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 第一节 生产关系

  第四章 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 第一节 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人类生产过程中,有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有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①。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论是任何历史时期,人们在生产中都形成一种跟当时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它不仅是其它社会关系的决定因素,也是一切社会的基础。

  实现生产的过程,就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生产资料是人们从事生产所不可少的物质条件,生产者只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在历史上,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并不是可以任意的结合,这一方面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同时要借助于一定的生产的社会形式。也就是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①。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不仅是由于生产的社会形式不同,更主要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的不同,因为生产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相给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在占有生产资料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表面上看,是人对物或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通过物或自然的关系所表现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不仅决定着劳动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也决定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历史上有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是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曾经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②。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关系中各方面关系的决定因素。它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决定着交换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在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的,因而,每一种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的性质,都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历史上曾有各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变化。

  在中国悠久的原始社会,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为考古资料所证实了的。在有了甲骨文字的时候,中国历史已进入了奴隶制时代,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这个时候一直到封建社会的末期,土地等级私有制始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商周时期,生产中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全国土地名义上是属于王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实际上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一种等级所有制,“王畿”是国王直接所有的土地,诸侯、卿大夫也各有领地,他们对于这些土地都是世代相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礼记·礼运篇》中说:“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左传·昭公七年》中有:“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这些记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土地所有制的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上也发生了变比,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代替了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人类历史上有三种所有制形式,“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①他们在《共产党宣言》里也论述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②列宁也曾说:“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③。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等级所有制。自从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后,就是以等级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

  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等级所有制本身也不断地发展变化,这在本卷第一章第三节中已有所论述。在这里,还可以对封建等级所有制作两点说明。第一,土地所有制的每一个等级,既表示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也表示了一定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和政治权力在这里是分不开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④的原因。把土地所有权看作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这是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第二,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上,公与私的概念都不很严格,有的同志把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最高权力说是“国有”,另外一些同志又把“国有”跟“公有”等同起来,实际上,这所谓“国有”不是别的,只是皇权所有,仍旧是私有。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现了新的变化,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缓慢的发展。但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影响依然存在,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还能看到它的烙印。

   多种生产关系的并存

  从原始社会到现在,人类历史上已相继出现过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体。在每一个社会里,都有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这一种社会形态与其它社会形态相区别。

  在每个具体社会形态中,往往不是单一的生产关系,而大都是两种以上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这些生产关系虽然对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都各自发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关系都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决定社会的性质。其中只有在社会里占有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才决定着社会的性质、社会面貌和发展方向。其它那些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虽然对于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它对于社会性质,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是不起决定作用的。如生产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小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差不多在所有社会都存在,可是它从来也没有形成为独立的经济形态,而仅仅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形态的补充。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大都保留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残余,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形式。在封建社会后期,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奴隶制关系的残余和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存在于封建社会,但都不能改变封建社会的面貌和性质。

  商周时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者。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生命安全的保障,无偿地为奴隶主劳动。在这时期,还有从原始社会遗存下来的氏族部落,分散在各地,过着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生活。在有些氏族部落中,存在着农村公社的形式,土地归公社成员所共有,进行定期的轮耕。氏族部落的数量是相当多的。周武王伐殷,诸侯来会者八百,这其中可能就有大量的氏族首领。但氏族部落的生产关系不能代表这一历史时期的前进方向,也就不能成为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存在着多种生产关系,而封建的生产关系始终占有支配地位。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最为发展,封建的生产关系也开始得最早,发展得最为充分。由于历史传习力量的顽固性,氏族的血缘关系一直有长期深刻的影响。秦汉以来的封建关系都不免带有氏族制的烙印。地主阶级中的世家地主、门阀地主、豪族地主和农民群众的聚族而居,实际上是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结合体,是这种深刻影响的历史见证。但氏族制的历史影响只能增加封建生产关系的复杂性而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关系。秦汉时期,有大量奴婢存在。《汉书·贡禹传》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

  《盐铁论·散不足篇》说: 今县官冬畜奴婢,坐禀衣食,私作产,为奸利,力作不尽,县官失实。百姓或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邀游也。

  这里所说的奴婢,数量虽然很大,但他们不参加生产劳动,靠别人来养活,是不足用以于说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秦汉时期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在手工业中是存在的,但也只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形式。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历史的步伐总不能跟汉族地区完全一致。少数民族之间的发展也不一致,甚至在一个民族内部也有先进和后进的区别。大致上说来,在中国封建社会时代,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氏族制、奴隶制和各种形式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上无论如何不同,但都向一个共同的历史方向前进。在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杂居地区逐渐进入封建化过程。在宋元时期,广大的边区,从东北到西北,再到西南,基本上都进入了封建社会。明清时期,各民族地区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民族地方都封建化了,一直到解放前夕,有些民族地区还存在着氏族制、奴隶制的残余。

  雇佣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也很长久。根据文献记载,战国时期就已有了雇佣关系的存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有云: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

  这说的就是当时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佣工,并给一些物质上的报酬。看来这种佣工有人身自由,不是被强制劳动的。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首倡者陈涉就是一个从事农业生产的佣工,他还有一些作为佣工的伙伴。汉代著名的人物,加班超、王充、兒宽、第五伦、匡衡、桓荣、侯瑾、卫飒等人,都曾受过雇佣。他们不一定参加生产性的劳动,也看不出人身自由受到什么限制。我们设想,这种佣工制度可能是由农村公社成员间的互助活动发展而来,但还难以确定。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制度深化了,雇佣关系成为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深深地打上了封建的烙印,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劳动。例如,在官手工业中的“和雇”,唐代就有了,历宋到明,和雇的情形渐多,这时被称为“召募”。他们虽按工计酬,但他们的工作并不是自由劳动力的出售,而是在封建隶属关系下强迫充当的差役。这就是列宁所说的工役制。明中叶以后,江南一带的纺织业中的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这就开始有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从而出现了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状态。

  在新旧社会交替的时期,必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关系的并存,也必然有新的生产关系代替旧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但新的生产关系究竟在什么时候开始代替了旧的生产关系,在文献上往往难以考查。例如春秋战国时期,我们认为是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过渡时期。但封建制究竟在什么时候确立了它的支配地位,还很难说清楚。如果要说封建社会始于何年,总不免于牵强。本书只说春秋战国时期是过渡时期,可能是更为合适的提法。一八四零年至一九四九年,是中国社会变动比较激烈比较复杂的时代,新的生产关系出现。其中有买办资产阶级支配下的生产关系,有属于民族资本主义体系的生产关系,也有旧的生产关系,主要的是封建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错综复杂状况,还有待于我们作深入的分析研究。

  过去我们研究某一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经济,只重视这一历史时代的基本的生产关系,对于同时并存的生产关系,对于基本的生产关系跟其它生产关系的关系都注意得不够。我们希望能不断改变这种状况,这对于中国历史研究会有重大意义的。

   生产关系跟主产力的适应和矛盾

  人类的历史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它的发展是各种力量互相作用的结果。在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最基本的、始终起作用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者既矛盾,又统一,由这两者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就是生产方式。在这个统一体中,生产力是社会生产的内容,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的形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人类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体现一种生产方式,因之,每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都是生产方式变化和发展的结果,都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所推动的。

  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状况是生产关系形成的基本前提和物质基础,历史上任何一种生产关系都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任意选择生产关系。产生什么性质的生产关系,不是由人们主观愿望所决定,而是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说:“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①。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着不同的生产关系,这是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

  在生产方式这个矛盾统一体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最革命的因素,它处在万古长新的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在发展着。但是,任何生产力都是处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之中,因此,它的发展是受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革决定的。当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形成,它和发展着的生产力相适应,这种生产关系在一定历史时期里,便表现为相对稳定的形式,历史便得到发展,这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的过程。在历史发展中,生产方式的变革和发展,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而在发展中生产关系通常是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的支配下,生产力的发展,就要求不断的调整或变革生产关系。每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旧的生产关系不适应这种发展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便激化,只有调整与改革旧的生产关系,社会生产力才会得到发展。

  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它存在的历史根据,这个根据就是构成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是在一定生产力的水平上产生的,因而每一种生产关系所容纳的生产力,都有一定限度。在一种生产方式内,当生产力的发展受着生产关系的束缚时,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活动就成为必要的了。但在社会发展中,生产关系通常是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产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根本规律。在这个规律支配下,在历史的发展中,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就要求生产关系不断的更新。否则,社会生产力便得不到发展,人类历史也就不能前进。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的发展,就是生产方式的变化和发展,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过程。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在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体现一种生产方式,而且在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但是,在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产生后一定时期内,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基本上是适合的,这种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生产关系便处于相对稳定的过程,这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虽然也有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居于次要地位,不需要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这就是一种社会形态存在的历史根据。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产生的,因而每一种生产关系所容纳的生产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当生产力不断发展达到新的水平时,原来的生产关系便变成了不适应新生产力发展的旧关系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就激化成为主要矛盾,不改变生产关系,社会生产力就不能发展,这便是社会革命发生的根本原因。

  生产方式的发展,有量变和质变的不同。在一种生产方式中,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的要求基本上是适合的,虽然也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调整生产关系解决,而不需要生产方式的改变,这是生产方式的量变。在历史上统治阶级的改革,就是调整生产关系的过程。当生产力的发展超过生产关系所容纳的限度,不破坏旧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就不能发展时,生产方式就发生质变,新的生产方式便代替旧的生产方式,这就是历史上出现的革命的社会变革的过程。

  在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生产关系跟社会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之历史性的大起大落,曾经出现过多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时期,铁的冶炼和铁工具的使用得到不断推广。当时的铁制农具有犁、、锄、铲、镰,铁制手工业工具有斧、削、锯、锥、凿、锤、针、刀。在今山东省临淄县的战国时代冶铁遗址,广达十数万平方米。在今湖北省大冶铜县绿山的春秋战国采矿遗址,有井巷支架,相当完整,还有运输、通风、排水等设施。此外,牛耕的推广,水利的兴修,土壤的识别和改造,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更重要的是直接生产者对劳动的态度。《吕氏春秋·审分》:“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是从对劳动的态度上指明劳动力性质的变化。他们不愿意从事于“众地”的劳动,而要有自己的土地,这就反映了个体农民的特点,既不同于集体耕作的奴隶,也不同于轮耕的公社成员。所有这些生产力上的特点都不是奴隶制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由于新的生产力不断取得的优势,封建制的生产关系逐渐取代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社会生产逐渐由对抗性的矛盾转入生产力、生产关系间的基本上的适应。

  第二种形式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不断有矛盾,也不断相适应,尽管经历了很久的年代,矛盾在不断地增长,生产关系在不断地受到冲击,但新的生产力始终不能取得优势,不能以新的生产关系取代旧的生产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中,就是这种状况。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和开元之盛,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比较显著的时期。其次,明代的洪武、永乐年间,清代的康熙、乾隆年间,虽在封建社会衰老时期,但在一定程度上,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还是相适应的。秦末农民大起义、唐末农民大起义、元末农民大起义、明末农民大起义,都通过阶级斗争的形式反映了生产关系跟生产力之间矛盾的激化,但都不能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明代,有了资本主义萌芽,这代表了新的生产力,但由于封建势力的顽固性,资本主义的萌芽没有足够力量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枷锁。

  第三种形式是,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地区,带来了落后的生产关系,跟原有的生产力发生尖锐的矛盾。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调整过程,终于向封建制生产关系转化。中国历史上的北魏、契丹、女真、蒙古、满族,都有这样的历史经历。

  鸦片战争以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进入中国,跟中国封建势力结为同盟,严重地束缚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虽然带来了近代工业的生产技术,但主要的是用于加强剥削中国人民的工具。民族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虽有一些开展,但力量是相当微弱的。

  在中国历史上,生产关系跟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往往不能突出时代变革的标志,因而总是不能明确地划分历史阶段的年代。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社会是这样,从封建制过渡到近代社会也是这样。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点。

  在中国历史上,生产关系跟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往往与战争联系起来。社会矛盾激化了,发生了农民战争。农民战争发生后,往往出现了一段社会安定的时刻。这可说是中国历史上的又一特点。但战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解决要看生产关系是否已有了改变,是否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跟生产力的矛盾和适应,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问题。学者们所关心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性问题,还有其它的历史问题,都是限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联系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962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9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四卷,第44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

  ③《列宁全集》第六卷,第93页注①。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五卷,第89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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