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玮:《中日修好条规》真的是一个平等条约吗?

摘录

日方对“中国”这一名称的咬文嚼字,实则是对清政府“我居中,四海为夷”这种“天朝上国”意识的不屑,而《中日修好条规》之所以称“条规”而非“条约”,则是李鸿章意在显示其与先前中国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不同,是对“蕞尔小国”日本的不屑。 

冯玮:《中日修好条规》真的是一个平等条约吗?

作者:冯玮(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1871年,日本政府先后派遣两个使节团出使欧美和中国,旨在获取和列国的“平等地位”。出使欧美的使节团由岩仓具视担任正使,意在“修约”,主要是取消“领事裁判权”和获取“关税自主权”。出使中国的使节团由大藏卿伊达宗城担任正使,以“缔约”为目的。经过谈判,双方最终签署了《中日修好条规》。迄今为止,“《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平等条约”仍为中国学界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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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条规》

对这一“主流观点”,我始终存有下列疑惑:1、日本想和中国签约的真实意图是什么,该“条规”真的是“平等条约”?2、中日双方在谈判中果真彼此“平等对待”?3、为何这个“平等条约”签署后未待正式换文,日本即要求修订?4、为何日本使节团正使伊达宗城在回国后即遭罢免?拙文试回答上述问题,以自我解惑并就教方家。

谈判

1870年6月,明治政府派遣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为正使,权少丞花房义质、文书权正郑永宁为使节团成员前往中国,就签署友好通商条约事宜探询中国政府意见。同年8月,柳原前光一行到达上海,9月赴天津与清朝署理三口(天津、芝罘、营口)通商大臣成林进行签约预备性会谈,之后又会见了两江总督曾国藩、直隶总督李鸿章等,陈述了签约之必要,并递交了日方草拟的条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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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原前光,日本政治家、外交官、伯爵

清廷要员成林、曾国藩、李鸿章均认为,日本与朝鲜、安南等国不同,不是中国的朝贡国,而且在江户“锁国时代”,日本也一直和中国保持着通商关系。既然日本已与美国缔结“亲善条约”,与欧美诸国缔结通商条约,要求与中国缔约合情合理,若予以拒绝,必损及两国关系。尤其是主掌“洋务”的李鸿章更是主张“联日”,称日本“安心向化”,“究之距中国近而西国远,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最终,清廷对日本提出,若派遣全权大臣,可以就缔约事宜进行谈判。

1871年6月,日本政府派遣由伊达宗城为正使,外务大丞柳原前光、外务权大丞津田真道为副使的使节团,出使中国进行缔约谈判。伊达宗城一行到达中国天津后,即和清朝特命全权大使、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天津海关道陈钦、江苏按察使应宝时等进行谈判。谈判一开始,柳原前光便拿出了大致“拷贝”中国和欧美列强签署的不平等条约的草案。李鸿章细阅草案后当即表示,“去年送来的约章均以两国立论。此次章约全改为一面之辞,而且综合西方各个条约择优采用。这岂非自相矛盾?莫非将前稿作为废纸不成?” 李鸿章的话直接明了,尤其是“择优采用”四个字可谓一针见血:日本是想将西方列强和中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中的条款“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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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

否定了日方草案后,李鸿章拿出了中方拟就的草案并表示,“中日两国有来有往,与有来无往的西方不同,故立约绝不可与西方完全相同”。中方条约规定,日本货物不得运入中国内地销售,日本人不得入中国内地购买土产,伊达宗城即以这些规定不同于西约为由,提出异议,但当即遭到李鸿章驳斥,“中国人前往西方国家,随处通行,并没有遭受限制,而日本现在是以八个口岸与中国通商。既然中国人不能去日本内地进行贸易,日本人到中国内地进行贸易,难道不应该也受到限制?这方面两国的规定一致,很公允,怎么能引中国和西方订立的条约为例?”伊达宗城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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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达宗城,日本江户时代末期大名、明治时代时期政治家。与松平春岳、山内丰信、岛津齐彬并称为幕末四贤侯

最终,日方迫于无奈,只得同意以中方的草案为缔约基础进行谈判。公元1871年9月13日,两国特命全权大使李鸿章和伊达宗城在天津山西会馆签署了《中日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款)以及海关税则。在缔结条规时,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插曲”:最初日方不同意清政府以“中国”为国号,理由是“中国系对本国边疆荒服而言”。清廷代表据理力争,称“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从无改写国号之例。”双方各执己见,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由李鸿章拍板:“汉文文本书中国日本,日文文本书大日本、大清国。”必须指出的是,日方的“咬文嚼字”,实则是对清政府“我居中,四海为夷”这种“天朝上国”意识的不屑,而《中日修好条规》之所以称“条规”而非“条约”,则是李鸿章意在显示其与先前中国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不同,是对“蕞尔小国”日本的不屑。

修约

细读《中日修好条规》各条款,确乎容易给人以这是个“平等条约”的印象,如嗣后日本要求修订的三个条款,文字表述均显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第二条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第八条规定,“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即彼此享有对等的“领事裁判权”。第十一条规定“两国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来,各宜友爱,不得携带刀械,违者议罚,刀械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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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明信片上的天津港照片

既然权利义务对等,条约正式换文之前的1872年2月2日,日本政府为何派遣外务大丞柳原前光、外务少纪郑永宁、外务大录颖川重宽出使中国,在1872年抵达上海后,即要求“修约”?日本的“修约要求值得细品。

日本所以要求修约,盖因当时中国和欧美列强已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明治政府训令伊达宗城在和中国签署条约时,也须有体现日本享有和西方列强一样待遇的条文,尤其是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入中国内地通商。但如前面所述,日本的要求均为李鸿章等拒绝。此外,引起日本国内外强烈反响的《中日修好条规》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则成为日本要求修约的主要内容。

首先,列强认为,《中日修好条规》第二条无异于宣示中日两国结成“同盟”以对抗西方列强。这种联合将使中日双方实力大增而有采取排外政策之虞,亟欲拆解。日本提出,“修好条规第二条调处之约须议裁撤”,就是忌惮于西方的强烈反对。日本政府明白,若对西方的反对置若罔闻,必影响日本和西方各国关系。日本的忌惮并非没有缘由。例如,1872年12月30日,美国国务卿费希向驻日公使德·朗格发出训令:“希望你在和日本政府会谈时,尽可能劝告日本政府远离中国的排外政策,并采取和列国自由通商及交往的进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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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美国政治家,曾任美国国务卿和纽约州州长

日本为什么要修改第八条,提出“与欧西改订其约之后,则如国法讯断等事,必有须行更正者,是以应议俟后改正”呢?因为,日本当时已派出“岩仓使节团”出使欧美进行“修约谈判”,要求取消“领事裁判权”。若《中日修好条规》规定双方彼此拥有“领事裁判权”,显然和日本要求西方废除“领事裁判权”的修约要求相悖。因此,日本认为,“若将此约批准互换,恐日后生出许多障碍”,故而提出在岩仓使节团回国复命之前,暂停《中日修好条规》的批准互换。

所以要求修改第十一条,是因为当时日本虽已废除武士制度,但武士依然可以佩刀。实际上禁止武士在中国佩刀的规定,被认为是对武士莫大的侮辱。因此日本提出,“修好条规第十一条刀械之禁,须议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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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武士

但是,日本的修约要求,遭到李鸿章断然拒绝。李鸿章令天津海关道陈钦回复日本使节,“交邻所重,信耳。失信为万国公法所最忌”。面对清廷代表的“强势”回应,日本只得妥协,派遣外务卿副岛种臣亲自担任全权大使,携国书出使中国,交换《中日修好条规》文本。而伊达宗城则因为几乎“照单全收”了中方拟就的《中日修好条规》,使日本的要求无一得以满足而被罢免。不难发现,在整个修约过程中,日本使节只有“恭”,没有“倨”。日本著名学者永井秀夫认为,中方对于此次缔约交涉的准备相当周到,意志也相当坚决,中方坚持的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中日修好条规》的签署是清朝外交的胜利。

换文

副岛种臣一行赴华声势甚为壮观:副岛种臣自乘龙骧舰,由筑波舰护卫,两艘军舰共计600余人。到达天津后,副岛种臣首先让随员向直隶总督李鸿章通报,他是作为日本天皇的特命全权大使来访,要求相应礼遇。1873年4月30日,副岛种臣和李鸿章交换了条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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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岛种臣,日本明治时代的政治家、外交官、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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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岛种臣的书法作品:归云飞雨

换文后,李鸿章和副岛种臣“畅谈半晌”,貌似相当知己。副岛种臣当着李鸿章的面大骂西方列强,特别强调日本和西方签署的条约中的“单边领事裁判权”,有损日本国家主权,称日本已就此和西洋交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听他这么说,李鸿章“极力怂恿”。他对副岛主种臣说:“好!希望日本交涉成功。如果成功,请抄写一份给我,我大清也要效法日本,与列强修改不平等条约。”1910年,日本经过艰苦的外交努力,终于废除了不平等条约。是时,李鸿章已作古9年,中国在半殖民主义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当然,此是后话。

《中日修好条规》正式换文后,副岛种臣等前往北京谒见中国皇帝。根据中国“祖制”规定,外夷使节入朝谒见清朝皇帝,须行“三跪九叩”之礼。1793年英国派出以马戛尔尼为正使、乔治·斯当东为副使的使节团前往中国庆贺乾隆皇帝80寿辰,虽然使节团财务总管巴罗在《我看乾隆盛世》写道,“触目所及都是贫困落后的景象”,而《英使谒见乾隆纪实》则记载,清朝政府对使节团甚为慷慨,“大批免费供应的物资源源不断运抵”,以致他们的船只根本装不下,只能收下一部分。然而,马戛尔尼对清朝政府要求他行“跪拜礼”深感屈辱,坚决不从。尽管最终清廷作出让步,称马戛尔尼作为独立国家英国使节,可以只行单膝下跪礼,不必叩头,可马戛尔尼对中国“待客之道”的敬意和好感,因此荡然无存。问题是,即便送给英国使臣大量礼物,也不可能改变英国使节是来“祝寿”而非“朝贡”的本质。即便英使行了“跪拜礼”,能意味英国臣服大清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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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戛尔尼觐见乾隆的漫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祖制”为拥有坚船利炮的西方列强使节所破。1872年同治皇帝举行亲政仪式时,外国使节均以“五鞠躬礼”代替跪拜礼。副岛种臣赴京后宣称,他是大日本天皇的特命全权大使,地位高于列国公使,因先于列国使节谒见致礼,而且在谒见时只行“三揖礼”,绝不跪拜。最终,他的要求获得清廷“恩准”。在紫禁城外的紫光阁,副岛种臣作为第一批谒见使节,向清帝行了“三揖礼”,然后呈上国书,而第二批谒见清帝的俄、美、英、法、荷使节,均行了“五鞠躬礼”。副岛种臣的这一要求,实则欲借此显示日本并不低于西方列强的国际地位,但清廷却浑然不知这一要求暗藏的“玄机”。日本对清廷的藐视,成为以后力超中国的动力。

议和

日本使节所以在《中日修好条规》的整个修订过程中,一再妥协退让,主要因为当时其有“自知之明”,自忖尚无法以武力和中国对抗,必须“韬光养晦”。以下史实可以为证。

1871年11月30日,两艘琉球“进贡”船只在途中遭遇风暴,其中一艘船漂至台湾西南海岸。66名船员上岸后,有54名被当地高山族土著居民杀死。虽然“台湾岛属中国政府管辖”是英美等列强的共识。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七卷第50页明确记载,英国驻日公使帕克斯曾对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反复强调,琉球属于中国。但是,在1609年德川幕府纵容萨摩藩(鹿儿岛县)入侵琉球俘获琉球尚宁王、迫使琉球国向萨摩藩称臣后,以“琉球宗主国”自诩的日本,仍就此向清朝方面提出交涉。日本交涉,即刻遭到清朝政府冷嘲热讽:“尝闻有琉球岛民在台湾被杀,但从未闻有日本人在台湾被杀。”对此,日本政府只能苦笑。因为,日本政府很清楚,1654年琉球王主动派遣使臣出访中国,要求清朝顺治皇帝册封并获准。琉球属于中国藩属国是“原版”,日本以琉球的“宗主国”自诩是“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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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岛宗则

此理不成,那就再强词夺理。一年半后,日本政府又照会清政府提出交涉,称:“明治六年(1873年)3月,日本小田县下备中浅江郡居民佐藤利八等4人漂至台湾,其衣服和渔具等被掠夺”。但清朝政府对日方的交涉,根本置之不理。清朝视日本政府的“抗议”为“空气”的态度,惹恼了日本一帮好战分子,他们强烈主张出兵征伐。1874年4月9日,西乡隆盛的胞弟、陆军中将西乡从道要求率领2600名士兵征伐台湾。此举遭英美等国反对,明治政府也让西乡从道暂缓征伐。但是,西乡从道态度坚决,称诸国若对此表示异议:“政府可将我作为脱国不逞之徒”,仍率兵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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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从道

对“不逞之徒”的恣意妄行,清朝政府当即提出严正抗议,要求日本立即撤兵。以英国为首的诸列强也支持中国的立场。日本政府意识到,如果拒不撤兵,必然引发战事,但就此撤兵,未免灰头土脸。进退两难,很是尴尬。怎么办?7月8日,明治政府就是否同中国开战举行御前会议,征询诸将意见。陆军卿山县有朋表示:“若现在对清国动用干戈,以陆军诸般供给之准备,有朋不敢断言必胜,唯仰仗庙谟(御前会议)议决”。虽然言辞婉转,但潜在意思很明显是反对。除野津镇雄、种田政明两名少将,其余5名将官均以军备准备不足为由,反对开战。最后,政府和军队中坚持“对清决战论”者,不得不接受“庙谟议决”,与清朝政府议和。

在《中日修好条规》换文22年后,曾被中国视为“蕞尔小国”的日本在甲午战争(日本称“日清战争”)中令“泱泱大国”中国惨遭败绩,酿成国殇。1895年4月,中国被迫签“城下之盟”——《马关条约》。从《中日修好条规》到《马关条约》,除了秣马厉兵最终力压中国,日本在外交谋略方面采取了什么举措?《中日修好条规》和《马关条约》存有什么内在联系?后文将述,敬请期待。(文/冯玮;编辑/子杰;相关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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