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信念和意识形态的……西方极端主义

《极端主义》,[美] J. M. 伯杰著,黄屏译,商务印书馆,2023年7月版,232页,60.00元


在当下全球性的冲突政治中,“极端主义”(Extremism)这个概念虽然一直存在,但是与恐怖主义、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等概念相比,其定义和面目总是比较模糊。更不用说在国家与族群边界之内,究竟如何辨别何谓极端主义,比较混乱。假如是在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大部分人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已经被极端主义思维方式严重侵蚀的语境中,在西方“政治正确”或“政治禁忌”的阴影下更加无法展开对极端主义思潮的认真研究和自由的公共讨论,导致在充满暴力和戾气的社会混乱背后的极端主义思潮被模糊化。因此,关于极端主义的思考与讨论实际上已经是思想界和公共舆论面临的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学者J. M. 伯杰(J. M. Berger)的《极端主义》(原书名Extremism ,Cambridge,MA: MIT Press,2018)尤为值得阅读。

Extremism    By J. M. Berger    2018  MIT Press Essential Knowledge series


该书原版的封面设计是红与黑,高举着AK47与旗帜的人群,很能传达出极端主义的形象特征和氛围。究竟什么是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是如何构建的以及为什么极端主义会升级为暴力等问题,J. M.伯杰在这本书中作了深入的介绍和阐释。他的研究表明,尽管极端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内容差异很大,但存在共同的结构要素;只有了解其原因和共同要素,我们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极端主义行为。

J. M.伯杰既是研究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宣传、社交媒体和语义分析技术的专家,同时也是与研究本土恐怖主义、在线极端主义、高级社交媒体分析和打击暴力极端主义等问题和政策相关的社交媒体公司和政府机构的顾问,SOLVE网络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和《大西洋月刊》的撰稿人。他还是一位科幻与奇幻小说作家,作品广受好评。之所以要强调作者的研究背景,是因为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者必须在观念研究之外同时具备敏锐的媒体视角和在学界与公共领域之间的跨界能力。由此我想起几年前发生在新西兰的一次恐袭事件,凶手自称先后曾是无政府主义者、自由主义者,最后是生态法西斯主义者,这是研究恐怖主义与意识形态关系的重要案例。但同时,这个凶手又被称为“白人种族主义者”或“白人至上主义者”,可以进入极端主义研究的视角。实际上在他的宣言文中充满了不乏思考的观点糅合和故弄玄虚的概念拼贴,是典型的文本“大置换”(The Great Repalcement)信徒,再加上充分利用影像拍摄与即时发布的传播技术,使整个恐袭行为不再是单一的枪击事件,而同时更具有通过社交网络和游戏门户向主流媒体挑衅的极端主义传播性质。在今天可以看得更清楚的是,这次恐袭事件明显具有建构内外群体间的极端敌对行为的意图和信念。虽然不知道J. M.伯杰在当时是否就此案做过研究和撰文,但是就他的研究背景和关注领域来说,无疑是这一案例的理想的研究者。

另外,“麻省理工学院基本知识系列”丛书的基本性质是围绕公共话题,为大众读者提供专业性的概述和入门指南。但是正因为在公共话题中的某些尖端议题往往在学术界还缺乏共识和学科规范,因而这种面向大众的“概述”“指南”实际上本身也具有前沿探索、跨学科研究和推动学界关注等性质。作者自述,作为该系列之一的本书相对简短,侧重于广泛的概念,所收录的案例研究也是简短的(52页)。因此在书末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了一份延伸阅读书目。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确实面临不同族群的人口增减变化、难民危机与移民冲突、在多元文化口号下的共同价值观危机等严重问题,而且在现实冲突中有越来越多的历史事件、文化元素被召唤出来,充当动员与传播的象征符号。从社会思潮与舆情来看,一方面是主流媒体的顾忌、自我约束和固化在政治正确的苍白话语中,另一方面是极端主义思潮通过各种鲜活的、有效的手段实施的传播影响,结果必然出现思想和舆情的乱象。在以各种话语出现的极端主义思潮渗透面前,人类的思想处境往往就是所谓的“赤裸状态”,即产生难以逃避、无所依凭、无法言述的焦虑与痛苦。阿马蒂亚·森曾经指出:“确实,概念混乱,而不仅仅是恶意,很大程度上应该对我们周围发生的骚乱与残暴承担责任。”(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引言”)他对概念混乱造成恶果的揭露,启发我们从思想观念中挖出极端主义行为的病灶,引导人们走出单一的和固化的极端观念误区。从我们的生活经验来说,在许多暴力、戾气事件的背后,实际上都有一种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思想魔影在推动。

在日常语言中,包括在一些辞典等工具书中,“极端主义”这个概念容易导致望文生义的循环式定义,如为了达到目的而不顾一切地采用极端手段等等。伯杰在书中首先就指出这种循环论证毫无意义,并且认为关于极端主义定义的模糊会在现实中产生极大后果(第4页)。更复杂的问题是,“如果你相信只有‘别人’才会产生极端主义者,而你自己所处的身份群体不会,你自身很有可能就是一个极端主义者。历史提供了丰富的证例,表明极端主义是人类状况的一部分,而不是任何单一种族、宗教或国家的专门领域。不是所有暴力都是极端主义,也不是所有人类数不清的战争、冲突和残忍行径都是极端主义。许多状况是模棱两可的,但有些情况与我们现在对这个词的理解完全一致”(第6页)。这说明极端主义不可以被固化在特定身份群体和专门领域,不能认为极端主义仅仅存在于极端状况之中。

因此,伯杰提议读者要思考这些问题:极端主义是与自己所属群体的至高无上性有关,还是由对“他者”的仇恨来定义?极端主义者是突然出现的,还是从主流运动演变而来的?他们仅仅在社会边缘活动吗?暴力是极端主义的必要组成部分吗?极端主义者怎样决定他们的信念?他们是理性的吗?当可能出现如此多变体时,我们怎样才能客观地定义极端主义?(第7页)作者从一开始就在关于极端主义的历史回顾与定义的思辨中展开论述,问题接踵而来:“我们应该如何开始?我们怎样才能在单一意识形态的领域之外理解极端主义?我们怎么知道我们是在讨论极端主义,还是在讨论普通的政治分歧?我们怎样才能更好地理解极端主义,以便减少其在人类生活中造成的巨大伤害?”(23-24页)

但是作者并没有简要介绍本书各章的主要内容,而由于“极端主义”这个议题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读者对于作者在本书中的研究思路和论述逻辑并不是那么容易把握。因此,本书译者在“中译本序言”中对这本著作所讨论的“极端主义”概念的现实语境和思想含义以及全书的主要内容作了比较清晰简明的阐释,对于读者来说是一篇很好的导读。

在该书中,作者对“极端主义”的定义作了清晰的界定:“极端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信念,即内群体的成功与续存,与对外群体采取敌对行动的需要总是密不可分。敌对行动必须是内群体所定义的成功的一部分。敌对行动的范围可以从口头攻击和贬低到歧视性行为、暴力甚至种族灭绝。”(47页)这个关于“极端主义”的定义式表述在全书中多次出现,其核心要点就是“内群体”与“外群体”的划分和敌对性依存。而关于什么是“内群体”(in-group)和“外群体”(out-group),在书后“词汇表”的明确界定是:前者指“一个人所属的群体;围绕着一个共同的身份,如宗教、种族或国籍组织而成”,后者指“被排除在特定内群体以外的一些人”(177页)。通过不断建构外部敌人的对抗性和威胁性,使内部群体不断强化以忠诚和服从为核心的凝聚力,把政治寡头统治下的国家秩序和行为正当化,这是作者从古罗马到二十世纪西方的极端主义历史案例中得出的实际结论。对此,译者在“中译本序言”的解读很通俗:“简要来说,内群体就是一个人产生了身份认同的那个群体,如‘我是德意志人’;外群体则是非我族类,如‘他们是犹太人’。不像普通意义上的冲突,这种敌视无视任何具体情境,是无条件的。外群体是内群体永远的威胁,外群体的消亡乃是内群体兴盛的条件。若没有这种信念,便不配成为内群体的一员。”(ii-iii)这个通俗的解读更贴近生活语境中的经验感受和层出不穷的事件记忆,类似“我们是……人”“你不配……”这样的话语早已成为某种观念冲突语境中的语言暴力标配。

应该特别关注的是伯杰所讲的极端主义是一种“信念”以及极端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问题。如果说从心理学意义上看,信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思想观念及行为取向持有强烈的坚定不移的确信,那么作为一种信念的极端主义无疑要上升到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思维方法。伯杰指出所有的极端主义群体都有某种意识形态,“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组表述谁属于内群体、谁属于某个外群体以及内群体怎样与该外群体互动的文本集合” ,进而强调“意识形态文本可以广泛存在于图书、图像、讲座、视频甚至对话等各种各样的媒介中”(30页)。这就提醒人们在过去仅仅认为属于教育的各种媒介中辨别和整理与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相关的史料,从中发现那种绝对化的思维是如何渗透在传播之中,如何导致了整个内群体的对外仇恨立场和情感表现——挪用作者的话来说,“这显然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行动光谱”。在这一话语光谱中,“对于极端主义运动而言,这表现为必胜主义的话术。……体现这种效果的最臭名昭著的例子可能是《意志的胜利》,这是莱妮·里芬斯塔尔在1935年一次年度党内集会上拍摄的纳粹宣传巨作,展示了阿道夫·希特勒和纳粹政权,秀出了其伴随着排场和盛典的军事与经济实力。纳粹主义从一段动荡的时期和德国人民的挫折中崛起,它在必胜主义的光辉下蓬勃发展”(97页)。我想,大概没有比“必胜主义”和《意志的胜利》更能说明纳粹帝国的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本质了。

说到纳粹的意识形态,还应该补充的是主流与非主流的问题。伯杰在书中没有专门论述这个问题,译者在“中译本序言”中说极端主义给我们的印象往往有三种,第一种就是偏离常识、偏离主流的过激言行,听起来这的确应该就是极端主义。但是,根据本书作者伯杰对于“极端主义”下的定义,“否认了极端主义是偏离常识、偏离主流的过激言行。反犹主义难道不曾是第三帝国时期德国人的主流意识形态?在曾盛行奴隶制的美国南方,黑人比白人低劣难道不曾是这个社会的常识?但按照这一定义,哪怕处于主流位置,纳粹党和3K党也同属极端主义”(iii)。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要把极端主义与主流意识形态截然分开。

在作为信念和作为意识形态的极端主义笼罩之下,对于内群体之中的异端思想及情感的揭发、批判乃至清除是必然要发生的。在本书中,或许读者容易忽视的一个研究案例是基督教发展史上对异端思想的镇压。早期的基督教异端猎手查士丁、爱任纽通过著述提出警惕和反对内群体中的异端思想者,在公元380年发布的《萨洛尼卡敕令》确立了天主教的罗马帝国国教地位,这样的结果就是“为了得到国家的完全认可,公民必须承认正统教义的真理性。拒绝正统教义的人‘不仅会受到神的惩罚,还要以我们的方式来惩罚’,这意味着要依法惩处”(69页)。这终于说到了极端主义作为信念和意识形态的最关键的问题:它以存在外敌威胁的名义下,对内群体成员的异端不仅惩罚行动,而且更要惩罚思想和情感;它不仅是以思想批判的方式进行惩罚,而且更要以法律的名义“依法”惩罚。放在伯杰所关注的西方政治冲突语境中,这种忧虑似乎没有迫切的现实语境,因而他转而想到的问题是,“这些如今作为圣人留名青史的教父是否应该被理解为极端主义者?”(70页)这真是一个历史人物评价中的大问题。伯杰指出,很少有历史学家把这段历史引述为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极端主义的一个事例,但他显然认为这是后来的血腥暴力的极端主义历史的发展阶段(70-72页)。

看完全书之后,补充两个在书中作者尚未充分展开论述的问题。

政治文化中的极端主义往往最先在它操弄的语言中表露出来,因为语言负有煽动、团结和威胁的使命,是以极端主义宣传毒化人们心灵的最重要的工具。伯杰在谈到公元前二世纪罗马对迦太基的战争的极端主义种族灭绝历史的时候谈道:“一个叫作老加图的罗马元老院成员,无论他向元老院演讲的主题是什么,是不是碰巧和迦太基有关,他都要把这次演讲总结成一个口号:‘迦太基必须毁灭!’据传他以此闻名。老加图是早期的民粹民族主义者,即使以当时的标准来看,他也是一个传统保守派——军国主义者、厌女者和种族主义者,拿现在所处的堕落和过去神话般的黄金时代相比后,他坚信迦太基对罗马的生存及其文化的纯洁性构成了威胁,正因为如此,仅仅胜利是不够的:‘迦太基必须毁灭。’”(第8页)该书第一章的标题就是“必须毁灭!”,可见作者对极端主义的语言威力是非常重视的。可惜的是在老加图之后,作者再也没有提到关于语言、口号在极端主义事业中的使用状况研究,这也可能与他还没有来得及对极端主义政治语言学展开全面的研究有关。

实际上,在一些政治语境中生成的在逻辑上强有力的修辞往往渗透了极端主义语言的华丽毒素,老加图的“必须”句型和感叹号与之相比实在是太朴素了。就像人类语言的丰富性与差异性一样,极端主义话语的极端表现力往往与在几乎所有语种中都会有的排比、比喻、叠字等手法紧密相关,贴切、生动、形象、朗朗上口、记忆深刻是其共同特点。这种极端主义语言修辞的最大功能就是要让极端主义语言彻底捆绑使用者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就像老加图不会停留在争取罗马的胜利一样,“迦太基必须毁灭”这句口号才是彻底改变罗马人思维的符咒。所以,假如伯杰能够熟练掌握的语种越多,他必定会越来越惊讶地发现极端主义语言修辞学实在是一座研究极端主义政治的“富矿”,可以挖掘出很多事关极端主义的思维模式与语言效能的“真金”。即便只是在比较初步的研究中,我相信以伯杰对于网络时代的语言功能和关于算法和社交媒体运营的研究,将不难发现在他所论述的“20世纪盛产极端主义”的景观之中,极端主义语言修辞是如何在大众的欢呼声中铺砌着通向奥斯维辛的道路。他的小说《最佳的》(Optimal,2020)是一个反乌托邦故事,讲述了一个对于我们来说也并不陌生的一个由算法和社交媒体掌控的世界,被评论家认为讲述了一个“扣人心弦”的很棒的故事。由此看来,伯杰对于语言与思维控制的关系必定有敏锐的感受。据称伯杰目前正在创作他的第二部小说,这是一部基于他对极端主义研究的奇幻史诗,或许语言现象会成为那个奇幻世界中的重要景观。

同样有点遗憾的是,关于西方的极端主义与国家的关系,这也是在伯杰这本书中尚未展开论述的重要议题。他在论述到民族主义的时候谈到与国家的关系:“民族主义通常被理解为将自己国家的利益凌驾于别国甚至全世界的利益之上,通常伴有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优越感。……民族主义极端主义将这带到另一个层面,主张必须通过对外群体采取敌对行动才能保卫国家。有时这意味着必须做出一些反对他国甚至全世界的举动……”(37页)但是,在后来谈到“极端主义可以涵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的时候,认为“不同于恐怖主义,经过多年类似的争议和分歧,现在主要被视为一种非国家现象”(47-48页)。这里的出处注释是Alex P.Schmidd的《恐怖主义的定义》(The Definition of Terrorism,2011),但是从作者要论证极端主义主要被视为一种非国家现象的目的来说,我不知道这篇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的论文是如何涉及这个问题的。实际上在关于恐怖主义的研究中,“作为恐怖主义者的国家”早已是受到学术界关注的问题。因此伯杰说的“不同于恐怖主义”这句话的意思是对的。在《恐怖主义研究——哲学上的争议》(依高·普里莫拉兹编,周展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一书中,依高·普里莫拉兹在他的文章里援引了汉娜·阿伦特关于极权主义的理论,说明在西方的极权主义国家中存在着“体制化的恐怖主义”,它是“企图全面控制社会的手段”(48页)。该书第三部分以“国家作为恐怖主义者”为论题,依高·普里莫拉兹在他的文章里指出:“国家恐怖主义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许多事务弄得相当复杂,其中充斥着秘密、欺诈和伪善。当涉及恐怖主义时——不管是国家机构直接实施还是通过代理进行——国家会偷偷摸摸地干,却对外宣称与恐怖主义毫无瓜葛,并声称它所遵从的价值和原则本身就排除了恐怖主义的可能性”(167页)。更具体的分析是托米斯·卡皮坦在他的文章中指出,以色列政府通过使用“恐怖主义”修辞来掩盖自己的国家恐怖主义,并且以这种修辞来抹煞恐怖主义的历史起因和转移对现实政治问题、民族问题的关注(238-254页)。在这里谈到的体制化、复杂化、全面控制社会和修辞政治,显然无一不可以与极端主义联系起来,而且由于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相比更具有模糊性和在各种话语粉饰下的正当性,因此在识别、揭露和反对作为国家行为的极端主义等方面更需要有敏锐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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