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战国和秦皇朝的上计制度
根据云梦出土的秦简所载,确证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灭六国后的秦皇朝,均有上计制度。上计制度的“计”,本为计算之意。由于计算需要记录帐目,于是“计”又产生了记帐、结算帐目的“计帐”等涵义。又记帐依赖于簿籍,因而又导引出“计簿”等称谓。记录帐目与簿籍,需要专门机构与官吏,于是又有计吏、计史、计者、官计等官名和“计所”等机构名称。各级官府的簿籍所记录的情况,最后都要统一报告朝廷,这便叫“上计”。专门办理上计事宜的官吏,便叫“上计吏”。每个郡、县和每个部门,其经济的收支、户口的多少、土地面积的数量、耕地增减、自然灾害的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都在上计内容之列。官府通过它,可以掌握各个方面的情况和变化发展,从而据以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计划经费开支和制定各种有关政策的依据。这一整套作法和规章,就是所谓上计制度。兹就秦简中所见上计制度的情况分别加以论述。
首先,秦简中出现的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均有计算、记帐之意。
秦简《仓律》规定:“计禾,别黄、白、青。秫勿以禀人。”这里的“计禾”,为计算谷子帐目之意甚明。《仓律》又规定:“稻后禾熟,计韬后年。”意即稻子成熟的时间在谷子之后,则应将稻子计算在下年的帐目之内。这说明此处之“计”,确有记帐及计算帐目之意。又如《徭律》规定被征发服筑城徭役的人,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反工时,反工的时间“勿计为徭”。这里的“计”,更明显有计算之意。由此可见,秦简中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确有计算、记帐和计算帐目之意①。
其次,秦简中也有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具有帐目、帐簿、簿籍等涵义:秦简《效律》规定:“计校相谬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意即计算帐目时,发现帐目同实际不符达到二百二十钱以上者,官啬夫要受到斥责。又云:“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值其价,不盈二十二钱,除。”即帐目不足实数和多于实数,且不足和多出部分超过有关规定不到二十二钱者,主管其事者可以免罪。还如《金布律》规定:“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上述的许多“计”字,既有作为动词用者,也有作为名词用者。所谓“出计”,即出帐之意:“入计”为记帐于收方之意;“计其输所远近”之“计”,有计算之意;“移计其后年”之“计”,为转帐之意。“计”的这些涵义,都同计算、记帐和帐目等分不开,并有逐步由动词计算之意向名词帐目、帐簿等涵义转化的趋向。
其三,主持“计算”、记帐和保管帐簿的官吏,在秦简中也叫做“计”,或叫“计者”,并按不同部门而有不同的名称,总称为“官计”。
《效律》规定:“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这是关于主管国家财产的各级官吏在犯了赀罪时的罚款数量的规定,这里的“令史掾计者”,即令史掾属中之从事主管计算帐目和保管帐薄的官吏,可见“计者”是主管计帐官吏的专名。《效律》又规定:“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这里的“司马令史”是官名;“司马令史掾”,即司马令史的掾属;“司马令史掾苑计”,即司马令史的掾属之担任计帐事务者;至于“计有劾”,即主管会计事务的官吏有罪之意。可见凡主管同计算帐目事务有关的官吏,确可称为“计”,类似乎今之会计。至于“官计”一名,乃是各种不同部门的“计”的总称;分称则有“令史掾计者”、“司马令史掾苑计”;甚至各县县尉之下也有计者,谓之“尉计”,同样见于《效律》。
其四,主持记帐及计算帐目等事务的机构,也有专门名称,谓之“计所”:《司空律》规定:“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毕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这是关于不在本地居赀赎债者如何计帐的规定。大意是说:凡居赀赎债的人远离其计帐机关者,由官作单位于每年八月底,把居赀赎债者的劳役日数及领取衣服数量通知其计帐机关;相隔甚近的,可以延迟到九月底通知。律文中的“计所官”,即计帐机关的官吏之意。因此,“计所”应是计帐机构的名称,正如接纳谪戍者的单位叫做“迁所”①一样。
其五,秦简中还反映出战国时期的秦国所设各级经济机构或部门,均有向中央政权上报其经济帐目的制度,而且已有“上计”称谓的萌芽:《秦律十八种》中的简末有《效》字的简文云:“禾、刍稾积,有赢、不备而匿弗谒,……皆与盗同法。……至计而上籍内史。”①这里的“籍”,是指仓库贮存的粮食帐目簿籍;“内史”,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又云:“治粟内史,秦官,掌穀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更名大农令。”这里的“内史”,不论是指前者还是指后者,均代表朝廷机构。律文的大意是说:各地仓库都必须把粮食的多出部分(“有赢”)和亏损部分(“不备”)的数量上报内史,不报与盗窃同样论处。因此,此条律文之“至计而上籍内史”句中的“计”,就明显是向上级机关呈报帐籍之意,也就是后来的“上计制度”。结合《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所载河东守王稽“三岁不上计”语,表明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已有上计制度的明显开端,连“上计”这个专门称谓也有了萌芽。
其六,秦简中已有上计时上计者必须携带计簿及有关簿籍和财物上缴中央机构的“与计偕”制度:《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宅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什么叫“与计偕”呢?《汉书·武帝纪》元光四年(公元前131年)八月条云:“征吏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以县次给之食。后世讹误,因承此语,遂总谓上计为计偕。阚骃不详,妄为解说,云秦汉谓诸侯朝使曰计偕。偕,次也。晋代有计偕簿,又改偕为阶,失之弥远,致误后学。”以此言之,《仓律》的这一律文,是说县上报太仓的“食者籍”,应当与各县的其他计帐或帐簿同时缴送;并表明汉代的“与计偕”制度,战国时的秦国及秦皇朝实已有之。
又《金布律》规定:“受衣者”在“已禀衣”之后,还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的制度。这显然是说,各地方机构除了应向中央机关上报其廪衣簿籍之外,还应将剩余的衣物也一并上缴中央机关的大内,这也谓之“与计偕”。
由此可见秦国以来的“与计偕”制度,既包括上计者携带的各种计帐、簿籍,也包括上缴中央的各种财物。它反映出关于当时的财经核算与使用权限的规定,是十分严格和周密的,封建专制的制度,在上计制度的“与计偕”制度中也有鲜明反映。
其七,上计时,计帐或计簿的种类繁多,表明上计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据上引《仓律》关于“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的规定,得知廪食者有“食者籍”;每县的其他费用支付,也备有簿籍。据上引《金布律》,知廪衣者也有专门的簿籍;又《仓律》还有关于储存粮食的簿籍;《司空律》也有关于居赀赎债者的簿籍。由此可见,计帐的簿籍类别甚多。所有这些计帐、簿籍都需要上报中央机构,这就反映出上计内容的广泛性。正因为如此,所以,秦末萧何入关中,因为获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遂使刘邦得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及“民所疾苦”者①。
其八,上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前引《金布律》云:“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者,允许“移计其后年”,意即每年的九月是输纳财物时记帐的截止期限。又《内史杂律》也规定:“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意即都官每年上报已经注销而需要补充器物的数量时,必须在每年九月上报到内史。这又一次证明九月,是结算帐目截止期限。其所以要以每年九月为结算各种帐目的截止期限,是由于当时以十月为岁首和九月为岁末之故,因此,各地向朝廷上计的时间,也只能在每年的九月进行。
如上各目所述,表明秦简所载秦的上计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由于秦简中的《秦律》,基本上是秦统一六国前的法律①,故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应在战国时期的秦国。稽诸史籍,不仅战国时期的秦国已创立上计制度,其他诸侯国也有实行此制者。如《新序·杂事》篇谓魏文侯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则魏文侯时的魏国确已有上计之制。又《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也说西门豹为邺令,“居期年上计”,这不仅说魏国确有上计制度,而且每年要上计一次。《吕氏春秋·知度》篇谓赵襄子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于赵襄子,这说明赵国也实行了上计制度。由此可见,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确在战国时期;而且实行此制者,不限于秦国一国,而为诸国所共行。由此可见,此制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阶级之后,亟待加强朝廷皇权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因此,此制的基础,是封建的国有经济制度。毫无疑问,此制实行的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国有经济的管理,也会有助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①上段所引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的释文及注释,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下同。
① “迁所”一词,见秦简《封诊式》之《迁子》爰书。
①此条律文的个别句子,不见于《效律》的同条简文,故甚可贵。
①《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中之《商鞅秦律与云梦出土秦律的区别和联系》一文。
第二节 战国和秦皇朝的上计制度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