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铜石并用时代早期 仰韶、王湾和大河村
仰韶村的遗址发现以后,人们一直怀疑其文化遗存是否单纯,是否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文化期。1959至1960年发掘了河南洛阳王湾遗址,发现了十分丰富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其特征同仰韶村者基本相同。而王湾有非常清楚的地层关系,依据它可将其全部遗存划分为三大期,其中王湾一期为仰韶文化前期,王湾二期即为仰韶文化后期,而二期本身又可分为前后两段或细分为四段①。1972至1975年发掘的郑州大河村遗址,也是一处包含很多文化期的十分丰富的新石器文化遗址。它的第三期和第四期大体相当于王湾二期的前段(图3—1),第五期则相当于王湾二期的后段或稍晚。①为了搞清楚仰韶村遗址的分期,1980至1981年进行了小规模发掘,获得了十分清晰的地层关系,可据以将该遗址初步划分为四期。它的第二期相当于王湾
图3—1仰韶文化后期的器物(郑州大河村F20出土)
1—6.陶鼎;7—9、13—15、陶罐;10.11.29.陶壶;12.骨笄;16.17.陶杯;18.19.石球;20.陶箅;21.陶碗;22.28.陶豆;23.陶盆;24.26.陶器盖;27.残陶器;25.彩陶钵;28.彩陶罐。
二期前段,第三期则相当于王湾二期的后段。①仰韶村、王湾和大河村的仰韶后期遗存,在河南中西部的伊洛——郑州地区是有代表性的。其前段过去曾称之为豫西仰韶文化,后来又被称为秦王寨类型或大河村类型;其后段则是与庙底沟二期文化相当的一种地方性遗存。
这些遗存的共同特征是:磨制石器发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梯形铲、有肩铲和穿孔扁斧;红陶逐渐减少而黑陶灰陶逐渐增加,彩陶逐渐减少而篮纹、附加堆纹陶逐渐增加,代表性陶器是凿形足鼎、折腹盆、小口高领瓮、带咀罐和镂孔豆等。流行分间式房屋;墓葬多单人葬,很少见随葬品。婴儿葬具非专用品而多实用器,且形式多样而不固定,常用鼎、豆、彩罐、盆、瓮等扣合而成。这些都同仰韶前期有很大的不同。
仰韶后期文化发展的统一性和地方差异
在陕西、山西、河北等地也分布着丰富的仰韶后期遗存。它们同伊洛——郑州地区的仰韶遗存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都有喇叭口尖底瓶、带咀罐、直筒形罐、篮纹发达等;它们有相似的发展规律,如彩陶减少而篮纹和附加堆纹增加,红陶减少而灰陶增加等:它们的发展阶段也基本上是同步的,都可划分为两个较小的阶段:前段在陕西是半坡晚期类型,在山西南部和河南西部是西王村类型,在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是大司空类型,它们同王湾二期的前段或秦王寨类型是基本同时的(图3—2);后段在陕西是泉护二期,在晋南豫西是庙底沟二期,在冀南豫北是台口类型,它们同王湾二期的后段是基本同时的。
但是,各地仰韶遗存又有很明显的差异。从陶质陶色来看,河南、河北细泥陶较多,黑陶和灰陶较多;而陕西、山西细泥陶
图3—2仰韶后期地方类型的分布1.半坡晚朗类型;2.西王村类型;3.秦王寨类型;4.大司空类型;5.海生不浪类型。
少,灰褐陶较多;从陶器纹饰来看,河南、河北彩陶较多,素面陶较多,同时有一定数量的篮纹陶;即山西、陕西彩陶极少,素面陶也较少,篮纹和附加堆纹甚多,并有一定数量的绳纹。就是豫北、冀南同伊洛——郑州地区,彩陶花纹也是很不一样的。前者多豆荚纹、细腰纹、双钩纹和竹叶纹,后者多带状网格纹、∽纹、X纹等。器形的差别就更大些。陕南关中地区器形比较简单,仅宽平沿盆和绳纹罐较富特征。晋南豫西多直筒罐、斝;伊洛——郑州地区多鼎、豆已如前述,而冀南豫北则基本上无鼎、豆和尖底瓶,那里较富特征的器物是敛口彩陶钵和折腹彩陶盆等。
应当指出,上述地区在仰韶前期的文化面貌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但其差别不如后期明显,且发展趋势不同:前期是差别越品来越小而统一性越来越大,后期是差别越来越大。这种内部分化趋势的加强,以及仰韶文化基本特征的逐渐消失,最终导致了仰韶文化的消亡。
仰韶后期相邻诸文化的蓬勃发展
仰韶前期对相邻原始文化的影响是逐渐加强的。到了仰韶后期,相邻诸原始文化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它们受到仰韶文化的影响日渐缩小,而对仰韶文化的影响则不断增加。这一变化在山东和苏北的大汶口文化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大汶口文化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从刘林等墓地所代表的时期算起,有的主张从大汶口早期墓葬所代表的时期开始,还有主张从所谓景芝期或大汶口晚期墓开始的。不论怎样划分,公元前3500年前后(大汶口早期墓开始的年代)应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线99900042_219_1②,而这也正是仰韶文化前期和后期的分界线。
正是在这个分界线以后,大汶口文化的若干主要特征才逐渐形成。例如陶器中的鬶、背水壶、盉、高柄杯、筒形杯、高领瓮、大口尊等,都是在这条分界线以后逐渐出现的,鼎和豆虽然出现得很早(也延续得很晚),从这以后在形制上也有显著的变化。
这时陶器的质地和颜色也变得多样化起来。除一般的泥质陶和夹砂陶外,还有细泥陶(原料经过精细的加工淘洗)和白陶(用高岭土做原料)。红陶逐渐减少,黑陶和灰陶逐渐增加,还有一种青灰色的细泥陶也是前所未见的。
这时陶器的纹饰中出现篮纹和大量镂孔。某些红陶施深红色陶衣。彩陶逐渐减少,彩纹多单色(黑色或红色),也有用黑、红、白几种颜色饰于同一器物上的。在彩陶花纹中使用白色线条乃是大汶口文化的一个特点。彩纹母题多网格纹(带状、菱形、三角形等)、波浪纹、折波纹、旋涡纹等(图3—3)。
这时石器开始采用切割法和管钻法,一般通体磨光形体也非常规整。有些穿孔玉斧的加工更是达到了很高的工艺水平。
这时期的墓葬发现甚多,一般实行单人葬,以前较流行的多人合葬和同性合葬这时已基本消失,仅鲁东见有个别的例子。在若干墓地中都发现过一些夫妻合葬墓,男左女右,似已形成某种制度。而某些墓地中大墓和小墓的区别已非常明显,反映了氏族社会内部的贫富分化。
可以看出,上述特征不但同前一阶段有很大的变化和进步,就是同仰韶后期的文化特征也是十分不同的。它的某些工艺水平如石器和玉器的制作、白陶的制造等,都比同时期的仰韶文化为高。由此可见到了仰韶文化后期,它的东方邻居不但已经赶上,而且在某些方面超过了它自己的发展水平。
不过大汶口文化的发展并不是在自我封闭的情况下实现的,它同仰韶文化及其它相邻原始文化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不难看出,大汶口文化的鼎、豆的形制显然影响到仰韶文化的同类器物,它所特有的背水壶也不只一次地在仰韶文化秦王寨类型的遗存中发现。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河南省仰韶文化的分布范围内,往往发现有典型的大汶口文化的墓葬。说明大汶口文化对于仰韶文化的影响,至少有一部分是伴随着人口的流动而实
的。
同一时期仰韶文化对大汶口文化的影响在程度上虽然要小一些,也还是相当明显的。例如仰韶文化陶器上的篮纹和彩陶上的带状网格纹,就都是在这个时候传入大汶口文化的。
两个文化的密切联系,还可从二者发展的同步性体现出来。仰韶文化后期可分两个阶段,大汶旧文化也有相应的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二看几乎同时出现小口高领瓮,很难说是谁影响了谁。仰韶文化出现带咀罐,而大汶口文化则出现盉,尽管器形不同,在带咀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到第二阶段又几乎同时出现袋足器,不过仰韶文化是斝而大汶口文化是袋足鬶。至于在陶质、陶色和纹饰的变化趋势方面,在若干器物形制的细节方面,这种同步性几乎到处可见。只是这种发展并没有淹没两个文化自身的特色,毋宁说由于两个文化内容的日益丰富,它们的特色倒是比以前更加鲜明了。
类似的情况在长江中游的新石器文化中也能看得出来。那里相当于仰韶文化后期第一阶段的是大溪文化晚期,相当于第二阶段的则是屈家岭文化。
大溪文化分布干湖北大部、四川东部和湖南北部。其晚期石器多通体磨光,并广泛运用切割法和管钻法,典型器形有穿孔扁斧、圭形凿和有肩锛等。陶器多红色和黑色,也有少量灰色和米黄色的。纹饰有瓦纹、戳印纹和镂孔。一部分红陶施深红色陶衣,彩纹多用黑色画成波浪纹、旋涡纹、兰草纹、棂格纹等,米黄色陶上则画横带、方格和菱格纹等。有些黑陶上有朱绘,亦多几何图形,唯常因易于脱落而难于复原全形。大溪文化中最有代表性的器物是圈足盘、圈足簋、筒形瓶、双腹杯、小口壶等。其它有鼎、罐、盆、甑、碗等。
大溪文化的居民种植水稻,许多房屋的垫基土和墙皮中都掺和了大量的稻草和稻壳。住房多平地起建,有的甚至筑成较周围稍高的台子。除单间外,也出现了双间的。房屋夹壁常用竹篾编成,有的柱子也用竹子来做。
大溪文化的墓葬一般为单人长方土坑,葬式特别,有仰身屈肢(蹲踞式、跪式)和侧身屈肢等多种,而仰身直肢反较少见。
屈家岭文化主要是继承了大溪文化,同时吸取了一部分仰韶文化的因素发展起来的。它的生产工具、经济乃至房屋建筑的技术都和大溪文化晚期相差不多,只是分间式房屋大为增加。一般是每所房子分为两间或三间,个别也有分为五、六间的。
屈家岭文化的陶器多灰色,红陶和黑陶均甚少,也有部分米黄陶。有少量瓦纹、篦刷纹、篮纹和镂孔。彩陶减少,主要是米黄色蛋壳彩陶,其花纹除方格子和菱形格子外,多用有浓淡的墨汁在器内外晕染,犹如云彩。器形多扁足鼎、豆、杯、碗、圈足碗、高柄杯、罐、乳钵和臼等(图3—4)。
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都同仰韶文化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大溪文化中的典型器物双腹杯,屈家岭文化中的典型器物蛋壳彩陶杯和粗陶高柄杯,都曾在仰韶文化后期遗存中发现过。仰韶文化后期秦王寨类型中分间房屋的出现可能也是受到了大溪文化晚期分间房屋的影响。大溪文化中的某些彩陶和屈家岭文化中的篮纹陶等,则应是受仰韶文化影响的产物。至于小口高领瓮的出现,以及折盘豆等的形制特点,则是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和大溪——屈家岭文化所共同有的,并且具有相同的发展阶段。
图3—4屈家岭文化的陶器(京山屈家岭出土)
1.罐;2.鼎;3.杯;4.甑;5.器盖;6.8.彩陶碗;7.壶;9.10.彩陶纺轮;11.豆。
长江下游新石器文化发展的序列和阶段性虽然是比较清楚的,但相当于仰韶文化后期的遗存发现较少,似乎也不完全是同步的,同仰韶文化的关系也没有大汶口文化和大溪——屈家岭文化那样密切和直接。
近年来,在安徽的江淮平原发现了薛家岗文化,它是因其典型遗址潜山薛家岗而得名的。该遗址的新石器文化可分四期,第一期文化遗物甚少,年代大体与马家浜文化相当;第四期遗存更少,年代应相当于龙山文化早期,都不在本节讨论的范围。第二、三期是该遗址的主要遗存,也应是薛家岗文化的主要内容。
从某些迹象来看,第二期文化可能同刘林期相当,第三期文化可能同花厅期相当。第三期的碳14年代3220±125BC(T16(4)草木灰,经树轮校正)也同花厅期差不多。但这两期的分界似不如大汶口文化和仰韶文化那样清楚。
薛家岗第三期文化的主要特征,在石器方面是加工精细,已用管钻,通体磨光,以穿孔扁斧、多孔石刀和长条形有段石铸为大宗。穿孔扁斧中有的用红色绘花果形纹,恐非单纯的工具或武器,而是一种带仪仗性质的钺。多孔石刀依长短不同穿一、三、五、七、九、十一或十三孔,均为单数,最长达51.6厘米,有的也用红色绘花果形纹,本当是一种砍刀或铡刀而作为仪仗性器物。玉器也较发达,有斧、环、璜、管、琮等,有的上面还留有旋切痕迹。
陶器以鼎、豆、壶为大宗,次为盆、碗、杯、鬶、甑等。鼎多釜形,凿形足,足根略起肩,与花厅期鼎足相近。另一种盆形鼎,宽扁足,足上有美丽的刻画纹,是本文化的一个特点。鬶身如壶,无流,条状把手,形状与第二期文化的鬶接近而有别于花厅期的圜把鬶。甑是套在鼎上用的,一般无底(箅),当是用竹篾或荆条编成的活动箅子来用的。这些陶器以黑灰色为主,多数为素面,不尚纹彩,只有少数刻划纹、戳印纹、弦纹和镂孔等,未见彩陶和彩绘陶(图3—5)。
在太湖、杭州湾地区,相当于花厅期或薛家岗第三期文化的
是松泽文化和越城期(或称张陵山类型),而相当于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则是良诸文化早期。在这个地区较早的遗存,从河姆渡文化到马家浜文化,近年都有许多发现,文化面貌比较清楚,从越城期起则资料甚少,要充分说明这一时期的文化特征及其同相邻文化的关系,还有待于更多的田野考古发现。
总之,在仰韶文化后期,黄河中下游和长江中下游的文化都已有了较大的发展,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和长江中游的大溪——屈家岭文化,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仰韶文化,并给予仰韶文化以较大的影响。这些文化之间一方面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且发展阶段也大致是同步的;另一方面又各具特色,构成一幅丰富多彩的图景。这可以说是本阶段文化发展的一个总特点。
石器制作技术和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我国新石器时代一般是打制石器和磨制石器并存,只是打制石器越来越少,磨制石器越来越多,并且从局部磨光发展到通体磨光。一般很少穿孔,穿孔方法也很原始(刮、挖、琢、燧石钻等)。到公元前3500年左右进入铜石并用时代,打制石器已很少见,绝大多数是通体磨光,棱角方正。广泛采用切割法加工。穿孔器增加,且往往是管钻的。由此可见,作为新石器时代的最重要特征的磨制石器,在当时仅仅是初步的发展,到铜石并用时代才进入比较完善和成熟的阶段。
这种变化如此明显,可以很容易找出许多例子来加以说明。河南陕县庙底沟一期应属新石器时代的晚期,在其约二千六百件石器中,打制的几乎占87%,磨制的仅13%稍多一点,穿孔仅占3.6%;到庙底沟二期共82件石器中,打制仅占13%稍多一点,磨制的迅速上升到86%以上,穿孔的亦占30%以上。郑州大河村三至五期石器146件,几乎全为磨制,只是其中部分是局部磨光,穿孔亦占20%以上,且第四期就有管钻的扁斧。
但各地石器制作技术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我们在这里要着重指出一个事实,就是在铜石并用时代,在黄河中下游和长江中下游这一广大地区,正是仰韶文化的石器制作技术是最低的,无论大汶口文化,大溪——屈家岭文化,还是薛家岗三期文化等,其石器制作都已相当成熟,都比仰韶文化后期为高。
大汶口墓地随葬的一七五件工具和二○六件装饰品全部都是磨制的,而且除砺石等外都是通体磨光的,有些甚至进行了抛光,略可鉴人。工具中穿孔者约占半数,装饰品几乎每件都穿孔,且大多数穿孔是用管钻的。玉器加工是石器加工的一个发展。大汶口有些玉器加工甚为精致,尤其是10号墓随葬的一件墨玉穿孔扁斧,长19厘米,轮廓方正,厚薄均匀,管钻穿孔,看起来就象是机械加工成的一样,洵为精品①。
薛家岗三期文化一四二件石器全部都是磨制的,少数也进行了抛光,穿孔一百件,占70%以上,而且都是管钻的。同地玉器也甚为发达,计一六八件,多用做装饰品,几乎都有穿孔,有些穿孔也是管钻的①(图3—6)。
长江中游大溪文化晚期和屈家岭文化的石器制造也很精
图3—6 薛家岗文化的生产工具和玩具1.2.石钺;3.有段石锛;4.有段石凿;5.6.石刀;7.石镞;8—10.陶球;11.陶纺轮。
美。例如在湖北松滋桂花树发现的一大批大溪文化晚期的石器,包括穿孔扁斧、锛、有肩锛、凿、圭形凿等,就几乎都是通体磨光的。有一件石斧中部有相对两道切锯凹槽,原来应是改制为石凿的,只是尚未最后裁断。另一件圭形凿上还清楚地留下了两边裁断的痕迹。扁斧均用管钻法穿孔,两面对钻②。
屈家岭文化的石器也几乎全是磨制的,有些器物磨制甚精,并用管钻法穿孔。但遗址中有不少残器上保留部分打制痕迹,大概是制作过程中的残次品,在墓葬中一般不见①。
在湖北宜都红花套大溪文化晚期的遗存中曾发现多处石器制造场,有助于了解当时石器制造的工艺和程序。这种工场一般是从地面挖一个浅穴,直径二、三米或三、四米,周围有几个柱洞,大概上面要搭一个简陋的棚子。地面不平,中间稍稍凹下,里面堆满了料石及废石片,还有一些石器制造工具、半成品和残次品等。遗址处在长江边上,所用石料都是河滩上的砾石。石料的质地、大小和形状都是经过选择的,从而可尽量减少人为的加工。每个工场中放一两块石砧——也是从江边采来的大砾石,其长径约40—50厘米,上面有密密麻麻的经过砸击的疤痕。石砧旁边常能发现一些石锤,都是用便于握持的砾石充任。又分两种,一种较厚重而短,一边有许多砸击的疤痕,当是打击粗坯的工具。另一种较细长,体较轻,两端有砸击痕,当是琢击用具。将这些工具对照各种半成品、残次品来看,当时选料以后要经过打击,开出粗坯,然后要经过琢击成形。有些斧子经琢击后,磨磨刃口就可以了,大多数器物则通体磨光,有必要穿孔的器物则进行穿孔。遗址中发现的所有穿孔标本,如扁斧的孔壁多竖宜,有的孔始钻时由于偏位留下的旋转槽以及大量的石芯等,都说明当时是用管钻法穿孔的。
对比仰韶后期遗存,虽也有通体磨光的石器,但并未占绝对多数;切割法和管钻法虽已采用,但寥寥可数。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一、大汶口文化、薛家岗第三期文化和大溪文化等的石器多出自墓葬,是成品和精品。而仰韶文化者多出自居址,成品、残次品混在一起,显得比较落后,屈家岭遗址也有类似的情况。
二、经济类型的影响。仰韶文化地区为黄土,多种粟、黍,宜于用石铲翻耕和石刀(一种爪镰)割穗,这些工具并不一定要求制作如何精良才能使用;长江流域多水田,种稻,一般不用石铲也不用石刀收割,其石器主要是手工工具和武器,制作较农具稍微讲究一些。
三、在充分考虑以上两条的情况下,恐怕还要承认当地文化发展水平确实较高,在石器以及玉器制造方面确实已超过了仰韶文化,从而才有可能对仰韶文化给予较大的影响。正如前面所已经谈到的,这正是仰韶后期黄河、长江流域文化发展的一个特点。
这时的经济,一般仍是农业、养畜业、渔猎、采集和手工业相结合的一种综合经济,而农业显然已占居主要地位。
由于自然环境和传统的不同,黄河流域同长江流域种植的作物和使用的农具是不同的。黄河流域种植的作物主要是粟。陕西西安半坡仰韶晚期的115号窖穴中发现有粟的朽灰①。该窖穴口径1.15,底径1.68,深0.52米,容积当为0.83立方米,换算成新鲜小米当有一千余斤(每立方米粟重约1200—1300斤)。河南临汝大张仰韶后期遗存中也发现有粟粒①。在山东,胶县三里河一座大汶口文化晚期的粮食库房中有一个储粮窖穴,容积约有3立方米,中间储满粟的朽灰②,如换算成新鲜粟当有三、四千斤(图3—7)。这类窖穴,在一个遗址中往往是成群分布的,只是多为空窖,不是万不得已,人们不会把粮食遗留下来听其腐烂。如果考虑到这些情况,当时粮食的生产量和储量
图3—7大汶口文化晚期的粮仓是很可观的。
是很可观的。
粟是一种耐旱作物。而黄河流域属半干旱地带,年雨量只有400—700毫米左右,冬春苦旱而夏季高温多雨,最适于粟的生长。现有考古资料表明,至少在公元前6000年左右的磁山文化时期便已种植粟类作物,仰韶后期仅仅是进一步发展了粟的生产。这种发展的程度如果单从发现的谷物遗存本身是不易估计的,而农具的发展倒是一个较明确的指示物。
早在磁山文化时期就已有舌形石铲了,个体甚小,当是一种挖土或翻土工具。仰韶前期石铲变得十分宽大而厚重,一件就有好几斤重。不但仰韶文化如此,在同期的河北、山东等地的新石器文化中也是如此。到了仰韶后期,石铲变得较为规范化。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梯形或近长方形,二是有肩的长方形,后者与以后出现的青铜铲乃至铁雷的形状已经十分相近。这些铲都较扁薄,刃部平直或近乎平直,上面有八字形的磨蚀沟,是长期挖土而形成的典型的使用痕迹。这种工具当然也可以用于一般的土建工程,如挖窖穴、挖半地穴式房基甚至挖墓等,都是很适用的。但它同时又可做为翻地的农具。根据先秦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在犁出现以前的耕具主要是耒耜,耒是全木质的不易保存。耜在象形文字中有一个宽体的头,当即是铲,可能大部分是石铲。或者反过来说,考古发现的一般被称为石铲的农具可能即是耜头。有人把这一时期的农业称为耙耕农业不是没有道理的。
仰韶后期石铲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形制趋向于合理化。磁山文化的石铲个体大小,工作效率有限。仰韶前期石铲又过于宽大厚重,难于安柄,即使当时人体力较强恐怕也不那么方便。仰韶后期的石铲可谓不大不小,重量适中,无论是梯形铲还是有肩铲都较易于安柄。后来的青铜铲和铁铲都模仿和继承了这时出现的有肩石铲,正是说明这种形制已趋于合理化从而长期稳定下来了。
仰韶文化的收割用农具主要是石刀,确切些说是石爪镰。仰韶前期就已有了爪镰,但数量较少,多是用陶片改制的。个别石爪镰则多是打成两侧带缺口的式样。仰韶后期的石刀则多为长方形,磨制,背穿一孔。这在形制的合理化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到龙山文化的时代一般为长方形穿双孔,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半月形穿双孔的,这两种形态一直继承到现代,只不过用钱代替石头罢了。
既然仰韶后期在两种主要农具的形制合理化方面都有很大进步,其效率亦当有显著的提高。这一情况或可从一个方面说明当时农业有了较大进展,在耜耕农业的总范围内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阶段。
在原始农业发展的总进程中,长江流域一开始就走着不同的道路。那里主要是种植水稻,相应也使用着不同的农具。
在大溪文化晚期的遗存中发现稻谷、稻壳或稻草(炭化的,或只留痕迹的)的地点有湖北宜都红花套、江陵毛家山和湖南礼县三元宫等处,在屈家岭文化中发现同类遗存的地点有湖北武昌放鹰台、京山屈家岭、郧县青龙泉、河南浙川黄楝树等处。它们大多是掺在泥土中抹墙或垫房基的。单是屈家岭一处,在面积约500平方米的范围内,就发现大量掺有稻谷壳和稻草的红烧土,总量约达200立方米,有的地方稻壳和稻草密结成层,其数量是十分巨大的①。
在长江下游发现稻谷遗存的有安徽潜山薛家岗和浙江吴兴钱山漾的良渚文化早期遗存等。
放鹰合和屈家岭等地发现的稻谷遗存,经已故水稻学家丁颖鉴定,认为是粳稻。那些稻粒一般长7毫米,宽约3.5毫米,谷壳呈谈秆黄或灰秆黄色,稃面有格子形颗粒突起,稃棱和稃间有茸毛,稃端有粗大芒尖,同现代栽培种比较,接近于大粒的粳型品种②。
当时的稻作农业使用什么农具至今尚不甚清楚。没有发现石铲,也没有发现象浙江余姚河姆渡那样的骨铲或木铲。在长江流域,土壤一般微带酸性,骨器、木器都极易腐坏。如果不是象河姆渡那样的特殊条件(地下水位高并较稳定,文化层基本隔离空气),这类器物是很难保存下来的。而鉴于水田翻泥的特殊需要,骨铲或木铲比石铲要好用一些。
长江流域也没有发现爪镰式石刀或陶刀,仅在屈家岭发现过少量石镰。这是因为水稻不宜用爪镰收割,也不一定用镰收割。很可能仅在少数情况下用镰,而大部分直接用手捋。
鉴于长江流域在这一时期文化的发展水平已不低于黄河流域,石器制作技术甚至较仰韶文化为高。再考虑到现已发现的那样普遍而大量的稻谷遗存,其农业生产水平当亦同仰韶文化不相上下。
制陶业的进步和彩陶的衰退
我国新石器时代的陶器生产,到公元首3500年左右即发生显著的变化。那就是用快轮制坯代替手制,用密封饮窑制造还原气氛的烧法代替敞口氧化烧法,用拍印纹饰或打磨光滑的方法来代替画彩,这一过程继续了将近一千年,到公元前2600年左右才基本完成。
早先的陶器制坯方法,有直接捏塑、泥条盘筑、泥圈叠筑和泥片敷筑等各种,统名之曰手制。到仰韶前期的许多陶器已开始用慢轮修整。仰韶文化后期、大汉口文化、屈家岭文化和薛家岗第三期文化等都开始出现完全由快轮拉坯制造的陶器,只是比例尚小,又多属小型器,如碗、碟、杯和小罐之类,其趋势则是逐渐加多的。
与此同时,各地陶窑普遍进行了改革。河南郑州林山紫、陕县庙底沟和山东泰安大汶口等地发现的陶窑,都是由火膛伸出两三股主火道,由主火道再分出若干支火道,火道上面筑算,箅面满布火眼,这就使窑室内的火力比较均匀。与仰韶前期只有两股火道,窑箅上仅有一圈火眼者大不相同(图3—8)。再者,林山砦和庙底沟陶窑都发现有残窑壁,均为内收,完全不同于仰韶前期窑的直壁。这种窑壁内收的作法当是为了封窑的方便。在陶器烧到一定火候时密封饮窑,就会制造出还原气氛而烧出灰陶,此时如果让大量松烟进入,使其发生渗炭作用,就会烧出很好的黑陶,可见这一时期黑陶和灰陶的逐渐增加,与陶窑的改变均有直接的关系。
红陶和灰、黑陶器数量的消长在各地都表现得十分明显。例如河南陕县庙底沟一期(仰韶前期之末)红陶为89.64%,灰陶为10.34%,黑陶仅0.03%:二期(仰韶后期之末)则一变而为灰陶占97.07%,黑陶0.88%,红陶只有2.05%。郑州大河村也有类似的过程,它的第一、二期(仰韶前期)红陶占80.85%,灰陶占18.65%,白陶占0.5%;而第三至五期(仰韶后期)灰陶已上升为71.03%,红陶降为35.7%,另有少量的黑陶和白陶。大汶口文化以陶色多样化为特点,据泰安大汶口墓地随葬一0九七件陶器中,红陶(包括彩陶)仅占32.45%,其它是灰陶
图3—8 庙底沟二期文化的陶窑(三门峡市庙底沟出土)
上,顶视图,下.剖面图。
37.01%,黑陶12.49%,白陶18.05%。灰、黑、白陶加起来已是红陶的2.08倍。
仰韶文化及其同时代的诸原始文化是以彩陶著称的,而彩纹最适于画在红陶上,红陶的减少使得彩陶也跟着减少。彩陶的风格也发生很大变化,母题逐渐减少,色彩单调(但有个别的例外),最后线条也走向草率而终至消失。
仰韶前期的彩陶花纹多是用几何图形构成的,较早的多直边(三角纹、宽带纹、菱形纹、细腰纹等),较晚的多曲边(凹边三角纹、新月纹、圆点纹等),较少使用线条。仰韶后期恰恰相反,多用线条(直线、曲线等)而很少用几何形图形。前一时期的动物花纹到这时也已消失。
除以上共同的趋势外,各地彩陶的衰退的速度和消失的时间不同,具体纹饰内容也有很大差别,它们是划分文化类型,并进而探索人们共同体的分布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资料。
仰韶后期在陕西渭河流域和山西南部已极少彩陶。著名的西安半坡遗址仅在一件宽平缘盆的缘面画了几道平行红色线条。山西芮城西王村也只有几片陶片上画红色或黑色线条。但在晋中的太原义井和太谷白燕等地则仍保留较多彩陶。义井彩陶多用红色粗条画成网格、平行线和重环纹等,也有少数棋盘格纹。自燕则常用黑色镶边的赭色宽带画成卷曲纹和平行条纹等。
河南中西部的伊洛——郑州地区彩陶也较多,发展阶段十分明显。较早的一期,如大河村第三期和王湾二期一段,还保留有仰韶前期的若干特色。有些陶器先施白衣,再在上面用黑红二色画彩,花纹有六角星纹、太阳纹、重圈纹、细腰纹和网格纹(带形、菱形、方形等)等。第二期如大河村第四期和王湾二期二、三段,已无白衣,多为红彩,纹样以带状网格纹为主,其它还有∽纹、X纹、水草纹等。第三期如王湾二期四段或庙底沟二期,只剩带状网格纹一种,且笔道草率,数量亦极少。此后就再不见彩陶了。
河南北部和河北南部是木司空类犁的分布地区。那里的彩陶多用红色勾画,纹样主要有细腰纹、豆荚纹、竹叶纹、双钩纹,也有少量带状网格纹。其后发展到台口一期,彩陶已极为稀少,仅用红色或黑色线条画成带状网格纹和平行线纹等。
山东境内大汶口文化的彩陶多饰红衣,用红色、黑色或黑白两色画彩。早期花纹有三角纹、三角形网格纹、带状网格纹、波形纹和折波纹等。晚期在大部分地方已经消失,唯个别地方的少数大墓中作为工艺品随葬,故反而做得特别精致。纹样多用黑白两色画在红色陶衣上,有旋涡纹、菱形纹、三角纹和网格纹等。
长江中游大溪文化晚期的彩陶分为两种,一种在红陶上用黑色粗线条画成绚索纹、旋涡纹和草叶纹等;另一种在米黄陶上画黑色格子纹、菱形纹等。在某些黑陶上则有朱绘的图案花纹。屈家岭文化继承了大溪文化的第二种彩陶而又有所发展。所有彩陶几乎都是米黄色的,胎壁甚薄,称为蛋壳彩陶。其花纹或用红色画网格纹、旋涡纹和棋盘格纹等,而大部分是用浓淡不等的墨色在器内外晕染,有如雨天的云彩,这是屈家岭文化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此外,屈家岭文化还有大量彩陶纺轮,多用红色线条(少数用黑色)画成中心对称的旋涡纹、重圈纹、交错平行线纹等,也有满天星纹和太极形纹。
长江下游的彩陶本来就不发达,到崧泽期已只有个别彩陶,而同时发展了较多的彩绘陶。薛家岗三期文化没有彩陶,也没有彩绘陶,而在某些石钺和多孔石刀上有花果形朱绘。良渚文化早期有个别彩绘,似为漆绘。同时在某些红陶高领瓮上有深红线条画成的旋涡纹和平行线纹等,与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彩陶颇多相似之处。
总而言之,各地彩陶不管有多少差别,也不论其自身多少变化,在公元前3500年以后都已走向衰落的道路,并且或迟或早地消失了。到公元前2600年以后,也就是铜石并用时代晚期,在黄河中下游和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地区就再也看不到彩陶了。代之而起的主要是篮纹陶,它以黄河中游为多,黄河下游和长江中游较少,长江下游仅见个别的例子。黄河中游除篮纹陶外还有绳纹和少量方格纹陶器,其它地区则多素面无纹,表面常打磨光亮,或者加饰一些弦纹、刻划纹、戳印纹和镂孔等,加上陶色又多为灰黑色,显得素静淡雅,与彩陶那种鲜艳华丽的风格迥然不同。
这种审美观念的变化,直接的原因,是烧窑技术的改变。既然烧出的大多是灰黑陶,在这种陶器上是很难画彩的;人们试验了一下用朱绘和彩绘来代替,终因易于脱落、不便使用而未能继续发展。但烧窑技术的改变,又可能与窑体扩大有关。仰韶前期的陶窑,窑室直径一般在0.8米左右。而后期的窑室直径往往达到1米左右。大汶口的陶窑(属大汶口文化晚期)更大,窑室直径达1.83米。这样大的窑敞口煅烧难于保持稳定的高温。而封顶窑则比较易于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生产的发展,人们对于陶器的需求不断增长,对陶器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陶窑的扩大乃是提高陶器生产水平的总的努力中的一个部分。而当时已开始的轮制技术则不但能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能使产品体态匀称,厚薄一致。这两种技术改革以及制陶业人员的相对专业化,使得当时的陶器生产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说到制陶业人员的相对专业化,只要同仰韶前期相比就能看得比较清楚。仰韶前期的一些居址旁边,如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和华县泉护村等地,都发现过集中的窑群,当时烧陶显然是一种集体的作业。仰韶后期以及同时期的其它考古学文化中至今没有发现那样集中的窑群。而在大汶口文化的若干墓葬中,有时随葬数量极多的陶器。例如山东曲阜西夏侯一号墓随葬一一九件陶器,其中单是鼎就有三十一件,豆有四十二件①。临沂大范庄十七号墓随葬八十五件陶器,其中背水壶即有四十一件,瓶三十二件,同地十八号墓随葬七十六件陶器,单背水壶就有四十四件②。莒县大朱村有一座墓中单是高柄杯就随葬一0三件。这样集中地用陶器随葬,显然不是为了死者冥中的生活需要,即在生时也没有这种需要。如果死者是某种专业化的陶工,陶器是他用以交换其它生活必需品的财富,那么死后用那么多陶器随葬就比较容易理解了。陶器生产的专业化也就意味着经常性交换的发展,即原始商品经济的发展。它对文化的传布显然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所以在河南仰韶文化的腹地能够发现不少大汶口文化的陶器,从这里也可得到部分的解释。
分间房屋的出现和家庭形态的变化
从前的房屋都是单间的。从公元前3500年以后,不少地方陆续出现一些分间式房屋,尤以河南和湖北地区的仰韶文化与屈家岭文化居民中最为流行。
河南郑州大河村曾发现许多分间房屋,其中两间的两座(F17、18,F19、20)、四间的也是两座(F1—4、F6—9),分别属于第三期和第四期。
第十七、十八号房子(F17、18)是一个套间,中间有门道相通。第十九、二十号房子则是相连的两间房,保存甚好,可作为这类房子的一个典型。此房坐北朝南,西间(F20)较大,南北4.13,东西3.7米,室内面积约15.2平方米。南边开门,室内中间偏东有一灶台。东间(F19)南北3.3,东西2.3米,室内面积约7.6平方米。东墙北端开门,宽0.62米,中有门限。门外设门垛,室内西北角有灶台。
这座房屋的格局连同室外地坪和窖穴应是一次设计的。建造的工艺和程序大体是:1.平好地基,铺垫较干燥的草泥,其上抹砂浆,再在其上挖好墙壁的基糟,在房子南挖窖穴;2.在基槽内立木柱,有的间距仅约8厘米,有的间距达0.3米,其间填若干芦苇束,然后每隔约10厘米绑一横木,使整个墙壁固结在一起,同时用木条架起屋顶;3.用草拌泥涂抹屋顶及墙壁内外,再用沙浆抹墙皮及屋面:4.用沙浆抹地皮数层,再做方形灶台及挡火墙。
这种房子复原起来可能是两面坡或三面坡的。
由于房屋失火,墙壁和地面都被烧成坚硬的红烧土,使某些结构得以保存下来。也正因为是偶然失火,人们来不及将室内器物搬走,那些烧不掉的陶器等尽管被倒塌的房顶和墙壁砸碎,却全部保存了下来,据此可以了解当时室内的布置和基本的日用器皿。
在西间的灶台上放置了两个陶鼎和一个陶壶,可知那是炊事的处所。其它器物都放在房间的西部,东部没有器物,而且有挡火墙与灶台相隔,当是入睡的地方,南部仅有一碗,也许是房顶倒下时砸飞过来的,那里也可睡一人。这间房子睡人的地方较窄,大约只能睡两人,如果东北角再有个小孩打横,充其量也只有三人,他们位置分散,当是无婚姻生活的老者或儿童。这房子里的器物比较丰富,计有鼎七、豆二、罐九、杯二、壶四、盖三、碗、钵、盆、瓮、瓶各一,还有一件不知名残器,共三十三件陶器,其中有四件彩陶器(碗、钵、杯、壶各一)。此外尚有骨笄一,石球二,陶球和陶纺轮各一。
东间灶台上有两鼎一钵,显然也是炊事处所。其它器物基本上集中在北部,仅东南角有一彩陶钵,中部偏南有一盆。房间中南部有较大的空地可以坐卧,较适于过婚姻生活的成年及其婴儿歇息。室内陶器计有鼎六、罐六、钵三、盆二及壶、瓮各一件,共十九件。另外还有石球、陶纺轮和陶插笄器各一件。两间房子内均没有发现生产工具,可能是人们已带着工具外出劳动去了的缘故。
四间的房子,看来都是从两间房子扩大而成。例如F6—9,原先只有F8、9两套间,以后依托F8的东墙续建了F6,这F6实际也是一个两套间。最后又依托F6的西南角和F8的东南角续建一间小屋F7。实际上成了一所五开间的房子。又如F1—4,原先只有F1、2两间屋子,后来依托F1的东墙续盖F3,最后又依托F3的东墙续盖F4,F1内的隔墙也可能是后续的,
图3—9 大河村的分间式房屋F1—4上.平面图 下.剖面图实际上也是五开间。这种逐渐扩大的情况,反映了家庭(假如一所房子是住着一个家庭的话)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人口结构的变化。
F1—4的建造工艺和程序与F19、20基本相同。也是由于偶尔失火的缘故(这类房子由于大量使用木料和芦苇,房顶矮塌,灶台又往往紧贴墙壁,是很容易失火的),室内器物被保存下来了(图3—9)。
西间F2是一个窄长的房间,南北5.39,东西2.64米,室内面积约14平方米。门开在正南边。北部有三个土台,一在西北角,边缘呈弧形,高18厘米。上面放砺石一块,泥质灰陶罐和泥质灰陶缸各一件,紧靠上台南边有夹砂灰陶罐一件,可能也是从土台上滚下来的。东北角有一方形土台,高仅8厘米。上面放一彩陶罐和一件泥质灰陶的小口高领瓮,瓮内盛满粮食,李璠鉴定为高粱米,黄其煦用灰象法鉴定未找到有关的灰象,因而难以断定是何种谷物。由于皮壳均已去尽,当是已预备好随时可以烧饭的粮食。另外,土台上还发现有两颗莲子。从摆放的东西来看,这两个台子都不可能是灶台,也不会是取暖的火塘,而只是放置器物的固定场所。
在东北角土台南64厘米处又有一方形土台,其北边有一挡火墙。台上没有发现炊器或其他任何器物,整个F2室内也没有发现炊器,所以这个台子不大可能是灶台,而可能是冬季取暖的烧火台,或者是与宗教活动有关的地方,如同云南佤族房子中除有主火塘、客火塘外,还有一个敬神问卜的鬼火塘一样。
这房子中部以南基本上是空地,仅在西墙根发现一石弹丸,南部冲门有一骨锥。这块地方应可供两三人歇息。
中间的F1开间较大,南北长5.2,东西宽4米。中间有一套间,南北长3.58,东西宽1.84米,面积约6.6平方米。这样外间就只剩约12平方米了(隔墙所占建筑面积除外)。套间内靠西墙有一方形土台,高仅3厘米,北部有一挡火墙,当是取暖用的烧火台。套间内没有发现任何器物。但有三个柱洞,分布没有规律,又与整个建筑结构不协调,估计是后期栽柱所形成的,与本房子无关,倒是与本房子南边的几个柱洞可能有些关联。这套间当可住两三个人,他(她)们很可能是这一家庭(假如这所房子的居民可称得上一个家庭的话)的主事人及其幼儿。
外间靠西墙有一方形灶台,高3—5厘米,北边残留有挡火墙。室内放置器物甚多,主要分布在北半部。其中陶器即有二十八件,计夹砂、红陶鼎十一、泥质灰陶鼎二、夹砂灰陶罐二、红陶罐三、彩陶罐二,以及彩陶钵、红陶钵、红陶豆、彩陶壶、双联彩陶壶、小口平底瓶、泥质灰陶缸和器盖各一件。由于陶鼎都集中在这间屋子里,故知炊事乃是集中在这间房子里进行的。房内发现的其它器物还有陶纺轮三、砺石一、骨锥、残骨器一、骨笄五、鹿角一、陶球三、石弹丸一、陶环八和海蚌壳等。有趣的是在这里也没有发现人们常用的大型生产工具如石铲、石斧、石刀等。推测是人们带在身边外出劳动时,房子不幸被火烧了。
外间南半有较大一块空地,可供两三人歇息。外间的门开在北边直通室外,另有一门通套间。一门通向东边,但在F3做成后,在东门下做了一个土台,这门下部加了一段薄薄的矮墙,就只能做窗户了。
F3是利用F1的东墙接续盖成的。室内南北3.7,东西2.1米,面积约7.8平方米。门开在北边,西墙下有一方形土台。没有发现任何器物,当是专门住人的地方。
F4又紧靠F3东部,南北长2.57,东西宽0.87米,北边开门。没有其它设施,也没有发现任何遗物。推测是放柴草或粮食的库房,被大火烧光了。
我们从这所房子的结构和室年布局可以推知,它的居民应是包括十多个人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当然应视为一个家庭,否则他(她)们就不会这样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家庭的人口不但比那两间一单元的家庭人口多些,人口结构也应复杂一些。就是说其中过婚姻生活的成年人可能不只一对,而是有两三对。否则他(她)们尽可以往较大的房子而不必隔成很小的开间。这种家庭的结构,应同新石器时代者(那时只有单间房子,而若干大、中、小型房子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本质的不同。
还有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双间房子有时附带有窖穴(如F19、20),多间房子则有不住人的小型库房,如F1—4中的F4和F6—9中的F7都是。说明这种家庭已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因而才有自己单独的储备。这种情况同新石器时代也是大不相同的。
象大河村那种分间房屋并不是个别的现象。例如河南荥阳点军台的F1就是一所双套间的房屋③。唐河寨茨岗有双套间房屋,镇平赵湾有三套间房屋,南阳黄山有双套间和六开间的房屋,浙川黄栋树有双套间和三套间的房屋,湖北均县朱家台和郧县青龙泉都有双间房屋。这些分间房子都属于仰韶文化后期或屈家岭文化,即铜石并用时代早期。可见这时家庭形态的变化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形成为一种鲜明的时代特征。
但我们在分析分间房屋普遍出现的社会意义时,还应注意一个事实,就是这些分间房屋往往是同单间房屋同时存在的,分间房屋并没有完全取代单间房屋,有的地方甚至单间房屋还是主要的建筑形式。这种单间房屋有些可能为新分离的小家庭所建造,有些则可能同几所房子一起属于一个家庭。还有个别的大房子。如大河村15号房子南北13,东西9.4米,面积达120平方米以上。惜较残破,又因其上为F14所叠压而未完全清理,详情不明。不过在普遍存在小房子和分间房子的情况下,这样大的单间房子显得很突出,当不是一般的住房,可能是原始社会晚期常见的那种男子同盟的集体住所,或氏族的一般公共活动场所。
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个较完整的仰韶后期的村落。根据一些局部的材料只能看出房屋分布上的某些特点。多数地方喜欢把房子排成一长排,相互间挤得很紧。而且房子坏了后重建的房屋仍然保持着原来排列的位置,而不作散点分布。例如大河村的F6—9、F5、Fl0、F1—4和F16五所单间或分间房子便是依次自西而东排成一长列的;F17、18和F19、20两个双间房子也东西排列着,它们年代虽有先后,但仍维持排列的位置。点军台F1、F2、F3、F5及一座未编号的房子自东向西排成一长排,双套间和单间都排在一起。浙川黄楝树的房屋多两间和三间的,都紧密地排成一个大直角形,由于其余部分没有发掘,不知整体是否排成凹字形或四方形。这种情况,应该被认为是氏族组织性和集体观念的一种体现。家庭虽然越来越表现其独立性,但毕竟还是脆弱的,还不能离开氏族公社而存在,因而在住房布局上采取了上述的形式。
浙川下王岗的长屋
在房屋建筑中既体现家庭分化,又反映社群集体观念的典型例子当推河南浙川下王岗仰韶三期的长屋①。这房子座北朝南,通长约85米,进深6.3至8米不等。面阔29间,东头向南伸出3间,共有32间居室,如果加上门厅,总共便有49间。这是我国史前房屋遗迹中最长、分间最多的一座(图3—10)。
这座房子的正房都有门厅,因而形成十七个单元的套房。其中十二个为双间套,即两间内室带一门厅;五个为单间套,即一间内室带一门厅。东头伸出的三间没有门厅,门向也不尽一致,是单间房。
这房子发现时已有一些损坏。大致两头保存较好,中间的正房和东头的单间房破坏比较严重,所以有些房间内部的情况已不大清楚了。在保存较好的房间中,有十个房间发现有竹席的痕迹,其中包括双套间房、单套间房和单问房。铺竹席的地方应为睡卧之用,可见这三类房间都是卧室。有十一个房间发现有灶,其中也包括双间套房、单间套房和单间房。由此可见每一种自成单元的房子的居民都是一个基本独立的生活单位。换句话说,这个长屋里的居民,不论是住在双套间房、单套间房还是单间房里的,都是一个在消费上基本独立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长屋中的各个房间不仅结构不同,面积也有较大的差别。例如最大的单间房有18.79平方米,最小的双间套房中两间内室面积的总和才有13.6平方米。可以设想,房间面积的大小应当与家庭人口数目相关;而房屋结构的不同则应与家庭人员构成的情况相关。单间房或单间套房的人口构成可能比较简单,而双间套房家庭中应有不便住在同一房间的成员。前者组成为对偶制的核心家庭,后者可能已发展到多偶家庭或扩大家庭。
正房门厅的设置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来避免内室过份外露,二来也可存放一些东西。门厅内绝无竹席或火灶的设置,说明它不可能做卧室或厨房。从存放东西的功能来看,它同大河村多间房中的库房的性质相近,都是家庭已有一定的独立经济的反映。当然,这种家庭经济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就生产上且不去说,单就分配上来说,也不能算是完全独立的。因为门厅地方很小,又要做过道,能放的东西有限,而长屋西头则有一个公共的仓库。这仓库现存19个柱子洞,围成直径4.36米的圆圈。既没有发现居住面、灶坑,又没有墙壁的痕迹。如果是牲畜圈栏,地面应该有类似粪便的脏土,但并没有发现这样的脏土。况且全长屋17家人共用这么一个小小的畜圈也不合情理。因此我们推测它是一种建在柱子上的粮仓。长江流域雨水较多,气候潮湿,不宜挖地窖储藏粮食,而必须设法隔潮。最好的办法便是把粮仓架起来。这种高脚式粮仓至今在南方还很流行。既然有这样一个公共的粮仓,说明当时还存在着定期分配粮食的制度。公社经济依然有它的生命力,家庭经济还处在比较脆弱的早期发展阶段。
大地湾的原始殿堂和宗教性建筑
仰韶文化后期不但有分间的住房,而且有类似殿堂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宗教性建筑。甘肃秦安大地湾便发现了多处这样的遗迹。
大地湾遗址包含两个部分。甲址在五营河岸边,是仰韶文化前期半坡类型的村落遗址;乙址在甲址以南的小山坡上,是仰韶文化后期的大型村落遗址。这个遗址以北边山坡上的901号房子为中心,向南作扇面形展开。其中又分成若干小区,每个小区中都有比较大型的房子和小房子。
901号房子是一座由前堂、后室和东西两个厢房构成的多间式大型建筑①,以前堂的建筑最为讲究(图3—11)。该室宽16米,进深8米,面积近130平方米。正门朝南,有门垛,左右有对称的两个侧门,在东西墙上还各有一门通向厢房。从正门进去,迎面有一个大火塘,直径超过两米半,残高约半米。火塘后侧有两个对称的顶梁柱,柱径约90厘米。南北墙壁上各有8根扶墙柱,柱径40—50厘米,有青石柱础。地面、火塘表面、柱子、墙壁和房顶里面均抹用料姜石烧成的灰浆,显得洁净明亮。地面做工更为考究,先是平整地面并压实,上面铺10—15厘米厚的草泥烧土块,再上面为用小石子、砂粒和人造陶质轻骨料掺灰浆做成的混凝土层,厚约15—20厘米。表面经压实磨光,呈青黑色,很象现代的水泥地面。经测试每平方厘米可抗压120公斤,强
图3—11 大地湾的原始殿堂度相当于100号水泥砂地面。
后室和两厢房都已残破,原有面积不甚清楚,但都比前堂为小,建筑质量也较差。地面是黄土硬面,墙壁也仅抹草泥土。这些房子残存面积连同前堂的面积总共约290平方米,是当时规模最大的一所房子。
房子前面还有一个约130平方米的地坪,有两排柱洞,每排六个:柱洞前有一排青石板,也是六个,与柱洞相对应。西边后排柱洞旁还有一个露天火塘。
房内出土的器物颇为特殊,其中直径46厘米的四足鼎、畚箕形陶器、平底釜等都是在一般遗址中所不见的,另有罐、盘、钵、缸等。
这房子规模宏大,质量考究,远远超过一般的居室,当是一所召开头人会议或举行盛大宗教仪式的公共建筑。其中的大火塘显然不是为一般炊事之用,而可能是燃烧宗教圣火的处所。室内出土一些不同寻常的器物也说明这房子的公共性质和特殊性质。问题是这房子应是多大范围或何种级别的公共建筑。它在大地湾乙址固然是独一无二的,而像大地湾乙址那样规模的聚落遗址在方圆多少公里也是仅见的,因此它至少是一个部落联盟的首脑驻地,那室外的柱子可能是代表各氏族部落的图腾柱,那柱边的青石板和火塘可能是准备牺牲献祭的设施。象这样的公共建筑,堪称为仰韶后期的原始殿堂!
前面说过,901号房屋南边还有许多房子,其分布呈扇形展开。并且可划分为若干小区,每小区中也有较大的房子。它们的门向朝北,旁边的小房子也是门向朝北。从背阳向阴来说是很不合理的。况且由于地形的缘故,当地冬天北风特别强劲。如果不是在社会组织或宗教信仰上有特殊的要求,恐怕是不会这样安排的。
关于这种小区中较大房子的性质,可以405号房子为例加以说明①。该房为一个大单间,东西宽13.8米,南北进深11.2米,室内面积150平方米,加上室外屋檐散水的整个基址则达270平方米。房屋的地面结构、火塘、顶梁柱和扶墙柱等的作法同901号房子的前堂都差不多,因此它也当是一所举行头人会议或宗教仪式的公共建筑,只是规格比901号房稍低一级罢了。
在400号房子以西约70米,有一座小型的建筑,宽5.82—5.94米,进深4.65—4.74米,面积仅27.5平方米。门朝北,也有门垛,进门有火塘,一对顶梁柱,周围有扶墙柱,其平面布局也与901号房子的前堂相似。只是规模小得多了。这房子的地面和墙壁也抹上灰浆,显得非常圣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火塘后面的地面上画了一幅颇大的宗教画,象是两个人在一个方形台子旁边跳舞。每人都是双腿交叉,左手摸头,右手持棍棒。台子上则放着两个牺牲。其内容可能是描绘杀牲献祭的仪式,也可能是祈求狩猎成功的巫术画。如此神圣的地面当不能让人随意践踏,而这房子的面积甚小又不足以留出足够的地方让人居住。因此这房子应是一所宗教性建筑,而不会是一般的居室②。这种专门的宗教性建筑,在仰韶文化前期是没有见过的。
墓地概况和埋葬习俗的变化
铜石并用时代早期的墓葬以大汶口文化发现为多,仰韶文化、大溪——屈家岭文化和薛家岗第三期文化等也发现了不少。
仰韶文化后期的墓地,主要见于郑州大河村、后庄王、洛阳王湾和陕县庙底沟二期等处。各地墓葬一般比较集中。成年人均为长方形土坑墓,宽仅容身,全部为单人葬。各地头向不尽一致,王湾为北偏西,大河村为南略偏西,庙底沟则基本为南向。仰卧直肢,仅个别为屈肢或俯身葬。很少见有随葬品。如庙底沟145座墓中仅两座墓各随葬一个蛋壳彩陶杯,那两个杯子很明显是屈家岭文化的风格。大河村36座墓,仅三墓随葬陶器,其中二墓分别随葬一鼎和一碗,唯一随葬两件陶器的是9号墓,死者是老年女性,随葬两件大汶口文化风格的背水壶。仰韶后期墓的随葬品如此稀少,仅有的随葬品又多系外来风格,与同时期日用器物的丰富多彩,如在大河村F1—4和F19、20中所见到那样,适成鲜明的对照。
同期婴儿多系瓮棺葬,其分布也相当密集。如大河村一个100平方米的探方中即发现有46座。葬具多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陶器而非专门制做的。如大河村60座瓮棺葬中,鼎与尖底罐扣合者一座,豆与尖底罐扣合者一座,盆与罐扣合的一座,两罐相扣的二座,单用一盆的三座,一罐的十三座,一鼎的三十八座,一缸的一座。这同仰韶前期葬具较一致(盆钵扣瓮或尖底瓶葬)的情况颇不相同。
大溪文化晚期一般为单人葬,个别有母子合葬。成人多长方形竖穴或墓坑不明,婴儿有瓮棺葬。成人葬式以仰身直肢葬为主,个别有屈肢葬和俯身葬的。随葬品有明显差别,多的一墓五十余件,少的一、二件或根本没有。随葬品中有生产工具如石斧、穿孔扁斧、锛等,生活用具如陶圈足盘、杯、瓶、碗、钵、罐等,还有玉璜、玉玦、象牙镯、绿松石坠饰等装饰品,有的墓用象牙、鱼或龟随葬。①屈家岭文化的埋葬习俗与大溪文化晚期基本相同,只是屈肢葬更少一些,也未见随葬鱼或龟的。婴儿用瓮棺葬,葬具为瓮或罐上盖以盆、钵、鼎或豆等,与仰韶后期者略同。
在长江下游的薛家岗三期文化中曾发现八十座墓葬,但因在早期文化层上,墓扩不明,骨架也全部腐朽无存,仅能据随葬器物的集中状况辨别墓葬所在。这些墓葬中随葬品一般不甚丰富,但比仰韶文化要多。其中二——四件的占60%,五——九件的占27.5%,十件以上的占12.5%,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装饰品等,多是生前使用过的实用器物。石斧和多孔石刀等常有使用痕迹,但有些画红色花果纹者似属仪队性质。陶器常以鼎、豆、壶为组合,也有用鬶、甑、盆等随葬的。玉器数量颇多,有穿孔扁斧、玉镯、玉璜、玉玦、玉琮、玉管和坠饰等。
这个时期发现墓葬最多、研究也较深入的是大汶口文化。属于这一文化的墓地,经过发掘的有山东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邹县野店、滕县岗上村、胶县三里河、潍县鲁家口、诸城呈子和前寨、安邱景芝镇、日照东海峪、临沂大范庄、莒县陵阳河和大朱村,以及江苏邱县大墩子和新沂花厅村等多处,以大汶口的发掘规模最大。
每一墓地中的墓葬都十分密集。一般均为长方形竖穴,小者仅可容身,大者可达13—17平方米以上。如大汶口十号墓长4.2,宽3.2米,六十号墓长4.65,宽2.98米:陵阳河六号墓长4.55,宽3.8米,十七号墓长4.6,宽3.23米。但这样大的墓仅见于大汶口和陵阳河,其他地方虽亦有大墓,规模却相对小一些。在大汶口和陵阳河,较大的墓均有二层台,有木椁或木棺。木椁一般由原木交叠成井字形,顶部用原木横盖,一般无底,少数底部有排列稀疏的原木。这种椁室同墓壁之间,以及椁室内均有随葬品。木棺较小,亦多用原木,有四壁及顶、盖,随葬品一般置于棺外。个别有仅用原木盖顶的。
一般为单人葬,也有少量男女合葬或成年与小孩的合葬。例如大汶口一三三座墓葬中有八座合葬,其中经过性别鉴定的四墓,三墓均为一对男女,男左女右,另一座也有一对男女,男左女右,女人右侧还有一个女孩(图3-12)。类似的情况在野店和大墩于也能见到。前寨墓地中虽没有发现合葬,但有五对时期
图3—12大汶口文化的夫妻合葬墓(泰安大汶口M35)
上栏为随葬器物,下栏自下至上:男、女、小孩。相同、年龄相若的男女墓葬紧紧相靠。所有这些情况在新石器时代前期是没有见过的,应是家庭和婚姻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的一种反映。
如前所述,这时期的农业和手工业(制石、制陶等)都有较大的发展,相应出现了专业化分工和经常性的商业交换。这些活动并不需要、甚至己没有可能全部在氏族公社规模的基础上来进行,于是家族在生产上的地位和作用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从前那种强调亲族联系的、不巩固的、没有自营经济的对偶家庭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建立新的更加巩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已成为必要,一种以父系为基础、具有相对独立经济的对偶制核心家庭产生了。在大河村、点军台、黄楝树等许多地方看到的那种不大的、分间式房屋,应是适应于这种新的家庭生活而建造的。这种房屋一下子在很大一个范围内发展起来,其原因盖在这里。
这种新的对偶家庭,夫妻二人仅有分工的不同,他们都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都有义务供养他们的子女。因此他们在经济关系和社会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当然这不是说绝对意义的平等,但至少还谈不上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和统治。大汶口文化中所有夫妻合葬或成对埋葬都没有发现男方或女方的明显优势;在单个墓的随葬品中,女性同男性一样有多有少,就是这种平等关系的证据。至于在合葬中往往是男左女右,也不应按后世出现的左尊右卑观念去看待史前社会的习俗。我们只能说当时似已形成某种制度,已不是一种随意的安排,说明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社会普遍承认的比较稳定的因素了。
以上所述当是一般情况,至于较偏远的地区,如鲁东诸城呈子和栖霞杨家圈,都还存在着多人合葬这种古老的风俗。那些地方家庭和婚姻形态的变化可能要稍晚一步。
在大汶口文化的埋葬习俗中,很明显地反映下列特点:一是家庭的分化,即家庭对氏族公社的相对独立性的加强,家庭开始从氏族中分化出来,其内容已如前述。二是劳动的分化,即生产劳动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这种分工,已不限于男女性别和年龄等级的自然分工,而且存在着社会分工。如大汶口有十座墓中随葬较多石器、骨牙器等工具,有的一墓就有六件石斧(钺)。这类墓中往往伴出砺石、骨料或牙料,墓主人当是制作石器或骨牙器的手工业者。西夏侯和大范庄的一些墓葬的随葬品主要是陶器,有的一种器物即达数十件,总数则多达一百余件,远远超过日常生活的需要,其墓主人很可能是专业的陶工。大位口有些墓随葬猪头,三里河和前寨等地有些墓随葬猪下颚骨,虽然这类墓往往较大,随葬其它器物也较多,所以有些学者绪合民族法的情况,将猪头或猪下颚骨视为财富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大汶口和西夏侯等墓地中,一些最大或东西最多的墓葬往往不用或仅用一两件猪头随葬,随葬陶器或石器甚多的墓很少用猪头或猪下颚随葬。因此用猪头或猪下颚随葬也部分反映了劳动分工,那些墓主人应比一般人饲养更多的猪。
由于劳动的社会分工,产品的交换便成为经常性的事情。在家庭已发展为相对独立并已有部分自营经济的情况下,劳动的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都会产生贫富分化,这也就是大纹口文化埋葬习俗中表现的第三个特点。
大汶口文化中贫富分化的现象,在许多墓地都表现得很明显,如大墩子一五六座墓葬中,仅八座随葬器物较多(每墓二十五件以上),最多者五十五件,多数在五件以下,有些墓一无所有。西夏侯十一座墓中,随葬器物最多的一号墓有一二四件,最少的仅二十余件。野店、前寨、三里河、陵阳河、大朱村等处也有类似的情况。而贫富差别最显著的乃是大汶口和陵阳河墓地。
在大汶口墓地的一三三座墓葬中,大约有半数墓坑仅能容身,没有葬具,随葬陶器均在五件以下,质量低劣,有的一无所有,其它器物也很少。如六十二号墓只有一枚獐牙,七十号墓是两位成年人合葬,总共只有一把石斧(钺),六十一号墓也只有一件陶鼎和一块砺石。中等人的墓葬稍大,有的有葬具,随葬器物可达十几件或几十件。少数大型墓不仅墓坑大,有木椁或木棺之类的葬具,而且随葬品极多,总数可达一、二百件,其中大多为珍贵的物品,例如十号墓埋葬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性,其墓坑长4.2,宽3.2米,坑内有由圆木构成的木椁,里面似涂朱色。椁内又挖小坑,似更有一棺或软质葬具,人架即在此小坑内(图3—13)。发掘时于人架周身发现覆盖一层约有2厘米厚的黑灰,当为衣着或裹尸布一类的遗存。死者手握獐牙,右臂佩玉镯,头拢象牙梳,额头上戴一串二十七件长方形的石片饰,颈部绕一串三十一颗管状石珠,胸前佩一串十九片松绿石饰,可谓盛装入敛。其余还有大量随葬品分别放置在椁内、椁外和中央小坑中,计有陶器八十二件(内中有十二件带盖者),石器四件,玉器二件,内中有一极精制的墨玉钺。还有象牙器五件(雕筒二、管一、片二),骨器一件(雕筒),猪头两个,猪骨十五块,鳄鱼鳞板八十四块等,如按单件计数,总共有二八九件之多。
上述物件中,猪骨可能原是带骨猪肉的遗留。鳄鱼鳞板发现时分别放置两处,当是用鳄鱼皮蒙鼓(即所谓鼍鼓)的遗留。鳄鱼皮、象牙和玉石等贵重材料当是从外地交换或掠夺得来的,玉器和象牙器还需要有专门技术的工匠兼艺术家进行加工。这类珍贵物品不但在大汶口较小的墓中没有,就是同一文化中的其它墓地的大墓中也很难得见到,于此可以想见此墓主人的富足和奢华了。
这墓随葬的陶器也不同寻常。其中单白陶器即有二十五件(另有三件器盖),包括鼎、壶、背水壶、鬶、盉、单把杯和高柄杯等,制作精致,且多成双成对,这种白陶在较小型的墓中是不见的,在别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中也是罕见的。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很少见到彩陶,即使偶有发现,质量也较差,花纹草率。而十号墓中两件彩陶背水壶则做得极为精致,先涂红色地子,再用黑自相间的线条绘成三角纹、旋涡纹、重圈纹和连珠纹等,构成一幅和谐统一的装饰图样,色彩对比也十分鲜明。黑陶更属大宗,单黑陶瓶即达三十八件。这种器物造型优美做工精细,仅见于少数大墓,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墓中是没有的。
上述情况应足以说明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已存在贫富分化。而且在个别遗址中已是非常突出的现象了。
贫富分化往往造成社会地位的分化,而社会地位的不同有时也会加深贫富分化的进程。但在某些时候,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不见得每个部很富裕,而较富裕的人也不见得每个都争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这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有些迹象表明当时已出现社会地位的分化。它是当时埋葬习俗的第四个特点。
大汶口有二十座墓葬随葬穿孔石斧,也就是石钺,约占全部墓葬的15%,这类墓一般同时随葬骨质或象牙雕筒和指环,随葬陶器、石、骨器和猪头也较多,其身份除某些石骨制作的手工业者外,多数应为武士或氏族贵族,他们同时也是较富的人。其中个别的有象牙琮、玉钺乃至鼍鼓,则当是部落乃至部落联盟的酋长。大汶口还有十一座墓出土龟甲,有的穿孔或涂朱,有的中盛砂粒,一般佩于腰下。除个别情况外,这些出龟甲的墓葬一般不出石钺、雕筒或指环。这些墓随葬东西也较多,他们是另一批富户,其身份可能是巫师,人数仅占8%强。大汶口一一七号墓埋一未成年男性,他不可能有什么战功,但却随葬了除最大的十号墓以外的另一把玉斧(钺),其余尚有骨雕筒一,象牙雕筒二,束发器一对,以及玉笋、臂环和大量陶器,看来他不仅继承了财产,也继承了氏族贵族的身份,表明世袭制也已萌芽了。
因为贫富分化和某种氏族贵族世袭制的存在,一些家族在氏族内长期处于较富裕和显贵的地位。这种情况在大汶口墓地中有所表现,如最北部的一群墓,早期便是整个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到晚期仍然如此。最南的一群墓,从早到晚都是墓坑最小、随葬器物也最贫乏的。中间一群从早到晚也不富有。但在中群和南群之间,多半还是属于南群的几座晚期墓规模较大,东西也较多,那应是一些氏族新贵,是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在陵阳河墓地,上述情况也许看得更为清楚。该处墓地已发掘大汶口文化墓葬四十五座,分为四群、第一群在遗址北部河摊上;第二群在遗址西北河滩上,距第一群约50米;第三群在遗址东北,距第一群约60米:第四群在遗址东南,距第三群约100米。其中只有第一群是大墓,其它三群都是小墓①。这些墓虽都属大汶口文化晚期,本身又还可分为早中晚三小期。在第一墓群中早期的二十四号墓长4.3,宽2.1米,东南略残。有木椁,随葬猪下颚骨二十九块,残存陶器仍有三十五件,还有石臂环、石铲、骨矛和玉坠等装饰品。中期的二十五号墓长3.4,宽1.45米,有井字形木椁。随葬猪下颚骨七块,陶器七十三件,还有石环和石管等。晚期六号墓规模最大,墓坑长4.55,宽3.8米,有井字形木椁,墓主人为一成年男性。随葬猪下颚骨二十一块,陶器一六一件,其中仅高柄杯即达九十三件。还有石钺、石壁、骨雕筒、石坠饰等。十六号墓规模也差不多,只是随葬猎下颚骨更多一些,达三十三块。从这个墓群来看,自始至终都是比较富有的,而且是越来越富。其中有的墓中有代表权力的石钺,有的墓中有刻着象形符号的大口尊,这当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家族的专属墓区。
花厅墓地
在大汶口文化的墓地中,花厅墓地比较特殊,一是出现了殉人,二是有许多良渚文化的因素或输入品。这个墓地位于江苏省新沂县西南约十八公里的花厅村北,面积初步估计约30万平方米。1952、1953、1987和1989年先后进行了四次发掘,发现墓葬近百座①。墓地分南北两区,南区年代较早,属通常所说的花厅期,所出器物完全是大汶口文化的特征,墓葬规模也都比较小。北区有的墓属花厅期,有的较晚,大约相当于大汶口文化的晚期或良渚文化的早期。这一墓区中除小墓外还有十座大型墓,它们彼此相邻,自成一片,在墓地中显得非常突出。
这些大墓一般长近5米,宽近3米,有些墓设有槨室。随葬品往往多达一百余件,包括陶器、石器、玉器、彩绘木器和整猪、整狗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墓中出土的陶器和玉器等很大部分具有良渚文化的作风,只有一部分属于大汶口文化。例如陶器中的T字形足鼎、双鼻壶、宽把带流杯、饰瓦楞纹或竹节纹的豆和圈足罐等,都是良渚文化的器物。只有背水壶、盉、个别镂孔大圈足豆和部分罐可算是大汶口文化的器物。先后出土的五百余件(组)玉器中包括有斧、钺、锛、琮、锥形器、琮形管、璜、环、珠、管、指环、耳坠等。这些玉器在良渚文化的遗址中差不多都能找到,有些玉器是良渚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所共出的,几乎没有一种是大汶口文化特有的。特别是在琮和锥形器上有近似微雕的简化神人兽面纹,从工艺到题材都是良渚文化的产物。这种题材有明显的宗教色彩,是良渚文化居民所信奉和崇拜的对象,不大可能传播到其它文化并为那里的居民所接受。因此,这些大墓的主人应属于良渚文化。
同一个墓地中一区属大汶口文化,另一区属良渚文化;或者是小墓属大汶口文化,大墓属良渚文化,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情况。花厅在大汶口文化分布的边区以内,而良渚文化的分布区则远在江南太湖周围的沪宁杭地区,距花厅达数百公里。在花厅出现良渚文化的大墓应是良渚贵族入侵和强行占据的结果。分析大墓中的殉人,这个问题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在花厅发现的十座大墓中有八座有殉人现象。其中墓二十主人为成年男性,卧于墓室正中,在他脚下的二层台上横卧两名
图3—14 花厅第20号大墓少年尸骨,紧贴少年身边葬一狗,头部葬一猪(图3—14);六十号墓的主人是30岁左右的男子,脚下也有一猪一狗,左下侧则殉葬一对中年男女和三个儿童:五十号墓的主人是25岁左右的男子,脚下殉葬两个十岁左右的儿童;三十四号墓主人骨架已朽,脚下也殉葬两个十岁左右的儿童;三十五号墓的主人为一青年,脚下殉葬一个儿童;六十一号墓的主人为一意外死亡的女性,年约20岁,左侧偏下殉葬一名少女;十六号墓主人骨架已朽,左侧偏下殉葬一名男孩;十八号墓主人为一青年,右侧偏下殉葬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幼儿。这些殉葬者在墓中放置的位置同墓主人有明显的差别,且不止一次地与猪狗同样处置,显然不是墓主人的亲属而是身份较低的人。他(她)们既同墓主人一同埋葬,当不是正常死亡后的安葬而是强迫为墓主人殉葬。在良清文化的本上发现过许多大墓,只有上海福泉山一处有殉葬的现象。假定花厅大墓的主人确属良渚文化,他们不会跑到几百公里外的大汶口文化区再把本族的人员用来殉葬,因此殉葬的人应属大汶口文化。假定大墓的主人和殉葬者都属大汶口文化那根本说不通,因为大汶口文化腹地的一些大墓中从来就没有发现殉葬的现象,他们不会偏偏到花厅来要求殉葬,而墓中的随葬品又大多属良渚文化。假定墓主人属大汶口文化而殉葬者属良渚文化也有说不通的地方,因为殉葬者多为小孩,有的甚至是婴幼儿,良渚文化的人是否会拖家带口跑到这里便是一个疑问:再说墓中主要是良渚器物,墓主人虽可作为战利品随葬,但却不应缺少代表自己身份的物品,而墓中最能代表身份的物品当推饰有神人兽面纹的琮和锥形器,特别是项饰上也有带这种纹样的小琮,所以墓主人非良渚文化莫属(图3—15)。
良渚文化的征服者把大汶口文化的居民用来殉葬,反映了这两个集团斗争的激烈。殉葬者中缺乏青壮年男性也许是因为他们多已战死或败走了,逃不走的儿童、妇女和她们的幼儿便遭到了这样的厄运。由此看来,花厅的殉葬还只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没有形成制度,也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同后来商周时代的殉葬制度是有原则区别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毕竟是贪富分化出现以后,刺激社会发生掠夺性战争的产物。敌方的俘虏既可强迫殉葬,自然也可以强迫服役,从而为奴隶制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中心聚落的形成
从前的部落是分散的,除了某种亲缘关系或临时性军事同盟之外,缺乏经常性的经济或政治性联系。现在由于专业性分工和实物交换的发展,财产日渐积累起来,刺激了掠夺性战争的发展。由于军事行动或集体防卫的需要,人们往往在关系比较密切的部落之间建立起比较长期和牢固的联盟关系。在联盟中往往有一个中心部落,它是联盟议事会的召集者和联盟篝火的保持者。它的驻地自然就会成为一系列活动和联系的中心。这种情况应能在考古遗存中反映出来。
前面谈到的甘肃秦安大地湾乙址仰韶晚期遗存中,有用原始水泥构筑的、面积达一、二百平方米的原始殿堂的圆柱大厅,厅中有燃烧圣火的巨型火塘,还有地面涂灰浆并画人物画的宗教性建筑等,这些都是左近同一时代、同一文化性质的其它遗址所不见的。那些遗址仅有一般性居室。看来大地湾在仰韶晚期应已形成为一个中心部落的驻地了。
大汶口文化则从另外的侧面反映了同样的社会现象。鲁中南和苏北的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邹县野店、滕县岗上村和邳县大墩子等处都发现过大汶口文化的许多墓葬,它们的文化特征包括埋葬习俗等都大体相同,但又存在着如下的差别:1,各处墓葬虽都有大小和随葬品多少精粗的差别,表明当时已普遍存在贫富的差别。但差别的程度互有不同,没有第二个遗址发现过象大位口十号墓随葬那样多珍贵物品的大墓,没有第二个遗址所表现的贫富差别有大汶口那样突出,当时最富的少数人仅仅集居在大汶口一个地点;2.大汶口有若干较大的墓有木椁或木棺等葬具,有些大墓中随葬着特别精致的物品,如玉钺、象牙梳、象牙雕筒、鳄鱼皮(蒙鼓用)、白陶等等,其它墓地中都没有见到,其中有些原料是外地产品,只有通过交换或掠夺的手段才能得到,有些需要高超的工艺和大量的劳动时间才能做成。特别是象西夏侯某些最富的成员也只是用一百多件陶器和少量石、骨、蚌器随葬,没有那些精致的工艺品和仪杖化的物品,可见后者是代表了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而有这种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人只是集中埋葬在大汶口。
由此可见,泰安大汶口应是鲁中南地区的某个中心部落的驻地。
在山东的东南部和江苏边境,也曾发现过许多大汶口文化的墓地,如莒县大朱村、陵阳河、诸城前寨、胶县三里河、日照东海峪和新沂花厅村等处。其中除花厅村有特殊情况已如前述外,也只有大朱村、陵阳河和前寨墓葬的贫富分化表现得较突出,只有这三个地方在大口陶尊上刻写了图画文字。这几处也好象是某种中心部落的驻地,而陵阳河乃是最主要的一个中心。
类似大地湾或大汶口那样的中心聚落在别的地方也是存在的,例如河南郑州大河村的仰韶后期遗存和湖北京山屈家岭的屈家岭文化遗存等,都是规模相当大的,只是有些中心聚落可能尚未发现,有些虽已发现,但由于发掘面积过小尚不能充分表现其已达到的发展水平。这类中心部落的驻地或中心聚落一般表现为经济比较发达,并可能是当时经济交流的比较活跃的场所;就是在文化上和军事,宗教等权力上也表现为控制一个地区的核心,从而为往后城市的起源奠定了初步的物质基础。
装饰品、工艺品、图画文字
这时期因为经济的发展和贫富的分化,一些较富的人普遍讲究装饰,尤以氏族贵族为最。这在墓葬中看得很清楚。大型墓葬中不但其它随葬品多,装饰品也特别多,质地、造型都很讲究;中等墓装饰品甚少,小墓基本上没有什么装饰品。
装饰品质地多为玉器,也有一些石器、骨器、牙器和陶器。后者主要是陶环,那大概是较穷的人用的。玉器中最普遍的是璜,在大汶口文化、仰韶文化、屈家岭文化、薛家岗三期文化和崧泽文化等遗存中都能见到。其次是手镯和指环,再次是珠、管、坠饰和玦等,形态各异。主要是装饰头部、颈部和胸部,还有腰部和手腕。有些地方用骨管和骨珠,大汶口文化的一些较大的墓中常于人骨头部置牙约发器。但是除仰韶文化外,其它地方很少发现骨笄,那大概与当地披发文身的习俗有关。
工艺品的种类有很多。有一些富有者的墓中,往往有一些做工精细的玉质、象牙和骨料制做的工艺品。例如大汶口文化中就有玲珑剔透的象牙雕筒、象牙梳等。斧钺的柄端往往套一骨筒,上面刻着轮箍形花纹,有的还镶嵌绿松石。有些玉牌饰不但穿孔,而且还刻出一些花纹(图3—16)。
图3—16大汶口文化的工艺品(泰安大汶口出土)
1.象牙梳;2—4.6.象牙雕筒;5.象牙环。
在大汶口文化的陶器中,有一些做成动物形状,如胶县三里河的犬尊、豕尊、长岛北庄的凫尊,大汶口的兽尊,还有龟形和鸟形尊等。其中有一些明显是在陶鬶的基础上改造的,有些则看不出同其它器物有什么联系。这些器物一般在头部加意塑造,形象逼真生动。其它部位则根据实际情况稍稍改变形状。它同时又是一个水器或温器,便于加热和液体的倒出。是一种艺术和实用相结合的产品。商周青铜器中的许多禽兽形牺尊,应该是承袭大汶口文化的陶牺尊发展起来的。
长江流域的大溪文化晚期到屈家岭文化以及薛家岗三期文化都有许多陶球。空心,内装若干豌豆大小的陶丸,摇之发出响声,当是儿童玩具或乐器。陶球上有许多圆形镂孔,孔与孔间常用篦点纹、锥刺纹或划纹相连,构成非常美丽的图案。个别陶球上有画彩色图案的。
屈家岭文化的纺轮中,有一种形体较薄较轻者,呈米黄色,上画各种彩纹,谓之彩陶纺轮。彩纹多用深红色,也有用黑色的。图案母题富于变化,大致有重圈纹、旋涡纹、交错平行线、爪形纹、格子纹、麻点纹、太极纹、弧形纹等。画面有的浑然一体,有的等分为二分、三分、四分或五分,十分美丽。
图画文字主要见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屈家岭文化晚期和良渚文化早期也有一些,均刻于大口陶尊上,也有刻在玉器上的。这种陶尊一般为夹砂陶,灰色或红褐色,胎壁甚厚,近底部越来越厚,表面往往饰斜篮纹。图画文字一般刻于陶尊上腹部近口处,非常醒目;个别也有刻在近底部的。大多数一器一字,个别有刻两字的。
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主要发现于山东莒县陵阳河,共十二器十四字,莒县大朱村四器四字,诸城前寨一器一字。总计有十六器(或残片)十八字①。
这些图画文字可归纳为七种。其中五种为单体字,两种有单体,又有复体(图3—17)。而不论单体、复体,在形态上又还有不少变化。现简述如下:
图3—17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莒县陵阳河出土)
A、基本图形为一圆圈下加一附带图样,因附带图样之不同又可分为三式:AI、圆圈下加一新月形,如陵阳河M7所出大口尊残片上的图形:AⅡ、圆圈下加一似新月形,唯凹边中部凸起,如陵阳河采集的一件陶尊上即有此图形;AⅢ、圆圈下似两个飘带左右飘起,如陵阳河采集的大口尊残片上的图形。
A′是A种图形的复体或繁体,一般在A种图形下加一五峰山形。亦可分为二式:A′I、为人AI下加一弧底的五峰山形或火形,如大朱村H1所出大口尊上的图形;A′Ⅱ、为AⅡ下加平底的五峰山形或火形,如陵阳河采集的大口尊上的图形,诸城前寨大口尊残器上亦有平底五峰山形,但上部图形仅剩右边半个新月,全形应与A′Ⅱ近似。
A种图形的圆圈,一般认为是日的象形,下方附加部分有的认为是火,有的认为是朝霞,故被释为灵或旦。但AⅢ的两根飘带既不象火,也不象朝霞。且三种图形判然有别,恐不能均释为某一个字。A′种图形是A的复体化。其下方图形一般被释为山,但象A′I为弧底,两边小尖斜出,完全不象山峰,似亦不能不加区别地都释为山。我们只能说A及其复体化的A′为一个有联系的图形体系,如果说是图画文字,应该是互有联系的五个字,而非一个字的五种写法。
B、为一斜置的四凹边的长方形,位置在大口陶尊的近底部,是大汶口文化图画文字中唯一不刻划在陶尊上腹近口部的。标本有三,一为陵阳河采集,二出于陵阳河十九号墓,三出自大朱村二十六号墓,三者形体完全相同。凌阳河采集的那件陶尊的上腹近口处还有一短柄臿形的图画文字。四凹边的长方形所象何物不易断定,仅知在甲骨文和全文中有类似的图形,用作人名或族名。
C、为一钺的全形,钺为长方形、穿孔,与大汶口文化所出玉锁和石钺形状相同。此图形有一柄,全长约为钺长的两倍半稍多,全形与甲骨文和金文中的钺字近似。仅陵阳河采集一件陶尊上有此字,同器另一面与此字对称的地方还有一短柄臿形的图画文字。
D、为一锛的全形,锛的刃部为偏锋,柄端套一圆形,似为骨筒。此字多释为斤,仅陵阳河采集一件。
E、为短柄臿形,臿上的圆圈可能代表铲起的土块。细分有两式:EI、柄端略宽,呈双凹形,雷上有五个圆圈。陵阳河采集一件,与B种图画文字同出一器。又大朱村采集的一件几乎全同,唯柄端已残;EⅡ、柄端略尖,全柄如圭形,臿上有七个圆圈。仅陵阳河采集一件,与C种图画文字同出一器。
F、全形似双层筒形帽,帽顶垂挂两串珠饰。李学勤先生认为是一种不加羽饰的冠,近是。仅大朱村十六号墓出土一例。
F′、应为F的复体,呈一带羽饰的冠形。冠体部分也是双层筒形,唯下筒较上筒为大,与F相反。帽筒两边有羽饰。李学勤认为此或许就是原始的皇。《礼记·王制》:“有虞氏皇而祭。”郑注:“皇,冕属,画羽饰焉。”此字有二,一出陵阳河十七号墓,另一出同地十一号墓填土,略残。
G、象一房子顶上栽一树,此或是古代的社主。《论语·八佾》:“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此种以树木为社主的风俗起源甚古,大汶口文化中有这种图形,或许表明是这种风俗的一个来源。标本见于陵阳河二十五号墓。
上述图画文字中有一些是涂朱的,如E、F各种;有些则不涂朱,如A、C等各种。凡涂朱者必先将地子抹平。有些地子抹平而未见涂朱痕迹者,究竟本来就没有涂朱,还是涂过朱以后被无意擦掉了,难以断定。
关于这些图画文字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已是文字,有的认为尚不是文字。主张已是文字的又有尚属初步发展和已属比较进步的文字之别;主张不是文字的也有程度不同。有的认为只是原始记事范畴的符号或图形体系;有的认为与后来汉字形成有很大关系,是一种原始文字,原始的象形文字、图画文字或象形符号。从现有全部资料来分析,后一种看法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首先,这些刻画的图形虽然有一些与实物十分相象,如C钺、D锛和E臿的轮廓都很逼真,但并不是一般的图画。否则就不会专选某种器物如陶大口尊,在专门的部位,用同一种刻划方法来做。况且有些图形已有相当程度的抽象化,笔道简练,所象事物难以确定,其结构又有一定的规律,成为一种互有联系的图形体系。所以它是可以记事和传递信息的符号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文字也是一种可以记事和传递信息的符号。它与非文字符号的区别,不仅是信息载荷量极大,而且是以记录语言为特征的,是语言的符号化。非文字的符号则不能担负这一职能。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已能记录和传递语言,因为我们现在所见的都是单个的图形,无法表达完整的句予,而语言是以句子为基本单位的。
任何文字的起源都应有一个过程。汉字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一字一音,但商周时期的甲骨文和金文中有不少合体字就不是一字一音。再早一些,很可能是纳西族的东巴文那样一字数音。九个点可以念成“九粒沙子”,九个椭圆圈可以读成“九个鸡蛋”,不是单有一个“九”的数目字再加表事物性质的字如沙子、鸡蛋等。事实上这种字在表达语言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经师代代相传才能念得出来。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在造字方法上似乎同东巴文更为接近,因此它应该是接近早期文字而尚非正式文字的一种图画文字。
我们在估计这种图画文字的意义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它已形成一个图形体系,其中包括多种形体不同而又互有联系的符号,应能记录较复杂的事情,其表达能力应远远超过结绳、刻槽或树叶信之类的记号系统;第二,这种图画文字不仅见于莒县陵阳河和大朱村,也见于诸城前寨,说明已有一定的流通范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南京北阴阳营二号灰坑中也曾出上一件大口尊,上腹近口部有一个F′的图形。该坑同出细颈鬶和盆等,年代正好与大汶口文化晚期和良诸文化早期相当。更有进者,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一件十九节大玉琮,上刻AⅡ图形及一斜三角纹,该琮是良渚文化的典型器物①;美国弗利尔美术馆收藏着弗利尔本人1919年在上海收购据说出自浙江的一批玉器,其中有一个玉镯上刻与大汶口文化AⅡ一样的图画文字和另一个鸟形符号:另一个玉壁上刻一鸟站立在一个阶梯状台子上,下面也刻一个AI形图画文字,只是圆圈中加云纹,新月形中加一道线。两件玉器当属良渚文化早期,即与北阴阳营二号灰坑同时。由于这几个图画文字的发现,知道大汶口文化与良渚文化有密切关系,其图画文字在那样遥远的地方也是能够认识的;第三,由于良渚文化玉器上也刻着与大汶口文化晚期一样的图画文字,可见那种图画文字不一定只刻在陶尊上,很可能还用在别的场合,比如木板或什么别的东西上。由于那些东西是有机质的,我们现在已难以发现。如果有这种情况,那也不能排除有若干图画文字在一起连用的可能;第四,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中,有一些与甲骨文和商周全文的形状和造字方法都很相近。甲骨文和金文中的许多族徽往往保留古老的形态,与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更为相近。现在我们知道类似的图画文字不但大汶口文化晚期有,良渚文化早期和屈家岭文化晚期也有。有理由相信,这些图画文字应是后来形成古汉字体系的基础。
①《江苏吴兴邱城遗址发掘简介》,《考古》1959年第9期。
①罗家角考古队:《桐乡县罗家角遗址发掘报告》,《浙江省文物考古所学刊》1981年。
①吴苏:《圩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8年第4期。
②常州市博物馆:《江苏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和试掘》,《考古》1974年第2期。
①严文明:《论中国的铜石并用时代》,《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①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4期。严文明:《从王湾看仰韶村》,《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
②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遣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3期。
①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渑池仰韶遗址1980—1981年发掘报告》,《史前研究》1985年第3期。
①与大汶口早期墓处于同一文化期的山东诸城呈子一期M7所出木炭的C14。年代,经校正为公元前3550±165年。
①山东省文物管理处等:《大汶口》,文物出版社,1974年。
②安徽省文物工作队:《潜山薛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2年第3期。
①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松滋县桂花树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6年第3期。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队:《京山屈家岭》;文物出版社,1965年。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第45—46页。
②黄其煦:《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衣耕文化中的作物》,《农业考古》1982年第 2期。
③昌潍地区艺术馆等:《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7年第4期。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岭》,文物出版社,1965年。
①丁颖:《江汉平原新石器时代红烧土中的稻谷壳考查》,《考古学报》1959年第4期。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队:《山东曲阜西夏侯遗址第一次发掘报告》, 《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
②临沂文物组:《山东临沂大范庄新石器时代墓葬的发掘》,《考古》1975年第 1期。
①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①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浙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
①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901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 年第2期。
①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秦安大地湾405号新石器时代房屋遗址》,《文 物》1983年第11期。
①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大地湾遗址仰韶晚期地画的发现》,《文物》1986年第 2期。
第二节 铜石并用时代早期 仰韶、王湾和大河村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