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1930年代初,在两位年轻的历史学家陈恭禄与萧一山之间,围绕后者所著《清代通史》下卷,以天津《大公报·文学副刊》为主战场,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异常激烈的“文字战”。当年(1932),陈恭禄三十三岁,为金陵大学历史系讲师,萧一山三十一岁,为南京中央大学教授。论战过后,后者搜罗各方辩论文章,辑成《〈清代通史〉下卷讲稿辨论集》(北平中华印书局1934年8月版),并特作一长序,从自身立场回顾“辩论”始末,从一开始得见陈文,“闻而色喜”,鉴于“讨论之责任”而“竭诚答之”,到无法忍受对方“强诬狡赖”,进而“痛心国难,疾首士风”,不得不“浪费笔墨,详函申辨”,透露心态的曲折变化。这一场以“学术批评”为导火线而引发的笔墨官司,此来彼往,步步升级,生动呈现了民国学界生态的复杂面相,文字锋芒背后,蕴含当时学人之基础素养及各自汲引的思想学术资源,公共媒体性质的大报副刊为“书评”所提供的发表空间也充满了张力。(详拙文《陈恭禄与萧一山笔战始末》,《南方周末》2023年8月4日)陈恭禄书评从“论历史方法与史料”(举例凡十)、“论作者应有之态度”(举例凡三)、“指正书中错误”(举例凡十)、“指摘别字”(举例凡四)等四方面立论。最后一项,萧一山既诿责于“校对疏忽”,辩解说“印讲义作者均不校对,一委诸印刷局手民,故别字连篇也”,此处也不再赘。惟前三项兹事体大,质言之,包含了史法、史料、史观及史事考辨,荦荦大端,多关系“史学根本问题”者,与萧一山诸反论合观比勘,足资启发。窃以为“中国近代史学科”发轫期的学术派分、暗中竞逐,在陈、萧二氏笔战文字中多有透露,藉此可窥1930年代学界主流、非主流各派在纠葛中并进的多元学风。
萧一山(1902-1978)
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下讲稿辨论集》,北平中华印书局1934年
陈恭禄(1900-1966)
裘陈江编校:《陈恭禄史学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
萧一山研究有大刀阔斧,创榛辟莽之功,然不以史料、考据见长,似为当时不少学界中人所认同。谢国桢便说“作者的三卷《清代通史》能弘而不能精,这是不可讳的事实”(《新书介绍:清代通史下卷甲集二册(铜山萧一山著)》,《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6卷第2期,1932年)。夏鼐也举出不少例子,证明“关于材料的整理方面,萧先生也似乎不很精明,不很能干”(《萧一山著〈清代通史〉》,《图书评论》第2卷第5期,1934年)。关于“书中之错谬繁夥”,陈恭禄书评“聊举十例,以概其余”,案例侧重“外交史”方面,均采自“英法联军之役”一章(《评萧一山〈清代通史〉下卷第一二册》,1932年10月3日)。
对于上述举证,萧一山全然不服,起而抗辩,他说:
陈君又杂举十例,以证明全不知当时之情状。殊不知陈君不但未取各书与愚书对照,即愚书亦未能尽读,甚且文义不懂,妄加指摘,其浅薄可笑,真有出人意料之外者。至于愚书取材何处,更漫不知悉,而惟以稗史赅之。天下批评之易,无过于此!
答辩文也“姑举两例,以概其余”。此处回应的二例,也是日后往复辩论的两大主题,一曰“天历斡旋之作为与否”,一曰“圆明园被焚之责任谁属”(《答陈恭禄君评拙著〈清代通史〉致〈大公报·文学副刊〉编者书》,1932年11月3日)。又,1934年萧一山据在海外发现的新史料,二度致函《大公报》,详论英人入广州城事,坚持认为陈恭禄所驳“文翰与徐广缙严禁英人入城章约”确有其事(《附函论徐广缙与文翰禁英人入城事》,1934年7月10日)。
萧、陈二氏唇枪舌剑,枝节丛生,牵出大小问题无数,已超过一般意义的“考证”范围。萧一山批评对方“无考证常识”,在识字、考文、辨伪、征实之外,对“考证”似有别解,表示:“陈君所言全系支节,易为读者所厌。愚就天历斡旋作伪与否,及圆明园被焚之责任二事立论,问题甚简,举证颇多,若留心史学,或研究近代史者,当不惜细读,以辨明是非也。”为避冗琐,末节细故不具论,本文主要就前述三例梳理脉络,并尝试分析其背后隐藏的史观差异。
陈恭禄(1900-1966)与萧一山(1902-1978)
萧一山:《答陈恭禄君评拙著〈清代通史〉——致〈大公报·文学副刊〉编者书》,《大公报·文学副刊》1932年11月3日
一、“天历”问题
太平天国彻底废除了旧的历法,创制了一种官方新历,叫做“天历”。中国历代沿用的太阴历,因每隔几年就有一次闰月,所以不规整、不吉利、不完美。用罗尔纲的话来说就是:“因为太平天国要求完满,要取吉祥,反对亏缺,避忌有欠缺的事物。他们宣传‘太平天日平匀圆满,无一些亏缺’,一用闰法,就显露出有所亏缺,触犯了太平天国的避忌。所以天历绝对排斥用闰法。”(《天历考及天历与阴阳历日对照表·自序》,1955年)天历以三百六十六日为一年,单月三十一日,双月三十日,以立春为元旦,天王洪秀全发布圣旨:“每四十年一加,每月三十三日,取真福无边、有加无已之意。”这样一来,天历一年较地球公转一周的实测值为多,运转日久,时差愈显,十年约多出一周,四十年约多出一月,误差达到了两个多月,较原来的太阴历更甚,这就面临一个协调问题。天国追求“平匀圆满”,忌讳减、缺等词语,故而用“斡旋”一词,一般认为干王洪仁玕(1822-1864)所创。所谓“斡旋”,指每四十年定为一周期,将前三十九年累计多出来的天数“斡旋”去除。
罗尔纲:《天历考及天历与阴阳历日对照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
“斡旋”问题是一个非常专门的天文科学问题,同时也带有“天国政治”的加成意味。陈恭禄不满于“天历”取“真福有加无已”之意,不合于科学,不宜于农时,对“斡旋”效果并持怀疑态度,以为不仅不能补足四十年之差,且“颇足以证明洪、杨之无知创作”。萧一山立论相反,主张“天历问题,洪仁玕之斡旋,实最合乎科学”,反驳道:
洪、杨之有知无知,此为另一问题,天历斡旋,实由“天情真道”,“便民耕种兴作”而来,何能证其无知?此非“本于好恶,不辨是非,妄发议论之谓乎”?弟仅述其历,即谓“存有袒护之心”,然则太平天国一章,当置于《清代通史》外矣,可乎?
关于何人主持“斡旋”,“斡旋”方法为何、效果如何,二者见解不一。主因在于“史观”分歧,陈恭禄声言“吾人所欲明知者,天历是否合于科学,或宜于农时也”。另一原因在于载录其事的太平天国“旨准颁行诏书”出处不同。《清代通史》讲义“多根据中文史料”,陈恭禄则采信刘复据大英博物馆所藏辑印的《太平天国有趣文件十六种》(上海北新书局1926年),其中太平天国颁行诏书总目中有“颁行历书”,而以“其文抄自外国图书馆,自极可信”。同一诏旨,同一事实,同一文字,双方推算结果却不一,陈恭禄遂疑前者“作伪矛盾”。
刘复辑《太平天国有趣文件十六种》
萧一山身负“作伪之罪”的指控,不得不极力自证。在前期辩论中,他只能相对悬空地批评对方“不特不明历法,且致疑历书”,“至引太平天历一条,则荒唐悖谬,莫可究诘”,无法实证反驳;直到出国后,在伦敦得见大英博物馆东方部庋藏太平天国原刻历书和诏旨,终于可以用实物证明自己原引不误——
弟似无须将此书全摄影,以求见信于陈君,谨附照片一页,上半页为杨秀清等原奏之尾,下半页为天王诏旨之首,俾读者可以证明弟“多据稗史”之讲稿所录,与此“外国图书”、“自极可信”之原本,固丝毫不差也。(照片附印于此。)
萧一山专门摄制照片,附入辩文(后收入《太平天国丛书》第一集,国立编译馆1936年影印行世)。海外游历的史料收获,不期然地成为了辩护物证。他庆幸“天假弟以英伦之行,否则弟不能举原书为证……陈君亦可狡辩,而使此谳百年不能决,则弟终身将有圜户琅珰之忧,而后之人亦视为疑狱矣”,反过来批评陈恭禄“根据刘氏文件,脱遗一字,妄为推断”,这些都成为后者“无考证常识,而又‘迷信外国’”“无辨别真伪常识,而又‘强人入罪’”的证据(《为〈清代通史〉下卷讲稿第一二册批评事再致〈大公报·文副〉编者吴宓君书并答陈恭禄君》,1934年4月28日)。
萧一山:《为〈清代通史〉下卷讲稿第一二册批评事再致〈大公报·文副〉编者吴宓君书——并答陈恭禄君(三)》,《大公报·图书副刊》1934年7月21日
二、圆明园被焚之责任
陈恭禄列举“书中错谬”十例,其第五例云:
圆明园被焚,作者初称巴夏礼泄忿所致,继称华人先行焚掠,后称英、法军下令纵火,见二八七及二八八页。此段所叙各节,均非事实,实则由额尔金主张报复,下令英军单独执行也。
质言之,问题症结在于证明“园之被焚,究由何人负责”。据陈恭禄归纳,《清代通史》中“圆明园被焚共有四说”,异说杂陈,莫衷一是,“双方争论之点”,大致包括(1)圆明园是否为巴夏礼泄愤所焚;(2)抑为额尔金下令焚毁;(3)抑由华人先行焚掠,然后英、法军下令纵火?萧一山应辩之际,再申己说:
圆明园之被毁,系额尔金主张报复,借以示威消愤者,拙著所述至明。
此处将前述异说合并言之,结论似嫌杂糅。他后来辩解,区别所谓“正文”与“附考”,自以为“轻重之间,颇有分际”,又据“文义常识”为言,表示“辞省则意吝,毕载则言妨,为斯变体,不得不然”,然而,此种带有文人气的笔法不免以辞害意,已距离重在准确、不嫌琐细的“史笔”稍远。这也是陈恭禄最不满于萧一山的一点,即“文史不分”,后者屡犯此病,“文人未受历史学之训练,偶尔见得一二史料,即自标榜为学者”,而造成“谬误”甚多,一曰“傅会”,二曰“强不知以为知”,三曰“不知何谓著作”(《史料与学者》,《斯文半月刊》1942年第2卷第10期)。
陈恭禄:《史料与学者》,《斯文半月刊》1942年第2卷第10期
陈恭禄指正萧说,重点从“史料鉴别”入手。《清代通史》引据唯一英文记载,为当时英军书记官斯文侯(Robert Swinhoe)《一八六〇年华北战纪》(Narrative of North China Campaign of 1860),陈恭禄摘出“作者所译一段”中出现的若干明显错处,指为“决不忠实,不足凭信”,另行补充“英人纪录关于此事者”四种,包括“最可凭信”的额尔金秘书回忆录(H. B. Loch:Personal Narrative of Occurrences During Lord Elgin's Second Embassy to China in 1860)、巴夏礼传(Lane Poole and Dickins:Life of Sir Harry Parkes,2 Vols)等。萧一山引及王闿运《圆明园词注》、张肇崧《燕京纪游·圆明园诗序》、陈文波《圆明园残毁考》等史籍,陈恭禄以为“全为传说之辞,杂有错谬之处”,“王闿运等时未参与和议,又未亲见焚毁宫殿,其说得自传闻,可信之价值原极薄弱;龚半伦向导之说,全为讹言,毫不足信”。至于他心目中的“上等史料”,如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所录奕?奏疏,“萧君反不之知”,“此不过证明作者参看之书太少”(《为〈清代通史〉下卷答萧一山君》,1933年2月27日)。
《额尔金书信和日记选》(圆明园劫难记忆译丛),中西书局2011年
关于书中之错谬,原评举有十例,“萧君切实答复者,只有焚毁圆明园一事,其余九例,并无一字”。然而,即使这唯一一例,在陈恭禄看来,答复也不惬人意——
萧君缺乏鉴别史料之学识,游移不定,终不能自圆其说,浅学如余,敢将其说明,以袪读者之疑,并劝萧君不必大言欺人也。
萧一山不甘示弱,两次长篇答书针对“焚毁圆明园”问题,又有“四大段,约数千言,并照片三页,辩论史迹之真像”,以证明自己的“鉴别”能力,如论清人奏疏,“可为意证,实非确证”,论“次料名著”如摩尔士《大清帝国国际关系史》,“可为确证,犹非直证”,反过来质疑“陈君无鉴别史料常识,而又‘大言欺人’”,“此是何种考证学?读者不惟不能祛疑,且恐更坠入五里雾中矣”。其时海外周游,闻见日多,心气日壮,甚而反将一军——“陈君如果欲研究英法之役一事,弟可以为彼开一参考书目”。陈恭禄未为所动,视此举不过“自炫”,兼以“护短”,表示“抄写目录,实非难事,吾人所注意者,惟其是否有新知识贡献而已”,最后仍然坚持己见:
关于圆明园被焚之责任,余之立论,毫无改变,其主意如下:一、圆明园系英使额尔金决定焚毁,英军奉命执行;二、英法军队各归本国大将指挥。(《为〈清代通史〉下卷再答萧一山君》,1934年8月11日)
三、徐广缙与文翰禁英人入城事
陈恭禄列举“书中错谬”十例,其第二例云:
文翰与徐广缙签约,约载严禁入城,徐氏将其奏闻,见二四九页。此言全非事实。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并无关于订约之只字,英国且以违反条约严重警告。
按此节所涉“广州反入城斗争”,肇因于1842年8月《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款规定五口开放通商,以1857年12月英法联军攻占广州为结局,历时长达十五年之久。1846年4月,两广总督耆英与英国驻华公使德庇时(J. F. Davis)签订《英军退还舟山条约》,肯定英人有入城权利,但未确定入城时限。翌年4月,耆英迫于英方军事压力,照复德庇时,许以两年之后对外国人开放广州城。至1849年,英国新任公使文翰(S. G. Bonham)多次照会继任两广总督徐广缙,要求如期践约入城,徐广缙声称前约“姑为一时权宜之计,而其实非永远保护之道”,对英方入城诉求以“民情未协”为理由拒绝。1849年2月17日,徐广缙与文翰进行会谈,同意上奏请旨,由道光帝表示态度。4月1日,照会文翰,引据“大皇帝谕旨”,有言“今广东百姓,既心齐志定,不愿外国人入城……中国不能拂百姓以顺远人”,即再次拒绝了英人入城要求(参看茅海建《广州反入城斗争三题》,《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113-139页)。由此,可确认一个基本史实:徐广缙从未与英人就入城事签署任何条约。另外可作补说的是,徐广缙致文翰照会中所附的一道上谕,据今人研究证明,也系无中生有,竟是“徐广缙私自伪造的”。
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
蒋廷黻曾说:“拒绝外人入广州城实在是官吏主动的,还是地方人民主动的,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商务印书馆1931年,167页)《清代通史》下卷记述徐广缙与文翰订立“严禁英人入城章约”,陈恭禄明确否认其事,“徐广缙与英人订约,禁其入城,毫不足信”,理由包括(1)“萧君根据之史料,不可凭信”;(2)“中英二国公文均与萧君所言完全相反”,进而指摘:“萧君不知利用中国可信之史料,轻信讹言,著书立说之作者,竟无此等常识辨别是非乎?可不悲哉!”(《为〈清代通史〉下卷再答萧一山君》,1934年8月11日)
萧一山在答复陈氏之余,专门致函吴宓,详论此事:
弟答陈君复文,系逐条逐句批驳,惟附白于陈谓妄信文翰与徐广缙严禁英人入城章约,仅答以系根据河上钓叟之《广州入城始末》,陈君原评,似未举证,无从知其所据。然即武断为并无其事,谓弟妄信,弟前日在博物院见有英人伟烈亚力于咸丰七年,在上海刊行之新闻杂志曰《六合丛谈》者,中有《粤省近事述略》一篇,足为此事参考之确证。(《附函论徐广缙与文翰禁英人入城事》,1934年7月10日)
可知萧一山写作《清代通史》下卷时,“入城章约”一说引据史源是《英吉利广东入城始末》,为时人“七絃河上钓叟”所撰杂史;待出国后,又见伦敦传道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创办于上海的新闻杂志《六合丛谈》相关报道,“就当时新闻所记,出于英人之笔,其事实乃如此”,更加确信“徐(广缙)文(翰)入城之禁,必有成约”。
在此,可见二者利用史料的不同特征。前文论及,陈恭禄“重官牍而轻私家之言”的取向明显,凡驳论基本立足于此,这次也不例外:
报纸杂有附会之传说流言,不足为历史之主要材料,稍有史学常识者,莫不知之。萧君引用之文,究非全文,编者此文,岂据中国当时之传说,抑讥讽华人未有真实之报告耶?此类记载见于中国次料书籍者不知凡几,实与中、英二国公文档案相反。
就中国“公文”而言——
诏旨叙述原委,亦无订约之说。此中国方面可信史料之纪载也。数年前《筹办夷务始末》尚未影印出售,吾人无可奈何,唯有依据当时人之纪载,今则情形迥异,萧君竟不之知。
就英国“公文”而言——
一八六〇年前英国蓝皮书久已公开,萧君不于公文搜集新知识,可谓奇矣。即未读公文,重要次料如《大清帝国国际关系史》,亦未参看耶?该书叙述多据英国可信之史料,其所叙关于徐广缙之交涉始末,亦迥异于萧君所言。
进而言之,“余尝遍查中外条约书籍,从未一见徐广缙与英人所订条约之只字”,反驳之余,不忘揶揄——“萧君果于英搜得条约全文,证明其系徐氏所订,吾人将不胜钦佩矣!一笑!”
《六合丛谈》
铁证之下,萧一山曲为辩解,原书“从未言徐广缙与英人因入城事另立条约”,只是“言以禁入城之语载入约中者,似为通商章程或备忘录之类,当时吾国人无国际法知识,故统为之约耳,然亦因他事附及者,何尝有专约耶?”既是“附及”之语,不必为“专约”,也就无从寻查条约全文。此近似弥缝之说。他又大谈“辨别核实”,“材料须有考据判断及披沙拣金之义”,指示“奏牍之语,颇难尽信”,“报纸之言,固有绝不可信者,但当就事实之辨明,绝不能凭空瞎说也”,大不以“彼以为某书可信者,内容则全是,彼以为某书不可信者,内容即全非”为然。所论将官牍、私记的史料价值相对化,深契辩证之法,不为无见,只是大本已失,何谈小节?事实前提既不成立,“披沙拣金”亦属徒然。
萧一山抨弹“陈君”,一则谓“不能详考比参,一味迷信外人及奏牍,故其说遂不可通”,再则谓“心中横亘《夷务始末》可信及迷信外人之观念,故有此牴迕之说也”,此二处“迷信外人”,虽涉责恶太严,尚属论学范围。尤有进者,论及英人罢议进城之原因,推断其别有用心——
此英人含糊之说,以掩其被逼屈服之丑,陈君固不之知,而其解说颇似英人口吻也!利用外人材料竟若是乎?
又论外人不得进入广州城中,为日后战衅之起因,英人故而讳饰与徐广缙有订约事,意在推卸战争责任——
英人启衅之口实,即由于进城之说,故或辩白于后日,吾人绝不能信其一面之辞也。若不详考比参,迷信外人,则数十年后,陈君著中日外交史,可以谓吾国为沈阳事变之戎首矣。(以上几段均见《为〈清代通史〉下卷再答萧一山君(萧一山批注)》,1934年8月11日)
两处皆词连陈氏,指责“迷信外人”“解说颇似英人口吻”,后果已不止于“殊不知学问一事”,而上升到国家利益层面,大有妨害民族大义的嫌疑了。
陈恭禄:《为〈清代通史〉下卷再答萧一山君》,《大公报·图书副刊》1934年8月11日
四、“作者应有之态度”
萧一山著史反复突出“通”字的深意,他以继承太史公、章实斋、顾亭林以来的“通观卓识”为己任,将清代视作中国历史长链上连贯的一环,又接受西方新史学影响,重视“综合的组织”,《清代通史》书名原涵两义:“一即中国通史之清代部分,一即西人所谓普通史(General history )也。”(《清代通史·自序》)顾颉刚在1940年代成书的《当代中国史学》中,尝言:“编著中国通史的人,最易犯的毛病,是条列史实,缺乏见解。”(《当代中国史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77页)王家范评论萧著,认为迥异于一般通史,“富个性化的精彩议论随机而出,时有入木三分的判断,令人叫绝”(《萧一山与〈清代通史〉》,《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然而,这种“个性化”的“见解”,在时人眼中,却有别样感受。
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按初版由南京胜利出版公司1945年刊行,执笔者有童书业、方诗铭)
陈恭禄书评针对“作者应有之态度”,正面立论曰:
史书迥异于宣传文字,其目的为明了一时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之情状,及要人之立场等,决不可以好恶为取舍也。
其不满于《清代通史》下卷者,一是有关“中兴人物”的评价,二是对待太平天国的态度。书中记述同治中兴时代,论及“历史欲求一造时势之英杰”,“以曾(国藩)、胡(林翼)、左(宗棠)、李(鸿章)诸人,与洪(秀全)、杨(秀清)、石(达开)、李(秀成)相较,似尤不逮”;又曰“左宗棠稍异于曾、李,或可比肩翼(石达开)、忠(李秀成)矣”,其优劣比较,乃取“左氏尝谒天王献策”为标准。陈恭禄查证史实,驳斥“此说全无根据”。
同书所叙天国制度,多本清末文人凌善清撰《太平天国野史》,该书则袭自张德坚所编《贼情汇编》,陈恭禄批评萧一山“固不问其是否实行,而即抄入书中,如谓审判公允,废止酷刑,及无威吓等事项之类,均不足信”,“天历”不合于科学,不宜于农时,“又为辩护之计,何矛盾作伪至此!”他认为一切源自作者的“成见”:
英杰多造成于环境,萧君编著史书,何竟不知历史上之背景与势力乎?心中横有成见,于太平天国多所辩护,甚或抹杀事实。(《评萧一山〈清代通史〉下卷第一二册》(1932年10月3日)
不错,萧一山著书确有“成见”,不过,换用他自己的表述,当曰“史心”。他有一段著名言论广为人知:“一部清史,就是一部中国近代史。……我是主张民族革命史观的,尤其讲中国近代史,必须以它为骨干,为史心。因为它——民族革命——整个支配了中国近代社会,一切都是依它为枢纽而变动的。”进而,根据“压迫我们的帝国主义”的不同,近代史可以“分作三个时期,换了三个对象”,下卷述及者即为第一期,“我们民族革命的对象是满清,目的是‘反清复明’”。这一“民族革命史观”的明确表述,出于晚至1940年代在四川三台写作的《清史大纲·引论》(见《非宇馆文存》卷五,43-45页;关于“史心”的表述,另见《清代通史》定本“导言”:“因三民主义为吾国民族革命之产品,亦世界文化之结晶物也。如不了解其由来,即不能知有清一代所造成之史心。”)。然《清代通史》创作之初,萧一山即将郑成功、天地会、白莲教,直到太平天国、义和团的反清起事,看作环环相扣,一线相承,不以“盗”“匪”待之,反而始终赞许,以“革命”相称。例如上卷卷首《清代大事记》,将洪秀全与咸丰帝名字赫然并列,太平天国年号与清代年号并用,这在当时清史著作绝无仅有,确属别开格局。
萧一山《清史大纲引论》(1944)
陈恭禄论“史书异于宣传”,近于蒋廷黻所谓“研究外交史,不是做宣传,也不是办外交,是研究历史”(《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自序》),虽未明说,实已触及“革命史观”。作为《大公报·文学副刊》主编的吴宓加以“编者案语”,出于文化保守立场,则将此问题公开挑明:
原书征引,间采说部野谈。识者或非之,然萧君按有闻必录之例,各注明出处,固未可责其无鉴别也。若论其书之缺点,似在革命之意味过重。(《编者案语》,《大公报·文学副刊》1932年11月3日)
吴宓举出书中“谓李自成战胜则亦当称帝王”“颂扬太平天国逾分”,皆是其例,又称述清帝直呼其名(“不云世祖、圣祖等,而曰福临、玄烨等”),体例与他朝独异,“徒令读者觉其生僻迷乱”。尝为该书作“序”的日本学者今西龙对此做法,也持保留态度,以为“把帝讳改成直书,在东洋文化的精神上,是我所不敢苟同的”(萧一山在1934年修订《清代通史·叙例》,专门说明:“本书原采一名之例,于历代帝王略庙谥而改直书,如明之思宗桂王,则称由检、由榔,清之世祖、圣祖,则称福临、玄烨,原欲省记忆之烦,并非有褒贬之见。日人今西龙博士序中,曾以东洋文化之精神为言,两国国体不同,持论不妨互异也。”)。《清代通史》据野史杂谈,发露“清室私事”如“太后下嫁摄政王多尔衮”“顺治出家”等,全未顾张尔田《清史后妃传稿》等书辨之已详。章太炎跋王闿运《圆明园词》语云:“余见清季人士喜述宫庭狎亵之情,其言绝秽,心甚恶之。夫衽席幽昧,谁所明睹。”吴宓引及,以为“所言极是”,“吾人已嫌章君平昔民族革命之意太多,有伤其著作,斯言则为公论”。
《大公报·文学副刊》主编吴宓
吴宓《〈文学副刊〉编者案语》,《大公报·文学副刊》1932年11月3日
《文副》编者亲自下场,揭示“革命之意味过重”之“缺点”,萧一山自然不敢等闲视之。他在海外致长函答辩,就“改庙号为直书”(“称谥称名,并无轻侮之念”)、“太后下嫁”(“因无确证,业已删去”)、“顺治出家”(“不过附举异说之一史例耳”)诸节,一一说明,表示“弟研究清史,对于诸帝,察其行性,备致推美,凡曾听过讲演者,类能言之,书中亦可寻绎,初不以其异族而歧视之也”。但从论证“反清革命”正当性出发,则不能不予太平天国崇高的历史地位:
盖洪、杨不许以革命,则不惟无以知中山主义之来源,更不能彰清初遗民所藏之深痛。弟今在伦敦博物馆中,见有天地会之规章纪事甚多,一线相承,踪迹显然,从前所论,似不为过。(《为〈清代通史〉下卷讲稿第一二册批评事再致〈大公报·文副〉编者吴宓君书并答陈恭禄君》,1934年4月28日)
诚如其晚年自述所道“余一生所钦佩者二人,一孙中山先生,一蔡孑民先生”(《非宇馆五十自述·补记》,1973年,《萧一山先生文集》,586页),尊崇与宣传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信念,则是这种史观的思想根基。
孙文题署“清代通史”
对于陈恭禄有关“中兴人物”评说,萧一山未正面驳回,问此而答彼,转而拈出另外一个题目:
陈君于愚说中兴人物,谓优劣之论,不当评衡。此不知史学外尚有史识在也。人才之优劣,与社会之关系,不加论断,则史书之义何在?信如此,《春秋》可以目为断烂朝报,评传可以目为谀(或毁)墓之文矣。
萧一山著述、讲学、论人,均以发皇本国固有文化为张本。此处于“史学”之外,特标“史识”之目,所谈不免近玄。陈恭禄不能接受这种大而化之的解释,偏要追索一个究竟。他认为萧一山“存有袒护之心”,对曾(国藩)、李(鸿章)遂多毁辞,又谓左(宗棠)可比肩翼、忠,“此说全无一定之标准,不过个人好恶之私见”,不由反问道:
所谓史识,岂不知当时环境,本于好恶,不辨是非,妄发议论之谓乎?(《为〈清代通史〉下卷答萧一山君》,1933年2月27日)
陈恭禄重视昔人言行所由生的一时一隅“环境”,其说近似陈寅恪所论“考证办法”,乃“考‘时’及‘地’,与‘人事’合则是,否则非,犹解析几何之Cartesian Point(直角坐标上之点)者然”(《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中华书局2010年,172页)。但此种议论被萧一山视作拘墟之见。后者讨论清代人才与政治之关系,“特其造因非一端,历运非一时”,原情推史,岂仅“了解时人之立场及其所处之环境”,自诩“直将历史公案,追溯数百年前(非一时也),普及各种关系(非一端也)”,故而能够识其“微意”,察其“大势”。
陈恭禄所说“当时环境”,包括时、地、人事诸因,在他看来,不厘清时间先后,不考定空间离合,好恶由人,所谓“史识”不过是偏见的一个代名。他尤其不满萧一山倒果为因、以今律古,指出:
关于史家之态度,必须依据事实,平心静气,了解时人之立场及其所处之环境,决不能以今日政治好恶之观念,作为取舍之标准。
吴宓说法相较委婉,其实也表达了同一个意思:
尝见西国有名史家,其持论及著书态度异常严正,不以近今政治关系而删易古史,不以国家兴衰动归之女祸或私人品德之污,不多为求全之毁或歇后之论。凡此均可以为法。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之《清末教案》(全六卷)
此处可举“教案之原委”一例稍作申论。陈恭禄举证“书中错谬”十例,其第十例云:
清初教士久居中土,遂萌觊觎之渐,见二三页。不知何所根据。二六页又称华人从教者,恃外洋为护符,借以凌虐军民,胁制官吏,而江楚之难遂作。此言亦无根据。同治初年,神父教民之恶尚不至此。作者于教案之原委,全不知悉也。
按萧著举“清初”在华基督教事例,追究教案发生“原委”,又以“同治初年”民教冲突解释“江楚之难”起因,被陈恭禄指为“错谬”。他复征引“陈君所最相信之《筹办夷务始末》”中封疆大吏之奏疏,又援据“英国汉学家翟理斯(Giles)曾在中国任领事数十年,何以最恨教士;英国蓝皮官书(Government Papers)关于中国者,何以多教士之报告”,来证明神父、教民作恶之例“不胜枚举”。惟上述例证皆系咸、同年间,萧一山意犹未尽,由此及彼,一路推衍,进而断言:
是以愈演愈烈,而结果则有义和团之变。我国所受之创痛巨深,凡为中国人者,未尝不痛心疾首于斯役也。然拳变不作,则教士之态度不能改,而吾国瓜分之祸亦不能免。
因激于“创痛巨深”的民族义愤,遂在咸、同“教案”与庚子“拳变”之间,径直做出了逻辑联结和因果判断,此类一条鞭式的论证,固然直截明快,却完全忽略了不同事件生发的“当时环境”。受某种“正义的火气”的驱使,乃作道义的拷问:
夫愚民无知,孰为驱迫之者?陈君宁能“不辨是非”,“以今日好恶之观念,作为取舍之标准”乎?此本由于教案而言,溯其因果,以明事实,非所论于拳变也,恐陈君又以为教士、教民之恶,“实非现时争论之点,吾人所欲明知者”,拳变是否为欧美人瓜分中国之一教训,则亦惑矣。(以上两段见《补答陈恭禄君论错误十例》,1931年7月补作,未登报纸)
一旦占据道义的高点,就可以质疑批评的目的——“此例或为陈君批评拙著讲稿最要之目的乎?其肺腑见矣!但陈君欲为教士教民回护,岂奈事实之不可尽掩何!”此说殊无学理可言,正常的学术批评被曲解为包含政治意图,已有“诛心”之嫌了。
金陵大学旧影
萧一山在论争之际,说到情急处便会不断敲打对方的教会大学出身(即使1934年陈恭禄已经脱离金陵入国立武汉大学任教),无意识地流露出对其史学思想与训练受传教士影响的鄙薄之情。他致函吴宓,多次表示:“近人之盲目的迷信外人,袭取浮毛,吐弃故籍,不知外人著述滥易,其事亦多得自传闻,而又考以成见,最著者则传教之士,与夫远征之夫。”“弟谓陈君主西人之说,似曾受浅闻浮慕者之影响;惟其史既毫无根底,而学又无常识,以致谬误百出,终未能得一当也。”后为陈恭禄答文作批注,更直接挑明:“夫既能假造对方之言语,则尚有何事之不可力?身为国立大学(已非教会学校矣)教师,而欺诈无赖至此,昔真为学术界痛哭也!”
萧一山视陈恭禄为“中国时髦学生”,因教会学校背景,而打上“崇洋”烙印,又暗示对方借书评发力,高自标置,用心别有所在——
人之论者,亦将以陈君能评《清代通史》,必有独到之长,此无形中之影响綦大。(陈君谓书评一篇,不足以提高评者地位,颇闻现在事实,已足证弟此言之不误矣!可叹可叹!(二十三年[1934]六月附注。)
至此,相对客观的“史料”“史迹”“史法”讨论,一变为主观的写作动机揣度,学术批评已掺杂了太多的非学术因素,脱离了书评作者“就书论书”的初衷。不仅辩论内容话题失焦变味,横生枝节,辩论当事人也心浮气躁,失却风度,近乎口不择言。辩论中出现火药味十足的攻击性文字,若“大言不惭”“自欺欺人”“恶言相加”“遁辞卸责”“自以文过”“离奇武断”“不合逻辑”“欺人妄言”“武断至此”“太无常识”“好恶私见”“不辨是非”“妄发议论”“直为遁辞”“欺世盗名”“缺乏鉴别学识”“不能自圆其说”“游移不定”“杂有错谬”“诿称卸责”“决不忠实”“傲慢如萧君”“粗心至是”“肆口恶骂”“直为村妇”等等。而且,双方皆将“肆口怒骂”的“原罪”推给对方,用萧一山的话说——“陈君谓弟肆口怒骂,弟前文实未肆口,更未怒骂,此文所用之语,力戒新设,而于评陈君之谬处,则仍用陈君之原文”(《为〈清代通史〉下卷讲稿第一二册批评事致〈大公报·文副〉编者书并答陈恭禄君》,1932年11月3日)。
萧一山:《为清代通史批评事再致吴宓君书——并答陈恭禄君》,《国风半月刊》第4卷第11、12期,1934年6月1日、16日
本文主要依据陈、萧二氏笔战的存世记录,还原史实,正面清理“如何辩”“辩什么”,因双方不同的教育、学术背景与人际社会关系纠葛酝酿而成的“为何辩”问题,以及作为论辩“场域”的“副刊书评”(吴宓长期主持的《大公报·文学副刊》正式停刊即在笔战期间,后论辩战火延烧至《大公报·图书副刊》《中国日报》《国风半月刊》等报刊阵地),犹待另文发覆。1930年代中期,继吴宓后一度主编《大公报·文艺副刊》的沈从文,也是新式报刊书评的实际践行者和积极组织者。他对于“书评”性质有一番生动表述:
最不讨好,又最容易发生私人思想;最宜公正,却又允许相当偏见存在;最需要避免私人爱憎和人事拘牵,却又似乎不能不受私人爱憎和人事拘牵;本身无永久价值,然而间接又最有影响;文学运动少不了它,同时又毫不需要它,这就是书评。这个名词看来充满了矛盾,因为它的目的有矛盾。它要兼顾好几个方面,应当是一个作品的回声,又希望成一群读者的指路石。它恰如俗语所说“一石打二鸟”的那个石头,要打中的是作家、读者和他自己。(《我对于书评的感想》,《大公报》1937年1月17日)
所谓“充满了矛盾”,不仅仅是书评本身,由某一批评“文本”搅动舆论和社会,引起轰动一时的批评“事件”,甚而冲击既有的学术研究和发表机制,这在学术史上数见不鲜。书评这一块“石头”,如何打中了“作家、读者和他自己”,也即“批评”如何可能——直到今天,仍然是同时激励和困扰吾辈的大哉问。
李辉编:《书评面面观》,大象出版社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