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期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探索

  1979--1987年为外贸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如前所述,1979年春天,国务院组织7个部委的领导同志南下广州,同广东、福建两省的领导同志开会研究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问题,揭开了外贸体制改革的序幕。相继又扩大了北京、天津、上海3市的对外贸易自主权。1979年10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外贸体制改革在全国普遍展开。此后,不断探索,在总结经验中前进,直至1987年。这段时间的改革主要有:

  1、增设对外贸易口岸,下放外贸经营权,广开贸易渠道,改革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改革前,对外贸易口岸主要是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等几个港口城市,有对外贸易成交权的主要是外贸部直属的几个进出口总公司及沿海主要口岸的一些分公司,其他地区的外贸分公司主要承担收购和向口岸调拨货源的任务,没有对外成交权。经这段改革后,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都开了对外贸易口岸;各外贸总公司在地方的分公司都拥有一些三类商品的对外成交权,同时还批准一些有条件的工业部门成立一些工贸公司,组建中信、光大公司兼营对外贸易,成立了一些经营地方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对外贸易业务。到1987年底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达3000家左右。此外,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有进出口自营权。除一般贸易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贸易也蓬勃发展起来。

  2、改革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计划列名商品由3000多种缩减到112种,取消了全国的收购计划和调拨计划。

  3、建立和完善外贸宏观管理。重新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完善出口配额管理,建立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

  4、探索促进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途径。开始时,提倡外贸公司和生产单位实行“四联合、两公开”,即联合考察国际市场、联合对外谈判、;联合安排出口生产、联合办公;外贸单位向生产单位公开换汇成本,生产单位向外贸单位公开生产成本。虽然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外贸和生产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单位之间没有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甚至存在某些矛盾。外贸单位公开换汇成本怕生产单位提高收购价格,生产单位公开生产成本又怕外贸单位压低收购价,这种结合仍然是同床异梦。后来,在一些有直属企业的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实践证明,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系起来,工贸结合的问题仍未解决。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联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这样,才较好地解决了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问题。所以,工贸结合要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采取鼓励出口政策措施。外贸企业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承担出口创汇任务,而收汇全部上缴,又由国家统负盈亏,责权利分离,不利于调动出口积极性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此,改革初期,开始实行外贸减亏分成制度。后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地区差别的外汇分成制度,比如规定广东、福建两省外贸出口收汇地方可留成30%,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外贸出口收汇地方留成50%,经济特区外贸出口收汇留成100%,其他地区外贸出口收汇地方留成25%。此外,还对不同行业、出口商品的来源不同等,规定了一些留成比例。如煤炭、石油产品出口的留成要比其它商品低许多。随着出口的发展,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逐步放开一些制成品价格后,我国原实行的出口商品同内销商品一样层层征税的办法,明显削弱了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制约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1985年以后,我国采用各国通行的做法,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商品出口后退还国内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此外,与上述改革相适应,在外贸管理上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下,中央和省两级管理。

  这一系列改革,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外贸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外贸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与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在这段改革中,有些外贸改革措施因不能配套而无法实施,甚至带来了新的问题。外贸体制中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尚未解决,改革还未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些问题主要是: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财务体制基本上没有触动;经营进出口的企业基本上未按企业化进行经营管理,政企职责不分;在外贸宏观管理和微观搞活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自我约束机制,有些该实行统一政策的未能实行,助长了各类外贸企业在不平等条件下的盲目竞争;宏观管理仍以直接控制为主,没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外贸经济调节体系;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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