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为何?政府组织的确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立法是为了在有组织的社会中建立和实行一套被大多数人承认的司法标准,还是有别的什么用处?以上均是在涉足法律和政治哲学领域时最先接触到的问题,而法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史便是回答这些问题最好的答案。
原始社会的法律
在原始社会里,法律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和平。人们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减少个人利益冲突,同时通过立法阐明社会规则,从而和平地解决纷争。这与现代法律精神相似,都是把法律视作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则是维护正义及维持社会安定。只是原始社会的律法更侧重于惩罚,务求要使过错方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当代法律则更侧重于保护和补偿,并致力于赋予每个人应有的权利。
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法律
随着希腊哲学与罗马帝国的兴起,原始社会有关法律的粗糙概念很快便被学者和统治者们修正和补全。他们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现状,换句话说法律就像一把个人利益的保护伞,从根本上防止--而非仅仅是缓解,人与人之间矛盾和冲突的产生。这样的观点在希腊的政治哲学理论中被多次提及,例如柏拉图在描述“理想国”时说,国家将每个人分配到与他最相配的阶级上,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使之满意安定,从而实现社会完美的和谐与统一。同样的理念也可以在圣?保罗著名的布道书信里看到,《以弗所书》第五章第22节以及第六章第1至5节正是保罗对信徒们的告诫,呼吁他们坚守各自的阶级,履行各自的职责。罗马的律师们将这种政治哲学观念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查士丁尼编纂了《民法大全》,使之成为罗马法最重要组成部分,并告诉他的臣民,法律存在的目的有三个:一、让人过上体面的生活;二、让人免于恶意的伤害;三、让人获取他应得的东西。简而言之,国家和法律都是用来实现社会和谐的手段。以至怎样才算是体面的生活,如何才能不被损害,应得的东西包括什么等问题则由其他政府组织处理。
宗教改革前后的法律
罗马帝国垮台后,日耳曼的侵略者们想再次启用原始社会专横的法律规定,以惩罚和报复为手段维持社会的稳定。然而在中世纪由于《民法大全》和罗马法不可言喻的权威,原始的法律规则也逐渐让路给更为完善的法律秩序,并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方式。此外,从13世纪起,哲学家越来越倾向于以理性维护权威,这为17世纪新思想的兴起做好了准备。此时,历史上发生了两件重要的事,使法律和政治哲学不得不在根本上进行改革。首先,宗教改革让法律和政治哲学摆脱神学和教会的控制--这得益于16世纪新教法学神学家的努力;其次,民族主义运动打破了中世纪教会和国家政体的垄断和统一。而在罗马法精神被德国人否定后,建立一套更能体现公正公平和理性包容的新的法律基础成为了迫切需求。
理性和自然权利
在17和18世纪理性成为了衡量所有社会职责的标准。17世纪的法律和政治哲学家普遍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他们讨厌专横的权威,却愿意接受处处体现人文理性的罗马法,因为它不旨在惩罚而在赋予,不旨在控制而在尊重--尊重人的个性与权利同时表达身为人类的理性,而这正是正义所代表的两个基本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又会遇到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一、 什么是个性?它是如何使人与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二、什么是人的权利?问题的答案可以在关于人的本质研究和自然权利理论中找到,同时也能在社会、国家和法律中找到对应的证明。由此可见,正义是个人自我主张的最大体现,国家和法律的用处即是保护个人能在适当的框架下自由行事的权利。纯粹的个人主义正义理论在18世纪《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签署时达到顶峰,即法律应以最低程度的限制,允许个人实现自我主张的最高权利。
然而,这个理论在18世纪末被伊曼努尔?康德推翻了。康德的理论在接下来的100年受到了19世纪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影响,逐渐成熟和完善,并且从本世纪中叶开始成为了欧洲和美国的法律基础。
19世纪的法学家政治哲学家们一致认为,建立法律秩序、组织政府机构和立法都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个人的自由,历史学家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发现了这个“秘密”,法学家在进行哲学思考时将自由意志定义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从中推导出法律应该遵循的适合理性社会的制度。于是部分功利型立法者直接把个人自由当成个人幸福,并以此为立法的目标。约翰?穆勒的《论自由》是描述19世纪抽象自由观的经典著作,他的观点与我们现代社会立法的态度相比更为温和理性,主要希望通过限制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形成一种压力,从而弱化人们在部分场合下的行动力,其核心与我们如今接触到的法律体系基本相似。
当代社会观点
如今的社会哲学学派让我们看到了全新的法律概念:不再把自我主张视为个人的最高权利,反而将之视为人类的众多愿望中的之一,并将实现人类包括自我主张在内的各种愿望作为制定法律的核心。因此,当下的法律和政治在考虑利益问题时,总会希望以最小的代价换取对个人利益、自我主张、公共福利以及公共主张最大的保障。而这样的想法无论是从个人还是公共角度出发,都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可见,19世纪法律的普及化和细节化并不会影响个人利益,相反由于社会利益的主体是个人的道德及社会生活,个人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利益相同,而这也是个人利益会受到保护的主要原因。当个人愿望与他所在的大环境需要相左时,当有限的世界无法满足每个个体无限的欲求时,政府便只能采取家长式的管理方法以权衡各方。只是上个世纪的思想家显然不接受这样的托辞,尽管当代世界对法律和国家的定义已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约翰-穆勒的《论自由》在很多方面依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就像在17世纪,欧洲各国过分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的道德及社会生活,不尊重个体在《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里的自我主张,这是很危险的。国家利益的无限扩大让政府从一种统治手段变成一个用来控制人民的机器,并最终破坏正当的法律秩序。因此,在稳定社会大局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认真倾听个体的自我主张,并让他有机会行使上帝赋予的理性和权利。我们必须谨记,国家利益的基础是个人的道德和社会生活,即自由意志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