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巴县妇女档案”作为“洗冤录”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庆地区妇女的生存状态。
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城,四川总督行辕。一个妇人凄厉的喊冤声撕破冬日肃杀的空气。新任川督蒋攸铦急命人出外查看。不多时,一纸诉状摆到了他的案头。在外喊冤的女子名为周何氏,她状告巴县知县刘德铨刑讯逼供,害死了她丈夫周光鼎。蒋攸铦初到川省,对此地官场不甚了解。但凭着多年为官的直觉,他知道此事并不简单。于是在蒋攸铦的推动下,这个案子开始重新调查、重新审理。
关于此案的文字记录语焉不详、支离破碎、漏洞百出。年仅22岁的平民女子周何氏似乎一直在和一群“看不见的敌人”打着一场“必输的战争”。本文会讨论这个案件的过程、细节,但目的不在于推理案件的真相。因为所谓“真相”,早已被涂抹得面目全非。我们能做的,只是复现那些疑点、谎言和当事人的反常行为,从而去理解一位清代重庆的草根女性,如何面对周遭世界极端的“恶”。
祸之所起
嘉庆二十二年四月,距离归州船户周光鼎的死亡,还有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周光鼎沉浸在对未来的期待之中。他建造的一艘柏木大帆船即将完工,这艘船能承载80-120吨的客货,今后的生意自然会更加兴隆。就在此时,一位名叫胡启昌的商人找到了周光鼎。胡启昌在重庆城中经营着一家“启昌商号”,该商号在湖北汉口设有分号。因为胡启昌和周光鼎都是湖北人,周光鼎曾经帮胡启昌运过货,所以两人也算老相识。
这一次胡启昌托运的是269石大米。“石”是清代的重量单位,清廷规定“白粮以一百六十斤为一石”,而四川的“石”又比别的地方更大。所以269石大米,差不多相当于今天的70吨,确实是一笔不小的生意。然而周光鼎的船还没造好,这一趟活儿他没法跑。于是,他向胡启昌介绍了另一名归州船户——张正举。张正举和胡启昌谈妥运输细节后,由周光鼎见证,签署了运载合同。在张正举的船出发前,胡启昌预付了256两白银作为运费。
四月中下旬,张正举的船载着启昌商号的米顺长江下行,向汉口驶去。然而五月十六日,船还未到汉口,张正举却被抓了。原来张正举根本没有老老实实地跑这一单生意。经过归州、沙市等地时,他陆陆续续地把启昌号的米卖掉了。最后他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把自己的船凿沉了,跑到启昌商号汉口分号,谎称船只在途中失事,货物被江水冲走了。
启昌汉口分号的掌柜蔡登瀛是一个精明人,他发现张正举随身携带的胡启昌信件,根本没有一点被水打湿的痕迹。于是他满腹狐疑地随张正举去察看“沉船”现场。货物当然是没有了,但根本不是被水流意外冲走的样子。所以,他当下就把张正举扭送到了毗邻汉口的江夏县衙。至此,一桩普通的水上货运交易,演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
在江夏县衙,张正举对盗卖货物一事供认不讳。在重庆这边,周光鼎作为这桩交易的介绍人,在嘉庆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被巴县知县刘德铨传讯。自那天以后,周光鼎就再也没有走出巴县县衙。直到十月十三日,周何氏在县城郊外的荒山上看到了他遍体鳞伤、被随意丢弃的尸体。
短短的六个月间,一个意气风发、正准备大干一场的殷实船主,变成了一个暴尸荒野的死人。这变故来得太突然,疑点太多,周何氏想不明白,也无法接受。
在劫难逃
其实从周光鼎走进巴县衙门那一刻,他的命运就几乎已经注定了。
按理说,周光鼎没有动机和条件去盗卖启昌号的货物。毕竟运货的船不是他的,而且他常年在重庆城做生意,有家室,有产业,还正在计划扩大经营规模。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否则他不可能用那么拙劣的手段,去侵吞老主顾的货物。而张正举却是能干出这种事的人。他也是归州船户,但父母妻儿都在家乡,只有他一个人在重庆跑船。在清代的重庆,这类漂泊无根的船户很多。他们常年在水上混得如鱼一般机敏油滑,坑蒙拐骗、打杀偷抢什么都干,他们和“水匪”是无限接近的。他们的行为有固定的套路,比如:
“溜子船“,即假抢客人、巡河差役,设局骗人钱财。骗不了就抢,对方若是反抗,干脆杀人灭口;“钻舱”,即乘大船夜里休息的时候,偷偷溜进船舱,偷窃财物;“桡头”,即招募一帮无赖,一拨假抢船夫,另一拨假扮船夫的债主。当船开到中途的时候,“债主”登船向“船夫”要债,不给钱就不让开船,于是船老大就忽悠客人帮“船夫”还债;“放飞”,即船开到半路上,船夫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卷走工钱和客人的钱财,集体跑路;“放炮”,即先偷走客人的钱财、货物,然后趁船行到险滩的时候,故意把船凿沉,做成一个死无对证的局。
张正举盗卖启昌号货物,又伪装成沉船事故,就是典型的“放炮”行为。既然张正举的不法行为那么常见,启昌商号的人和审案的官员,肯定一眼就识破了他的鬼话。可是为什么被刑讯致死的,不是张正举而是周光鼎呢?
在这个案子的卷宗中,反复出现几个数字:启昌号托运粮食296石;胡启昌预付运费银256两,周光鼎的新船价值银800两。不妨去查一下嘉庆二十二年湖北的米价,得到的近似数据是,每石1.9两。那么296石米,市价就是562.4两。将米的价值和运费的数额加起来:562.4+256=818.4(两)——启昌号的所有损失,恰好是周光鼎新船的价值。也就是说,胡启昌的诉讼目标非常明确,他就是要拿到周光鼎的船,来抵偿启昌号的损失。
在知县刘德铨看来:一方面,周光鼎不愿用自己的新船为张正举背锅;另一方面,启昌号又不肯善罢干休。要结束双方僵持,尽快结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折磨周光鼎,逼他吐出钱来。所以周光鼎成了张正举的替罪羔羊。但刘德铨那么急切地帮启昌商号索赔,这不太正常。因为在许多类似的案件中,知县根本就懒得管这样的事情。比如嘉庆十年,蓬溪商人王元清等就说,他们的一批货物已经被盗卖了五年,到巴县衙门告了好几次状,但是从来没有得到赔偿。
所以还得再把案情细节梳理一遍。这一梳理,另一个故事便浮现出来。
在胡启昌的口供中,有这样一个细节:
小的去银一千三百两余两,买米二百六十九石……送汉口交蔡登瀛发卖。
首先是米的流向。清代前期,人少地多、经济复苏的四川的确是一个“大粮仓”,长江中下游好几个省,都依靠四川接济粮食。据统计,雍乾时期每年运销到长江中下游的粮食大约有100-300万石。这些米大多是从重庆上船,经长江运抵汉口分销。但到了嘉庆年间,随着四川人口的增加,粮食也不太够了,所以川米外运就渐渐停止了。因此之故,嘉庆二十二年启昌商号从重庆运米到汉口,就显得有点怪。
而更奇怪的,是米的价格。如果269石米在重庆的收购价是银1300两,那么每石米的价格就是4.83两。可是在嘉庆年间,即便是全国米价最高的江南地区,也不过每石2-3两。重庆的米价怎么可能达到每石4.83两?而且当时湖北的米价不过每石1.9两,这每石4.83两的米拿到汉口去卖,胡启昌岂不是要赔得底裤都没了?
所以胡启昌肯定在撒谎。他为什么撒谎呢?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托运的货物并不是米,至少并不全是米,还夹带着别的东西。有可能是某种价格昂贵的走私品。因为走私是犯法的,所以胡启昌只能说运的是米。
而更有可能的情况,船上运的是刘德铨的私人财物。因为清代许多官员都是异地为官,常常需要托运财物,有时他们会找熟悉的商人代办。刘德铨和胡启昌恰好都是湖北黄陂人,所以胡启昌完全可能以运米为名,帮刘德铨运送财物。而刘德铨对这个案件过分“上心”,似乎也只能用丢失了私人财物来解释。张正举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货不对版”的猫腻,才索性“黑吃黑”,把一船货都卖了。刘德铨和胡启昌吃了个哑巴亏,既不能明说船上装的是什么,也不能过分为难手里抓着把柄的张正举,只能铆足了劲儿去逼迫周光鼎。
除了逼周光鼎赔钱,刘德铨还极力阻止周光鼎和张正举见面。其实本案一开始,湖北江夏县就要求将周光鼎解赴江夏接受审问。因为案子发生在江夏县,周光鼎也是湖北人,这个要求自然是合理的。但刘德铨却一拖再拖,致使四个月后周光鼎惨死在巴县大牢。周何氏在诉状中也曾愤怒地质问:
江夏县关文来巴,应解往江夏县与张正举质审,虚实自明,何得用飞刑立毙?
基于前面两个版本的故事,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因为一旦周光鼎和张正举当面对质,许多精心掩盖的真相就会暴露,刘德铨和胡启昌不仅得不到赔偿,还可能吃官司。所以周光鼎无论如何不能放走。但是刘胡二人万万没想到,周光鼎居然熬不住拷打,死在了监狱里。
以上,我们梳理出发生在本案主要人物之间的两层故事。表层的故事简单清晰,深层的故事暗黑隐晦。不论我们哪一个版本更接近真实,都说明:从周光鼎被传讯至巴县县衙那一刻,他就走进了刘德铨、胡启昌、张正举共同编织的阴谋,这个阴谋是他无力挣脱的。
本文主要人物关系示意图 杨玥希制图
无需法律的秩序?
在《大清律例》卷十五《户律·市廛》部分,有对于水上运输、船户经营的明确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私充牙行埠头律文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或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私充牙行埠头第五条例文
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距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查拿,照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在清朝的法典中,“律”是基本法,是恒平的、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形式;“例”则是针对现实问题制订的,解释性的、变通性的、补充性的规定。上面的一条律文、一条例文,一共讲了三件事:
1、清廷要求各处水路码头必须设置埠头(或称船行),作为水上客货运输的中介,在船户与客户之间介绍生意。
2、开设埠头(船行)必须拿到官府给的执照,有资产作为担保,接受国家统一管理,私自开设是犯法的。
3、埠头(船行)的一项主要职责,是保障客货运输的安全。
也就是说,清朝的立法者已经充分地意识到,水上运输非常容易出事,所以设置专门的机构(埠头、船行)进行管理。这些机构必须有信用担保、事故赔偿的资质。
下图就是同治九年(1870),湖南湘潭船行开出的一份船运契约,其中就写明:由云祥船行为船户的信用做担保,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被损坏、丢失,船户要按照本地市价给客户赔偿。
同治九年湘潭船行契约,图片摘自陈瑶著《江河行地:近代长江中游的船民与木帆船航运业》
总之,清代虽然没有商业保险,但官方设置船行的埠头,就是部分地承担了现代保险公司的职能,确保出了事故有人负责。
据地方志记载,在清代前期,重庆本来设有船行埠头。但是乾隆十六年时,巴县知县以船行埠头“把持滋累、招摇撞骗”为理由,硬是给取缔了。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发生的嘉庆二十二年,重庆这个长江上游最大的码头城市,已经有66年没有合法的船运管理机构。乾隆《巴县志》说,裁撤船行是:
所以顺舆情知其弊而严行察禁者,所以除商累不惟其法惟其人。
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顺应民意,人性化治理,效果不好的制度和机构,哪怕是法律规定也要坚决给它精简掉。
这话说得漂亮,逻辑却完全不通:如果乾隆十六年以前的重庆船行、埠头,曾经有过“把持滋累、招摇撞骗” 的黑历史,那其实有两种可能:一是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不合理,《大清律例》关于船行、埠头的规定从根子上就错了;二是地方官府对船行、埠头监管不到位,让他们失去约束、为所欲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全中国的船行、埠头都必然是名存实亡,近乎瘫痪。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当时中国其他地方的船行、埠头虽然问题也不少,却大多还在发挥作用。那么就只剩下第二种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其实是地方官府的责任,是地方官府与船行、埠头之间的监管、协作出了问题。换句话说,乾隆年间重庆裁撤船行、埠头,根本就是在治理失败的情况下,摆烂、甩锅的行为。
那这些可怜的“背锅侠”又是谁呢?有时候是财货受损的客商,在一些案子中,事故都发生了好几年,他们也得不到赔偿。有时则是周光鼎这样的大船主。因为他们在重庆经营多年,有些甚至是家族世代经营,所以他们在同行、在客户中有信用、有人脉。在没有船行、埠头的情况下,客商要雇船,中小船主要揽生意,都得靠他们居间介绍,所以他们又被称为“主户”。而胡启昌通过周光鼎雇张正举的船,就是“主户”在船行、埠头被取缔、地方官府又不作为的情况下,自觉承担责任的“背锅”行为。然而“背锅”是危险的。因为按照《大清律例》规定,无官府许可,私自介绍船运业务,那叫“私充埠头”,是犯法的。所以嘉庆年间重庆船运业,几乎是一种“全员违法”的状态。给人介绍生意的大船主,肯定是“私充埠头”。就连被介绍生意的中小船主,也是缺乏监管,乌合之众,就像今天的“黑车”一样。所以,这是一种系统性的崩坏。
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是祈求老天保佑不要出事。一旦出了事,官府想抓谁就抓谁。尤其是当客商强势的时候,倒霉的就是像周光鼎这样的“主户”,因为他们一方面有担保责任,另一方面有资产,赔得起。当然了,当时的重庆城有了船帮,即船户结成的同业组织。但是嘉庆年间的重庆船帮,最主要的职能还是组织船户为官府提供运输服务(办差),不怎么介入个体经营者的零散业务。
也就是说,嘉庆年间的重庆航运业表面上看起来热闹兴旺,实质上却是用个体经营者的身家性命,来对冲长江航运的巨大风险。大多数时候没有制度救济,是一个异常残酷的行业。很不幸的,周光鼎就在制度和法律的空洞边缘,一脚踩空了。
人命何价?
就算周光鼎遇人不淑,就算当时重庆航运业制度环境很糟糕,他还是有活命的希望,那就是贿赂。周何氏在上呈四川总督的诉状中,就提到这个案子的司法黑幕:
启昌等知氏夫在巴造大舡一只,值银八百余金。启昌等串通差头叶荣等,门丁吴八陈九,官子刘道南,贿嘱刘主将舡封号拘靠河下可查,贪嚼勒卖舡只,获银鲸吞。
也就是说,在周光鼎被传讯之前,原告胡启昌就串通了巴县衙门中的一批人,合伙把周光鼎往死里整。至于怎么串通的,大概率是通过贿赂。
周何氏所说的“差头”,就是差役的头目。“差役”是办理衙署内部杂务和行政外勤事务的人员。清代巴县衙门的差役主要有粮役、盐役、捕役、皂役、民壮几类。周何氏告的“差头叶荣”,大概是一名捕役。“门丁”是给衙门看大门的人,又称“门子”,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差役。因为他们的工作包含安全保卫、信息传递、机要收发等职责,所以通常是精明圆滑、在衙门中颇有能量的人。“官子刘道南“,自然是巴县知县刘德铨的儿子。
在清代的司法档案中,一旦出现这三类人,通常都伴随着某种“有罪推定”。衙内、“官二代”胡作非为、花式坑爹,从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也让我们见识了一个门子如何向知府面授机宜、干预司法;而负责跑腿办事的差役,更是有一万种制造冤狱的手段。每当有案子告到衙门,他们就会去摸原被告的底细。如果原被告是家境尚可之人,那么一整套的敲诈勒索程序就启动了:
首先,差役拿着衙门的差票上门传唤原被告。当事人要向他们付车马钱、鞋脚钱、送牌费,甚至还要置办酒席宴请他们,否则就是锁链加身,或者直接告你藐视官长、妨碍执法;即使原被告小心打点一番,老实接受传唤,也未必能马上到达县衙,而是被差役们关押在如牲口棚一样的私设监所。这时,要想讨点吃喝、少受虐待,那就必须给钱;要想案子早点过堂,结束这种非人的羁押,那就更要给钱。否则关你一年半载没说的。
等到案子开始过堂审讯了,差役们敲诈勒索的理由就更多了。抄录诉状要给钱,提堂审讯要给钱,用刑轻重要给钱,增删口供要给钱,关押监牢要给钱,家人送饭要给钱……否则任何一个环节刁难一下,当事人就完全吃不消。案子审毕结案,当事人还要向差役支付辛苦钱、酬谢钱、和息费等等,否则可能拿不到结案文书,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不少学者认为:清代州县的胥吏、差役其实是非常欢迎老百姓打官司的。因为只要有人打官司,他们就能编织一个长长的“腐败产业链”。这个产业链养活着多少人呢?据说道光初年,巴县的胥吏和差役总数,达到了恐怖的7000人。在这之中,只有几十人是有编制的“正式工”,其余都是靠贪腐陋规赚钱的“临时工”。正因为如此,清代人管州县衙门叫“活地狱”。而这“活地狱”里的“活阎王”,常常是那些“临时工”身份的胥吏、差役。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清代的胥吏、差役并没有那么坏。比如白德瑞(Bradley W. Reed)在《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和差役》一书中提出:清代巴县的书吏和 差役,创造了一套相当精细、具有合理性惯例、规矩与程序。这些规则不符合国家法律,却约束着他们的行为,令他们基本正常地工作,形成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informal legitimacy)。
说回周光鼎的案子,怎么看都像是一桩刻意制造的冤案。
首先,官府的响应太迅速了。前文讲到,像这样普通的船运纠纷,官府通常是会拖延的,拖个三年五载也是常事。而这个案子,张正举五月十六日在湖北江夏县被抓,周光鼎六月十七日就被抓进巴县大牢,没有一点耽搁。这样的高效率,完全不像这个衙门的一惯风格。
其次,用刑太重了。周何氏在诉状中说,周光鼎被抓后,一直被严刑逼供,死前还被上了足以致命的刑:
去十月十三,复提氏夫堂讯,责嘴四十,跪链採杠……氏夫身列庠生,飞刑难受,当即立毙。
所谓“跪链”,就是让犯人光腿跪在粗大的铁链上,以膝盖对抗铁链的硬度;而“踩杠”则是将犯人的双手双脚用木杠压住,行刑者用力在上面踩踏,直到将犯人踩死。
跪链
按《大清律例》,州县衙门只能实施笞刑和杖刑,即用小竹片或大竹板抽打犯人。使用过于严酷的刑罚,致使犯人残疾或死亡,主审官员是要受处分的。而且周光鼎是拥有“武生”功名的人,本来就有免于受刑的特权。但即便这样,他还是被活活折磨死了。
再次,这一阶段的所有的案卷记录都消失了。这一点在后文还要详细讲述,这里暂不多说。但这也可以证明,关于周光鼎之死,有许多不可言说、必须抹去的事实。究竟是谁要这样逼迫周光鼎呢?最有可能的就是本案的原告胡启昌。经手这个案子的人,之所以会照他的意愿办事,显然是受了他的打点。周何氏的诉状中也是这么说。
那么周光鼎可以贿赂吗?当然可以。在周光鼎入狱后,他肯定考虑过这种可能性。甚至在某些诉讼环节,他都已经拿出钱来打点了胥吏、官差。但是到后来,他应该是放弃了。因为要参与这场贿赂竞争,必然涉及一个艰难的权衡:如果拿钱,有可能买回一条命,但前提是要比对方拿得多。可是自己的财力真的能抗衡开商号的胡启昌吗?如果不拿钱,命可能会丢掉,但至少能为家人保全一些财产。周光鼎一定是反复思量,最后做了后一种选择。所以在人生的最后两天,他突然翻供,做出一副不合作的态度,随即受刑而死。所以周光鼎的死,或许也是一种主动退出,是他选择了赴死。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一书中,提出了“命价”的概念:
所谓“命价”说是人们生命的价格。其核心的计算是,为了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
周光鼎在死前大概也曾估算自己的命价,而且认为自己的命比不上家里的财产和那条新船。于是,他放弃了。有清一代,像周光鼎这样死于黑牢的囚犯很多。然而与同坠噩运的许多人相比,周光鼎又是幸运的。在他死后,他的妾周何氏——一位年仅22岁的女子,决定挺身而出,为他申冤。
为什么是她?
周何氏在诉状中说,周光鼎家中“弟兄六人,元配生有二子”。也就是说,归州周氏是一个挺大的家族,周光鼎至少有8位直系男性亲属。而且周氏宗族的七位男性成员,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这场官司。包括周光鼎的叔叔周道兴,兄弟周全堂、周寅堂、周仕堂,儿子周全、周现,以及不知是何关系的周维汉。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周家有这么多男人,为什么出头告状的竟然是周何氏?论家庭地位,她是近似于奴婢的妾,严格来说,根本不算这个家庭的正式成员;论社会角色,她是妇女,连独立告状的资格都没有;论年龄,她只有22岁,可能还没有周光鼎的儿子大。所以一个必须解释的问题是:为什么出头告状的人偏偏是周何氏?这是周氏宗族的诉讼策略,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妇女出头告状,的确是清代人的一种诉讼策略。清代法律对妇女告状的态度异常分裂。一方面,严格限制妇女告状,比如《大清律例》规定:妇女只有在经历谋反、叛逆、子孙不孝这样的重罪,以及自己(或家人)遭遇抢劫、杀伤等重大刑事犯罪的时候,才能出面告状。各地衙门的状纸,也要在醒目位置印上几条禁令,提醒妇女不得随意告状。比如周何氏使用的状纸上就写着:
一词内犯证不过五名,如株连牵扯妇女者不准;
一生监职员及老幼废疾妇女无抱告,不准。
也就是说,不到生死攸关、走投无路,妇女不能告状。
另一方面,在清代的成文法中,妇女又属于体恤、关照的弱势群体。妇女犯了死刑以下的罪,或者诬告了别人,是不用坐牢的,花点钱就能赎回来,称为“收赎”。就像今天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一样。这当然大大地鼓励了妇女告状,所以有学者说:
我认为当时法律上限制妇女诉讼,可实际上她们(多数是寡妇)像是对邻家诉苦那么容易到法庭告状。
于是在清朝,不管在任何一个地方,妇女告状都绝对不少。不仅如此,有些妇女还在讼战中发挥出惊人的能量。还有一些轰动一时的上访官司,也是妇女出面来打的。 比如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浙江举人杨乃武和邻居葛毕氏,被控谋杀葛毕氏丈夫。就是因为杨乃武的姐姐杨贞菊和妻子詹采凤赴京上诉,才使杨乃武与葛毕氏最终平反昭雪。
杨乃武与小白菜
周家的人可能也认为,由女人出面打这场官司,比男人出面效果更好。但问题是为什么是周何氏,而不是周光鼎的原配龚氏呢?理论上,龚氏才是这个家庭的主母,“寡妇”这个人设放在她的身上,才更加名正言顺。而且站在周何氏的立场,这官司简直是“地狱”难度。她的对手是巴县知县,是富商胡启昌,是形同地方“恶势力”的胥吏、官差,是地方制度的阴暗面;她要去说服的是重庆知府、川东道台、四川总督,甚至有可能是北京城的刑部尚书。而她一个家庭主妇,恐怕连诉状都看不懂,连怎么能见到这些大老爷都不知道——这根本就是一场必输的战争。
周何氏打这场官司是为了名吗?毕竟清代女性看重“名节”,在历代的《列女传》中,有一类就是“义女”,即以道义为重,拯救家人、热心公益的女子。然而根据量化统计,在清朝巴县的地方志中,被记录、表彰的几乎都是为夫守节、以身殉节、孝顺温驯的女子(贞女、节女、烈女、孝女),“义女”一个也没有。也就是说,清代重庆城的女性虽然承担了各种社会角色,但本地的主流价值观却根本不承认这一点,并不鼓励女性堂堂正正地参与家族、社会事务。所以就算周何氏打赢了这场官司,她也绝不可能像民国时期的施剑翘那样,成为众人仰慕的义女、侠女。
总之对于周何氏来说,打这场官司既不是分内之事,也没有名誉和利益可图,还担着天大的风险。那促使周何氏去做这件事的,恐怕只有两个字——“情义”。她或许是念着周光鼎对她的好,或许是被周光鼎的惨死激怒了,或许是出于对周家的责任心,她居然挡在那些比她有责任、更有资格的人身前,成为代表整个周氏家族打官司的人。
在各类史料文献中,多得是各种阴谋诡诈、机关算尽。以至于当柔软、真诚的人类情感出现于其中,人们都很难相信那是真的。但真实世界的残酷就在于,即便那是真的,当事人将受的痛苦和磨难也不会减少哪怕一分。
验尸有用吗?
嘉庆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周何氏亲眼看到了周光鼎的尸体,她第一时间就去了重庆府衙告状。重庆知府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安排专人为周光鼎验尸。周何氏上呈四川总督的诉状中,描述了此次验尸的情景:
刘主将夫尸弃至城外荒郊,委员璧山县汤主相验。仵作唱声受刑身死,汤主谕氏书写“验得好”字样。
这次验尸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由于案件涉及巴县差役,而且死因有争议,所以委托邻县知县主持检验;检验时死者家属在场,这样做虽然可能破坏现场,扰乱检验程序,但也使检验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负责验尸的技师(仵作),一边检验一边唱报检验结果;最后形成验尸报告,家属现场签字画押。这些都是在清代法医教科书——《洗冤集录》中,反复强调的验尸规范。
但在不易察觉的地方,问题还是出现了。
首先,另一位家属周全堂缺席了验尸过程。周全堂不仅是周光鼎的表兄,还是周何氏的抱告,他理应出现在验尸现场。但是验尸的时候,周全堂却被巴县知县“锁押不释”。这等于给了验尸人员当场作弊的机会。因为周何氏大概率是不识字的,她只能听仵作口头唱报验尸结果,却看不懂验尸的文字记录。所以如果周全堂不来,周何氏就等于是个“瞎子”。即便仵作可以当场唱报“受刑身死”,书吏却可以作完全不同的记录。只要稳住周何氏当场不发难,验尸程序就算顺利结束了。正是因为如此,周何氏才会在后来的诉状中控诉他们,“同寅相卫,验是详非,笔下埋冤”。但那时周光鼎的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死无对证了。
其次,即便验尸现场被做了手脚,后来这份验尸报告还是不见了。为了确保司法检验严格、规范,清廷要求各地方衙门使用刑部统一颁发的验尸表格,称为《尸格》。其中不仅有人体各部位的详细绘图,还有记录每个部位伤情的空白栏。
《巴县档案》尸格样式
在上图右边的空格中,检验人员要在相应的栏内填写伤痕的物理性状,且要分辨是“致命伤”还是“非致命伤”。这就是从技术上强制检验人员做细致的检查和描述,不能张冠李戴,不能含糊其辞。而且《洗冤集录》中说: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复。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复检。如有此类,莫若据直申。
也就是说,凡是到邻县复检尸体,大概都是死因有争议的案子。在这种情况下,验尸官不如实话实说,千万不要给自己惹麻烦。
或许正是因为如此,璧山知县还是在验尸报告中留下了一些无法回避、未经修饰,但又对巴县衙门中某些人非常不利的记录。于是这份重要的尸检报告就凭空消失了。其实就算这份报告不消失,以当时的尸检技术,也无法确定周光鼎究竟是“受刑身死”还是“因病而死”。因为在中国古代,“法医”和“医生”完全是两拨人。医生不管死人的事,仵作(近似于法医)也大多不通医理。所以那时的“检验之术”,绝大部分都是体表检验,只能检查体表伤痕,一遇到创伤和疾病共存的复杂情况,就一筹莫展了。周光鼎死后,还有一位姓刘的医生提供了一份证词,说周光鼎“患的是伤寒病症”。耐人寻味的是,周光鼎的尸检报告消失了,医生的证词却在案卷中保留了下来。所以本案的文书材料是非常明显的“选择性消失”。但即便周光鼎的尸检报告没有“消失”,它也无法推翻医生“因病而死”的证词。
总而言之,尽管有很多研究说清代的法医技术越来越规范、完善,但至少在这个案子中,尸检对破案一点用都没有。它只不过是一场表演,或是一个文牍流程。而且就算那些“文牍”,也是可以随时消失的。
来去成谜的证人
既然验尸已经不能指望,周何氏只能与胡启昌、刘德铨展开正面交锋。由于保留下来的诉讼文书七零八落,已经没办法复原这个对决的过程。但这些前言不搭后语的卷宗,却显现出一个诡异的事实:在诉讼的过程中,关键的证人就像戏台上的道具,恰到好处地“出现”,又莫名其妙地“消失”。
第一个神秘的证人,名叫周盛堂。张正举的一份口供中,是这样提到周盛堂的:
周光鼎因另有事,叫小的同他哥子周盛堂……一同驾舡下来……四月十八,舡到归州,周盛唐又挑米二十二石去了。二十七日在沙市,又凭王德行兴卖与水客李致和米三百石,又在王德兴行另卖米一百一十七石,共得价钱九百千文……周盛唐就叫小的把舡弄沉,小的见这是犯法的事,不敢动手。
仔细分析这段话,其实每一句都意图:
1、周盛堂是周光鼎的哥哥,他出现在张正举的船上,也就意味着周光鼎即使身在重庆,也可以远程操控这艘船;2、张正举的确盗卖了米,但此事周盛堂也有份;3、张正举的确凿沉了船,伪造事故现场,但那是在周盛堂的教唆下干的。
这样一来,张正举把自己的罪责推了个干净,锅全是周光鼎和周盛堂的。但在张正举刚被抓的时候,口供中没有周盛堂。嘉庆二十三年九月,也就是被审讯四个月以后,他才翻供,把一切都推给周盛堂。而周何氏上诉到四川总督衙门后,在张正举、胡启昌等人的诉状、证词中,周盛堂就消失了。后来案子了结,周何氏罢诉回家,周盛堂又出现在巴县整理的案情汇报资料(通详)中。然而在整个案子审讯、调查的一年多,周盛堂本人从来没有现身。在周家人的诉状、口供中,也一次都没有提到过周盛堂。
也就是说,“周盛堂”只出现在一方的供述中,而且只在需要的时候出现,很难相信“周盛堂”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他的出现好像就是为了把周光鼎和这个案子强行联系在一起,把周光鼎的罪责坐实。但当周何氏通过上诉不断推动这个案子的深入调查时,他就必须要“消失”,否则就穿帮了。
第二个消失的证人,是李文举。张正举的口供中,提到一位名叫“李老六”的水手,也参与了盗卖大米和伪造沉船事故:
周光鼎因另有事,叫小的同他哥子周盛堂并水手归州人李老六、江夏人卻佳胧一同驾舡下来……五月十四日到沔阳毛埠地方,就叫李老六把舡底板撬开,流至石头关江心沉了。
在六月中旬周光鼎被捕后,有一个名叫“李文举”的人也被关进了巴县大牢,据说他就是“李老六”。其实这个“李文举”肯定不是“李老六”。因为当时从汉口附近到重庆,水路大概要走40天。所以如果”李老六”五月中旬真的在沔阳,六月中旬他不可能出现在重庆。再说,如果“李老六”真的参与了作案,他又怎么会回到重庆去自投罗网?所以这个“李文举”大概是个“顶包”的。但据周何氏说,周光鼎被打死的时候,“李文举”就在现场“旁跪活质”。所以,就算这个假的“李老六”没法证明周光鼎有没有盗卖大米,但他是周光鼎死前最后接触的人。要调查周光鼎的真正死因,他的证词是最有分量的。但是在周光鼎死后,“李文举”就再也没有发出任何声音。甚至这个人到哪儿去了,都成了一个谜。
第三位消失的证人,名叫蔡启昌。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周何氏赴四川总督行辕告状成功,新任川督蒋攸铦发下札文,要求巴县重新调查周光鼎的死因。在这种压力之下,刘德铨只得将周何氏诉状内提到的胡启昌、差役叶荣、刘斌等人收押审问。然而就在这时,一位名叫蔡启昌的人“死”了。这个“蔡启昌”,大概就是在湖北江夏县状告张正举的“蔡登瀛”,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清代的诉讼案卷中经常乱写人名,所以把他的名字写成“蔡启昌”也不奇怪。但为什么偏偏在案件调查不断深入的关头,他就“死”了?最有可能的情况,就是见事闹大,胡启昌、刘德铨怕了。为了堵住蔡登瀛的嘴,防止他被上级衙门点名传讯,干脆让他去“死”。事实上,他有可能已经金蝉脱壳,离开了重庆。在同治四年重庆城的一场脚夫斗殴案中,一位名叫“李鸿义”的犯案脚夫,也是用诈死的方式逃离了重庆城。
第四位消失的证人,是刘道南。刘道南是巴县知县刘德铨的儿子,在周何氏的诉状中,严厉地指控他是勒索、迫害周光鼎的主谋。但是在后来的调查过程中,刘道南从来没有出现。
总之,随着周何氏的上诉,随着上级长官越来越关注这个案子,本案的证人(甚至是被告)就离奇地“出现”,离奇地“消失”。有的是从文书档案中“消失”,有的甚至可能是肉体的“消失”。
消失的案卷和摇摆的证言
清朝的衙门,遵循着一套严格、缜密的文书体制。每一件诉讼都对应着少至数件,多至数十件、上百件的案卷文书,而且这些文书都要存档备查。然而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会发现,现有这些档案文书都是从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也就是周何氏赴四川总督行辕告状的时候开始的。在那之前的所有案卷,竟然都消失了。也就是说,关于周光鼎被捕、周光鼎意外死亡、周何氏最初向重庆府、川东道上诉的所有材料,全都不见了。
为什么会不见?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在过去的200多年中,因为保管不善导致文书损坏、丢失;二是被什么人秘密地、刻意地销毁了。我相信是后一种情况。因为就在这个案子调查、审理的过程中,这批案卷就已经不见了。从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到二十三年八月,负责审问本案另一批嫌犯的湖北嘉鱼县,就先后8次向巴县发函,要求将周光鼎的审讯记录、诉讼文书抄录一份,发给他们作为办案的参考。
在上面这张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嘉鱼知县用了“幸勿稍缓、立望立望” 的催促之语,说明他已经被巴县的拖延搞得非常焦躁。
出乎意料的是,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初,也就是在被催了8个月之后,巴县知县刘德铨向嘉鱼县发了一份公函,说案卷已经在寄往嘉鱼的路上。可是嘉庆二十三年八月,嘉鱼知县再一次通过湖北巡抚向重庆府交涉,要求巴县提供周光鼎的相关案卷。即两个月过去了,嘉鱼县还是没有收到那批案卷。但是到了此时,就算湖北巡抚出面交涉也没用了,因为刘德铨已经调离了巴县。嘉庆二十三年六月那份公函,根本就是一个缓兵之计,为的就是稳住嘉鱼知县,让刘德铨顺利跑路。而且之后如果再被问起这件事,他还可以装傻,说文书半路上寄丢了之类的。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早期的案卷不仅今天的我们看不到,就连合作审案的湖北官员都没有看到。可知在这些案卷中,有一些绝不能让外人知道的秘密,必须彻底销毁。这和周光鼎被灭口、验尸报告消失、关键证人消失是一模一样的道理。
不仅如此,本案的关键口供、证词也严重地不一致。其反转的关键节点在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在那之前,张正举供称他的船是在“江夏驴溪口”沉没。在那之后,张正举突然翻供,说船是在“嘉鱼石头关”沉没。江夏县和嘉鱼县两个不同地方,中间隔着100多公里的水路。作为船户的张正举,绝不可能将两个地方搞错。所以这两份口供,至少有一份是假的。
以嘉庆二十二年九月为节点,张正举供诉的案情也发生了巨大的反转。在此之前,他承认自己是盗卖大米的主谋,周光鼎与此案没什么关联。在此之后,他坚称自己是周光鼎的干儿子,盗卖大米的事情都是周光鼎指使周盛堂干的。他还专门解释,为什么会翻供:
小的因被事主指告,周光鼎又未同来,分辨不明,怕受刑责,所以自认起意夥同李老六们盗卖的。今蒙审讯,实是周光鼎在重庆把米盗卖……
也就是说,在刚被抓的时候,他发生了暂时的失忆和头脑错乱,所以忘了供出周光鼎。一番审讯之后,他把一切都“想”起来了。满满的嫁祸栽赃、“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
再来看这个案子幸存下来的案卷,篡改的痕迹更重。请看下面这页文书:
这是这桩诉案结束以后,巴县提交给上级衙门的汇报材料的底稿。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页有一大半都被删改过。删改的内容,一是关于周光鼎的身份,删去了他获得“武生”功名的具体信息。这当然是因为“武生”有司法特权,怕过于具体的信息引起上司追查的好奇心;另外被删掉的,还有张正举船只载运的其他货物,估计也是害怕节外生枝。我们现在看到的案卷,有一部分是衙门书吏制作正式司法文书时写的草稿。这些草稿竟让我们拥有了一种“后台”视角,看到那些所谓的“事实”,是怎样被挑选、删除和涂改的。
总而言之,在这个案子中,似乎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将所有的责任、祸水往周光鼎的身上引。而所谓的“事实”,也变成了一种类似橡皮泥的东西,可以不断揉圆捏扁,按需塑造。当然了,这一切的深文周纳、刀笔之术,周何氏都是不知情,甚至无法理解的。
消失的法官
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人高度可疑,那就是巴县知县刘德铨。引发案件的一船货,极大可能与他有关;周何氏控告的几个人,每一个都与他有关;周光鼎暴毙、消失的尸检报告、消失的证人、消失的诉讼案卷、诡异变换的证词,每一项都在他的职权范围之内。所以如果这个案子有一个幕后大Boss,那一定就是刘德铨。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或许是因为他和消失的那一船货有关联。即使那一船货与他无关,周光鼎之死也使他涉嫌重大职务犯罪。《大清律例》规定:
地方文武官员,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除革职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
也就是说,法官刑讯逼供打死当事人,有可能是杀头的大罪。更何况周光鼎还是有功名的人,如果认真追究起来,他绝对死定了。所以当周何氏逐级上诉、调查越来越深入的时候,他要疯狂地转移证人、毁灭证据、藏匿文书、篡改事实。
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当周何氏的上诉进行到第7个月,重庆府、川东道、川督衙门纷纷介入此案,越来越多的嫌疑人被捕的时候,刘德铨突然消失了。据说他被调往川西的茂州(今四川茂县)。从那以后,重庆知府、川东道台开始制作各种向上汇报、向下传达的文书,大意就是此案到此为止,大家该干啥干啥去吧。为什么重庆知府、川东道台要帮刘德铨收拾烂摊子?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刘德铨安全上岸,这是千真万确的。
据《茂州志》记载,刘德铨在那年当了五年知州。直到道光三年丁忧而去。这五年中,他甚至还因为支持地方文教事业而颇有美名。
当女性来打官司
嘉庆二十三年六月,这场讼战终于迎来了结案时刻。在周何氏控告的七人中,只有差役郭荣被杖责三十,胡启昌和差役叶荣、吴八、陈九被羁押三个月后无罪获释,而刘德铨、刘道南则无声无息地消失了;周何氏领回了周光鼎的船,但周光鼎依然被认定为盗卖大米的主谋。也就是说:一方面,迫害周光鼎的一伙人吃了些苦头,嫌疑最大的幕后黑手甚至被逼走,但他们所受的惩处也不过是“罚酒三杯”;另一方面,周何氏成功拿回了周光鼎的船,但周光鼎的冤屈仍然未被洗刷。所以周何氏的诉讼很难说是成功还是失败,但作为一个22岁的平民女子,这已经是她能争取到的最好的结果。
可是在诉讼结束以后,周何氏又将面对怎样的未来呢?在今天的人看来,一个有胆识、有担当、在灾难到来时忠诚守护家庭的女子,当然值得被感恩、被记住,至少在这个家庭范围之内。但很可惜,那或许不是周何氏的人生。她最好的结局大概是回到周家,默默无闻地度过漫长的余生;而比较不好却极有 可能的结局,就是被非议、被忘记、甚至被扫地出门。不可思议吗?但清代的中国其实不乏这样的例子。
比如晚清名妓“赛金花”。在八国联军攻陷北京,两宫仓惶西逃,文武百官如丧家之犬的时候,惟独她挺身而出,与联军统帅瓦德西周旋,避免了北京城遇到更残酷的屠杀和破坏。然而危机过去之后,许多“正人君子”迫不及待地对她进行道德审判,说她“秽乱宫闱、招摇市黡,昼入歌楼,夜侍夷寝”。最后,她被赶出北京城,两度嫁人又两度被抛弃,终于在穷困潦倒中死去。
清朝人会对担当道义责任的女性有如此大的恶意?因为在清朝人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女性的理想人格只有“节烈”二字,,那些被表彰的“贞女”“节妇”和“烈女”,要么是用极端的方式禁欲,要么是用极端的方式抵抗性侵,女性的道德任务只剩下“至奇至苦”地规训自己的身体。而像花木兰、杨门女将这样有才能、有担当、光芒盖过男性的“义女”“贤女”,并不符合清朝主流的道德审美。至于为什么会如此?实在是一言难尽。
但是在清朝,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却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有机会(或不得不)走出家门、赚钱谋生、参与社会事务。有时,她们的女性身份和行动力会被有意无意地利用,比如周家利用周何氏打官司、北京城居民仰仗赛金花与八国联军斡旋。所以,她们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新女性”。然而她们所做的一切,不管是做生意、打官司、还是当妓女,都是在社会默许的范围内。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观念给她们以援助和保障。她们的能力和作为,甚至会吓到或者冒犯身边的人。所以她们一方面背负起更多、更苛刻的责任,一方面却仍然是权力匮乏的弱者。她们的能力和“义行”,反而会让她们置身于危险的境地,或招来深不见底的恶意。
所以当女性走上法庭,当女性走出家门,却不见得是女性真正的觉醒和解放,反而有可能是家庭、社会对女性更大程度的苛责与剥削。只有权利、尊严和个人幸福得到认可,女性才能堂堂正正地存在于这个世界。正如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所说:
她们是可怜人,不幸上了历史和数目的无意识的圈套,做了无主名的牺牲,可以开一个追悼大会。
我们追悼了过去的人,还要发愿:要自己和别人,都纯洁聪明勇猛向上。要除去虚伪的脸谱。要除去世上害己害人的昏迷和强暴。
我们追悼了过去的人,还要发愿:要除去人生毫无意义的苦痛。要除去制造和赏玩别人苦痛的昏迷和强暴。
我们还要发愿:要人类都受正当的幸福。
(原文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