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花翎的特殊荣耀:地位的标志,显赫军功的象征

清代花翎的特殊荣耀:地位的标志,显赫军功的象征

清代王公贵族特有的装饰:花翎

花翎即孔雀翎,在清代是极为重要的冠饰。关于其来源,清代福格《听雨丛谈》卷一有这样一段记载:“(明)都督江彬等承白红笠之上,缀以靛染天鹅翎,以为贵饰,贵者飘三英,次者二英,兵部尚书王琼得赐一英。”清代陆心源在《翎顶考》中也说:“靛青天鹅翎即今之翎顶,此乃翎制之肇端也。”可见孔雀翎多半来源于明朝的靛青天鹅翎。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王朝,花翎是一种“辨等威、昭品秩”的标志,非一般官员所能戴用。花翎本身有三眼、双眼和单眼之分。所谓“眼”, 指的是孔雀翎上眼状的圆花纹,一个圆圈就算做一“眼”。翎眼的多寡,也反映了严格的等级差别。按照《清史稿·礼志》和《清会典事例·礼部·冠服》的记载:皇室成员中爵位低于亲王、郡王、贝勒的贝子和固伦额驸(皇后所生公主的丈夫)的,有资格戴三眼花翎;清宗室和藩部中被封为镇国公或辅国公的贵族,还有和硕额驸(妃嫔所生公主的丈夫),戴双眼孔雀翎;五品以上,在皇宫服务的内大臣,前锋、护军各统领以及参领(担任这些职务的人必须是满洲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出身),戴单眼孔雀翎。可见,花翎是清朝居某种地位的王公贵族特有的冠饰,而“外任文臣无赐花翎者”(昭梿《啸亭续录》卷一)。在清宗室藩部内,也“不得逾分滥用”(《清会典事例》卷三二八);在尚武风气犹存的清朝,即使是有资格戴用花翎的王公贵族们也并非生下来就可享戴花翎,而是在十岁时,经过必要的骑、射两项考试,合格后才能戴用。

福建提督施琅,本是明朝将领郑芝龙的部将,他降清后隶属汉军镶黄旗。康熙年间,在平定台湾时立了头等大功,还建议在台湾屯兵驻守、以备抵御外来侵略者。他的功劳与建议得到了康熙皇帝的赞赏,施琅被赐予御用袍等荣贵物品,并被封为“世袭罔替”的靖海侯。施琅所得荣誉足够显赫,但他却上疏,力辞侯位,而恳切要求“照前此在内大臣之列赐戴花翎”。这件事,引起朝廷的震动,大臣们认为在外的将军提督,无赐花翎的先例。而眼光远大的康熙皇帝则特别下旨予以赐戴,他说:“以开疆海外,削平僭伪之元勋,赏翎弗及、以泽延后世。”

此后,清统治者为了笼络收买人心,鼓励臣下为其效力,开始把花翎赏赐给对清王朝作出特别贡献的官员。乾隆皇帝曾明确宣称:花翎可“特赏军营奋勇出力之员”,并规定,“如有建立大功,著有劳绩,理应戴用(花翎)者,各该将军大臣等,即应声明具奏,令其戴用”(《清会典事例》卷三二八)。花翎作用的扩大,不仅是某种地位的标志,而且也成了显赫军功的象征。

大臣因功赏赐的花翎,也有三眼、双眼和单眼之分。据《清史稿》记载,乾隆时期,功勋卓著的保和殿大学士兼军机大臣傅恒,曾先后被赐予双眼花翎两次、三眼花翎一次,每次他都感到诚惶诚恐,而上疏力辞,不敢戴用。可见,花翎在当时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乾隆以来直至清末被赐三眼花翎的大臣只有乾隆时的傅恒、福康安,嘉庆时的和琳,道光时的长龄、禧恩,光绪时的李鸿章、徐桐,总共七人(据朱彭寿《旧典备征》卷二)。据《啸亭续录》记载,大臣中赐双眼花翎的也不过才二十余人。难怪赏赐花翎,被看做是“宠遇尤隆”的“千古荣遇”,而一旦被赏赐,大臣便对皇帝“感激涕零”。

花翎的赏赐虽然严格,但赶得巧,也可能在皇帝高兴时意外地得到它。新疆张格尔叛乱时,道光皇帝“锐意太平,望捷若渴”。各省的文报,按照规定是由兵部经奏事处上报皇帝的。当时有一位老司员,平常独乘驴车出入,行止都在别人后面,被人鄙为“寒伧翁”。擒获张格尔的捷报传来时,天色已晚,官员们都已回家,而兵部来不及派值班的人去奏报,凑巧这位“寒伧翁”仍在公署,于是便派他去报捷。道光皇帝听到捷报后,大喜过望,下旨说:“报捷音者,赏戴花翎,着军机处行走。”老司员真可谓“时来运转”,人们也不得不感叹老司员的福气。

清朝后期,花翎的赏赐范围渐渐扩大。到了道光二十八年(1848),定亲王载铨奏奖赏戴花翎,开保举花翎的先例。道光时刑部郎中耆龄还因平反冤狱有功被特赏花翎。

后来随着清朝统治的腐败,出现了捐翎的例制。鸦片战争后,清国库空虚,财政窘迫,广东洋商伍崇曜、潘仕成捐十数万两银子,清廷无法褒奖,于是赐他们戴花翎。

蓝翎,也是与花翎性质相同的一种冠饰,以染成蓝色的鹖鸟羽毛做成,无眼。六品以下,在皇宫王府服务的侍卫官员享戴,也赏赐地位较低而又建立功勋的小军官。鹖生性好斗,至死不却,武士冠上插鹖翎,正显示武士的英勇。清以前就有这样的习惯。如《后汉书·舆服志》记载,“(武冠)加双鹖尾竖左右,为鹖冠云”。而清把鹖翎染成蓝色。所以也称“染蓝翎”, 同时也规定了许多有关戴用的规矩。

花翎的作用是昭明等织和赏赐军功,清朝各代皇帝都三令五申,制定了许多清规戒律,既不能僭越本分妄戴,又不能随意不戴,违反者则“严行参处”。为了整肃朝廷的威仪,当时降职留任或革职留任的官员,仍有资格按其本任的品级穿戴。因此,一旦“拔去花翎”,这也意味着是非同一般的严重处罚。(文/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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