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族监狱”:清代宗人府空室考论

清代宗人府空室,又称“高墙”或“空房”,是为彰显朝廷“亲亲之意”、优待犯罪皇族而对之执行待质、待决和自由刑等的固定处所,是皇族圈禁制度的关键部分。宗人府空室之运作是雍正朝以后皇族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制度的流变可折射出皇族的刑罚调整和特权边界伸缩的大体轨迹。学界目前对清代宗人府空室偶有提及,但多简短且零散,对宗人府空室收纳对象的演变和影响因素,及管理制度缺乏足够重视和系统、长时段的动态观察,也未能深入剖析空室形同虚设的深层次原因。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结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近开放的清代宗人府档案等多种史料,着力于探讨以上有关宗人府空室研究的薄弱论域,希望对学界深化了解清代皇族圈禁和皇族管理等制度的演化有所裨益。

宗人府空室之建立与职能

圈禁是清代一种具有满洲传统特色的自由刑,是在指定的建筑空间内对犯罪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惩劝手段,又称“拘禁”和“禁锢”等,其主要适用对象是皇族群体。皇族犯罪惩以圈禁的现象早在清入关前的萨尔浒时代便已出现,努尔哈齐忆及最初之制,自言当时“凡有罪恶之人等,不得由我等亲杀之,当囚于木栅高墙之内”。此处“有罪恶之人”实指后金政权中犯有重罪的核心成员——努尔哈齐之亲族。彼时后金政权正处初创时期,核心成员多为文武精干,是政权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所以创设圈禁之制的主要原因:一是以圈禁代替处死之极刑,既可示以惩戒,又可保留人才待以后再次启用,二是为彰显对核心成员的优待。而两者中,前者则更为主要。从文献记载看,关外早期皇族圈禁地点一般都是高权者临时指定的“木栅高墙”,其建筑形制与东北渔猎族群的生活习性密切相关,且当时“圈禁没有固定的刑期,有相当的灵活性”。其后,爱新觉罗家族成员获重罪以圈禁惩之,在后金政权发展过程中逐渐具有习惯法的效力,相关案例也较为常见。

清入关至雍正五年(1727),“宗室圈禁,仍带有非制度化倾向”,对罪犯圈禁宗室的处理,“实际都由皇帝的意志所决定,众臣则以皇帝意志为定罪依据”,“圈禁罹罪宗室的地点,也是由皇帝决定,或在宗人府内,或在皇帝任意选定的其他处所,或在罹罪人员家里”。该时段犯罪宗室被圈禁在宗人府(位于今中国国家博物馆内北侧,占地约为后者总面积的一半)逐渐成为惯例,地点一般在该衙署大门以内、二门以外的官房之中,但这些官房并非专门圈禁之所,易出现防范不严等情弊。如康熙朝中期,宗室辅国公绰克托和宗室根度皆曾因罪被圈禁在宗人府皂役田二家中,而田二家则是在宗人府内的官房之中。总体来看,该时段清代皇族圈禁制度仍带有关外时期习惯法的传统底色,具有以下特征:无明确的量刑标准,无长期固定的圈禁处所,看守管理不规范。而这些制度样态在宗人府空室建立后发生了明显改观。

雍正五年十月,“宗人府遵旨查奏,本衙门内有空地一处,可以盖造房屋,羁禁有罪宗室,具折奏明。奉谕旨,尔等修建此房,可将衙门旁所有房屋收买,令地方宽阔,盖造房屋务须坚固。所需钱粮在户部支取,约万两以内可以足用”。宗人府空室(时称“高墙”)自此建立。宗人府空室位于该衙署大门以内、二门以外的北侧,建立伊始仅系一处拥有正房七间、墙垣高耸的宽阔院落。房间皆较为宽敞,屋内家具设施较齐全,由官方提供。乾隆十三年(1748),清廷又在每间屋室外各配建独立小院,各小院间皆以门墙相区隔,形成大院内嵌多个小院的整体格局,其后相沿未改。约于乾隆朝中期前后,清廷在空室大院空地处照原样式又添建七间房屋和配套小院,圈禁房舍规模达到两排,计十四间。嘉庆二十一年(1816),清廷在宗人府空室大院落内仿照旧制再添建一排房屋,其内此时有屋舍南、中、北三排,计二十一间,这一点目前学界已达成共识。空室外侧第一重围墙系栅栏,南面有“栅栏门”,与宗人府内相通。栅栏以内是供兵役巡逻的更道。更道以内是由砖砌的第二重围墙,东、西、北三面高丈余,南面相对较矮,有“屏门”一扇,由“屏门”北进便是圈禁皇族的第一排屋舍。该排屋舍中间设有穿堂总门(铃铛门),圈禁皇族和管理人员皆须自此门出入。光绪十二年(1876),由于多年未经妥善维修,宗人府空室大院中排屋舍已倒塌无存,清廷于该年将北侧房屋拆毁,重新在中排地基之上仿照旧例重建七间屋舍和配套小院。为防止圈禁皇族脱逃,清廷将东、西、北三面砖砌围墙各加高五尺,并在墙上添设荆棘。此后,其建筑规制基本未变,相沿至清亡。

于圈禁对象而言,宗人府空室建立初期只圈禁宗室,雍正十二年(1734)才将觉罗纳入圈禁范围。雍正十年(1732)以前,清代宗室和觉罗在刑罚上差别较大,“宗室等如犯枷责之罪皆准折赎,觉罗等照平人例的决”,即觉罗犯至遣罪多实发。该年清廷奏准嗣后觉罗罪应佥妻发遣者不再实发,改为永远圈禁于本旗高墙。雍正十二年,清廷议定“嗣后宗室觉罗等如犯枷责之罪,酌其情罪之轻重分别年限”,“只犯徒罪者,于空室拘禁;犯军、流罪者,于空室锁禁。均照旗人折枷日期以二日抵一日,俟限满日释放。犯重罪者临时请旨”。对此,胡祥雨认为“同顺治十年宗室犯罪只需议处的规定相比,雍正十二年的规定实际上开启了从法律层面限制宗室换刑特权的先河”。笔者认为,除胡氏所言,还应注意清廷就此将宗室觉罗犯罪与民人“五刑”传统相接榫,以后者为法理依据,用折罚的形式将宗室觉罗犯罪圈禁的量刑标准细化,并在法律上客观地确立了圈禁在皇族刑罚中主刑地位,同时也将觉罗群体纳入到宗人府空室圈禁的范围之内。

于性别角度而言,宗人府空室圈禁者绝大多数是未革除皇族身份的男性,皇族女性一般圈禁于家中。正如嘉庆朝宗人府令等奏禀宗室文忠之妻犯罪情形时所言,“倘有再逞刁不服管束,即照宗室觉罗妇女犯罪者在家圈禁之案,即行在家圈禁”。可见,皇族女性犯罪圈禁在家之例在嘉庆朝既已形成,其原因是宗人府空室房间有限且缺乏女差看守,深层原因可能是清代立法中女性罪罚总体要比男性轻。直至宣统三年(1912),宗人府内才设有专门圈禁女性皇族之房屋,但随即清亡,用之未久。

道光五年(1825),宗人府空室的圈禁政策发生重要变化,这与普通旗人“犯罪免发遣”律的重大调整有直接关系。黄培已关注到,嘉庆朝以后“宗室或觉罗犯有重罪,被移送盛京(沈阳),由该将军执行”,他认为此种转变应与君主素质和近代西方殖民势力有关。但实际上,这主要是在清中后期皇族犯罪日益严重情况下朝廷调整皇族刑罚的结果。道光五年,清廷规定凡旗人犯有窝窃、窝娼、窝赌、诬告、讹诈和代贼销赃等罪者,均销除本身旗档,罪至徒、流、军、遣者,分别发配,不准折枷。林乾认为这几乎颠覆了“犯罪免发遣”律的主体。普通旗人刑律的重要变化为皇族刑罚调整奠定了重要基调。其后清廷为加强对皇族犯罪的惩治力度,于同年由宗人府等衙门议定,宗室觉罗“有二次犯流及一次犯徒、一次犯军或三次犯徒者,均拟实发盛京;其有二次犯徒、一次犯流及一次犯流、一次犯军者,均拟实发吉林;其有二次犯军及三次犯流者,均拟实发黑龙江;其有犯至遣戍罪者,亦均拟实发黑龙江”。至此,清廷以成文法的形式将皇族屡次犯罪者不再折罚圈禁于宗人府空室,而是实发东北地区。咸丰十一年(1861),清廷规定,皇族斩绞监候于宗人府空室者,遇恩诏或恩旨减等后实发吉林或盛京。可见,受普通旗人刑罚调整的影响,清中后期清廷对皇族犯罪折罚圈禁宗人府空室的特权进行了限制。以上策之转向,缩小了宗人府空室圈禁皇族的收纳范围,甚至造成其部分房屋闲置,这应是道光朝晚期至光绪朝前期空室中排房屋逐渐倒坏而清廷未加修葺的主要原因。但因清代大多数皇族仍聚京城而居,京城皇族在数量上具有绝对优势,加之清中后期皇族犯罪人数激增,其初犯徒、流、军等罪者仍多照例圈禁在宗人府空室。因而,宗人府空室始终是执行皇族圈禁之刑最重要的固定处所,在圈禁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容低估。

宗人府空室之管理制度

(一)官员兵役建置

宗人府空室建立后隶左右两司共管。清廷约于嘉庆朝前期开始设“空室处”,作为管理圈禁皇族的专门机构,仍辖于两司。起初,空室“于府属官员内拣派司员二人、笔帖式四人看管圈禁之宗室觉罗,一年更代”。后清廷于嘉庆八年(1803)将管理空室之司员缩减一名,笔帖式改为每二年轮派一次。道光六年(1826),宗人府令等“议请添派理事官、副理事官一人,按年轮流作为稽查之员”,目的是对看守空室之司员和笔帖式进行监督。道光十八年(1838),前述稽查之员改由该衙门当月司司员兼任。光绪十二年(1886),清廷又“仿照刑部查监向章,由都察院派满御史二员,每月前往空室处将现禁宗室按名点验,倘有人数不符及应锁扭不锁扭等弊,立即具折参奏”,且在笔帖式选派上,改为“委派笔帖式二员,仿照刑部提牢五日轮流一班,一年期满另行改派”。可见,宗人府空室并未编制固定官缺,官员系由该衙署差派而来,数量不多,但其中既有管理之员又有监察之官,内部分工较为明确。晚清时期,宗人府空室处官员配置以刑部监狱为范式进行适度调整,并加强外部监督,管理权力结构有所优化。

空室还设有看管官兵皂役。前者出自禁旅八旗,职责主要是值宿巡更和稽查弹压,起初由镶白旗派章京一员,并连同其他旗合派兵十六名,但统带章京隔旗管理数旗之兵,易有“冒名雇替”之弊。故于嘉庆二十年,清廷更定镶白满洲等七旗每旗选送章京一员、兵丁十六名轮流值班,由值年旗详查拨派。空室一直设有皂役,初无定额。其职任甚繁,既有看守之责,如早晚开关空室门锁和夜间值宿等,又有为圈禁皇族服务的义务,如帮办送买物品等。光绪十二年,宗人府空室仿照刑部监狱之例“于铃铛门内添设皂役四名,常川住宿,所有圈禁宗室均归该役看守,遇有重犯,再添派一二名专管。如有在内滋事者,该役立即禀明该管官”。至此,宗人府空室才有常居于总门内的监管皂役,由该处笔帖式约束调度,这对防止皇族在空室滋事和脱逃等有积极作用。

(二)管理规章及调整

嘉庆朝以前,宗人府空室虽有司员、笔帖式和旗官兵役等管理看守,但“空室之门向系自早开放,至晚方闭,一切购买食物与瞧看之人时常出入,稽查难期周密,每至滋生事端”。可见该时段空室管理制度并不健全,日常看守甚为松散。嘉庆朝以降,京城皇族“作奸犯科、行止污下者层见叠出”,折罚圈禁者亦随之增多。清廷对宗人府空室管理逐渐重视,对管理规章多次调整,现将主要内容条述于下:

第一,圈禁皇族之饭食改由官给。雍正朝定例,凡皇族圈禁皆停发本身养赡钱粮,在宗人府圈禁者亦“向无官粮,均系各亲属送给钱米,置备器具,自行炊爨”。即该衙门并不为圈禁皇族提供饭食,进餐须自行烹饪或令人送买,每日用度须亲属族人供给。嘉庆二十年,清廷比照刑部狱犯之例,对圈禁宗人府之皇族酌给饭食,“交该管章京派役代为制办厨房,即设立在栅栏门外闲房内,早晚二次开门,派役取送饭食”。圈禁皇族饭食炉火之费系来源“于寄存八旗官员赏俸项下余剩利银内拨银二万两,交庐商生息”之所得利银,标准为每名圈禁皇族每日给银二钱。如将圈禁皇族之用度加以折算,每人每月即为银六两。清代刑部等监狱普通囚犯所发饭食等标准仅“日给仓米一升”,若以嘉庆朝稻米每石银2.65两折算,刑部监狱囚犯每人每月饭食约值银0.795两。如此,圈禁皇族在宗人府空室之用度约是普通囚犯的8倍,两者相较,足见前者待遇之优渥。

第二,加强空室门禁管理。首先,建立按时启闭总门之制。嘉庆二十年,清廷定例宗人府空室“于每日辰刻、申刻开门二次,取送饭食后仍然关锁”。自此,空室总门启闭时间才固定。其后,为防止看守官役等私开门锁,规定空室总门在锁闭之时加贴宗人府封条,并令守备旗员官兵予以监督。其次,严格限制闲杂人等出入总门。嘉庆朝以前皇族圈禁宗人府空室时,允许其携带仆从,且对其额数及进出并未限制。嘉庆二十年,规定嗣后宗人府散禁之皇族王公大臣按等级携带一至二个仆从,且只能在空室内侍奉,不可随意进出,锁禁王公大臣及闲散皇族则不允许携带仆从,以限制仆从进出给空室管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从中亦可见,皇族圈禁宗人府空室在待遇上存在等级化差异。此外,清廷还规定:“每月逢十日始准令薙头、修足人等入空室一次,仍令报明该班笔帖式,将其姓名存记,以备查核,如寻常有此项人等混行出入者,应即拿交刑部惩办”,进一步加强对闲杂人等出入空室的限制。

第三,完善亲属探视制度。嘉庆二十年清廷规定:圈禁宗人府空室之皇族“每月初二、十六日准令宗室亲族人等并其母妻入内看视,初三、十七日准令觉罗亲族人等并其母妻入内看视,俱令报明该管官员于开门时放入,关门时即点数放出”。即亲属探视圈禁皇族每月定为两次,并将宗室、觉罗分定日期,以相区隔,其余时间不得探视。为防止他人冒充皇族家属混入空室滋扰生事,其后又规定亲属探视时,“宗室责令族长、觉罗责令该佐领各出具图结,亲身赴空室,随同看管空室之笔帖式,四人眼同认明,实无冒入,亦无运送违禁之物情弊,方准放入,并将该族长、佐领所具图结送交当月司,呈堂存案备查”。即家属探视时,宗室族长等不但须亲赴空室对家属身份予以核实,还要出具证明文书备案,程序更为严格繁琐。

第四,加强空室夜间之管理与稽查。起初空室总门向来晚间锁闭,将钥匙送至当月司收存,若空室内偶有争吵等事,管理官员在总门外则不能及时进内约束。嘉庆二十年,清廷定例“嗣后酌改锁门后将钥匙交付该班人员管理,夜间令该班之笔帖式同旗员章京、兵丁六名随进铃铛门,将各院门上锁,并将铃铛门外屏门严行锁闭,仍随时稽查,以防滋事。其屏门外拨兵十名,分班由夹道不时巡查。再每日清晨,空房有无事故,着该班笔帖式呈报当月处。遇有事件,该管章京务于该班笔帖式呈报之次日即行回堂办理”。如此,既能对圈禁皇族在夜间的活动加以限制,也便于看管官役处理紧急情况,同时还有利于宗人府堂官及时掌握空室之动态。光绪十二年,清廷又增派步军统领衙门的街道兵役在宗人府衙署围墙外加强昼夜巡逻,防止圈禁皇族自该处脱逃。

综上,宗人府空室虽在雍正朝中期既已建立,但雍乾两朝的管理规章十分粗疏,制度演进相对迟缓。其后,清廷对宗人府空室的管理制度进行过较大调整,以嘉庆朝增补的内容最多,道光、光绪两朝在之前基础上又有所完善。同时,宗人府空室在清中后期演进有一个明显特征,即以刑部监狱管理制度为对标,“监狱化”色彩渐趋浓重,这也是其管理制度趋向严格的重要表征。如在刑部监狱中早有囚犯家属于每月初二和十六两日探视、官供囚犯衣食、设提牢官和监内禁卒看守以及御史稽查等制度,清廷或借鉴或照搬,对宗人府空室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宗人府空室之运作实态

由上文可知,清廷对宗人府空室管理的态度并非是听之任之,而是积极进行制度干预,即便至晚清,依然如此。但清廷几经增补完善的管理规章并未在宗人府空室实际运作中得到切实执行,很多规定成为一纸具文。这就使得诸多长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在清中后期有愈加恶化之态。其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圈禁皇族自空室脱逃事件频发。如宗室恒升获罪圈禁后,“商允已获拟绞之圈禁宗室联结同逃”,二人“乘巡更兵役人等回屋暂息,同由东墙用门扇垫踏,越墙逃走”;有些被圈禁皇族竟能屡次逃脱,甚至成为惯犯。第二,被圈禁皇族在空室内滋事违法尤为常见。有些皇族在空室内寻衅互殴,甚至伤毙人命;有些皇族在空室内结伙滋事、霸凌他人,甚至有聚众赌博之事。第三,闲杂人等随意进入宗人府空室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如道光朝民人方义、户部皂役霍玉等无端擅入宗人府空室,当日值班人员却“并不即行拦阻,致令在屋躺卧,实属疏纵”。

可见,宗人府空室在清中后期出现了管理制度愈加完善与实际运作愈益废弛的矛盾局面。光绪朝御史贵贤甚至评价道“盖宗人府空室向系有名无实,从前监禁宗室尚只逾垣宵遁,值班兵丁等明知而不敢过问。近更肆无忌惮,居然白昼游行街市,甚有挟持火枪在内仓左右轰击飞鸟,居人侧目,无敢谁何”。这种窘态的出现是多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究其荦荦大者,兹述于下:

一、清代皇族之刑罚特权始终是宗人府空室管理的巨大障碍。清自“国初定,王、贝勒、贝子等除犯谋叛等重罪外,其余过犯或黜夺人丁,或罚赎银两,不拟处死、监禁”之例,其后除在少数牵涉皇权的政治斗争中偶有特例外,基本皆以此为圭臬。雍正朝以后普通宗室觉罗犯徒、流、军等罪一般皆可折罚圈禁,犯重罪者遵“八议”议亲之例临时请旨,由皇帝定夺。即便清中后期皇族刑罚趋向严格,定罪斩绞监候者不在少数,但亦有诸多缓决和减等机会,最终处死者极少。杜家骥认为,清代皇族“在法律上所拥有的特权,是其贵族身份的最重要体现”,胡祥雨进一步认为,清代“皇族的司法特权体现在审讯、监禁、拟律和惩罚等各方面,突出体现在犯罪惩罚上”。而笔者则认为,在清代,罪刑不相称、罚不当其罪是皇族刑罚特权的制度内核。这成为很多皇族屡为不法的凭恃,也给宗人府空室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清廷规定宗人府空室管理人员不得对圈禁皇族轻易用刑,如其在空室内滋事需要惩戒,轻者,看管官员须呈请宗人府堂官看视处以板责等;重者,应由宗人府令等缮折具奏请旨。故而宗人府内刑具极少,遇有皇族在空室内滋事需加戴镣铐杻锁等,往往须向刑部咨取。如此,皇族即便因罪圈禁空室,仍处于皇权羽翼保护之下享有刑罚特权,而宗人府虽是清代管理皇族的专门机构,其对犯罪皇族的独立刑罚惩戒权却十分有限。这无疑对空室的日常管理构成掣肘,也助长了被圈禁皇族不服管束的嚣张气焰。

二、清廷对宗人府空室管理制度虽几经调整,但依存在缺陷。一方面,对空室内犯罪皇族并不实行分类管理。清代普通监狱“各监有内监以禁死囚,有外监以禁徒、流以下,妇人别置一室,曰女监。徒以上锁收,杖以下散禁”,即重犯、轻犯与女犯分开隔绝监禁,且徒罪以上者一般戴锁而禁。宗人府空室内的屋院虽有门墙区隔,但其内小院白天并不上锁,且在实际运作中被圈禁皇族即便罪犯军、流之刑,无特旨亦不锁收,故其多数可到他人屋院中走动闲谈,这就为合谋逃跑、无端滋事和恃强凌弱等提供了现实可能。重犯与轻犯之间、宗室与觉罗之间亦未完全分类隔绝圈禁。如宗室祥贵“拟绞改缓,在空室处永远锁禁”;觉罗明泰“依棍徒扰害良民例应拟发极边烟瘴,照宗人府例永远圈禁”;宗室景荣“照宗人府例折圈禁二年六个月”,前两者罪行较重,景荣则较轻,但三者依然可在空室中流窜结伙,“酗酒不法,寻衅斗殴”。

另一方面,空室总门内长期不设官兵皂役,致使被圈禁皇族失于监管。道光十八年以后,清廷规定总门每日两次开启后要用封条封固,无特殊情况即便是官兵皂役亦不得擅入,因而造成封门后内外消息不通。而光绪十二年以前,看管宗人府空室之笔帖式和兵役等只于每日开门时进总门内查看,其余时间在外看守。这就使被圈禁在总门内的皇族并非处在管理人员目力常及范围之内,而大部分皇族实系散禁,可在总门内自由活动,若其在内滋事或暗中脱逃等,管理人员并不能及时察觉。

三、宗人府令等官员对犯罪皇族的袒护以及空室管理官兵皂役的渎职。宗人府官员上自府令、左右宗正,下至笔帖式等绝大多数是宗室,故其机构运作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以皇族管理皇族。如此,在审断和管理犯罪皇族时,该衙署官员难免虑及同宗血亲而有意偏私。如乾隆朝宗室玉占因打死家人等事被处“带九条锁链,永远拘禁”于宗人府空室,后又于空室内刀戳家人张宝住。宗人府复次议罪时仅以“将杖一百折重责四十板,仍戴九条锁监禁”相责处。乾隆帝严厉责斥:“似此乖张恶劣之人,例应从重治罪,以儆各宗室,而宗人府只将玉占拟责四十板,殊属悖谬,朕殊不解宗室等风气恶劣至此,皆宗人府王公等袒护所至”至光绪时期,亦有御史指出“宗人府空室处仅派宗室人员管束,非失之纵容,即失之袒护”。其言虽与乾隆帝之语相隔年久,但二者之意却若合符节。可见,宗人府官员等在办案议处和管理犯罪皇族时从轻偏袒由来已久且相沿成习,这与其空室管理之弛懈应不无关联。

承担管理的官兵皂役之失职在宗人府空室运作中则更属寻常。以检查违禁物品为例,在皇族被圈禁及其家属探视时,管理兵役要按例对之进行搜查,但是因守备兵、役等失职,违禁物品被带入空室的现象司空见惯。如被圈禁宗室荣祥竟将鸦片烟具携进空室并在内吸食。不过,空室兵、役对被圈禁皇族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也另有别情:一是有些兵役慑于被圈禁皇族之跋扈,难以对之进行有效约束;二是有些兵役收受圈禁皇族贿赂,因之纵容后者或为其违法提供方便。

四、晚清朝廷政治控制力式微等因素对宗人府空室之管理亦产生了实质性的消极影响。道光朝以后,国家内外交困,清廷面对波诡云谲的政治危局往往捉襟见肘,政府的内控和调度能力江河日下。这投射在宗人府空室日常管理中,突出表现为,其外围主管稽查巡更的旗员官兵调转不灵、轮派执勤难以接续的问题。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宗人府给值年旗的咨文中称:“宗人府为七次片催事,查本府高墙处例应由旗轮派章京兵丁赴府值宿巡更,除镶白满一旗业已拣派章京兵丁等到府值班外,其余各旗迭经本府片催,迄今半载有余,仍未拨拣派到府”。可见,宗人府曾七次催促值年旗轮派旗员官兵,但时过半年有余该人等仍未到班。而这种现象相沿已久,在同治朝甚至更早,该旗员官兵不服从调度甚至抗传不到的事件就时有发生,后来愈发严重。至光绪晚期,禁旅旗员官兵轮值守卫宗人府空室之制基本瘫痪。在内部无得力官役进行监管约束,外部兵丁巡查日渐弛懈的情况下,宗人府空室频出圈禁皇族脱逃和滋闹等事也就不足为奇了。

结语

清代皇族圈禁是肇端于后金政权早期的一种自由刑,本质上是一种优待重罪皇族的特权,其在政权发展过程中逐渐具有习惯法之属性。清入关后,皇族圈禁长期保持着关外时期习惯法的传统,存在着无明确量刑标准、圈禁地点分散不固定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宗人府空室的建立是清代皇族圈禁制度的重要转折点,使该制度呈现分叉式发展的特征:一方面,皇族圈禁制度出现圈禁地点固定化和管理规范化的运作模式,以宗人府和盛京城之圈禁皇族的空室为代表;另一方面,皇族圈禁制度中原来圈禁地点分散化和管理非制度化的传统仍在部分延续,女性皇族犯罪后在家圈禁的现象即是明证。以上两方面看似对立,实则交织共存,展现了清代皇族圈禁制度在雍正朝以后至清末发展的总体脉络。清中后期皇族犯罪人数攀升,朝廷以加强刑罚惩戒力度来遏制其势头,并以普通旗人“犯罪免发遣”律的重大调整为契机,以成文法的形式将着实发遣之刑固定到皇族刑罚体系,对皇族犯罪折罚圈禁宗人府空室的特权进行限制。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宗人府空室收纳犯罪皇族的范围,但并未改变其在清代皇族圈禁制度中最重要的“特殊监狱”之地位,亦并未撼动圈禁在皇族刑罚体系中的主刑地位,其仍是标识皇族身份并维护其刑罚特权的重要制度路径。

于宗人府空室管理而言,其制度主体构建于嘉庆朝以后,内容上较为周详,且进行多次补充,“监狱化”色彩渐趋浓重。但其制度设计上仍存在明显缺陷,加之清代皇族刑罚特权、管理官员袒护和监管兵役渎职等因素对制度效力的严重消解,导致很多管理规章在宗人府空室的实际运作中形同具文。所以,宗人府空室作为对犯罪皇族执行自由刑的最重要处所,所发挥的惩戒作用极为有限,甚至到了形同虚设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清代皇族刑罚的严肃性和威慑性,客观上加剧了皇族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不对称性,降低了皇族的犯罪成本。清中后期闲散皇族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虽因由不一,但与以圈禁宗人府空室为代表的皇族圈禁制度并未起到理想的惩戒效果应不无关系。

(本文首刊于《故宫博物院院刊》2022年第10期,原题为《“皇族监狱”:清代宗人府空室考论》,作者方玉权(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民族学学院)。澎湃新闻经授权转载,原文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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