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五棍”与一个小妾的自沉之谜

《鹿洲公案》是清雍正年间的著名官员蓝鼎元所写的一部公案笔记,记录的多为他在任职广东普宁和潮阳两县的知县时亲自处理过的一些奇案和大案。《清史稿》上称赞蓝鼎元“善治盗及讼师”、“断狱多所平反,论者以为严而不残”,官声是非常好的。从这部笔记中除了了解到当时的司法程序,还可以看到基层官员在处理问题时的方法和手段,具有非常高的文史价值。

这其中有一桩名叫“尺五棍”的案子,虽然算不上多么诡异离奇,但复杂迂回之处,读来别有一番滋味。

晚清时期衙署理案


一、阿端:五岁女孩说出真相

有个名叫杜宗城的人到县衙报案,说他的小妾郭氏(名阿贵)“染时疫,病热昏狂,于此六月初十日坠入鱼池,人莫知踪迹也”。第二天尸体浮上水面,打捞上来才确认她不幸淹殁,家人都十分悲痛。与杜宗城同来的乡长杜若淮禀告的情况同他所说的一样。

蓝鼎元马上带人去现场检验。路上杜宗城说,死者郭氏是海阳人,今年二十四岁,娶过门刚刚一年,还没生育子女,娘家人也没有什么往来。蓝鼎元问:“你的大老婆还在吗?”杜宗城说还在,她叫林氏,今年三十八岁,生有两男两女,两个男孩叫阿遵和阿贤,都已经十几岁,两个女儿一个叫阿端,只有四五岁,另一个特别幼小,尚未取名。说到这里杜宗城忽然补了一句:“郭氏因病落水,并无殴伤威逼诸事。”而乡长杜若淮,左右邻居杜立卫、杜宗炯,以及杜宗城的亲弟弟杜意梅,“皆言不知何时落水,并未闻有斗殴情事”。

这一番言语显然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引起了蓝鼎元的疑心。他命令仵作薛顺开始验尸,当场唱报作为亲验的凭证,并把杜宗城的子女都叫来,先观察一番,见阿遵年纪较大,所以先不问他,问年龄较小的阿贤,但阿贤人小鬼大,“不以实告”。

蓝鼎元于是将众人屏去,“召稚女阿端至座侧,细询之”。阿端一开始不说话,问之再三,她还是说没有人打过阿贵。蓝鼎元说:“阿端说假话,现在我只问你,阿贵因为什么得罪了你妈妈,你妈妈因为什么打阿贵,要是你不说实话,我就把你的舌头割下来!”说完将随身佩带的小刀放在桌子上。阿端一看害了怕,更加不敢说话了。蓝鼎元这时又赶紧安慰她说你不要怕,说了实话我就放你走。阿端这才告诉蓝鼎元,阿贵是因为偷糖惹的祸,“此初九日,吾母糖藏瓮中,不见,怒阿贵偷窃,故打之。及父回家,吾母又言,父亦以扇扑之两下”。当晚阿贵一直不睡,在床上枯坐至半夜。第二天早晨起来也不见她做饭,再去寻找,怎么都找不到,后来才知道投水死了。蓝鼎元问是用什么打的,阿端说是“尺五棍”(一尺五寸的棍子)。蓝鼎元问棍子现在哪里?阿端说在我妈房门的后面,蓝鼎元让她拿来。这期间,两个人的对话声音很轻,故意不让杜家其他人听到。接着,蓝鼎元派衙役郑可和郑应两个人抱着阿端冲进杜家,“即于林氏门后,将小木棍携出”,杜宗城的母亲冲上来想抢夺棍子,已经晚了。

蓝鼎元一看棍子“果止尺五”,交给下属官吏作为凶器封存。这时验尸结果也出来了:“验郭氏尸伤,两颊皆遭凶拳,手足被棍者四处,额角磕损,口鼻指甲泥沙,其为殴后投水无疑。”

在蓝鼎元看来,人证物证确凿,此案当很快了结,谁知他迎面碰上的将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鹿洲公案》


二、林氏:因为偷糖殴打郭氏

蓝鼎元命人将杜宗城的大老婆提来,“以尺五棍示之曰:‘证据在此,虽欺何为?’”然而林氏一口咬定跟自己无关。蓝鼎元说:“按照法律,正妻殴打婢妾,并不是重罪,只要你从实招来,就可以结案。”林氏“左支右吾,不以实告”。蓝鼎元说伤痕昭彰,你有什么可以抵赖的?林氏说伤痕是阿贵在鱼池中撞损形成的。蓝鼎元十分生气地说:“尸上七伤,岂汝三寸长舌所能一尽掩盖?”下令将林氏和杜宗城带回县衙再审,临走前不忘了叮嘱杜家人说:必须保护好阿端,如果有人敢打骂她,或者阿端发生什么“偶然”的事故,我决不轻饶!

第二天一早,蓝鼎元再次对人犯进行审讯,这一回,杜宗城声称阿贵身上的伤是自己用扇子打过两下造成的,蓝鼎元又好气又好笑地说:“扇骨所伤跟棍子击打造成的伤痕能一样吗?再说你用扇子打两下怎么造成的六处伤痕?”杜宗城哑口无言。蓝鼎元于是继续提林氏上堂审讯。林氏依旧不招,蓝鼎元无奈,下令行刑,“林神色不变,拶其指,不承,拷之二十,亦不承”,这下倒把蓝鼎元气笑了:“我已经亲自检验和查对过伤痕,与那根尺五棍处处相符,你根本不可能抵赖,从实招来本不用受这些苦,现在继续对抗,那就等着吃更大的苦头吧!”一听这话,林氏也有些害怕了,杜宗城在一旁劝道:“事已难欺,实言可也。”杜若淮、杜立卫、杜宗炯等人,也都劝道:“举头三尺有神明,恐不由人抵赖,汝自作自当,不必妄思诿卸,徒自苦也。”

林氏这才招供:“因郭氏偷糖四五斤,我怒以掌连批其左右颊,郭氏犹强辩,乃以木棍击其左手、右臀、两脚腕。”对于郭氏是何时投池自尽的,她也不知道。蓝鼎元问她打人的用具是不是就是那把尺五棍?林氏承认了。蓝鼎元说:“正妻殴打婢妾,并没有重罪,早些承认,何必受皮肉之苦?”然后让杜宗城将郭氏厚葬,并罚米十石充作囚粮,作为他作伪证的惩戒。

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惊诧,虽然林氏并不是杀害郭氏的直接凶手,但她的残酷殴打是造成郭氏自杀的直接原因,怎么蓝鼎元没有对她进行处理呢?这里就要说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清代,夫妻妾与罪刑的关系原则是依据不同地位来决定的,夫的地位是绝对优势,妻次之,但远远优越于妾。按杨晓辉著《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一书所述,在大清律例中,丈夫殴打妻妾,只有折伤以上才论罪,打死妻子最重可判绞刑,而打死妾最重不过徒刑,而妻殴伤妾,与夫殴伤妻罪同,但妾如果殴伤妻,则罪加一等。另外,夫妻之间的骂詈行为无罪,但妾如果骂妻,则“杖八十”。从上述情况来看,林氏对郭氏的殴打并未造成折伤,所以无罪,从这个角度上讲,蓝鼎元在审讯中对她的拷打反倒是严重得多了。

三、婢女:火箸插入前阴致命

都说我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其实就算是在地位低下的妇女中,也是分出阶层并互相伤害的,甚至形成婆婆折磨儿媳,妻折磨妾,妾折磨婢女这样一条“生物链”,而且出手往往极端恶毒。而受残害的一方假如摇身一变,实现了“阶层跨越”,就会立刻变成残害人的一方。

《清稗类钞》中记载着一起发生于光绪戊戌年的案件。

《清稗类钞》


四川候补知县倪子和续娶李有恒(光绪初年任四川提督,因滥杀无辜被斩)的妾某氏为妻,凭借其家资,加捐得补缺。后来因为与其他官吏发生争执而去职,“遂流寓成都”。

时任夔州知府的刘心源调任成都知府,他听闻蜀中官吏有虐待妾婢的现象,“时有以私刑至死者”,便出告示严禁,且对举报这一现象者悬赏奖励。于是很多人便纷纷到府衙告状,其中就有举报倪子和“家有一婢,为某氏所凌虐,光绪戊戌正月间,竟被榜掠致命”的。刘心源派人查访,打听到那位婢女的埋棺之处,“乃遣役发之”。验尸后的结果令仵作都感到震惊:“遍体伤痕凡十七,而前阴有烙痕,乃火箸插入所致,皆某氏所为也。惟靴尖一伤,为倪之帮凶。”刘心源大怒,禀告藩司以后,将倪子和拘捕,“某氏方产,未到案”。刘心源勒令倪子和之妻马上到案,并告诉倪子和“俟其至,当以其杀婢之法治之”!倪子和怕妻子到案后“蒙大辱”,便把所有的罪行都揽到自己的身上,“力认为己所杀”。就在这时,不知哪个讼棍给倪子和之妻出主意,让她“投入天主教”,并由教士给刘心源出函,请求宽恕某氏。在当时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地方官遇到此类事件必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刘心源只能待某氏到案后,掌嘴二十,“令倪领归管束”——两个杀人犯就这样轻轻松松地脱离了法网。

无论杜宗城的小妾郭氏,还是倪子和的婢女,我们都无法知道她们临死那一刻在想些什么。阿端说“是晚阿贵(郭氏)不睡,坐至半夜”,笔者猜想:对于郭氏而言,她在下定自沉的决心之前,一定给自己找了很多活下去的理由,可惜,一条都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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