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法的经济解释》,熊秉元,东方出版社,2017年6月
图源于网络
胜负之间
两个石头,孰轻孰重,容易比较;两幅画,哪一张漂亮,不容易比较。两车相撞,谁对谁错,可能介于两者之间。也就是,轻重、美丑、是非,都涉及价值的排序(ordering),要决定适当的排序,难易程度不同。一旦需要排次序,显然就隐含采取了某种量尺(measure),度量衡可以决定长短轻重大小,但是是非和美丑等排序,却必须依赖其他的量尺。奥运会里的裁判,是一个好的参考坐标(reference framework)。
跳高和撑竿跳的比赛场地,有一位裁判坐在跳竿旁边;拳击赛时,除了场上的裁判以外,圈外还坐了三位裁判;跳水、花样滑冰、体操等,场边有七至九位裁判。不同的安排,意味着操作不同的量尺,三者之间的比较,饶有兴味。
跳高和撑竿跳,情形最简单,选手一跳而过,竿子有没有掉落,一目了然,全场观众都眼见为证。似乎,一位裁判坐在竿子旁边,是多此一举。其实,不然;在选手过竿时,万一有突发情况(强风、地震或场中骚扰),就要由裁判决定,观众帮不上忙。一方面,花样滑冰和体操项目,选手表演之后,裁判针对“技巧”和“艺术”两个项目打分数,然后,所有裁判的分数加在一起,算出平均数,就是选手的成绩。
拳击赛的情形,刚好介于其间。如果对手之一被击倒在地,只要不是因为低拳(low blow)违规,十秒之后站不起来,胜负立判,全场观众眼见为证,就像跳高和撑竿跳,竿子有没有掉落一样。如果双方打完三回合,就由场边的裁判,决定胜负。每位裁判,每回合打分数,三回合分数加总,选出赢家,然后,三位裁判的决定放在一起,由票数决定胜负,少数服从多数。因此,最后结果,可能是“一致决议”(unanimous decision),也可能是“分歧决议”(split decision)。对拳击赛的裁判而言,重点是放在两人的差异上;对花样滑冰等的裁判而言,雕凿自己心中的量尺,更为重要。由简单到困难,可以想象成一道光谱(a spectrum),光谱上有很多点,代表不同性质的排序。
质量之间
奥运的众多竞技项目里,有些项目明显地重视“量”——举重、铅球、铁饼、跳高等;有些项目明显地重视“质”——马术、花样滑冰、跳水、体操等。在决定胜负上,衡量的方式不太一样,“量”可以诉诸某种度量衡的工具,而“质”只能诉诸人(裁判)的判断。不过,质量之间的曲折,还值得作进一步的推敲。
很明显的,量和质之间,其实不容易截然划分,而往往是彼此影响。一百米的速度,以时间长短决定,看起来是“量”,背后却是由“质”决定:肌肉匀称程度、起跑反应、体能状态等。众多“质”的因素,影响了最后“量”的结果。还有,不能直接处理“质”,只好退而求其次用“量”来替代。譬如,短跑有没有抢跑,是“质”的判断。但是,肉眼已经无法处理,只好诉诸替代方案——在起跑架下有电子传感器,鸣枪后 0.11秒内离开起跑架的选手,就被“认定”是抢跑。因为,根据研究,人类听到声响而反应的速度,最快是 0.11秒!
仔细琢磨,数量其实是质量的特例。在质量的光谱上,有高下的刻度,是“排序”(ordering),有些排序,可以用度量衡等数字来表示,就是“数量”。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有点像是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货币)价格,是众多价值(美丑是非善恶对错等)之一,而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高下的排序。奥运所揭橥的目标,“更高、更强、更快”,看起来是追求“量”的改善,其实是追求“质”的提升!
主要的体会,可以简单归纳如次:第一,奥运规则追求的是公平竞赛,法律追求的是实现正义;公平重视过程,而正义重视结果。第二,奥运的竞赛项目,有些着重“质”,有些着重“量”。“量”的多少高低,可以借度量衡的仪器,一旦对“量”和“质”有争议,就可以通过“程序”来处理量和质的“实质”问题。第三,无论是奥运规则还是规则的变迁,对法学而言,都反映出“规则即工具,概念也是工具”。
成本效益之辩
在我所推动的夏令营里,参加的多半为法学背景的博士生、教师、法官、检察官等。对于经济学,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都有许多困惑和质疑。因此,我曾经安排辩论,主题就是:“成本效益分析有无局限?”
质疑
关于成本效益分析,常见的质疑是:“如果什么事都讲成本效益,人不就变得庸俗了? ”“不是所有的事,都可以用成本效益分析!”“感情、父母子女之情,难道可以用成本效益分析吗?”
这些都是直觉上、想当然耳的困惑,比较深层的理由,约略如此:成本效益分析意味着,人在脑海里会有意识地思维评估,再根据利弊得失的计算作出取舍。可是,在一般人的日常生活里,似乎都是习惯成自然、不假思索、随兴而至的举措,成本效益的念头,似乎很少出现过。除此之外,另一种质疑是:革命烈士、英雄豪杰、舍生取义、见义勇为,等等的行为,难道也可以用成本效益来解释?在采取行动时,这些人的脑海里,难道会以狭隘的成本效益来计算吗?无论是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还是特殊人物特殊时刻的举止,对成本效益分析的质疑都合情合理。经济学(者),值得正面响应、严肃以对。
回应和引申
对于成本效益的挑战,可以平实清晰地一一响应。首先,金钱货币、商品价格等,只是成本效益分析常触及的材料。成本效益所涵盖的范围,当然远不止于此。情感、道德、良知、伦常,都隐含利弊得失、好坏高下,当然是分析的对象。而且,一般人生活中对于“好不好”“应该不应该”等的考虑,就是不折不扣地在作成本效益分析。
其次,字典依部首(或英文字母)来排序,是为了便于查找使用。分类,能降低成本。同样的道理,日常生活里习以为常、不假思索的部分,正是已经经过分类(sorting)的过程,被归入“不需每次思索”的类别。规则化、卷标化,能降低行为成本。
再次,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人,平日维持“乐于助人”的习惯(规则)。一旦面临类似的情境,自然习惯性(规则化)地出手挺身。有时候,也可能导致不好的结果。还有,英雄豪杰、为国为民的举止,反映出当事人考虑的内容,和一般人不太一样。“死,有重于泰山,有轻于鸿毛”,“虽千万人,吾往矣”都还是成本效益分析后的取舍。
追根究底,成本效益分析就是利弊得失、好歹高下的取舍。人是能思索、会思索的生物,思索的性质就是希望趋利避害——只是每个人对利害得失,有不同的评价而已!试问,如果面对环境里的各种情境,不是考虑好歹得失,那么,人们依恃的是什么——批评(质疑)成本效益分析的人,不妨心平气和地想一想:不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替代方案是什么?
结语
法学和实务的关系非常密切,以法官、检察官等为主的司法体系,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法学也是社会科学的领域之一,除了实务的成分之外,也有智识上的兴味。
这一讲里介绍的作业和辩论,就是希望由不同的角度,反映法学生动有趣的内涵。首先,由短文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经济学(者)和法学(者)论述方式的差异。前者强调“实证”或“实然”(positive),后者强调“规范”或“应然”(normative)。这种对比,衬托出两个学科论述时重要的差别之一。法学虽然号称是“证据之学”,但在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对于法律学者(和学子)而言,这未尝不是一种提醒。其次,奥运规则和法学的联结,也是一种对比。奥运裁判和法官,都是在执法,两者的相同相异之处,对法学而言似乎可以萃取不少的启示。而且,奥运项目所隐含“质”和“量”的差别,提供了一个鲜活的角度,可以探讨法学里涉及的质和量,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最后,是对成本效益分析的思辨。一般人对经济学、金钱买卖、成本效益,往往有着一种直觉上的保留或排斥。对于锱铢必较(?)的经济分析,自诩有着道德情怀的社会大众,似乎有理由质疑臧否。然而,对法学而言,天平两边的高低倾斜,不正是整个学科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吗?如果不锱铢必较,何来公正严明的判决?司法女神的尊崇,又如何得到社会大众的信赖?更何况,成本效益分析的本质,只是一种普遍有效的思维方式,如果批评之外,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如何能更有效地追求公平正义?
作品简介
《法的经济解释》,熊秉元,东方出版社,2017年6月
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类行为汇集而成,社会科学的功能,就是针对社会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尝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可以“以理解之”!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
正义的理念,贯穿法学和司法运作。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的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样的道理,要学好法律,最好先掌握学习的态度、方向和技巧。本书进一步阐明,如何体会法学的智慧结晶,如何优游于法学的智慧资产财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