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礼俗 隋唐时期,男女之间缔结婚姻,都要以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前提,遵循礼法伦常为基础,以获得家族利益为条件,以能够传宗接代、祭祀祖先为目的,是典型的封建婚姻关系,基本继承了前代社会的婚姻生活准则。但由于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比较开放,道德标准比较宽松,妇女地位相对地提高,婚姻观念相对地自由,而且又因受到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影响,所以,在婚姻生活上,一方面是礼法日趋完备,婚俗日趋丰富,另一方面又是礼法影响着婚俗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从而形成古代婚俗上一个重要阶段。
婚姻制度 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尊卑等级制,为使封建统治基础的家庭做到有序,隋唐统治者既用皇帝诏令又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形成比较完整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是隋唐时期最基本的婚姻制度,但在实际的社会婚姻生活中,这只是对妇女的限制,而对拥有封建特权的男子来说,除妻子以外,还可以占有多个女子,具体表现形式为一夫一妻多妾媵制。隋唐时期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就是妻妾众多的带头人。《隋书·后妃传》说:“炀帝时……贵妃、淑妃、德妃,是为三夫人,品正第一。顺仪、顺容、顺华、修仪、修容、修华、充仪、充容、充华,是为九嫔,品正第二。婕好一十二员,品正第三,美人、才人一十五员,品正第四,是为世妇。宝林二十四员,品正第五;御女二十四员,品正第六;采女三十七员,品正第七,是为女御。总一百二十,以叙于宴寝。又有承衣刀人,皆趋侍左右。”《新唐书·后妃传》云:“唐制:皇后而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是为夫人。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是为九嫔。婕妤、美人、才人各九,合二十七,是代世妇。宝林、御女、采女各二十七,合八十一,是代御妻。”至于达官显贵也是姬妾成群,数以百十计。如隋朝权贵杨素,“后庭妓妾曳绮罗者以千数”。又如大臣贺若弼,“婢妾曳绮罗者数百”。到了唐朝,则明令规定五品以上官员可以有媵,庶人以上男性可以有妾,而且划分了等级,制定了人数。据《唐六典·尚书吏部》载:“皇太子良娣二员,正三品;良媛六员,正四品;承徽十员,正五品;昭训十员,正七品;奉仪二十四员,正九品。……亲王孺人二人,视正五品;媵十人,视正六品。嗣王、郡王及一品(官员)媵十人,视从六品;二品(官员)媵八人,视正七品;三品(官员)及国公媵六人,视从七品;四品(官员)媵四人,视正八品;五品(官员)媵三人,视从八品。降此已往皆为妾。”从制度上为男子的多妾媵生活提供了依据,于是在上层社会形成了广纳多蓄姬妾的风气。就连著名的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都有能歌善舞的二妾樊素和小蛮。那么,达官权贵的占有几十甚至几百女子,当是普遍现象了。甚至宰相和大将之间为独占官妓为妾而动用武力抢夺,闹得政见不合。这些都明显地表现出隋唐时期的社会婚姻制度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性本质。
为利于封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或促使人伦关系完善,增进社会发展,隋唐统治者从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上对婚姻关系及婚俗都做过一些调整和限定。
隋唐时期,人们之间的尊卑贵贱关系很严,不可逾越,故良贱为婚,礼法所禁。唐代法律规定,无论属于官府还是私家的没有人身自由的男女奴隶,都不得与有人身自由的良人结婚,否则即判徒刑,并要强令离婚。隶属于官方的奴婢若要成婚,只能在他们这一等级之间进行匹配。唐代男子在多求子女的借口下虽可多娶,但妻妾之间嫡庶的名分却很严。为稳固封建家庭,防止娶二妻,于是用法令来禁止重婚,否则即判徒刑。唐皇朝从防止奸宄、巩固边防考虑,对中原汉人与境外异族人通婚制定了两条严格的禁令。其中一条是不许中原汉人越过边地与外族人为婚。如白居易在《缚戎人》诗中描写一个陷落在吐蕃四十年的西北边民,因思乡心切,他在“不使蕃中妻子知”的情况下悄悄返回,却被“汉军”当做“蕃虏”抓住后流放到吴越地区。因法令的限制,他不得不将“胡地妻儿虚弃捐”。另外一条是不许朝臣及百姓与入朝蕃客为婚,因事关重大,故犯者要处以重罚。如李令问是唐玄宗的宠臣,“其子与回纥部酋承宗连婚”,他也不能免罪,被贬死在抚州。又如嗣徐王李延年要把女儿嫁给入京朝见的拔汗那王,“为右相李林甫所奏,贬文安郡别驾”。由此可见一斑。又为了防止在任的地方长官为奸做弊,不许在其管辖范围内娶妻纳妾,也不许同一地方的在任上下级官员之间通婚,违者,即使碰上赦令也要判离婚。另外,《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中有规定,为同一祖宗的同姓之间不可通婚,有血缘关系的近亲之间不可通婚。而《唐会要·嫁娶》又有规定,亲属之间因辈分有高低差异不许嫁娶成婚。这些是从维护人类婚姻繁衍后代的健康及伦理道德方面而颁行的有关禁令。
隋末战乱,人口锐减,至唐初期,天下户口才及隋时的十分之一。唐皇朝为了尽快增加户口,以便开发人力资源,促进社会发展,便从婚姻方面来制定政策法规。太宗贞观元年(627)二月下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而且对于能使“婚姻及时”,“户口增多”的地方长官加以奖励。至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为增加户口而多收丁税钱,又将男女婚龄提前,“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又唐制规定女子不授田,结婚不加赋,使娶妻者得内助之力,又无租调之累,以此来促使百姓乐意婚嫁。
婚仪及俗礼 从西汉末年开始,在婚姻上全面推行以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内容的六项婚礼仪式,合称“六礼”。在嫁娶成亲活动中,只有按这套婚仪一一行进完毕,才算是合礼合法的婚姻。到了隋唐时期,依《隋书·礼仪志》、《新唐书·礼乐志》所载,皇亲国戚、王公贵族之家娶亲成婚仍沿用传统的“六礼”婚仪。但据《旧唐书·杨玚传》、《全唐文》卷五五九韩愈《读仪礼》所述,这种古雅的婚礼,“虽士大夫不能行之”,“于今无所用之”。可见,连官宦人家都不用它,何况平民百姓。再据封演《封氏闻见记》、段成式《酉阳杂俎》、刘复辑录的《敦煌掇琐》所记,当时民间社会有一套把中原汉人传统婚仪与其他民族婚俗结合起来的婚礼仪式,在一般普通人家盛行。并且流风所及,“上自皇室,下至士庶,莫不皆然”。而这种婚礼习俗被讲习“六礼”的儒家学者视为俗礼并加以反对。
隋唐时期,上层社会中贵族人家的男女要嫁娶成婚,必须“六礼”齐备,婚姻关系才告成立。先是纳采,即男方派人向女方送去礼品,表示求婚结亲之意。然后是问名,即经女方同意后,男方又遣人询问姑娘之名及生辰。接着是纳吉,即男方拿姑娘之名及生辰到祖庙占卜,由祖先神灵决其适当与否。接着是纳征,即卜得吉兆后,男方派人带着财币礼物去与女方订立婚约。再是请期,即男方择定结婚吉日,派人通知女方,征得同意。最后是亲迎,在吉日里,新郎在傧相陪伴下亲自前往女方家中迎娶新娘。新娘嫁到新郎家后,在新婚之夜还要行合卺之礼,即将一个瓠分为两半,并酌上酒,新郎新娘饮其一,合起来还是一个完整的瓠,表示新婚夫妇成为一体。第二天一大早,新娘就去公婆住处,行拜见之礼。如果公婆已死,则在婚后三个月,到祖庙举行拜见之礼。等行完这些礼仪后,才算完婚。
隋唐时期,社会上一般士庶百姓人家在娶亲成婚时举行的婚礼仪式,既沿袭了传统礼仪,又吸收了少数民族风俗,使婚礼的仪式增多,礼节更繁复,场面更热闹,形成一套相对古雅之“六礼”而言的俗礼,别具特色。
据刘复《敦煌掇琐》七四《婚事程式各种》,可看到当时婚礼仪式的名目和细节。其中有相当于“纳采”、“问名”意思的通婚书,有相当于“纳吉”意思的答婚书,有相当于“纳征”意思的女家受函仪,这些仍为传统礼仪,只是将“六礼”通俗化了。此后,婚礼仪式越来越热闹繁多。大婚之日,新郎在傧相陪同下到女方家中亲迎。这时,女方家中已做好迎接男方迎亲人员的准备,“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井,枲三斤以塞窗,箭三只置户上”。新郎一行到女方家后,“妇家亲宾妇女毕集”,用口头调笑或竹杖扑打的方式来戏弄新郎。这叫做“下婿”,是受北方游牧民族婚俗“拦门”的影响。新娘出门之前,要梳妆打扮,故意迟迟不出,男方就咏唱诗歌来催请新娘,这种“催妆”的仪式,也是由北方游牧民族的婚俗发展而来的。唐时用来催妆的诗歌都是临时口占,而且傧相、贺客、新郎都可即事成诗。《唐诗记事》卷三五“陆畅”条:“云安公主下降,百僚举陆畅为摈相诗,皆顷刻而成。……诏作催妆五言曰:‘云安公主贵,出嫁五侯家。天母亲调粉,日光怜赐花。催铺柏子账,侍障七香书。借问妆成未,东方欲晓霞。’”新娘临行之时,父母祝愿一番,最后劝诫说:“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并用“蔽膝”即后世的“盖头”来覆盖新娘的脸面,出门后乘坐用围幔装饰成的彩车,新郎骑马绕车三圈。新娘的彩车启程后,途中还有“障车”的仪式,就是一伙人聚集在路上,不让新娘动身,拦住彩车索要财礼,并且,“邀其酒食,以为戏乐”。但这种习俗也被一些乡里无赖所利用,“多集徒侣,巡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逾万计”。逐渐演变成乘机勒索财物的恶习。以至普通人家娶亲时想方设法要躲避“障车”。《太平广记》卷四九四《杂录》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修武县有家百姓嫁女,婿家来迎新妇,车随之,新娘的父亲惧怕村民的障车活动,就借来一匹骏马,让新娘骑上,又让新娘的弟弟乘驴跟从,在车后百步外行。所以在睿宗、德宗时,都有人强烈要求进行婚礼时“请停障车”。新娘被迎至新郎家中,则婚札进入高潮。先有“新人入门跨马鞍”的仪式,表示平安到达,这是北方少数民族的婚礼旧俗。后有新郎新娘互相交拜的“拜堂之礼”,这种仪式早先是在屋旁所卜之地上搭设的青布幔帐或毛毡帐中进行,有人认为它是北魏鲜卑族遗风,建议改造,“于堂中置帐,以紫绫幔为之”。以后交拜之礼,就行于堂中,故王建在《失钗怨》诗中说:“双杯行酒六亲喜,我家新妇宜拜堂”。新郎新娘进入洞房后,“则酌合卺杯。杯以小瓢作,两片安置托子里。如无,即以小金银盏子充。以五色锦系足连之,令童子对坐,云,一盏奉上女婿,一盏奉上新妇。”这种仪式就是后世所说的“交杯酒”。饮完酒后,还要进行“撒帐”仪式,即新郎新娘同坐一床,有人一边把金钱、果子抛撒在床帐内,一边念着“祝愿”之词,图取吉利。最后,“女以花扇遮面,傧相帐前咏除花、去扇诗三、五首。去扇讫,女婿即以笏约女花钗。于傧相夹侍俱出,去烛成札”。当时上自皇室,下至民间,都有新娘因怕羞而用扇遮面之仪。去扇就是去掉遮面之扇,也叫却扇。《资治通鉴》卷二○九中宗景龙二年(708)十二月条载:“上谓御史大夫窦从一曰:‘闻卿久无伉俪,朕甚优之,令夕岁除,为卿成礼。’从一但唯唯拜谢。俄而内侍引烛笼、步障、金缕罗扇自西廊而上,扇后有人衣礼衣,花钗,令与从一对坐。上命从一诵《却扇诗》数首,扇却,去衣易服而出,徐视之,乃皇后老乳母王氏。”胡三省注:“唐人成婚之夕,有《催妆诗》、《却扇诗》。”李商隐就写过《代董秀才却扇》诗:“莫将画扇出帷来,遮掩春山滞上才。若道团圆似明月,此中须放桂花开。”和这种比较文雅的礼仪相比,在洞房之中还有一种虽很热闹却不太雅的活动,就是在“娶妇之家,弄新妇”。也包括戏弄新郎。后来把这叫做“闹房”。宾客不分长幼,或专门给新郎新娘出难题,嬉笑打闹,无所顾忌。甚至发生了因戏弄方式过当而酿成人命官司的事,曾被载入法律条文中。可以想见这一习俗的盛行情况。第二天,新婚夫妇见公婆后,整个婚礼便告结束。
婚姻生活中的风气习俗 隋唐时期,在继承前代传统文化和吸收其他民族生活习俗的基础上,不仅形成了有特色的婚礼仪式,而且发展了婚姻生活的内容,也留存了落后婚姻的余风,从而产生了一些具有时代特点的风气习俗。
隋唐时期的社会婚姻生活中,其他民族收继婚俗的遗风尚存。如隋唐皇室的祖先是鲜卑化的汉人,多与汉化的鲜卑人通婚,具有鲜卑族人的血统,又长期耳濡目染鲜卑族文化而深受影响,所以在皇室中多有行鲜卑人妻继母、报寡嫂这种婚俗的事例。据《隋书·后妃传》,宣华夫人陈氏和容华夫人蔡氏是隋文帝宠爱的妃子,也就是隋炀帝的庶母,可在文帝死后,炀帝就把她们收继了。唐太宗也循鲜卑之俗而收继弟媳。《新唐书·太宗诸子传》云:“曹王明,母本巢王妃,帝宠之,欲立为后。”巢王就是在玄武门事变中被杀死的李元吉,他是李世民的亲弟弟,可见曹王李明的生母原是李元吉的王妃。而太宗不但收继了这位弟媳,还打算立为皇后,只是在魏徵的劝谏下,这才取消了。在收继婚上,高宗比太宗作得更彻底大胆。据《旧唐书·则天纪》,武则天被太宗“召入宫,立为才人”,自然成为高宗的庶母。太宗死后,高宗把已经住在佛寺做尼姑的武则天“复召入宫”,于是收继了庶母,并且不顾大臣的一再反对而立她为皇后。至于贵族人家,也有受这种婚俗影响的。如武崇训与武延秀是堂兄弟关系,两人都是武则天的侄孙。“武崇训为安乐公主婿,即延秀从父兄,数引至主第。延秀久在著中,解突厥语,常于主第,延秀唱突厥歌,作胡旋舞,有姿媚,主甚喜之。及崇训死,延秀得幸,遂尚公主”。据此,安乐公主是武崇训的妻子,而武崇训死后,武延秀就收继了这位寡嫂为妻。朱熹曾指出,“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札之事,不以为异。”即对此而言。这虽是从汉族人封建传统文化的角度来讲的,却也揭橥了事实。以上史实证明了隋唐统治者深染胡人之俗,对儒家的伦常道德并不像后世那么看重。
隋唐时期的社会婚姻生活中育一种常见现象,即寡妇再嫁,乃承北朝之遗风。隋文帝的女儿兰陵公主成为寡妇后,文帝为她挑选柳述而嫁之。文帝还要求曾做过北周宣帝皇后的长女改嫁,因她不从才作罢。更有甚者,公卿子孙,嫁卖父祖遗妾,恬不为怪。据《隋书·李谔传》:“谔见礼教调敝,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李谔为此上书文帝,请求加以禁断。于是在开皇十六年(596)六月,“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在炀帝即位后,针对这条诏令,“[刘]炫著论以为不可”,于是又被废除了。连皇帝命令都不足以纠正,可见寡妇改嫁风气之盛。到了唐代,寡妇改嫁也是很自由的。就拿公主为例来说,唐代一共有二百十一位公主,明确记载出嫁的有一百二十三位。其中再嫁的有二十四位: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肃宗女二人。这其中还有三次嫁人的:高宗女一人,玄宗女一人,肃宗女一人。再拿官宦人家来说,柳公绰在唐代公卿士大夫间是讲家礼家法出了名的,凡本宗中姑姊妹侄有孤寡的,即使亲属关系已很疏远,他也必为她们择婿而嫁之。又宰相王缙的妻子李氏,“初为左丞韦济妻,济卒,奔缙,缙嬖之”。由此可见一般士庶百姓人家更不会以寡妇再嫁为羞耻之事。这说明隋唐时期不像后世那样用“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来严厉约束妇女,人们的婚姻生活比较开放。
在隋唐社会婚姻生活中,伴随改嫁之风气而盛行的是比较自由的离婚行为,又伴随离婚之行为而产生的是比较淡薄的贞节观念。在离婚行为中,由于男尊女卑,以男为主的封建观念作祟,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首先保护的是男子的权利,如《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中规定妻子若犯“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丈夫就可离弃妻子。这“七出”是:“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从而使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里。如有个低级官吏叫严灌夫,与慎氏结婚后十余年无子,便离弃了妻子。又如大臣李回秀的生母出身微贱,其妻崔氏曾喝斥奴婢,其母听见不高兴,李回秀便离弃了妻子。而更多的,往往是国丈夫喜新厌旧,妻子色衰、显贵另娶、父母不悦等原因,于是“七出”之条则成了离弃妻子的各种借口。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上层社会。如《隋书·地理志》记述江南婚姻习俗说,“衣冠之人,多有数妇,暴面市廛,竞分铢以给其夫。及举孝廉,更要富者,前妻虽有积年之勤,子女盈室,犹见放逐,以避后人。”又如《隋书·张定和传》所记:“少贫贱”,后在平定南朝陈的战役中,“以功拜仪同,赐帛千匹,遂弃其妻”。又如《旧唐书,酷吏传》所载:为了攀附门第,“来俊臣弃故妻,逼娶太原王庆洗女”。而侯思止也要停妻,“奏请娶赵郡李自挹女”,以致惹恼了宰相李昭德。再如《旧唐书·李元素传》所载:贵臣李元素在任郎官时娶妻王氏,对她“甚礼重”。可到后来,他成了权贵时,“溺情仆妾,遂薄之”,就将王氏离弃了。还上表说:“妻王氏,札义殊乖,愿与离绝。”被萌廷查明真相后免了他的官职。但也育另外一面,即因隋唐时期封建礼教的束缚较松,广大妇女的地位较高,从而在离婚行为中,由于夫妇情志不合而协议离婚,以及因丈夫的行为不良而发生离异的现象非常普遍,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妇女的离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唐律疏议》规定可以要求离婚的条件:丈夫殴打妻家亲属,丈夫杀害妻家亲属,丈夫奸淫妻家女眷;丈夫卖妻为婢。还规定说:“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如进士张不疑先娶崔氏,因情感不协离婚后又娶颜氏。又如殿中侍御史李逢年的妻子虽是顶头上司御史中丞郑防的女儿,但因“情志不合”,还是离婚了。就连以传承儒家道统为己任的韩愈,其长女也是先嫁其门生李汉,离婚后又再嫁樊宗懿,并未受到阻难。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离婚事件是妻子主动提出的。如初唐时人刘寂妻子夏侯氏之父因病失明,夏侯氏便要求与丈夫离婚,回到娘家奉养老父。又如中唐时人杨志坚好学而家贫,妻子王氏要求与他离婚,地方长官颜真卿虽认为此举“伤败风教”,但还是给判了离婚。下面这个有趣的故事更能显示唐代人对待离婚的开明态度。《旧唐书·李林甫传》云:“[张]九龄与中书侍郎严挺之善。挺之初娶妻出之,妻乃嫁蔚州刺史王元琰。时王元琰坐赃,诏三司使推之,挺之救免其罪。玄宗察之,谓九龄曰:‘王元琰不无赃罪,严挺之嘱托所由辈有颜面。’九龄曰:‘此挺之前妻,乃已婚崔氏,不合有情。’玄宗曰:‘卿不知,虽离之,亦却有私。’”真可谓藕断丝连,虽与前妻离婚,不仅无恨意,还因故相救。至于民间对离婚的看法似乎更要开明些,这从敦煌发现的几份“放妻书”中可见一斑。离婚不但是双方情愿的,而且丈夫对寓婚后妻子的再嫁表示良好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相隔之后,更选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这一时期,人们既不以夫妻离婚为怪事,也不以寡妇改嫁为丑行,便形成了淡薄的贞节观念,出现了松弛的两性关系。同时,又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了另一种现象,即两性关系的无节制放纵,导致无耻的婚外情泛滥,这明显地存在于贵族男女的婚姻生活当中。如太宗的女儿合浦公主,下嫁宰相房玄龄的儿子房遗爱,因要与和尚辩机私通,便选了两个女子给丈夫加以安抚。后辩机因罪处死,她又与和尚智勗、惠弘、道士李晃公开通奸。宰相许敬宗有位立为“继室”的爱妾,长子许昂却与她长期通奸。千金公主是高宗和武则天的姑母,她原先有个做小商贩的奸夫叫薛怀义,后被这位姑母主动推荐给侄媳妇武则天,成为内宠。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也主动将张昌宗推荐给其母做内宠,而张昌宗又引荐其弟张易之给武则天,但武则天还要“选美少年为左右奉宸供奉”。中宗皇后韦氏和妃子上官婉儿与大臣武三思私通,中宗还恬不为怪。杨贵妃原本是玄宗的儿子寿王李瑁的王妃,后来玄宗将这位儿媳妇夺为已有,宠幸无比。权臣李林甫与宰相裴光庭的夫人武氏私通。宰相杨国忠与其风流淫荡的同宗妹妹虢国夫人通奸,“颇为人知,不耻也”。如此糜烂的婚姻生活和荒淫的两性关系,在这一时期的权贵人家形成一股风气,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封建统治阶级腐朽的生活本质。
隋唐时期,在上层社会的婚姻生活当中,盛行一股嫉妒之风。当时王侯将相,贵族官宦人家的成年男子,在婚姻生活中,除正式妻予以外,还可拥有姬妾侍婢等女子。这样,丈夫一旦宠幸其他女子,就会使妻子或在感情上受到冷落,或在家庭生活中受到排挤,她们自然要产生出强烈的嫉妒情绪。这是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的一种自卫心理反映,她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于是,她往往要把满腔愤恨发泄到被丈夫宠幸的女子身上,对她们进行种种的残酷迫害,这便是在畸形变态的嫉妒心理驱使下的报复行为。这样,就在隋唐时期产生了妒妇多的社会现象。如隋文帝的皇后独孤氏,“性尤妒忌,后宫莫敢进御”。文帝曾与一美色宫女偷偷欢会,她知道后,趁文帝上朝的时候,暗中杀了那个宫女,把文帝气得独自骑马,不择路径狂奔二十里而不止。她不但严防文帝本人接近其他女人,而且,要是“见诸王及朝士有妾孕者,必劝上斥之”。还有将嫉妒之气撒在丈夫身上而下毒的,如隋文帝的儿子秦王杨俊喜好女色,“妃崔氏性妒,甚不平之,遂于瓜中进毒。”使得丈夫落下病痛。到了唐代,类似之事也很多,妒妇中不仅有狠毒地残害侍妾的,也有不要命地对抗丈夫纳妾的,还有疯狂地持刀威吓歌妓的。据张《野朝佥载》卷二所载,正妻因嫉妒而虐待婢妾的手段既残酷又多样,有被割掉鼻子的,有被钉瞎双眼的,有被击破头脑的,又被杀死投入茅厕的,真是怵目惊心。著名宰相房玄龄的“夫人至妒,太宗将赐美人,屡辞不受,乃令皇后召夫人”,加以劝说,“夫人执心不回”,对太宗说:“妾宁妒而死。”太宗便拿一杯毒酒试她,其实盛的是醋,她接过酒杯,“一举便尽,无所留难。”使太宗大为吃惊。桂阳县令阮嵩的妻子阎氏“极妒”,阮嵩一次在大厅上宴会宾客,召女奴唱歌助兴,阎氏披头散发,光脚赤臂,“拔刀至席”,宾客、女奴都吓得狼狈而逃,阮嵩也吓得伏在床下。因此,当时就有人指出:“大历以前,士大夫妻多妒悍者,婢妾小不如意,辄印面。”其实,代宗大历以后,妒妇仍不少见。如德宗时杭州刺史房孺复,“娶台州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侍儿二人,埋之雪中”。当时,竟有“优人”将“悍妒”故事编成娱乐节目来演唱。可见这真算是一代世风了。存在婚姻生活当中的妒妇现象,既是隋唐时期一夫一妻多媵妾制的产物,也是这一时期妇女用错误的方式反抗不平等婚姻制度的表现。
隋唐时期,在上层社会的婚姻生活当中,还有讲门第婚的风气,而一般的士庶百姓受此影响,形成了重视门当户对的婚姻习俗,但这一时期的门第婚也不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典型门第婚,是经过了一定的打击和限制后的残存余风。那时,士族高门虽贫困落魄,仍不屑与庶族通婚,连皇帝和掌权的寒门人士也以与士族通婚为荣,甚至士族女子与庶族结亲成婚要遭到弹劾。到了隋至唐初,其间虽经农民起义军的打击,许多士族被杀了,但仍留存不少,如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与博陵崔氏,陇西与赵郡李氏,还是旧族高门,不与庶族通婚。士族势力的继续存在,对于隋唐皇朝的统一局面是不利的,为了强化封建集权制,有必要对其加以压抑,于是在婚姻方面采取措施,从实际权位和封建礼法上做了相应规定。吴兢《贞观政要》卷七《礼乐》:“贞观六年,太宗谓尚书左仆射房玄龄曰:‘比有山东崔、卢、李、郑四姓,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甚损风俗,有素礼经,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高]士廉等及进定氏族第等,遂以崔幹为第一等。太宗谓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其世代衰微,全无官宦,犹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际,则多索财物。或才识庸下,而偃仰自高,贩鬻松槚,依托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且士大夫有能立功,爵位崇重,善事君父,忠孝可称;或道义清素,学艺通博,此亦足为门户,可谓天下士大夫。今崔卢之属,唯矜远叶衣冠,宁比当朝之贵?公卿已下,何暇多输钱物,兼与他气势,向声背实,以得为荥。我今定氏族者,诚欲崇树今朝冠冕,何因崔幹犹为第一等,只看卿等不贵我官爵那!不论数代己前,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宜一量定,用为永则。’遂以崔幹为第三等。”《唐会要》卷八三《嫁娶》:高宗显庆四年十月下诏:“后魏陇西李室,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玄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刘《隋唐嘉话》卷中:“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凌二崔、陇西赵郡二李等七姓,恃其望族,耻与他姓为婚,乃禁其自姻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经过这样自上而下的对士族门第的限制,收到一定成效,旧门第己不再像魏晋南北朝时期那么不可一世。但是,一方面是因为积习已深,难以彻底改变,仍有许多人愿与旧族为婚,“望族为时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婚”。另一方面是因为新的贵族形成,互通婚娶,又逐渐出现了新的门第婚。于是在婚姻上讲门当户对就成为一种长期的习俗,深入人们心中。所以在隋唐时期,通婚讲究门第仍是一种风气,还有许多事例可以证明。《隋书·元孝矩传》:“高祖重其门地,娶其女为房陵王妃。”《隋书·崔儦传》:“越国公杨素时方贵幸,重儦门第,为子玄纵娶其女为妻。聘礼甚厚。亲迎之始,公卿满座,素令骑迎偏。儦故敝其衣冠,骑驴而至。素推令上座。”《旧唐书·李敬玄传》:“前后三婚,皆山东士族。”《旧唐书·李日知传》:“诸子弟年才总角,皆结婚名族。”李肇《唐国史朴》卷上:宰相张说“好求山东婚姻”。《旧唐书·李彭年传》:“慕山东著姓为婚姻。”《新唐书·杜中立传》:“开成初,文宗欲以真源、临真二公主降士族,谓宰相曰:‘民间修昏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诏宗正卿取世家予以闻。”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节 婚姻礼俗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