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习俗:夜市自古以来就有,宋朝的夜市格外火

传统习俗:夜市自古以来就有,宋朝的夜市格外火

在酷热的夏季,逛夜市成为一部分市民出门散步、纳凉、购物的首选。在“动动手指,吃的用的全都送上门”的信息时代,人们依旧青睐夜市,或许这是一种传统习俗的延续。

我国的夜市,大约始于殷、周之际。最早记载夜市的文献是东汉哲学家、思想家桓谭的《新论》。其《离事第十一》谓:“扶风漆县之幽亭,部言本太王所处,其民有会日,以相与夜市,如不为期,则有重灾咎。”这里的“夜市”,指的就是夜间的集市贸易。到了汉代,集贸市场似乎实行了“划行规市”,有直市、狱市、肉市、军市、官市、关市等;按经营时间划分,有早市、大市、夕市和夜市。东汉经学家许慎谈到幽地夜市时,特地加上一个“俗”字,强调此地夜市是一种传统的风俗习惯,由来已久。到了唐朝,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大中城市均发展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夜市。晚唐诗人杜牧的“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描写的就是金陵(今南京)秦淮河边纸醉金迷的夜市景象。

唐代及以前,商人只能在规定的地点即设有围墙的坊市内从事交易活动。坊市闭门后及开门之前,无故行走者将被打20鞭子。到了宋朝,随着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唐朝及以前的坊市界限很快被打破,城镇和乡村集市的营业时间再也不受限制,夜市迅速繁荣起来。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州桥夜市”条说,顺御街往南出朱雀门,直到龙津桥,这一带就是北宋著名的州桥夜市。从州桥往南去,当街有卖水饭、熬肉、干脯等吃食的摊子。夜市上各种小吃应有尽有,且价格不贵。梅家、鹿家售卖的鹅鸭鸡兔、肚肺鳝鱼、包子鸡皮、腰肾鸡碎(杂碎)等,每样均不超过十五文钱。夜市上售卖的时鲜食品,也根据时令的不同而变化,夏天有“麻腐、鸡皮麻饮、细粉素签、砂糖冰雪冷元子(丸子)、水晶皂儿、生淹水木瓜、砂糖绿豆甘草冰雪凉水、荔枝膏、咸菜、杏片、梅子姜”等开胃小菜和清凉甜品;到了冬日里则供应“盘兔、旋灸猪皮肉、野鸭肉、滴酥水晶鲙、煎夹子、猪脏”等滋补肉食。州桥夜市不仅有经营小吃的,还有煮茶卖的、喝酒猜枚的。这里每天的买卖做到“直至三更”。而位于旧封丘门里的马行街夜市,又比州桥夜市繁荣百倍。《东京梦华录》卷三载:“(马行街)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

繁华的夜市驱走了蚊虫,却也勾起了皇家贵人的羡慕。宋人施德超《北窗灸輠录》卷下记录宋仁宗一件逸事说,有天夜里,(仁宗)“在宫中闻丝竹声笑之声”,觉得奇怪,就问身边宫人:“哪里在作乐啊?”宫人回答:“这是民间酒楼在寻欢作乐。皇上啊,与外面的快活相比,宫中实在是太冷清了。”仁宗说:“要是宫中像外面那样快活,民间就要冷冷清清了。”皇宫里的人羡慕夜市的喧嚣,这是秦汉以来绝无仅有的奇特现象。

即便到了偏安一隅的南宋,从战乱中逃出来的人稍作调整,首当其冲的就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夜市很快盛况空前。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三谓:“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有售卖“糖蜜糕、灌藕、时新果子、像生花果、鱼鲜猪羊蹄肉”等食品的,也有卖“细画绢扇、细色纸扇、漏尘扇柄、异色影花扇、销金裙、段背心、段小儿、销金帽儿、逍遥巾、四时玩具”等生活用品的。当时杭州夜市夏秋季多售卖“扑青纱、黄草帐子、挑金纱、异巧香袋儿、木犀香数珠、梧桐数珠、藏香、细扇、茉莉盛盆儿、带朵茉莉花朵、挑纱荷花、满池娇、背心儿、细巧笼仗、促织笼儿、金桃、陈公梨、炒栗子、诸般果子及四时景物等”,即便到了大雪纷飞的冬天,“亦有夜市盘卖。至三更后,方有提瓶卖茶。”南宋文学家周密、耐得翁分别在史料笔记《武林旧事》和《都城纪胜》为后人展示了杭州及江南夜市一派繁荣的景象。

宋朝的夜市为什么格外火?其一,政策推动。乾德三年(965年),宋太祖赵匡胤灭了后蜀后,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力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就夜市开发问题,宋太祖也专门降旨:“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宋太祖鼓励夜市发展的“最高指示”被以后的赵宋皇帝当成一项国策继承下来,偏安一隅的南宋京城也出现了“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其二,管理驱动。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同样遭遇今天相同的难题:商贩侵街,影响市容,阻碍交通。为此,宋朝政府设立了相当于现在城管的“街道司”,负责街道卫生、整修与维持日常秩序。面对小商小贩侵街占道经营屡禁不止的难题,宋朝政府不主张轻率粗暴清理。譬如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者,上(皇帝)以劳扰不许”。为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廷集思广益,最后找到人性化管理之法:即在街道两旁适当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占道的红线,越过红线占道摆摊设点者才受到处罚。《清明上河图》里虹桥两头立的4根“表木”,就是红线。如此管理,既照顾商贩生计、推动商业发展,又不妨碍市容和交通;其三,立法保护。想要商贩乐意经营夜市,就得让他们有利可图。根据宋人笔记“逐什一之利”、“逐什百之利”等记载,史学家推测宋代商业的平均利润为10%左右,而政府的税费又是决定商贩获得利润的重要因素。宋朝的商税有“过税”(对经过收税点的过往商贩收取的税,税率为2%)和“住税”(对店铺与城镇摊贩收取的税,税率为3%)。另外,对少数特定商品收取10%的抽税(实物折算),各项加起来,宋朝的商税高于商品价值的10%。为防止地方政府和贪官污吏随意加重商贩税赋,从宋太祖开始,朝廷就多次下令,“无擅改更增损及创收”,“诸税务监官买商税人物者徒一年,若为人买及托买者各杖一百”。同时,还对因税务监官购买商贩物品致其亏损的行为按“致绕减税钱,各计所亏,准盗论”,从而避免了税务人员以权压人,随意侵害商贩利益。为防止官府勒索商贩,朝廷及时颁布《免行条贯》,规定免除各商行对官府的供应,各商行按获利多少,分三等按月或季交纳免行钱后,官府所需物质不得再向商行摊派。如此一来,官员便无法利用权力勒索商贩,交纳免行钱的商人也没必要巴结官府,进而有效地预防了官商勾结。

如何解决夜市与交通、扰民、市容等方面的矛盾,宋朝的诸多举措,或许能提供一点启迪。(文/赵柒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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