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逝的海外华邦:西婆罗洲华人政权的兴亡》,李欣祥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11月出版,314页,98.00元
东南亚华人华侨的历史久为学界关注,从最早的经济行为入手,继而政治意义、文化衍变传承以及身份认同等各方面都有了优秀的专著和研究文章。并且,在“南洋”这个大的地域概念之下,逐渐细分出不同国家/地区华人华侨在历史上的差异化发展沿革。比如笔者博士求学期间主要研究的新加坡/马来亚华人华侨,和工作后所在泰国的华人华侨,不论是早期华侨时代还是演变至今的华人华裔,都呈现出迥异的生存状态以及认同。李欣祥先生这本《消逝的海外华邦:西婆罗洲华人政权的兴亡》从兰芳公司(1770-1884)这个领域内都有所耳闻的“华人海外共和国”入手,对西婆罗洲曾存在过若干华人政权的缘起、发展和灭亡做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并试图讨论这些政权尤其是兰芳公司在整个华人历史中可能扮演过的重要且独特的先驱角色(兰芳公司的名称之争历来已久,本文采纳李欣祥先生在书中的叫法,写作兰芳公司)。由于西婆罗洲现今华人群体式微,相关的研究工作不曾大规模开展过,而李欣祥先生将他之前的累积做了一个更有深度和广度的延伸,把西婆罗洲存在过的华人公司作为整体研究对象撰写了《消逝的海外华邦》,为那段西婆罗洲华人公司及政权的历史刻下了重要的印记。
公司(kongsi)还是共和国——如何定义西婆罗洲的华人政权
作者给这本书的题目起得很巧妙,用了“华邦”这个词,因为对兰芳公司的定性几十年来一直有所争议。以荷兰学者高延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兰芳公司的领袖大统制角色近乎共和政体下的总统,甚至发展出自己类似议会的议政制度,加上拥有武装力量、税收政策以及对外关系,尤其当时的清政府并没有承认和兰芳的从属关系,完全可以被视作一个独立的国家,所以兰芳公司当之无愧可以被称为“兰芳共和国”。但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兰芳公司并没有脱离东南亚华人群体中“公司(kongsi)”的普遍意义和职能,即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类似于同时期东南亚其他华人群体中存在的会馆(对于十八至二十世纪东南亚海外华人群体中“公司”这个词普遍的解释,主要参考陈国栋的《东亚海域一千年》)。
本书的第三章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讨论,集结多方观点并与文字记录相结合,对这个存在已久的争议提出了一些可能的新角度。首先“兰芳大统制”这个名号,作者明确表示这只是兰芳公司最高领袖职位的名称,被拿来当作兰芳公司的名称是不合适的。接下来李欣祥提出,“公司”这个词的产生可能和中国东南沿海盛行于福建及粤东沿海地区“公祠”文化有关,最早都是由在一个区域内的同姓或同乡组织起来。去掉礼字旁是因为海外的“公司”强调的是“司”,也就是执行,主要负责公共管理和谋求经济利益,淡化了东南沿海公祠的祭祀功能。继而作者通过论证指出,虽然现代汉语语境下的“公司”(company)这个词可能确实是海外回流的词汇,但同东南亚华人十八至二十世纪初的“公司”(kongsi)并非一个概念,因此不应以当代公司的性质来给兰芳等西婆罗洲华人公司下定义,从而不接受这些公司实际是自治政权的现实。从这个角度出发,作者进一步阐释了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的经济、税收与律法、防卫系统和选举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构成和实施,强调了这些公司政权的合法性,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不但兰芳公司,同时期西婆罗洲几个规模较大的华人公司,如和顺公司、大港公司、三条沟公司等都可以被称为共和国,因为他们具备了“领土、人民和主权”这三个建国要素(167页)。
1819年西婆罗洲金矿的华工和工头(荷兰莱顿大学藏)
海外华邦——西婆罗洲华人兴衰史
婆罗洲是世界第三大岛,目前分属马来西亚、印尼和文莱三个国家,婆罗洲是马来语的叫法,印尼称之为加里曼丹岛。兰芳等大规模海外华人公司就是在这片土地上发生的故事,主要集中于西婆罗洲的海岸。现今加里曼丹首府坤甸所在,也是兰芳公司发展壮大的地方,从我国东南沿海福建和广东等地出发“下南洋”,西婆罗洲海岸无疑是一个理想的停靠之地。根据李欣祥的研究,除去传说中的早期华人,有据可考的是1735年广东揭阳县林氏来到坤甸,建立了第一个华人公司——聚盛公司。而大规模的华人潮则是发生在十八世纪中期西婆罗洲的金矿被发现之后,华人矿工以高效、勤勉、聪慧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受雇群体,于是大批粤东潮府、嘉应府和惠州府的同乡相机而动,纷纷来到“金山”寻求财富。有些研究指出,在1770-1820年间,根据季风的特点,每年初都会有至少两千中国矿工来到西婆罗洲淘金,同年六七月间数百人会带着挣到的钱返回家乡,但更多人选择留下来继续工作,所以西婆罗洲的华人迅速增长,达数万之众。
华人数量激增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原有格局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于是华人与马来人和达雅人(婆罗洲土著居民)的矛盾日起,其中不乏武力斗争。在这样的背景下,华人开始抱团形成自己的利益团体,大多以同乡尤其是来自一个县或邻近县的人为核心,随着流入西婆罗洲华人的增加,各个团体的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也逐渐扩大,这就形成了西婆罗洲十八至十九世纪的华人公司。作者在书的第二章《海外华邦:兴起、全盛与消亡》翻阅查找了中国众多史料以及文献,从《嘉应州志》《兰芳公司年册》到十九世纪起若干关于兰芳公司领袖人物罗芳伯的传记,包括中国人和荷兰人的研究,在大量或完整或零散的记录中为读者勾勒出一幅具象的西婆罗洲华人公司发展史。
李欣祥的研究并没有局限在罗芳伯和兰芳公司,而是在史料相对匮乏的前提下,仍旧刻画了“和顺联盟”下大港(后改名和顺)和三条沟等公司的发展史。这些公司也都成立于1770-1780年,同兰芳公司相比,这些公司较早和荷兰人发生正面冲突,加之内部意见常常不统一,从1850年起和顺联盟历时四年轰轰烈烈的反荷运动终于以1854年安德里山荷兰人对华人进行的“大屠杀”惨烈告终。而兰芳公司在末代甲太(即最高领袖)刘阿生的斡旋之下,又维持了近三十年,直至刘阿生1884年病故,兰芳公司在内忧外患下最终土崩瓦解。华人公司自此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读完这一章,不禁感慨:不论这些公司究竟如何定性,他们由最初的经济互助体慢慢发展成为具有内政外交甚至护卫组织的政体,经历过烈火烹油、鲜花着锦直至忽喇喇大厦倾,对当时南下西婆罗洲艰难谋生的华人起到了凝聚、维护利益和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作用。虽然公司完结之际都无可避免地充斥着战争与杀戮,却仍是东南亚华人华侨历史上独特且色彩浓重的一笔。
刘阿生主持更换的淡水港兰芳公馆门匾
兰芳公司的共和性——中国式民主的海外实践?
作者在第三章《华人公司的政权与治理》中讨论完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的定性之后,对这些华人公司政体和西方的民主制度进行了对比,提出西婆罗洲华人公司是中国式民主在美式民主问世之前百余年在海外的实践这一观点。在李欣祥看来,选举领导人的方式以及决策机构的设置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罗芳伯是被推举成为兰芳公司首任大统制,并且他也和众多创始人一起制定了兰芳公司的律法、选举领导人制度和政府结构,这说明“民主政治并非美国人最早发明”(173页)。而根据荷兰人的记载,大港、和顺和三发地区在推选同荷兰人谈判的首领时,几百名代表争论了好几天,作者认为这里面体现出来的民主氛围并不逊色于后来美国的国会辩论。
读到这里,脑海中不禁浮现出时代错置(anachronism)这个词。当我们讨论“民主”这个概念的时候,也应考虑到它的定义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比如,在被认为是西方民主发祥的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谈及民主的态度,是民主会成为专制政治(Democracy passes into despotism),以及独裁自然地从民主形成,是最恶化的暴政和最极端的自由(Dictatorship naturally arises out of democracy, and the most aggravated form of tyranny and slavery out of the most extreme liberty)。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把不同时期迥异语境下的“民主”拿来比较似乎是不合适的。
除此之外,兰芳公司的“选举制度”是否真的独创或首创尚且存疑。作者在书中说到《兰芳公司历代年册》并没有华人公司如何进行选举或具体选举政策的记录,那么这些推选领头人的方式,与我国乡村地区盛行了千百年的推选宗族族长的制度有何本质区别?正如族长往往只能是从当地几个大姓中产生,华人公司对领袖的原籍格外敏感,比如兰芳公司的首领必须由来自祖籍梅州和大埔县的人士担任。族长的任期也常常有具体的规定,并且受到族人的监督。每个宗族一般也有自己的长老,具体村落还有村长等,就如华人公司也有不同级别的小领袖。一个宗族社会通常具有自己的奖惩规则,比如对除涉及命案以外的诸如奸淫偷盗这类罪行进行族规下的惩戒,从鞭笞体罚到驱赶,严重时甚至有决定生死的权力。那么华人公司的律法,是否也可以视作族规的一种延伸呢?笔者这两个疑问并非质疑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的“独立国”说,而是认为,这些华人公司是否可以或应该套用近现代西方“民主”的概念来类比是值得商榷的。“民主”这个词本身并非在任何语境下都是积极的涵义,那么我们文化传统在海外的延续也未必需要与之发生联系。正如作者自己写的,也拿来完结这篇文章——“一个政权的成功与否并非取决于某种制度,民主制度之下如果没有思想解放和科学进步,没有优秀文化和人才辈出,没有适应历史潮流的灵活政策,那么再好的机遇也把握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