等差派,所以也称差役法。熙宁三年(1070)实行募役法,以后虽有反复,大体差募兼行;南宋又有义役法。

  以乡户所服职役的机构区分,可分为州(府)役、县役和乡役。从服役的性质区分,州(府)役、县役还可分为吏役与杂役。

  一、州(府)县吏役宋代州(府)、县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务主要由吏承担,边远地区有些县甚至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县政全由吏负责。朝廷各部门和路(类似后代的省)级机构,也都有大量的吏处理日常事务,基本上属募役及从州(府)吏中抽差。

  这里介绍的是乡户承担的州、县吏役。吏人,亦称人吏,也称职员,是州(府)、县吏役中高层人员的统称。

  州(府)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共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称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职名。吏人分属州(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办理“狱讼、帐目、遣发”等事务。乾德元年(963),开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后曾停止抽差县吏任州(府)吏,允“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州(府)吏,但由于乡户“不谙书算”,只得重又抽差县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县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县,只保留招募的“长名”州吏。元祐时行差役法,绍圣以后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县的吏人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押司、录事,宋初从各户等中选通晓吏事者充任。由于“县吏差税户,多不省文书”,庆历元年(10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从而差募并行,南宋时以募为主。

  贴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职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门、开封府及路级机构才设置,各州(府)、县只设“私名书手”。景德二年(1005),依各地所用私名书手人数为定额设贴司,由“吏人”保明后充任,属于募役。“吏人”不足时可以临时代行其职,“吏人”有缺额时以次升补为“吏人”。主要担任州(府)、县各案的书算事务,南宋初定为每案不得超过五人。

  造帐司人吏,掌造转运司、提举司钱帛帐,属州(府)役。最初系抽调各县“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064),以县吏不熟悉造帐事务而放回本县,而由州(府)吏造帐。熙宁四年(1071),各州(府)募能造帐人充任,元祐时改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称知后典,属州(府)役。担任受发文书,原先由属县派吏人中的“后行”到州(府)承领文书,派“解子”送回本县。熙宁十年,创设祗候典,属募役。绍圣时废,改为吏人中的“守缺”担任其职。

  乡书手,原属乡役,为第四等户差役,负责文书事务,隶属于耆长。熙宁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废耆长以后乡书手成为县役,基本上以本县乡数设额,地位与县贴司相近而略低,县“吏人”有缺额时也可以补为“吏人”①。

  州(府)、县吏役以募役为主,只有一部分属差役。除额内吏役(称为正额、正名)之外,还有守缺、习学、私名,如私名贴司之类。州(府)吏的高层“职级”中,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其子侄可以替补为吏,成为州(府)吏的重要来源。吏役无俸禄,依靠接受贿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变法时采取支付较丰的吏禄,同时严禁受贿等违法行为。但后来大多不支付吏禄而任其受贿,虽有明文禁受贿赂,形同虚设。南宋陆九渊所说的:“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况。

  州(府)吏、县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权,左右州(府)、县官的意志,是宋朝统治的基础。“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②,正是宋代官吏关系的最好写照。只有少数强干的监司、州、(府)县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对恶吏的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①,则是普遍现象,至于称为“立地官人”、号为“十虎”的恶吏,决不是少数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属州(府)吏役。任诸州(府)的吏职,也有担任一些杂役的则类同“公人”。从入役的形式可分为:招募的衙前,称为长名衙前,也称长入或投名衙前;由县役的押司、录事差派的,称为押录衙前;由乡役的里正差派的,称为里正衙前;以及由乡户直接差派的,称为乡户衙前。服役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纲运,典领仓库”。此外,经常性的职务,还有“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主持馆驿,有些地区还从事管理耕种官庄田地、冶铁、伐木,而边远地区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当”的②。

  衙前在朝廷,属三司的衙司管辖,元丰改官制,衙司归刑部都官司。诸路、府、州、军、监也设衙司,熙宁四年役法改革以后,曾一度废罢,元丰元年(1078)又复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设都押衙及衙佐等,统衙前大将、军将、守缺军将,合称军大将。地方衙司只设衙前军将以及其他衙吏。

  衙前的“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优者曰衙职”,通称衙吏。衙职也称衙职员、职员,有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左·右教练使、守缺教练使、押衙,都高于衙前军将。“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凡十三阶”①。

  五代及北宋中叶以前,吏人(职员)及长名衙前还可带“宪衔”,即可以带有散官、检校官、兼官及勋官等官衔,通常带的是所谓“银、酒、监、武”衔,即是一个不入流、没有官品的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可以带有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文散官)、检校国子祭酒(国子祭酒从三品)、监察御史(属兼官,正八品)、武骑尉(从七品,勋官)四种官衔,这是五代时军官担任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时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袭,因而常常冒充官户以享受特权,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时才废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后由县吏役中抽差役满的押司、录事担任,称押录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税及予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称里正衙前。并规定押录、里正,“其不历衙前者,虽得替不许归农”②,在得替押录、里正人少的少数州、军,缺人承担衙前役,就直差乡户担任,称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无任期,直至破产才更换,但当时官员们注意的焦点是里正衙前。

  押录衙前由于押司、录事先已担任县吏役数年,比较熟悉官场。而里正衙前则主要经历的只是乡役里正,有的甚至刚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荡产。

  至和二年(1055)四月,废罢里正衙前,改为只差乡户衙前。乡户衙前实行五则法,将本州(府)内人户统一按财产从多到少排定,分为五则(五等),再将本州的衙前重难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户轮流担任,当时称为“民甚便之”。然而这只是将里正负担的灾难直接转嫁给乡户,乡户衙前同样也纷纷破家荡产,不到十年,官员们再次议论改革设法,“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乡户衙前遂成为王安石变法时役法改革的重点,实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为募役,元丰三年前后,雇役衙前基本上合并入长名衙前,随后又取消了押录衙前。元丰八年,宋神宗死后恢复差役法,对于衙前实行的实际是差募并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③。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长期未触及的边远地区,如广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为募役法。

  三、州(府)、县杂役宋时被称为公人的,承担各种杂役,基本上属差役。熙宁时,改为差募兼行,以募为主,其后大多恢复为差役。宋时的州府役,有散从官、斗子等。散从官,属州(府)役。有承符、散从官、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还有“人力”担任“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担任。元丰时将承符、人力合并入散从官。散从官和弓手、手力,还负担迎送到、离任的官员。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并入散从官,差乡户担任。任州、府司理院当直听差及所属狱子,役法改革时,因无人投充而差四等户担任。

  杂职是州(府)、县役。差乡户担任,负担州(府)、县衙杂事,允许长期担任。

  手力,属县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户差役,负责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后,其地位已降与“杂职”相近。

  弓手,属县役。宋初为三等户差役,受县尉统率巡捕盗贼。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元年(1086)曾以第一等户差充,不足则差次等户,大多数役户雇人代役,其中少数弓手被差充狱子。

  解子,属县役。为乡户差役,主要为移送公文,有时代替手力的部分职务,熙宁、绍圣行募役。

  医人,属州(府)、县役。于州、府治所在县的医人中轮差,各县于附近乡村医人中抽充,熙宁时给雇钱。

  斗子、拣子、库子、秤子、拦头等州(府)、县役。拦头曾招客户担任,后以第五等户差充。其余均以第三、四等户差充,熙宁、元祐时为募役,后以家产五十贯以上人户充。

  州(府)、县公吏名称众多,此外还有手分、所由、街子、行官等。手分属吏役,高于贴司,所由等属杂役为投充。南宋有承差人、传贴人,属杂役,为差役或自行雇人代差。

  四、乡役宋代乡役,北宋前期为耆长、里正、户长、乡书手、壮丁,熙宁行保甲法后,以保正、保长、保丁、催税甲头代替耆长、壮丁、户长,其后情况较为复杂。

  耆长负责治安、承受县司的公事,以及桥梁道路的修治,以第一、二等户差役,间行雇役。熙宁四年(1071)役法改革,以耆长、壮丁为轻役定为差役,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即为保正、保长所代。元丰八年(1085)十月复设耆长,为募役。元祐元年(1086)改为差募兼行,绍圣元年(1094)又以保正、保长代耆长。

  保正·副、大·小保长,通常由富户担任,原为差役,后亦常支雇钱。南宋时,福建路与耆长长期并设,保正、保长负责治安及桥道修治,承受县司公事则由所募耆长负责。江南、两浙等路,初只设保正、保长,不久亦募耆长、户长,由于税赋量大,耆、户长无力完成,南宋朝廷遂责成保正·副督办。而税赋少的福建地方官府也曾仿效,为南宋朝廷所制止。保正·副原本只需负责重大治安事务,其他事务归耆长,而实际上常是“保内事无巨细,一切(原作如,误)责办”①,因而常导致保正·副破产。

  里正为第一等户差役,负责税收及担任部分县役,被视为“脂膏”。后以任满里正要差充一任衙前,常导致破产,至和二年罢里正衙前的前后,废里正而增差户长。

  户长为第二等户差役,后亦间行雇役,负责征税兼机察盗贼,熙宁四年改为募役,次年罢机察盗贼之责而专负责征税。八年,轮差保丁一人为甲头,代户长催租税、常平钱和免役钱,一税一替,称催税甲头。由于甲头多为中、下户,无力催税,元丰元年重又雇募户长催税;无人应募处,轮差四等户以上保丁催税,一税一替,依催税多少支给雇钱。哲宗时的反复变化与耆长相似,北宋末及南宋,主要是雇募户长或大保长催税,有时又轮差甲头催税。

  壮丁为四、五等户差役。隶属于耆长,担任受送公文、参与治安。设废及差募与耆长同。罢壮丁时,其机察盗贼事为保丁所接替。

  熙宁八年设承帖人,属募役。隶属于保正,接替壮丁主受公文,而实兼耆长、户长、壮丁之役。元丰八年十月罢,绍圣元年复设,南宋不设。

   宋代对职役法的改革

  宋代职役的役法重大改革有三次,首先是至和二年的废里正及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其次是熙宁募役法,最后是南宋的义役法,其中尤以熙宁募役法影响最大。

  改差乡户衙前不过几年,家破人亡的惨剧,不仅说明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只是将灾难由里正转嫁给乡户,而且暴露了整个差役法的弊病,强烈要求改革的呼声,终于使役法改革成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此外,被称为重役的还有承符、散从官、耆长、户长,也有人把弓手视作仅次于衙前的重役。熙宁四年十月颁布募役法,对役法进行全面改革,规定应服役的乡户,按户等出钱可以免服差役,称为免役钱,因而也称免役法。出钱户的户等各地有所不同,如首都开封府规定乡户(分为五等)四等(含)以下、坊郭户(分为十等)六等(含)以下不出钱。一般地区多数是四等乡户也出钱,有些地方连原先不服职役的五等户也出钱。原先免役的官户、寺观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以及坊郭户,则减半出钱,称为助役钱。征收的总数则视各州、县募役所需而定,然后再加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以备灾年时使用。原先作为衙前役酬奖的酒、税坊场,收归官府,其收入也作为募役之用。

  朝廷用上述收入募三等以上户充役,应募衙前役的要以物品或产业作抵押,应募弓手要考试武艺,应募典、吏则考试书计,同时裁减州(府)、县役的人数。另一方面,除初期还保留少量差役,如被认为是轻役的耆长、壮丁外,又创设了新的差役,如保正·副、大·小保长、保丁、催税甲头等。

  募役法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虽屡经反复,但仍主要行募役法。南宋时,成为役法改革重点的是保正、保长等乡役。

  南宋初年,保正·副即因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多致破产,改而差催税甲头,又改募户长催税,或由大保长兼户长并给雇钱任催税,等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为了应付保正、保长、户长役,民间开始创立“义役”,最早的是绍兴十五(一作十九)年,金华长仙(西山)乡民户汪灌等11户,自动按户等集资,以供应役户,后改为置田百亩,收入作为轮充役户的费用。绍兴三十二年(1162)六月,吴芾任婺州(今浙江金华)知州时加以肯定,并“劝民义役”,但吴芾次年秋即离任,义役未能推广。义役的实质是由乡民自办的、变相的募役。

  范成大于乾道五年(1169)任处州(今丽水)知州时,“松阳县(今遂昌东南)有一二都(乡下分都),自相要约各出田谷以助役户,永为义产,总计为田三千三百余亩”,规模比金华大得多,范成大曾要求推广而未果。乾道七年,范任中书舍人时,再次提出推行于诸路,得到朝廷赞同,遂成为南宋义役的创导者,各地纷纷仿效。乾道九年,李舜臣任德兴(今属江西)知县时,“奉诏举行义役事”,“期年役成,民大便利”①,即是一例。各地的义役略有差异,根据户等、或财产、或土亩、或田赋多少,各出土地或各出钱购置土地作为“义产”,以供服役户补助服役所需的费用。通常只由应役户集资,但也有本不服役的下户被迫出钱集资,这是由于担任役首、役主的都是富户,有些役首将负担转嫁给下户所致,少数役首甚至乘机霸占作为义产的役田。在编排轮充差役时,有的役首以上户轮充保正,而将负责夏秋税收的户长或大保长由中下户轮充,以致中下户役重而上户役轻。

  义役推行不久即有不同意见,淳熙十一年(1184),在主张推行义役的监察御史谢谔建议下,义役、差役各从“民便”,义役在各地继续实行。刘克庄在淳祐四年(1244)任江东提刑后,曾概括地说,“当职累历郡县,所在义役词讼绝少”,这是他自嘉定二年(1209)入仕后35年来,历任江西、淮东、福建州县地方官后,对义役基本肯定的结论。而对鄱阳(今江西波阳)县的义役,则认为“惟此间义役之讼最多”,接着所说的,“盖义役乃不义之役,而义册乃不义之册,或六文产或三文产不免于差,则役首之罪反甚于乡书手矣”①,则是只就鄱阳县义役而言。所以,他并不是废除鄱阳义役,而是要求处置不公的役首,继续推行义役。

  南宋末年,文天祥在为家乡吉水县(今属江西)永昌乡义役所写的序文中,也对义役作了肯定。他指出差役之弊,“民无以相友助,相扶持”。轮派差役,更换被差人户等,听命于官吏乡胥,而“是(义)役之权,不在官与吏与乡胥与奸民与适至之天,而在吾乡里和气间”①。文天祥所言虽不无夸大,但义役相对于差役而言,利多弊少应予肯定,这就是直至南宋灭亡前,义役仍不断在各地兴起的原因所在。

  

  ②《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之《月桩钱》、《板帐钱》。

  ③《文献通考·征榷考·板帐钱》。

  ①《旧五代史》卷114、117、119,《世宗纪》一、四、六。

  ②《册府元龟》卷160《帝王部·革弊》二;《旧五代史》卷103《隐帝纪》下。

  ①《五代会要》卷25《团貌》。

  ②史学界对此种役法很少涉及,“官户役”名系撰者所定。

  ③《册府元龟》卷160《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

  ④《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参见《资治通鉴》卷294,显德五年十一月丙戌。

  ①《文献通考》卷65《禄秩》;《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

  ②《册府元龟·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原注:“准汉乾祐二年敕”,二应作三。

  ①《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宋史》卷189《兵志》三《厢兵》。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③《三朝北盟会编》卷174;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41《兵制门·州兵》。

  ①《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费疏》。

  ②《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后集·兵制门·州兵》。

  ③《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黄河》上。因史称服役者为“春夫”,撰者因而称之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13—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会要辑稿》方域15之32。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①《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②《象山集》卷84《与赵推官》。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

  ②《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4、98。

  ③《赤城志》卷17;《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7。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赤城志》卷17。

  ①《宋史》卷177《役法》上;《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57。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84。

  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7《处州义役、德兴义役》;《宋史》卷404《李舜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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