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制度的逻辑:皇帝与宰相之间权力的河床

近百年来,对中国古代政治与官僚制度的评价,好似在波峰与波谷之间震荡。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一派以欧美近代文官制与代议制为参照系,批判古代官僚制的弊端,希望中国政制脱胎换骨,习用近代制度;另一派则尽力“从中国发现历史”,强调本国传统中的优质资源,并试图用传统思想中的某些理念对制度原则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借用《三体》里的概念,可以将前者称之为“降临派”,而对后者名之以“拯救派”。

“拯救派”与“降临派”在观点上犹如两极,却永远无法说服对方,因为他们的视野从未重合。就像“降临派”无法否认中国古代官制的发达与高效,“拯救派”也不能否定这套制度所衍生出的特权与官本位对政治与社会的腐蚀,以及官僚体制存在的基础便是帝制政体这一现实。“降临派”针对古代官僚体制的价值体系,施之以政治理性主义的批判;“拯救派”是文化本位论的历史救赎,维护的是这一制度背后的观念与社会传统。两派都是从整体上对官僚制乃至传统进行评估,却各自抓住这头大象的一端,“降临派”想要阻止它进入现代的瓷器店,“拯救派”则力图防止它被塞进冰箱。

对古代官僚制做整体的评估,做出要么全盘继承要么彻底抛弃的选择,这是思想家们喜欢做的事,历史学家并不如此着手去梳理制度。在考察古代制度时,历史学家更倾向于从某一具体层面的个别制度入手,探讨其中的权责关系、层级结构与时代变迁,窥一叶而知秋。高度发达的古代官僚制,也成了史学家们深耕的乐土,制度史研究隐然成为新史学中当之无愧的大宗。

若将历史视为一条千里一曲的长河,政治自然是川流不息的河中之水,制度则是看似不那么富有灵性的河床。在日常状态下,河床规定了河流的流向,制约着河水的流速,若没有制度,古代政治将成为无序的乱流,“江河横溢,人或为鱼鳖”。河水在奔流向海的过程中,哪里有水中小洲,何处会出现浅滩,都是河床特色的体现。官僚制度就是对古代政治做出整体规定性的河床,它的基本框架,决定了古代政治的基本走向,也带动了古代历史的变迁。

在古代官僚制度中,具体的行政机构与职官当然足以成为史学的考察对象,不过真正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是居于制度顶层、掌握最多政治资源与行政信息的那一群人。这些在古代文献中被称为“公卿”的重臣,是官僚制的核心,也是各类政务得以顺利运行的枢纽。他们既是高级官僚,也是能够“坐而论道”的决策参与者,而其中最为特殊也最为关键的,就是备受瞩目的“宰相”。然而,对于什么是宰相、宰相是否有明确职权、历代是否存在宰相制度等本问题,古今的认识都较为模糊,从制度研究的角度将之具体化的作品向来缺乏。直到20世纪90年代,祝总斌先生的《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以下简称《宰相制度》)出版,才将宰相放回到汉唐间政治与制度变迁的本来位置。二十余年后,北京大学出版社将这部当年开风气之先之作推送到更多读者的面前,让史学类书籍的阅读者得以认识到古史之川中河床的意义。

此书初版时,读者大体局限于专业领域,二十多年间,世易时移,史学类书籍的阅读品位和读者群都变得微妙起来。我们目睹了“拯救派”的声音不断变强过程,也感受过“降临派”对古史的深刻批评,但在公共阅读领域,缺少的还是专业性的观点与识见。《宰相制度》在专业领域的意义与影响,已有几位学者进行过评介,无需赘言,而此书在思路与观点上的意义,尤其是对于公共史学领域的作用,恐怕还需要稍加解释。

对历史爱好者而言,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是多数人了解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入门书。钱穆在书中提出了一个影响了很多人的重要论断,大意是汉代的宰相是“领袖制”,唐代的宰相是“委员制”。这个说法非常机智,从现象上描述了汉唐宰相的异同,并将这两个时代宰相与官僚制的关系做了归纳。但是,“宰相”在帝制政体中究竟应当处于何种地位、承担哪些职能?“领袖”也好,“委员”也罢,这种宰相身份如何形成,不同时代之“宰相”,握有的权力又是否相同?这些是他未曾深入分析的。而《宰相制度》则开宗明义,直截了当地为“宰相”做了地位与权力的定性,认为具有“议政权”与“监督百官执行权”才算是宰相,否则便不是。

这样的定性,并非出自作者个人的想象,而是根据大量史料中有关宰相权力的论述归纳得出的。若在此基础上略作化约,则“议政权”本身是参与决策、与皇帝分享最高权力,“监督百官执行权”体现了宰相作为整个官僚体系主导者与最高行政长官的地位。拥有了“监督百官执行权”,宰相就是百官之首,是臣上之臣;有了“议政权”,宰相便不只是官僚体系中的一员,更成为最高决策体系中的一部分,已经部分地脱离了“臣”的身份。如此,宰相在帝制政体下,就是一种“臣与不臣之间”的存在,并依靠此身份成为沟通皇帝、官僚机构的重要枢纽。 

官僚制度的逻辑:皇帝与宰相之间权力的河床

《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祝总斌/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年5月

对宰相“臣与不臣之间”这种身份的定性,是梳理汉唐间宰相制度的重要尺度。对于“宰相”,古人与时贤有各种论断,不过多数立足于古代中国的思想脉络而非政治实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宰相“无常官”,即没有固定的职官与之对应,皇帝将权力交给谁,谁就是宰相。这种观念看重的是君臣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从积极的角度去审视,会极力渲染君臣相得、惺惺相惜的政治传奇,若是否定这种政治关系,便会批评某些君主的专制独断与权力的私相授受。因为只看到了宰相与皇帝关系中体现的“不臣”色彩,对这个群体在官僚制中的角色未加注意,“宰相无常官”之说的非制度性很容易流于对个人的考察,见木而不见林。以《宰相制度》中的两条标准对其加以校正,明确宰相具有的制度性身份,“无常官”之说的缺陷自然暴露无遗。

从学理上看,“无常官”之说属于非制度性史观,是基于对古代中国神秘主义政治的想象,在公共史学领域,这个想象出的观念颇受欢迎。《宰相制度》给出的宰相判定标准则立足于制度,强调制度的河床对政治狂流的约束,从事实的角度对非制度性史观做出回应。作为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学术著作,《宰相制度》虽未直接对神秘主义政治想象提出批评,但实证性的结论对缥缈虚浮的观念所具有的冲击值得特别注意——可惜的是,观念性话语往往比实证性结论更具诱惑力,也更容易获得表态式的追捧。

非制度性的宰相“无常官”观念有时也会依托于制度做一些宰相身份变迁的论断,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唐代宰相杜佑在《通典》中的论断。杜佑在认可“天子无爵,三公无官”之说的同时,还将魏晋以后的中书、门下机构官员视为宰相,其鉴别标准,自然是皇帝对某一官员的重视程度,所以表述时用了“中书监、令常管机要,亦是相也”“尤重门下官,多以侍中辅政,亦宰相也”的说法。对于这类判断,《宰相制度》仍是以“臣与不臣之间”的标准来衡量,对这种重视“不臣”身份而不重制度关系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为了沟通汉唐宰相制度,《宰相制度》还设专门章节讨论魏晋南北朝时代中书与门下的机构设置与职权,以辨明本末。若从立论的角度考虑,本不必对这些非宰相制度多加考察,但从汉唐间宰相行使权力的方式及其变迁的角度来考虑,分析中书与门下这两个隋唐时代才成为宰相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在此前的发展,则是恢复一个完整的图景——若继续使用河床与河流的比喻,魏晋南北朝时代这两个机构的发展与权力的演变,就如河流在某处转弯的关键当口,虽然它们不是左右河道蜿蜒曲折的决定因素,却恰恰在转角处适时地出现,并将在可以望见的下游成为更加重要的政治因素。

除了坚持“议政权”与“监督百官执行权”作为确认宰相身份的标准,通过对中书、门下的机构与权力演变,《宰相制度》还牵出一条线索,那就是决策权力与行政权力如何形成制度变迁的合力。较之公共史学领域过度强调其中一端的看法,这一思路对思考古代中国的政体结构与官僚制度也极具启发性。

这个思路,祝总斌先生在《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一文中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在这篇文章中,他将古代中国政治的要素分为决策、执行、监察与谏诤与行文书,而决策与执行层面,他提出了皇帝、宰相与秘书三者在其间的作用,特别是作为皇帝决策上的助手,秘书机构逐渐朝着宰相机构蜕变的原因与表现。这篇文章可以视为对《宰相制度》与相关问题的纲要,且读来不像《宰相制度》那样专业且深入到细节,非常适合作为公共史学领域的导读性文章。

“无常官”之说尽管在观点和方法上都被《宰相制度》逼到难以转圜的死角,但依然有其生存空间,因为这一观点的基础是政治观念(尽管这种观念是建立在想象古代政治关系之上),而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对象是作为事实存在的制度及其运作模式。观念一旦和某种立场结合,就会成为无需论证便被信任的常识,而实证领域的专门之学,则不易在公共场域获得成为常识的机会。而且,《宰相制度》并未从观念层面剖析“宰相”何以成为“臣与不臣之间”的特殊政治存在,因此未能彻底解除“无常官”之说的魅力。

《冰与火之歌》中有一个经典的情节:君临城的情报总管瓦里斯给代理首相的提利昂·兰尼斯特设定了一个情境:国王、富商和教士与一名佣兵共处一室,这三个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人都要求佣兵杀掉其他二人,最后结果如何?提利昂的答案是佣兵的个人决定影响结果,却遭到瓦里斯的诘问:如果佣兵才是最关键的人,为什么我们还要自欺欺人地认为国王拥有最高权力?

瓦里斯自己的答案是:权力在乎人心,不多也不少——关于“宰相”的问题也是如此,为何在帝制政体下,仍会有这样“臣与不臣之间”的权力拥有者,并将这权力通过具体的政治制度加以落实?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还是观念中权力的归属与分配问题。后代的历史学家所能做的,只是观察作为遗迹的河床,而那时的权力意识,早已成为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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