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秦汉的刑罚制度
秦汉的刑罚制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没、迁刑和徙边、罚金等不同的处分。
死刑
死刑即剥夺生存权。见于史籍和地下出土简册的秦汉时代死刑名称有枭首、腰斩、弃市、磔、车裂、凿颠、抽胁、镬烹、囊扑、具五刑、定杀等。后来枭首、腰斩、弃市成为三种固定的常刑。
枭首,“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①,即杀头示众。如《汉书·高帝纪》:“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汉书·窦武传》:“枭首洛阳都亭。”
腰斩,“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②《史记·商君列传》称秦法“不告奸者腰斩”。腰斩之罪,次于枭首。《汉书·武帝纪》:“丞相屈氂下狱腰斩,妻子枭首。”因为刘屈氂的妻子作巫蛊,是主犯,刘屈氂同坐,故腰斩。
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③。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史记·李斯列传》载:“十公主矺死于杜。”矺就是磔。汉初也还用磔刑,至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始废,为弃市所代替④。
弃市,“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⑤。秦简《法律答问》有两处提到弃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又:“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汉律盗高庙座前玉环者,“当弃市”⑥。另外还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等⑦。
族刑
族刑实际上是死刑的扩大化,是把家属的连带责任强调到极端的一种最惨重的刑罚。它的施刑对象一般为重大政治犯罪。关于族刑的范围,见于史籍记载的有“七族”①与“九族”②等说法,但“夷三族”为法定常刑。汉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③夷三族的施刑对象为犯有谋反罪的人,如李斯、赵高、韩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证明,夷三族亦称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从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④。
汉代与“夷三族之令,相并列的还有:“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⑤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⑥,其施刑对象为犯有非谋反的大逆无道罪的人,如晁错、郭解、刘屈氂、李陵、杨恽等。宣帝以后,针对主犯家属的死刑常为徙边刑所代替⑦。
肉刑
古代所说的肉刑是指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肉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同态复仇法,夏商周成为法定的常刑,秦及汉初沿而不革,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废除。肉刑分为黥、剿、刖、宫四种。
黥,即刻面额等处,以墨涅之,故亦称墨刑。秦简《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英布因犯法受黥刑,后即以黥布为名。黥刑在秦及汉初的肉刑中属较轻的刑罚,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也可与其它刑罚(徒刑)结合使用。汉文帝时废肉刑,当黥者髡钳城旦舂①。
劓,即割鼻刑。秦简《法律答问》:“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可见劓刑同黥刑一起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汉文帝时废,当劓者笞三百,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减为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减为一百②。
刖,即断足,古代或称“膑”,或称“刖”,或称“腓”。刖刑又分为刖左趾(即足)和刖右趾,刖左趾为轻。秦简《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文帝时废,当刖右趾者改弃市,当刖左趾者笞五百。景帝时又改笞五百为三百,后又减为二百③。
宫刑,亦称腐刑,男子割其势,女子幽闭。汉代又称宫刑为下蚕室,因受宫刑者防中风需到蚕室保温才能活命。秦简《法律答问》:“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有腐罪,[赎]宫。”秦简中的“宦者”、“宦奄”、“宫隶”、“宫均人”、“宫更人”、“宫狡士”,大都是受过宫刑的男女犯人。根据司马迁的说法,宫刑为次死之刑。汉文帝废肉刑不包括宫刑在内。汉武帝时,司马迁以李陵降匈奴,募下蚕室①。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②。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6年)诏犯大逆募下蚕室③。这说明两汉可用宫刑代死罪。
笞刑
笞即用竹制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简《法律答问》:“‘不会,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又行笞’。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这条律文及解释是说征发徭役时不应征报到,要受笞刑。又如《厩苑律》规定,喂养耕牛不好的,“殿,笞卅”。又如《秦律杂抄》:“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说明秦施用笞刑比较普遍。
在汉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汉景帝时,定《■令》,规定“当笞者笞臀”,并且规定“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在施行笞刑时,“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④。
徒刑
徒刑就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强令服一定时限苦役的刑罚。秦汉徒刑的名称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种,后来有了刑期的含义。
城旦舂。秦汉强制劳役方式大多是筑城,即名“城旦”。舂者,即“不豫作徭,但舂作米”。男子为城旦,女子为舂。但城旦舂所从事的劳役往往超出筑城和舂米的范围。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据东汉卫宏《汉旧仪》,城旦舂附加髡钳者(剃发曰髡,以铁束项曰钳)为五岁刑,不加髡钳者即完城旦舂为四岁刑。
鬼薪白粲。男为鬼薪,女为白粲。秦简《法律答问》:“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应劭注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
司寇。《汉旧仪》:“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司,同伺,就是被派往边地服劳役,并用以防御外寇,故名司寇。
候。秦简《秦律杂抄》:“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候。”“耐为候”即被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候是秦代刑罚,汉代与此相类似的是“罚作”、“复作”。《史记·冯唐列传》:“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汉书·宣帝纪》:“使女徒复作。”《汉旧仪》:“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复作实际起初不限于女徒。如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平侯遂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复作①。后来才演变为针对女徒的刑种。
汉代徒刑,二至四岁的统称为耐罪,意为不亏形体,犹堪其事,故谓之耐罪。据《后汉书·陈宠传》载:“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说明汉代有关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
籍 没
籍没又称“收”。《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简《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汉律规定,罪人的妻子“没为官奴婢黥面”②。《吕氏春秋,开春论》注引汉律:“律坐父兄投入为奴。”由于籍没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汉时期官奴婢为数众多的状况。
迁刑和徙边
迁刑,见于秦简和史籍,是秦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伍人,户一盾,皆迁之。”③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年),长安君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④。
迁刑,汉代称徙边。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①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戌,妻子随,占著所在。”②以后和帝、安帝、桓帝时皆有徙边之令。
迁刑和徙边都是流放到边疆去。但秦的迁刑在刑罚等级上较徒刑城旦为轻,而汉代的徙边为减死一等的重刑。
罚金
罚金多半适用于对封建统治者危害不严重的杂犯轻罪,秦代称赀赎,汉代始称罚金。据《说文》:“赀,小罚以财自赎也。”秦律赀刑包括“赀甲”、“赀盾”、“赀布”等等,多用实物偿付。汉代罚金用金属货币偿付。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③;“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④。
①《汉书·陈汤传》颜师古注。
②《释名·释丧制》。
③《史记·李斯列传·索隐》。
④见《汉书·景帘纪》。
⑤《释名·释丧制》。
⑥见《汉书·张释之传》。
⑦《汉书·景帝纪》。
①《汉书·邹阳传》。
②《后汉书·寒朗传》。
③《汉书·刑法志》。
④参见《汉书·霍光传》、《后汉书·梁冀列传》、《晋书·刑法志》。
⑤见《汉书·孔光传》。
⑥见《汉书·李陵传》。
⑦参见《汉书·杨恽传》、《息夫躬传》等。
①《汉书·刑法志》。
②《汉书·刑法志》。
③《汉书·刑法志》。
①《汉书·司马迁传》。
②《后汉书·光武帝纪》。
③《后汉书·和帝纪》。
④《汉书·刑法志》。
①据《汉书·王子侯表》。
②据《三国志·魏志·毛玠传》。
③《秦律杂抄》。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后汉书·明帝纪》。
②《后汉书·章帝纪》。
③《汉书·文帝纪》注。
④《汉书·哀帝纪》注。
第三节 秦汉的刑罚制度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