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是台湾地区历史学者李贞德的一部法律史作品,2001年出版后,多次重版。2020年,李贞德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再版。该书以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入手,探讨了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修订版的简体版近日出版,本文经出版方授权摘编自该书第二章,标题为后拟。
东晋顾恺之作《女史箴图卷》“同衾以疑”
犯通奸罪的人在古代中国会受到什么惩罚呢?由于史料零散,加上汉初曾经修法改律,还真一言难尽。可以确定的是,今天人们印象中犯了奸淫罪的妇女遭凌迟之刑或石头打死的画面,在古代中国的记载中,是看不到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帝国是秦朝,在公元前三世纪末期建立。从那时候开始,法律便规定,不论是已婚或未婚,通奸都会受到处分。在秦朝的档案中,就记录了一对男女在大白天相奸被逮捕。汉代也有法官为了寡妇与人通奸该当何罪彼此激辩。大家都知道秦始皇是个暴君,但他巡行天下时立碑刻石,却说“禁止淫佚,男女絜诚”,要求夫妇双方都保持贞节。有人以为“性”是古代男人的特权,女人通奸得到的惩罚比男人来得严厉。然而,从现存的资料看起来,秦汉魏晋时代的人似乎比较重视辈分伦理,或身份、时空、情境是否特殊等因素,而不是男女之别。也就是说,近亲乱伦或是不同辈分之间的人通奸,处罚比较严重,男女的差别反而看不太出来。
通奸的罪与罚,单就法律而言,虽然没有明显的性别差异,但放在整个婚姻制度的脉络中,确实是男女不平等的。
浸猪笼,电影《绣花鞋》剧照
奸夫之刑
先说男人吧。在汉代,一个男人如果犯了奸淫罪,他可能被处以罚金、剥夺官爵(如果他原来有官爵的话),或者“耐为隶臣”,也就是剃掉他的鬓角后终身服刑(汉初改律之后才变成有一定的年限)。但若他通奸的对象是人家的妻子,那么劳动等级就得加重,服刑期间会被送去筑城,但可以不剃头,称作“完为城旦”。假使身份特殊,能获减刑,不必筑城,只需捡拾柴薪供宗庙之用,那就必须搭配原来剃掉鬓角的处分,称为“耐为鬼薪”。鬓角变来变去,现代人看起来,大概觉得还真复杂啊!不过,我们却可以发现:古人一方面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另一方面相信毛发代表生命的力量,不愿轻易剃除。所以“髡”“耐”这种剃头的事,确实可以当作刑罚的一部分。
但是,以上所说都只是一般男女之间的事。如果一个男人通奸的对象是自己的姐妹、子女或姑姑之类的血亲,或是长辈,如他的父亲或伯叔家中的妻妾,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处以死刑。古代大家族之中,父亲的妻妾未必是自己的生母,伯叔的夫人也未必和自己年龄悬殊。同居共食、朝夕接触,有时奸情难以避免,对此法律也大加防范。三世纪末,西晋朝廷修法,继承汉律的精神,规定一个男人倘若和单身女郎或守寡妇人通奸,将被判处三年徒刑,但若和伯叔母通奸,则处以“弃市”,也就是在市场上砍头示众,让大家一起唾弃他。可见乱伦的严重性,必须砍头,就不是剃头所能解决的了。
三世纪初汉帝国崩解之后,中国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的局面,之后虽然有西晋短短五十多年的统一,但是到四世纪的时候,南迁的汉人和北方的胡人,隔着淮水,各有各的发展,大致上就确定了。南方政权大致沿袭晋律,仍然惩治通奸,而北方维持最久的北魏政权,也是如此。根据《魏书》的记载,鲜卑人在古早游牧的时代,对奸夫淫妇的处罚非常严厉,凡是不在婚姻之内的性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不过,在拓跋氏南征推进和统治中原期间,曾经六度修订法律,到六世纪初灵太后的时代,对通奸的处分显然已经逐渐减轻了。
由于古代官方的历史学家,比较重视政治人物的影响,喜欢记录帝王将相的故事,因此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绝大多数是关于达官贵人的案件。从这些留到今天的资料看起来,他们通奸的对象,有贵族,也有平民(就像刘辉一样),这些奸夫的行为之所以曝光,多半是被淫妇的丈夫发现或揭穿。例如灵太后摄政时期,广阳王元深和城阳王元徽的妃子于氏通奸,被元徽一状告到朝廷。经过皇族宗室的讨论之后,元深被削除王位,遣送离开京城。还有一个案子,是一名叫贾邈的平民,控告一名叫窦僧演的官员和他的妻子通奸,经过官府调查,窦僧演被判有罪,遭到削除爵位的处分。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不论对象是谁,只要通奸的事实单纯,没有牵涉到任何政治阴谋(譬如叛国罪),这些达官贵人顶多被剥夺官爵,不会因为通奸而受到太严厉的处分。如果他们通奸的对象是寡妇,一旦东窗事发,有的人会遭受舆论的批评,有的人则干脆和寡妇正式成婚,堵了别人的口实。例如,北魏士族卢正思和他守寡的嫂嫂通奸,因而遭到弹劾,但史书中并没有记载他后来是否受到处分。另一名士族郑严祖,则是和堂妹通奸,虽然时人大多引以为耻,他自己却似乎不以为意。还有一名单身贵族裴询,和守寡的太原长公主发生恋情、奸情,事情败露之后,则是由皇帝命令裴询迎娶公主了事。
淫妇之罪
至于女人,在刘辉殴主伤胎案中,崔纂的抗议明白表示,虽然朝廷减免了张容妃和陈慧猛的死罪,处罚仍然太重,不算公平。显然,即使对女人而言,通奸也不是什么大恶不赦的罪行。不过,这究竟是北魏特有的看法,还是历来都如此,似乎有待考察。汉初的法律和案例都显示,未婚女子与人通奸,将遭“耐为隶妾”,和前面提到的通奸男子一样,剃掉鬓角后再去服刑。倘若已婚还与人通奸,就得提升强迫劳动的等级,从事与筑城相对应的舂米工作,称作“完为舂”。假使身份特殊,可获减刑,不必使力舂米,只需捡择白米供祭祀之用,那就必须恢复剃掉鬓角,称为“耐为白粲”。“耐为隶臣妾”“耐为鬼薪白粲”和“完为城旦舂”,在秦汉法律文书中频繁出现,用来处罚通奸男女,其中双方刑责相当,并无男女等差。倒是女子的人妻身份,会影响两人受罚的程度。
秦代法律规定,逃妻应判“黥为舂”之刑,就是先在脸上刺青然后才罚她舂米。最近考古挖掘发现的汉初案例也显示,迎娶人妻的男子,将遭到相应的惩处——“黥为城旦”。由于刺青的印记比剃头难以磨灭,与人妻奸,男女双方既不判“耐”,也无法“完”,而必须“黥”,显示通奸皆须处罚,而且男女刑度相同,但身为人夫不会加重男人的罪责,女人的婚姻状况却会决定罚则的轻重。
人妻身份确实特殊。汉代名臣董仲舒的判案故事中,曾经出现一个例子,说:某甲的丈夫驾船出海,遇见风浪,“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个月之后,某甲的母亲安排某甲改嫁,引起地方官重视,请问朝廷该判某甲何罪?这时,便有法官主张“夫死未葬,法无许嫁,私为人妻,当弃市”,似乎汉代法律对女性重婚或寡妇再嫁有特别严苛的处罚。不过,董仲舒却认为“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认为寡妇只要没有儿子,应该可以改嫁,何况某甲是由母亲安排再嫁,顺从长辈的意思,不是“私自成为别人的妻子”,所以无罪。虽然董仲舒的故事中出现“私为人妻,当弃市”的说法,但是没有任何资料显示汉代或之后的魏晋朝廷,曾经根据这类条文处罚通奸妇女。
事实上,古代女性倘若在离婚或守寡之后,再嫁为人妇,不但社会上视为稀松平常,即使奖励贞妇顺女的朝廷也不以为非。汉代女性,因为丈夫太穷而要求离婚改嫁的例子,不一而足。名将张耳的妻子,出身富家,原先嫁了个贫穷的丈夫,离婚之后才改嫁张耳。汉景帝的王皇后,先嫁金氏,后来因为母亲卜卦,发现她将来会大富大贵,才将她从金家夺回来,送到宫中去,果然享尽荣华。至于朱买臣的妻子求去,演成“覆水难收”的故事,就更广为人知了。如果是守寡再嫁,恐怕更是司空见惯。如卓文君新寡,夜奔司马相如;苏武远使不归,妻子判断他已亡故而另嫁他人。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汉代开国名臣陈平的妻子了。她在嫁给陈平之前,曾经五次出嫁,五次守寡,嫁给陈平的时候,已是第六次结婚了。
不过,以上这些例子,都发生在前一段婚姻关系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倘若在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中,又和别人私为夫妻,就于法不容了。汉代时就曾有三个男人合娶一妻,共生四子,遭到官府处决的案例。当时的法官范延寿表示:“男子贵信,妇女贵贞,今三男一女,悖逆人伦。”有趣的是,由于范延寿认为他们好比禽兽,因此决定将四个儿子交给母亲继续抚养,只处死了三个不知谁是谁父亲的男人。如此看来,男子有纳妾的制度,可以另娶小妻,但女子若一人嫁数夫,即使是在彼此知会的情形下,也被视为违法犯禁。相形之下,丈夫的婚内范围可以随意拓宽,触犯婚外性行为的机会比妻子少,而女性因为没有这种空间,受通奸罪限制和惩罚的可能性相对地就提高了。
话虽如此,以现存的资料来看,魏晋南北朝的女性因为通奸而受罚的故事,仍然非常少。《魏书》在记载涉嫌通奸的贵族妇女时,绝少提到惩处的事。有些妇女明显地受到法律或丈夫的容忍,有些单身的妇女则被迫嫁给她们的情夫。前面提到,和广阳王元深通奸的于氏,似乎就逃过了法律的制裁。而经圣旨撮合,嫁给裴询的太原长公主,不知是在守寡期间,还是在改嫁之后,曾经和另一位高官私通而生了一个儿子,也没听说长公主遭到任何指责或处分。
然而,确实有些通奸妇女被杀,但不是受到法律制裁,而是嫉妒的丈夫所为。这些丈夫后来也必须为他们的暴力行为付出代价。《魏书》就曾记载一个名叫韦融的官吏,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通奸而杀了她,但不久之后,他自己也畏罪自杀了。北魏的世家子弟卢道虔娶了宣武帝的妹妹济南长公主,长公主突然暴毙,当时舆论都怀疑是卢道虔受不了公主红杏出墙的传言而杀了她。宣武帝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既未要求调查妹妹的死因,也未对驸马提出警告。倒是宣武帝驾崩之后,孝明帝继位,灵太后摄政当朝,才立刻削除了卢道虔的爵位,禁止他入朝为官,为她的小姑子报仇出气。
总而言之,通奸虽然被视为破坏家庭伦理和婚姻稳定的行为,但在魏晋南北朝,不论男女,都没有人因为通奸而被判死刑的记录,也看不出来妇女通奸会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处罚。这样看来,父系家族伦理中规定的“夫尊妻卑”观念,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似乎并未全面发展。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李贞德/著,重庆出版社·华章同人,2023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