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人妖公案”背后的明代社会想象

我不大想用“人妖公案”这个词,倒不是自己有多正经,而是因为在时下语境中,“人妖”一词会将我们引向诸如男色、“女装大佬”这类有色消费和性别猎奇的想象上去。而在古文中,“人妖”虽常有性别意味(多指阉人),但更多指向风化和道德,以及由此引起的政治破坏力。比如明清时期的地方志在形容对正统秩序造成极大扭曲和破坏的人事时,便习惯于使用“人妖物怪”一词。

桑冲案大约是明代影响最大的一桩“人妖公案”。我最早应该是在翻阅明人陆粲的笔记小说《庚巳编》时,了解到这个案子的;不过,有意识地思考这个案子,却是在这几年着力从事明代赋役黄册研究之后。这里不会过多谈论与“人妖”有关的性别或道德问题,而是透过明代中叶这桩著名的案子来理解其背后关联着的户籍、身份、流动等社会问题。

对于桑冲案,最权威的记载出现在《明宪宗实录》中。成化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477年12月26日):

山西太原府石州民桑冲伏诛。初,大同府山阴县有男子习女工,为妇人装,以诱淫良家女妇,有不从者用魇魅淫之。冲尽得其术,从而效之者七人。冲历四十余州县,淫女妇百八十余人,莫有疑其伪者。至晋州,有男子欲强淫之,始知其伪,告官械至京都察院,具狱以闻。上以其情犯丑恶,有伤风化,命凌迟于市,且令搜捕七人者,罪之。

桑冲案经过的离奇性及其对耳目人心的冲击力自不待言,但这条实录记载最引起我注意的是其中涉及到的“空间”信息。桑冲从出生地“山西太原府石州”(隆庆后改永宁州,今吕梁市离石区)出发,到大同府山阴县(今属山西省朔州市)拜师学习男扮女装之术,出师后“历四十余州县”,乔装打扮,疯狂作案,直到在北直隶真定府晋州(今河北晋州县)案发被捕,最后被钦命处死于京师。

陆粲《庚巳编》大约成书于正德、嘉靖之际,其中卷九收录一篇《人妖公案》,记述桑冲案最为详细。(作者在该文末尾处自注“右得之友人家旧抄公牍中”,来说明文章来源。通观全文,除了当中涉及桑冲以迷药、咒语侵犯秉正之妇,以及在晋州因坚拒男人侵犯而暴露身份的几个“桥段”,语多夸张、离奇,而不免糅合小说家言以耸动听闻外,《人妖公案》大体按明代公牍形式呈现案件原委,主干内容与前引宪宗实录的记述相合,当有实据。)尤其是文中有关桑冲于各地流窜作案的记录,很可以补实录之缺,而让我们更细致地了解这一案件所波及的广阔地域:

都察院以男装女魇魅行奸异常事。该直隶真定府晋州奏:犯人桑冲,供系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湾文水东都军籍李大刚侄,自幼卖与榆次县人桑茂为义男。成化元年,访得大同府山阴县已故民人谷才以男装女,随处教人女子生活,暗行奸宿,一十八年不曾事发。冲要得仿效,到大同南关住人王长家寻见谷才,投拜为师。将眉脸绞剃,分作三柳,戴上鬏髻,妆作妇人身首,就彼学会女工,描剪花样,扣绣鞋顶,合包造饭等项,相谢回家。比有本县北家山任茂、张虎,谷城县(引按:当为太谷县)张端、大马站村王大喜,文水县任昉、孙成、孙原前来见冲,学会前情。冲与各人言说:“恁们到各处人家,出入小心,若有事发,休攀出我来。”当就各散去讫……成化三年三月内冲离家,到今十年,别无生理,在外专一图奸。经历大同、平阳、太原、真定、保定、顺天、顺德、河间、济南、东昌等府,朔州、永年、太谷等共四十五府州县,及乡村镇店七十八处……似此得计十年,奸通良家女子一百八十二人,一向不曾事发。……

由此可见,桑冲主要游走于华北各处,行迹跨越了山西(太原、大同、平阳)、北直隶(真定、保定、顺天、顺德、河间)和山东(济南、东昌)三省,作案地点多达45府州县,78处乡村镇店。

要理解这个跨地域的案件,我们需要将它联系到当时编制地域社会的制度上去。根据真定府晋州方面的奏报,“犯人桑冲,供系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湾文水东都军籍李大刚侄,自幼卖与榆次县人桑茂为义男”——这一句非常紧要,隐含着重要的制度信息。确定人犯的籍贯(籍,即军民匠灶等的户籍类别;贯,即出生、居住之贯址),也就是将犯罪之人锚定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里甲组织中,是明代司法工作展开的前置条件。由于自幼就被卖给了榆次县人桑茂当义子,桑冲本人未必清楚自己的出身状况。可以推想,应该是在他落网后,晋州官府根据审讯中获取的线索,才追踪到他原初的籍贯。但是,为什么官府将桑冲的籍贯连到“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湾文水东都军籍李大刚”身上,而不是他父亲或祖父那里呢?这与明代的里甲户籍登记方式有关。

明代里甲编制的基本形式是“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甲,甲凡十人”。理论上,一个完整的里通常包含十个甲,一个甲则包含一个里长户和十个甲首户,登记在册的户主相应称为“里长”或“甲首”,一个户内男女老幼所有成员都登记在这个里长/甲首名下。这个“户”有时是一个小家庭,但更多时候却是若干家庭的组合。当这一户像李大刚一样属于军户这类在当时被严格限制分户的特殊户籍时,其户主名下登记的人口往往会多达几十个、上百个甚至更多。如明末崇祯年间浙江严州府遂安县的一本黄册抄本中,一个里长户余永盛名下登记了成丁20丁、不成丁16丁以及妇女大口19口,合计55人。在黄册中,这些人的身份都是通过与户主余永盛“本身”的关系来确定的,其中就包括“兄”“弟”“男”“侄”“孙”“侄孙”以及“妻”“弟妇”“男妇”“侄妇”等十余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出现的“侄”未必是户主的亲侄,也可以是同族中辈分相当的堂侄,或更疏远的族侄。同理,本案主犯桑冲也未必是李大刚的亲侄,而是他的籍贯被溯源到了“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湾文水东都军籍李大刚”名下。桑冲幼年被卖至榆次县,从军户登记的角度来看,属于尚未“出幼”就被卖到远方。待到案发时,李大刚的户籍内应该不会有桑冲的记录。

明代赋役黄册中的军户登记(局部)


再来看桑冲在榆次县的义父桑茂。同样的问题是,为什么官府也不将桑冲的籍贯追溯到桑茂呢?《明宪宗实录》的记载甚至忽略了桑茂的存在,直接称桑冲为“山西太原府石州民”。一个合理的原因是,桑茂那边其实也没有登记桑冲的户籍(如果桑茂本人有户籍的话)。若这一推测属实,则桑冲极有可能从来不曾在官方的黄册上登记过户籍。

将这层户籍制度的背景放进去,我们就更能理解这桩离奇的“人妖公案”。这是明代中叶,作为“无籍之徒”的桑冲通过乔装成女子,于各地务工、乞食,并伺机奸通妇女的故事。在那个里甲登记日渐废弛但里甲身份依然重要的时代,无籍之人在生活中会碰到各种障碍。他们无法置买田宅,无法进学,当然更不可能参加科举或者做官,因为这些都需要户籍证明。由于没有户籍,他们甚至不能停留在一个地方太久,迫于生计,必然走上流动、游食之路。无籍之徒是天然的流动之民。而在各地流动过程中,若能“改变”性别,“转换”成女性,他们(无籍的男性)将会获得更大的便利。因为在黄册里甲中,对妇女的登记最先经历了系统性的崩坏。到了明代中叶,社会对女性户籍身份的要求远远低于对男性的要求,这也使得外来的女性可以更少被人群疑忌、更易被社会接纳(当然流动中妇女个体面临的人身危险可能更大)。在此情势下,男扮女装就成了流动社会中的一个群体现象,甚至发展成一门师徒相承、代代相传的谋生技艺。桑冲就是先北上在大同“投师学艺”,学会了乔装本领和女红手艺,然后南下招徒授艺,学徒遍及榆次、太谷和文水等县。从世情的角度看,桑冲案中奸通之事最为耸人视听,明代官府和朝廷也把本案的重心完全放到那里;但从流民生计的角度看,这更多的是从流动中衍生而来的活动,或许并不那么重要。

在明人眼中,桑冲“立心异人,有类十恶,律无该载”,突破了律法和道德的底限。他终于被凌迟处死,“死有余辜”。这是来自有籍之人的大义审判。

不过,问题依然存在。尽管官府把桑冲的籍贯锚定在了“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湾文水东都军籍李大刚”处,但在那个“无籍而动”的社会里,作为“李大刚侄”的桑冲,作为“榆次县人桑茂”义男的桑冲,作为“大同府山阴县已故民人谷才”徒弟的桑冲,作为“历四十余州县,淫女妇百八十余人”的人犯桑冲,到底是哪里人呢?或许答案里正藏着明代社会最深层的恐惧。

陆粲:《庚巳编》卷9《人妖公案》



读书推荐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