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同知通判外驻、分防与地方治理

2022年7月,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举办暑期学校,邀请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围绕“明清的疆土管理”这一专题对学员进行授课。经主讲学者审定、授权,澎湃新闻·私家历史刊发此次暑期学校这一系列专题报告。本文整理自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的傅林祥教授的学术报告。

引言

傅林祥教授首先从两方面谈了研究明清同知通判的缘起。其一是“好玩”。明清同知、通判的存世史料丰富,置废过程频繁,外驻地点多样,职能有所差异,因此极易引发研究者的兴趣。其二,外驻或分防同知是明清地方治理和疆域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值得学界予以更多的重视。明清时期,部分府县政府对辖区的治理或管控力度并不均衡,需要有外驻或分防同知、通判(以下简称同知)进行震慑。外驻或分防同知贯穿明清两代,在清代又有部分形成抚民厅、理事厅等政区,与次县级(县以下)分防佐贰共同成为郡县制的重要创新和补充,加强了对王朝乃至省府州县的边缘地带,以及集镇、关卡等重点地区的控制。至清末,厅与外驻、分防同知的范围已遍及各省和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地区。

清朝官员

清朝官员

一、学术史回顾

作为自秦代以来古代中国地方治理的主要形式,郡县制到明代时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应用。明代中叶开始,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沿海地区有倭寇,内地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动乱。此时原本作为知府佐贰官的同知多被派驻至府城以外的县城、集镇、要隘,或者在这些地方设立新的同知。

明代对驻地在府城之外的同知没有形成专门的称呼,有的论著称之为外驻同知。对此称呼,傅林祥教授表示认同。清代则称之为分防同知。明清同知的官衔(包括同城与外驻),有海防、抚夷、理苗、水利、抚民、理事等等。清承明制,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分防同知的基础上,乾隆年间形成了清代独有的政区意义上的抚民厅制、理事厅制,地方行政区划制度至此由府州县制发展为府厅州县制。

傅林祥教授认为,虽然目前与厅相关的个案研究很多,也有部分研究就某类同知(如海防、捕盗)展开讨论,但学界对于明清两代外驻(分防)同知的整体性研究还不多。以往研究的重点是清代具有政区意义的抚民厅和理事厅的性质与功能、形成时间与过程。与抚民厅相关的,主要有吴正心《清代厅制研究》,真水康树《清代“直隶厅”与“散厅”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傅林祥《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陆韧《清代直隶厅解构》,席会东《清代厅制初探》,胡恒《边缘地带的行政治理——清代厅制再研究》等;与理事厅相关的,主要有定宜庄的《清代理事同知考略》等。接着,傅林祥教授对上述著作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述评。

吴正心《清代厅制研究》选定了四项“积极指标”,作为“该厅为地方行政区”的充分条件。凡具备其中一项(含)指标以上,即可判定该厅为政区:1、厅界;2、分地分民;3、佐贰、首领官;4、厅学。另有两项“消极指标”,不符合其中一条就必定不是政区:1、独立的厅署;2、行政内容。

对于吴正心建立的指标,傅林祥教授指明,积极指标中的“厅界”是行政区划界线,而非一些和州县界线重叠的分防同知、通判管辖范围的界线。厅在设立之初也可能会存在界线模糊的情况,因此“厅界”需要研究者明晰考察。由胡恒等人的研究可知,清代政区厅也未必都设有厅学。而“分地分民”可能是积极指标中最为关键的一项,司法和钱粮税收则是厅在行政方面的核心内容。

真水康树《清代“直隶厅”与“散厅”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中设立了两个标准:第一,“直隶厅”与“散厅”之间发生明显的区别;第二,它们分别被看做像府、县那样的独立行政机构,换言之,单纯的同知或通判的派遣不可认为“定制”化的指标。乾隆及此前的《大清会典》在“户部”的记载里,除府、直隶州、散州、县外,没有直隶厅和散厅的名称。而嘉庆《大清会典》的“户部”将直隶厅与散厅列为正式行政区划,并且与府、州、县同等记载。因此,真水康树认为“厅”在乾隆三十年代中期才成为定制,即完成了行政机构化,其转折点是直隶厅的成立。

胡恒《边缘地带的行政治理——清代厅制再研究》作为第一部研究清代厅制的专著,认为“对厅制做一番整体和贯通的考察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且至少应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从厅的地域划分和长官职责两大核心问题而非今天的政区概念去理解厅的起源问题;二是要将厅制从明末萌芽之初到民国初年废止做一个长时段的制度史梳理;三是要对清代所有厅的建置,包括若干非厅建制的分防同知、通判辖区做一番全面的考察,认真辨析二者在行政实践中的差别;四是考虑到厅制存在一个定型的过程,对厅的建置的考察必须尽量利用设立这一政区的原始奏疏;五是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是一个系统,必须将厅制演变置于整个行政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下来考察,将其与卫所裁革、改土归流、疆域拓展及清代地方施政理念结合起来讨论。

对于上述五方面,傅林祥教授评论道,厅制在形成之初作为王朝管理地方的权宜之策,是一种因地制宜、因时而变的制度,很多厅在行政区划的其他要素(如厅学)方面是不完善的,但地域划分和长官职责这两个指标是必须的,否则只能视为分防佐贰。同时,明清史料很多,一般地方志编撰和厅的设立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方志内容中可能也存在编纂者自身的眼光和理解。对于一些变动较大的要素,如职能、官员配置、辖区等,不同时期史料记载也会有相应变化,因此在进行长时段制度史梳理的同时,也要完整地搜集不同时期、不同类别的史料。此外,将厅制演变置于行政制度变迁的整体大背景下考察也是很好的观念。如某地在某时同时设立多个厅,可能与某地卫所裁撤、改土归流、疆域拓展有关。又比如雍正朝改革地方行政制度,新增了较多的地方官,故而乾隆初年清廷设置了限额制度以控制包括同知、通判在内的全国地方官数量,这也是中央施政理念影响地方行政的体现。

二、明清的外驻、分防同知变迁概况

傅林祥教授首先指出,早期的外驻、分防同知属于“因事添革”,并无定员。根据《明实录》记载,较早成批设置的是捕盗通判,主要在广东省,始于弘治十年,是为应对社会动乱所设。此后便是相邻的福建、江西两省。这一时期增设的同知仍是驻扎在府城之中,正德二年动乱平定,这些添设的佐贰被成批裁撤。对于明清外驻、分防同知的具体变迁情况,傅林祥教授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1、明代同知外驻的起源及特点

明代最早将同知移驻或新设于府城之外的案例,傅林祥教授认为还需查考和梳理。比较早的是正德五年,江西广信府“因姚源寇乱,添设捕盗通判,巡历其地。寻建镇宁府馆”。但这可能还不是正式的外驻。正德十二年,增设青州通判于颜神镇,以防矿盗。这个是明确记载驻扎在颜神镇,不是“巡历”。

据苏婷的研究,嘉靖三十四年,广东复设惠州府捕盗通判,“专一往来碣石、和平卫县驻扎,督捕盗贼,纠安新民”。此后设立的捕盗通判大多驻在府城之外,事毕之后或是调整驻地,或是裁撤,或是回到府城。职能比较单一,所管之事务往往在官衔中便体现出来。一些捕盗同知的驻地后来成为县治,也可体现为长久性的地方管理。

据罗雪梅研究,明代四川由府城移驻城外的同知较少,也是于嘉靖年间开始增设。增设的同知主要有捕盗、管粮等类,在事后被裁革。但与广东不同的是,四川有大片少数民族地区,有一些同知是在平定动乱后设置,管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四川行都司辖域内的同知与九边地区一样,需要管理卫所或镇营的钱粮,这两类同知是长期存在的。

北方的九边,即北直隶、山西、陕西地区,也设有大量的同知。根据《四镇三关志》的记载,蓟州、昌平、真保、辽东四镇境内的同知,大部分是在嘉靖年间设立或复置。而在四镇以西地区,也有大量的同知存在。但与内地不同,这些同知的职能主要是监管钱粮,为系衔,而非该府的官缺。这些同知接受的是当地兵备道的管辖,但一些地方志、政书可能都将其收录在内,因此研究者应当注意区分。

2、明代的抚民同知

明代设立过一批抚民同知,此时的“抚民”应是安抚流民之意。《明实录》记载:嘉靖四十年复改岷州为岷州卫,“所遗人民仍属岷州卫经历司兼管。添设巩昌府通判一员,住扎其地,监收民屯粮草”。康熙《岷州志》记载:嘉靖四十二年,“巡按御史韩君恩以经历官微,不便约束,题准裁去通判、经历,添设抚民同知,专理一十七里钱粮并岷州一切军民词讼、仓库、狱囚、学校、城池、兵马、屯田、粮饷”。康熙《岷州志》记载若属实,那么嘉靖四十二年所设的抚民同知类似政区长官。从上述史料中,傅林祥教授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康熙《岷州志》记载的“专理”与实录记载的“监收”有无区别;嘉靖四十二年至康熙年间抚民同知的制度有无变化;嘉靖四十二年所设的抚民同知是否就已经具备康熙志中所记述的所有职能。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者的进一步探索。

傅林祥教授还表示,嘉靖四十二年所设的岷州抚民同知虽然已经具备了诸多职能,但未有佐贰官,没有形成一个“政府”。且明至清初的岷州卫都被视为实土卫所,所以岷州抚民同知即便有行政长官之实,但今人仍不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正式的政区。

3、明代分区督捕的个案

清代史料,尤其是雍正朝的吏科史书,乃至其他的题本、奏折中都会述及数员同知通判对某地区进行分区管辖。明代最早出现的分区督捕尚不清楚,目前可知较早者有万历七年十一月巡抚凤阳江一麟、巡按李时成的题奏:

江北地方军民杂处,盗贼起伏,皆由总捕各官所辖辽远,稽察难周,宜分任巡捕。山阳、盐城、安东、沐阳、海州、赣榆六县仍属管粮通判,邳州、宿迁、桃源、清河四州县分属邳州驻扎淮安府管河同知,睢宁并徐州、萧、沛、砀、丰六州县分属徐州驻扎淮安府水利同知,无为州并巢县仍属江防同知,合肥、六合、舒城、庐江、英山、霍山六州县分属管马通判各兼理。其各境内卫所、巡捕、巡河等官,悉听会督。凡总捕应行事宜,责成着实举行。部覆从之。

4.清代分防同知的数量变化

傅林祥教授通过《清朝各省同通数量变化及分防外驻率表》,节选了康熙六十一年、雍正十三年、乾隆六十年、宣统三年四个时段,展示了有清一代各省同通大致的变化趋势。

全国来看,同知官缺的数量在康熙六十一年有288员,这和康熙朝大幅裁革事简各府的同知、通判相关,雍正末年最高,达到344员,因此乾隆朝采取了限制地方官缺增加的修正政策。外驻率方面,康熙末年只有26%,此时大部分的同通都驻扎在府城,雍正末年为44%,乾隆末年为58%,宣统三年则达到75%,至此同通大都驻扎在府城以外的地方。

地方上来看,东北的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清末所设置的同知虽然总量不多,但都是政区厅的行政长官,故而外驻率为百分之百。

自康熙朝至清末,同知数量一直维持在20个以上的只有直隶、江苏、云南三省。同时,此三省裁革的数量也较小,历史变动幅度不大。畿辅之地直隶、经济发达之地江苏事务较多,更受朝廷的重视,总督、巡抚、布政使对同知的差遣更多,故而同知数量较大。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较多,清中期将部分府改设为厅,加上新设置的厅,因此成为了设厅最多的省份。直到清末,云贵也是设厅最多的地区。云南省同知在清初大多同城,至清末则大多外驻,是因原来的土府土州多设有掌印同知,改土归流后同知“外驻”增加,实际上成为厅的长官。

甘肃雍正末年的同知总数和分防同知数量均较康熙年间有所减少,这是由于雍正朝清廷在河西走廊地区裁撤大量卫所,设立府县,故在此期间也裁撤了大量的同知、通判。

据苏婷的统计,清代广东分防同知在一地平均设置时长为90余年。与明代“因事添革”不同,清代分防同知是“量地置员”,根据地方的重要性主动派驻同知。

5、明清四川外驻、分防同知的驻地

以四川为例,明代外驻同知驻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非郡县地区,即土司和卫所统辖的区域,如威茂管粮通判、建昌通判、宁越抚夷通判驻扎在实土卫所地区,叙永同知、建武安边同知、马湖府安边同知、重庆府安边同知、黄平通判、龙泉通判则均是土司改流后设在土司旧地。二是在府州县内地形条件比较复杂、管理匪易的交界地带,如保宁府捕盗同知、叙州府嘉明镇通判,驻地均设于省府州县交界、捕务繁忙之地。

清代一部分分防同知沿袭了明代制度,如叙永、建武、马边等驻地均是因明之旧;夔州府同知驻地石砫、盐边抚夷通判驻地阿所拉,均为土司旧地;泸宁同知驻地七儿堡,系新开苗疆;越嶲、雷波通判系裁卫改置。罗雪梅将郡县地区新增分防同知的驻地分为三类:第一类,以资源为导向,如成都府水利同知;第二类,分布在距府州县治较远的边远地区,如顺庆府同知驻地大竹县四合镇、顺庆府通判驻地大溪口;第三类,地处交通要道,如重庆府同知驻地江北镇。

除上述五方面外,傅林祥教授还提出应注意考察不同的史料,以从中区分明清分防同知的职能。首先,一定要关注督抚题奏中的规定或说明,这类文件中包含有它的法定职责。地方志中记载的同知所行的赈灾、兴学、修桥等善事,则是同知官员的一般职能。某同知如果受上级官员的委派去办理某事,即为差遣,这是临时授权,不能将这些事务视为该官缺本身的职责。清代的分防同知,最主要的职责是维持治安,有些同知拥有处理争讼小事的司法权,个别同知也有催征钱粮的权限。

三、对抚民厅的认识过程

傅林祥教授指出,要认识“抚民厅”,首先应正确认识史料中的“厅”。《清实录》中顺治年间就有“道厅”、府厅、司道府厅等合称,有些称呼也见于《明实录》。这些记载中的“厅”原本应是衙门的泛称,而后才逐渐转化为行政单位。其次,同知由府的派出官员到政区长官之间的演变,清代奏折、谕旨等官方文献中未有明确说法,所以这很可能是一种不断完善的过程。第三,在梳理这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参考清人之说、今人之说、官员职能三方面,确立一套抚民厅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区分标准。

1、依据嘉庆、光绪两部《清会典》,抚民厅必须是“专管地方”,其管辖区域不能与州县管辖的地方重叠;厅的长官是“抚民同知”。

2、采用当代学界关于行政区划的充分必要条件。参考周振鹤教授的《行政区划史研究的基本概念与学术用语刍议》一文,政区应当具备一定的地域范围、一定数量人口、一个行政机构。

3、从同知的职责角度看,刑名钱谷(粮)无疑是抚民厅的核心职责。

接着,傅林祥教授阐述了清人从省级到国家层面的文献中对厅制的规范过程。各省通志层面,康熙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等省的通志内没有厅的记载。雍正至乾隆初年间的相关各省通志,则以多种形式记载了同知通判的管辖区域。一统志层面,康熙《清一统志》对厅的记载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直隶厅的地位在卫所之上,其建置沿革、四至八道等内涵都已具备;其次,编纂者未对散厅的名称进行统一;再次,贵州省虽然在省级的通志中将同知通判的辖区列为政区,但在一统志中只在职官部分标明有外派官员,未将其作为厅来记载。《大清会典》层面,康熙、雍正朝《清会典》的户部“州县”中均无厅的记载。乾隆《清会典》卷8《疆理》只有四川“叙永同知”。嘉庆《清会典》则首次对作为政区的厅制进行了规范:

凡尹与总督、巡抚所统,曰府、厅、州、县(府、厅、州、县统以总督、巡抚,领以布政司。府领厅、州、县,亦有亲辖地方者。直隶厅、直隶州皆亲辖地方,亦领县,惟京畿四路厅领州县而无亲辖。厅、州、县皆分辖地方)。

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为厅焉。

关于厅制形成的具体时间,傅林祥教授认为,雍正八年湖南永绥厅在设立之初配备了经历一员,可以标志为厅“政府”的成形,乾隆十二年潼关县改为潼关抚民厅则可视作厅制的全面形成。前者是厅制形成的最低标准,后者则是最高标准。

康熙、雍正年间存在或新设的、具有行政区划意义的厅,其长官的官衔大多不是“抚民”。潼关厅的长官是抚民同知,也是第一个行政区划意义上的“抚民厅”。根据雍正《陕西通志》,潼关县“抚民理事同知署在县治东,系东察院旧址,明万历中改为抚民同知署。本朝康熙二十二年,抚民同知翁世庸捐俸重建。雍正四年,改选满洲兼理事,管辖旗民(旧有经历司,久废)”。明代潼关卫已驻有抚民同知,清代将潼关卫改为潼关县后也未撤废抚民同知。由此可见,潼关在后来的“县改厅”时以“抚民厅”作为政区通名,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另一方面,“抚民”、“理事”较其他的分防之名更宜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名称,此后得到普遍应用,这则是“抚民厅”、“理事厅”作为政区通名的必然性。

在此部分的最后,傅林祥教授指出在嘉庆《清会典》完成对厅名的规范前,地方公文、关防印文等文件中对于这些同知是如何称谓,这一问题还需要发掘更多地方性文献,再予以考察。

四、理事同知的起源和职能

清军入关后,各省八旗驻防地区逐渐设立理事同知,处理旗人与汉人之间的交涉。康熙年间,汉人大量前往内蒙古地区进行农耕,为管理这些汉人以及汉人与当地旗人、蒙古人之间的交涉,于是有理事同知、通判的设立,这些理事同知的辖区大多成为行政区划。傅林祥教授指出,郡县地区的理事同知均不是理事厅,而口外或关外的理事同知,少数的也不是厅。这一点清人就有存在认知的错误,如乾隆《清一统志》中的“归化城六厅”,实际上为县级政区的只有五厅。随后,傅林祥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对理事同知的探讨:

1、理事同知的起源当为顺治十五年始置的江宁理事同知

顺治十五年,两江总督郎廷佐题奏:

江宁地居省会,设有满汉公衙门,凡拿获叛逆,并缉解逃人及地方一切重大事务,职与满汉提督、章京及司道诸臣,皆于此公同会审。而承接理事者,向无定员,惟择江宁府佐中之练达者摄管其事,且见委该府管粮同知王永茂料理。但官无专任则责成不便,且府佐各官皆有本衙门经管之事,难以兼摄,终非长远之计。……惟照同知王永茂,既管公衙门事,而粮务实难兼管。但江宁原设有督铸同知,今铸务已奉停止,则督铸之缺可裁。合无令同知王永茂专管公衙门事,其粮务即将应裁督铸同知崔鹿鸣改补。

此后,国家图书馆所藏《顺治十八年缙绅册》记载江宁府有理事同知刘裨。

康熙年间,镇江府则有通判兼办“理事”事务,驻有八旗的杭州府也是由同知兼“理事”事务。

2、理事同知制度的形成时间在康熙二十五年三月

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丁巳

吏部题覆:浙江巡抚赵士麟请以通判靳襄改授理事同知,议不准行。上曰:“杭州满、汉错处,此官宜设。况江宁亦有此官,此可允行”。王熙奏曰:“赵士麟居官颇佳,凡事留心地方,圣谕诚然”。上曰:“靳襄著照该抚所请改补。”

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已未

吏部议覆,入觐广东按察使胡戴仁疏言:……惠州府郡小事简,见有同知、通判二员,请酌量改一官为理事厅。查广东原无理事员缺,应无庸议。得旨:旗兵驻防江宁、杭州,俱设理事厅官。其西安、荆州、镇江、福州、广州等处均有旗兵驻防,应将本省事简地方官员内,酌量改设理事厅官一员。

根据以上两条《清实录》史料,可知理事同知制度的形成时间在康熙二十五年三月。

3、理事同知的职能

理事同知的职能,前人研究认为是处理旗民互控和交涉事件,即旗人和民人之间的纠纷,清代官方文献有时亦简单地表述为理事“同知掌听旗民狱讼之事”。

这种说法并不全面,遗漏了清代理事同知的一项重要职责:审理旗人内部的各种案件。康熙十四年,江南总督阿席熙在题奏中言及江宁理事同知的职责:“江宁府理事同知一官,承审江宁、京口两将军下逃人事宜,及递档、销档、注册纷纭,更有满洲旗人下家人与民人争讼一应事件。”由此可知,江宁府理事同知从一开始就有管理八旗内部及旗人与民人交涉事务两个方面的职责。乾隆年间的一些奏折中,也提到理事同知审理旗人之间的互控案件。乾隆《大清会典》也有载,“凡谳狱,盛京所属旗人讼者,所在理事官谳之;旗民交讼者,所造理事官会州县官谳之”。此外,理事同知名义上是府的佐贰官,但是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干预民事。

4、内地理事同知也受将军考核

内地理事同知在制度上是府的佐贰官,接受各省督抚的考核,一般政书、方志将其载入各府。边疆地区的同知,名义上也是属于各府。如嘉庆《大清一统志》卷251:“镇西府,知府;同知三员:一伊犁理事,一伊犁抚民,一吐鲁番;通判二员:一哈密,一乌鲁木齐。”但徐映璞认为理事同知为将军、副都统的属官。而定宜庄认为理事同知“系地方属员而不归八旗驻防统属”,“这一点每为后人所误解”。

雍正年间,暂署福州将军准泰认为福州府理事同知的题补、考核均由督抚办理,将军、副都统均“无稽查之责”,理事同知“易生怠忽,案件耽延”,奏请与督抚共同考核,但在部议时遭到否决。乾隆七年三月,署理福州将军暂署理闽浙总督策楞了解到,杭州理事同知和乍浦理事同知,其在乾隆年间的计典考察之时,督抚都是咨询将军、副都统。因而奏请福州将军、副都统与总督、巡抚共同拥有福州府对理事同知的考核权,得到了朝廷的议准。乾隆二十七年正月,青州驻防将军裁撤,保留副都统,“理事同知一员,仍令山东巡抚与副都统兼辖,俾不敢往返推诿”。将军衙门拥有对理事同知的大计考核、题调升补等一定程度的人事权后,理事同知转而由督抚与将军、副都统兼辖,接受了文武两方面的管辖。嘉庆《四川通志》将理事同知排列在将军、副都统之后,笔帖式之前,也是将理事同知理解为将军属官。

将军、都统等旗官大员拥有了对理事同知的人事考核权后,又引起了理事同知与督抚之间的不和。晚清时,左宗棠谓:“即理事同知亦每以专属将军、都统衙门管辖,不但与地方官司多龃龉,督抚稍与检校,亦抗不遵依。杭州将军连城与石泉中丞彼此动折,即其前鉴也”。

结语

最后,傅林祥教授总结道,明清外驻、分防同知的出现和存在,弥补了传统郡县治理的不足,或是加强了对边远地区或重点地区的控制,或是减少了行政层级、提高了行政效率。其中一部分逐渐演变为抚民同知,成为行政区划的长官。清代云南、贵州的一些民族地区厅的同知,清末在吉林、黑龙江两省一些厅的同知,已经失去了“分防”的内涵,而是以地方中层官员去管理基层政区。有的相当于近代的技术官僚。

外驻、分防同知是一种多样性的存在。由于统治理念的差异,同知、通判在明代是因事而设,事毕裁撤或撤回,清雍正以后在地方上得以长久设立。驻地层面,一般来说是所在地区的“边缘”地带,也有的是一些重要集镇。具体情况既需要做详细的个案研究,也需要有分区域、长时段的研究。核心职责层面,有些比较单一(如捕盗同知),有些则很全面,与知州、知县相同(抚民同知)。因此在具体研究中要尽量利用原始的、详细的史料,梳理清楚某官缺具体有哪些职责,各项职责又分别具有多大的空间范围。

傅林祥教授的演讲结束后,主持人徐建平教授评论道,傅老师本次的报告对厅制的起源、演变和嘉庆时期的规范化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考察。作为一项制度史的研究,此次报告既复原了厅制本身的变化历程,也关注厅制在地方上的具体运作情形,对厅在地方上实施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作了诸多考证。此外,在制度史研究的理路、方法和资料方面,傅老师的报告也可为本次暑期学校的学员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提问交流环节中,傅林祥教授就学员所提出的厅与道、厅与卫所间的关系、厅学、厅署等方面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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