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气江湖是否是镜花水月?——关于道德准则的普遍价值

在贾樟柯的电影中,“义”这一概念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贾樟柯着力于使用不同方式来揭露“义”的重要性,不论是在《三峡好人》中模仿周润发用美金点烟的角色小马哥;还是在《站台》中出现的影片《喋血双雄》;乃至在《江湖儿女》中被反复提及的道义,都显示出贾樟柯对于“义”这一概念的重视和强调。

在其新片《江湖儿女》中,义气被翻译成了righteousness。这一单词的本意指在道德上正确,正当,译作义,或正义。但仔细回想《江湖儿女》中角色的所作所为,我们似乎难以将这些行为称作道德上正确。若是以法律来衡量从事黑社会活动的斌哥和巧巧,我们甚至可以将他们视作“道德败坏”。有趣的是,贾樟柯喜爱的《英雄本色》、《喋血双雄》等影片同样强调了黑社会与社会边缘人对于“义”的重视。《喋血双雄》中的经典台词:“这个江湖已经不适合我们了,我们都太念旧。”更是被视为对于逝去的旧时代和消亡的道义的一曲挽歌。针对黑社会行为与道德上正确的“义”之间的矛盾,我们或许可以提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这里的“义”翻译成righteouness是否合理;第二、“义”与其他道德准则是否可以被视作一种普遍价值?

贾樟柯《江湖儿女》剧照

“义”是道德上正当的吗?

贾樟柯导演曾在知乎上这样写道:“在《江湖儿女》这个电影里面有一个关键词叫情义。我学过一阵形意拳,教我形意拳的师傅问我们:关羽对曹操和关羽对刘备都是如何?我们不知道怎么回答,也不知道什么意思。他说关羽对刘备是有情、有义,关羽对曹操是有义、无情。那时候我才知道这种情义是可以掰开的,这就是江湖的原则。这个义更多的可能是一种做人的底线,情没有,但作为人,还有要互相遵守的一些原则、承诺,一诺千金,所谓义薄云天。最终不一定都是爱情关系、朋友亲情关系,而是一种公义、正义,这些在我成长过程中影响都非常大。”所以在电影中,巧巧为了保护斌哥,不惜犯险鸣枪;一如《喋血双雄》中的杀手朱江为了报答发哥,不惜只身涉险,去杀死他背后的主谋。当我们将“义”视作知恩图报,一诺千金时,我们不难预见义与其他道德准则冲突的情况。比如,我笃信“杀人是不道德的”这一道德准则,但是与我有恩的朋友让我去为他杀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面临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如果我不实现对朋友的承诺,那么我是言而无信;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我真的帮助了朋友去杀人,那么我就违背了“杀人是不道德的”这一原则。同样的例子也出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当克法洛斯将正义定义为有债必偿时,苏格拉底反驳道,如果有人从一位头脑健全的朋友那里拿了武器,但不久后,朋友精神失常,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把这武器偿还给这位朋友呢?据克法洛斯所说的正义,就应该归还武器。但是很明显,不能把武器归还给这位朋友,即为了精神失常的朋友,也是为了其他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如果我们将克法洛斯定义的有债必偿看作义的一种形式(言而有信),那么我们又将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为了到达义的目的,我们不得不做出道德上不正当的行为。

当人们需要使用“不正确”的手段来达到“正确”的目的时,将“义”简单地定义为道德上正当是不合适且草率的。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将“义”视作唯一的道德准则,那么我们可以基于此做出许多道德上不正当的行为,如说谎,杀人等。这与我们对于道德的定义显然不同。但有趣的是,在很多时候我们仍然将“义”视作一条重要的道德准则。那么,为什么在“义”会引起道德准则冲突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会将它视作重要的道德原则?我们又为什么会将“义”翻译成道德上正确的?

道德准则的普遍价值

古往今来,伟大的哲学家们都在寻找具有普遍价值的道德准则。伟大如康德,更是强调了他的道德准则必须放之四海而皆准(universally right)。对于康德而言,我们思考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前提之一就是将其普及到每一个人身上。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将“不能说谎”作为我们的道德准则,那么我们就需要思考所有人都不说谎的世界将会怎么样。在康德看来,这样的世界是可接受的,所以我们应该将“不能说谎”视作我们的道德准则。然而,我们可以对康德提出以下反驳:假设你生活在纳粹时期的德国,一位被追杀的犹太人藏匿在你家,这个时候盖世太保上门来打探他的下落。此时你是否应该说谎来保护犹太人,还是如同康德所说将犹太人的下落告诉盖世太保?在保护犹太人的生命与不能说谎之间,我们需要做出取舍,我们又一次遇见了不同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

同样的例子也出现在东西方的传统文化中。《圣经》中记载道:上帝呼叫亚伯拉罕,命他将爱子以撒作为牺牲献给上帝。笃信神的亚伯拉罕甘愿忍受这一残酷的天命,带着孩子和祭具到摩利亚山上去行祭。孩子不知道自己就是祭品,问父亲祭祀为何不带祭品?父子俩到了山上,亚伯拉罕作好一切准备,正欲将儿子放上祭坛动刀砍杀时,神的使者从天上呼叫他,天使说:“你不可在这童子身上下手,一点也不可害他。现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为你没有将你的儿子,就是你的独生的儿子,留下不给我。”对于将上帝的命令视为真理的人们来说,上帝的命令是绝对道德的。然而,在亚伯拉罕的故事中,上帝命令亚伯拉罕去行不义之事,道德准则之间的矛盾也直接导致了亚伯拉罕内心的激烈冲突与煎熬。

《论语》中曾记载道,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那地方有非常正直的人,爸爸偷羊,儿子就出来检举揭发。”孔子说:“我们那里正直的人与这种正直有区别,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里面。”面对孝道与公正,叶公与孔子做出不同的取舍。在孔子看来,“大义灭亲”并非唯一的道德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应该将亲情视作比公正更重要的准则。但是我们或许有理由反问:在偷羊的案子里,我们或许可以包庇亲人,但是如果亲人犯下了更加严重的罪行,我们又应该如何在相互冲突的道德准则间进行取舍呢?

我们不难发现,包括“义”在内,不同的道德准则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满足道德上适当这一条件。我们也可以想象,在某些情况下,信守承诺,知恩图报是值得赞扬的优秀品质。然而,当我们将任何一条道德准则视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时,随之而来的是该准则与其他准则之间的矛盾冲突。与此同时,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在建立道德体系时又不可避免地试图将该道德准则普遍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能遭遇到这样的道德困境,讲义气还是要公正?是要诚实还是要顾及亲情?

针对这些问题,赵汀阳教授在《论可能生活》中写道:“伦理规范系统为什么有着这些困难?假设一个规范系统由有限多个规范(a、b、c……n)所构成,我们准备把它应用于人类行为领域,这意味着这一规范系统必须能够应付人们的自由意志在追求利益和价值时所可能造成的全部行为冲突问题。我们已知这样的情况:

(1)对于自由意志来说,行为选择A和非A都是可能的;并且,无数种行为选择,A、B、C……都是可能的,同理,非A、非B、非C……也都是可能的。毫无疑问,在自由意志的可能选择中总会包含种种互相冲突的情况。这是逻辑上的行为可能性。

(2)从利益上看,利益是每一个人或者某个群体中的每一成员都企图获取的,由于利益相对于欲望来说非常有限并且永远有限,所谓“资源稀缺”,因此,即使所有人的想法一样,不存在价值观上的冲突,人们的行为冲突仍然是难免的。”

再次回到影片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斌哥、巧巧、发哥来说,遵循道义是满足他们价值且拥有最高优先级的道德准则。或许在我们旁观者看来,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不合规范,乃至不道德的。但是对于他们而言,在那一时刻、那一环境下,他们的行为可以满足他们主观上的道德要求,带给他们最大的幸福。这并非将道德描绘成主观的,或是在强调道德相对主义,对于斌哥等人而言,他们在做出决定时拥有的信息可能是不完全的,所坚持的价值观未必是日后他们认同的,但这并不妨碍他们遵循当时的道德观做出对应的行为。于此同时,或许我们无法在所有道德准则的优先级上达成共识,但是正如同我们也无法在所有科学问题上达成一致一样,仅仅因为无法达成统一而指出道德或科学并非客观存在是片面而荒谬的。对于我们所有人而言,如何在面对不同道德问题时,找到那条拥有最高优先级的道德律令将是我们永远需要直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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