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法官视角下的天皇责任——以韦伯庭长为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946-1948)是二战后同盟国家在东京设立的A级战犯法庭。这场审判史无前例地将一批日本自1928年以后的内阁首脑人物送上了被告席。东京审判也和纽伦堡审判共同确立了国家领导人对战争罪行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律先例。近年来的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法庭审判中都曾援引东京审判的判例。而东京审判确立的反和平罪也成为1998年《罗马规约》中侵略罪罪名的主要来源。尽管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一直存在着批评之声,并且右和左的方面均有,前者认为审判是胜利一方进行的政治审判;而左派则认为审判对日本战争罪行的清算还不彻底,除了细菌战暴行缺席审判之外,另一个重大问题便是战时天皇裕仁没有站上被告席。这两项也是国内外左翼学者在肯定东京审判文明性和正义性的基础上对其“不彻底性”的主要批评内容。

1946年8月,东京军事法庭将审判 26 名日本战犯

1946年8月,东京军事法庭将审判 26 名日本战犯

近年来,中外学界围绕天皇责任与东京审判的问题已有不少更深入的研究。日暮吉延认为同盟国对于审判天皇与否的问题本质上是一场美英两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政治博弈。”而程兆奇通过对《天皇独白录》的剥析,认为裕仁天皇被免除战争责任并非出于纯粹的政治考量,而是美国的一项误判,进而导致东京审判的检控出现重大缺陷。户谷由麻则认为,不论是作为组织者的同盟国还是检控方的国际检察局都奉行了美国主张的搁置审判天皇的方针,起诉天皇的讨论和可能性一直延续到了东京审判结束以后。这些研究检讨了东京审判的组织发起者(同盟国)和检控方(国际检察局)对审判天皇的立场和逻辑。

不过,目前对于东京审判中法官在这一问题上是如何考量的还鲜有人关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征,法官们不介入控辩双方的工作,独立地进行裁决。鉴于28名被告(后期为25名)绝大多数都是与天皇密切相关的政府、军队高层人士,同盟国法官们事先对天皇究竟是否属于傀儡君主、是否应该受审的问题绝非毫无考虑。例如中国法官梅汝璈就曾在日记中表示,起诉天皇一事“难免有‘旧话重提’的一天,至少他难免有被传唤出庭作证的可能”。法官个人对天皇责任抱有何种立场,这一立场是否会进一步影响其对被告责任的判断,便成为有待考察的问题。

在11名法官当中,来自澳大利亚的威廉·F.韦伯(William F. Webb)身为庭长,他的职责和作用尤为重要:既是法庭审理的主持者,也是在法庭上唯一代表法官团的发言人,更是在结审后组织法官团撰写判决的领导者。但韦伯在战时领导本国调查日本战争罪行的工作背景以及他的祖国强烈要求审判天皇的立场,使得他从上任伊始就伴随着来自辩方的巨大抗议之声,认为这一经历将使他无法胜任公平审判的职责。那么,韦伯本人抱有怎样的天皇责任观,又是否会像辩方在开庭之初的动议中所说的那样无法公正履职呢?

目前,对东京审判从当事者视角切入的研究还不多见。王震宇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意见研究》是国内最早涉及到韦伯个人意见的研究。不过囿于当时的文献获取渠道,该文对韦伯的法律意见考察依赖于单一且非原始档案的资料,其中关于天皇责任的内容亦十分简短。近年来,国内对于东京审判史料发掘、整理和编纂力度逐渐加大,除了庭审记录等大型文献,还有不少审判当事人的个人文书。本文通过综合利用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和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保存的韦伯个人档案,得以对其天皇责任观的形成进行深入考察和探讨。

庭长个别意见:转变的天皇责任观

韦伯1887年生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1913年加入昆士兰律师公会,1922年任昆士兰州副检察长,1940年任昆士兰法院院长,1942年授爵士,1943年任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1946年1月被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同年5月被任命为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东京审判结束后,韦伯于1954年被授予骑士,1967年被授予昆士兰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1972年逝世。这份履历显示,不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司法经验上,韦伯在东京审判前已经是一名资历颇高的法律官员,并且经常接受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战争罪行方面的咨询。1945年底,澳大利亚外交部向韦伯咨询何人可资派遣至日本参加国际法庭审判,韦伯回答“高等法院的法官、皇家律师和法学教授”。自然,韦伯也属于这些人中的一员。不久,外交部长艾瓦特(Evatt)博士便选定由韦伯作为澳大利亚法官参加东京审判。

威廉·F.韦伯

威廉·F.韦伯

不过,韦伯的战时经历反而成为他出任东京法庭法官的绊脚石。在正式任命公布后,韦伯在最高法院的同事布伦南法官(Frank Brennan)曾警告说,这一任命可能将韦伯置于错误和易招致不满的境地。果然,开庭不久,日方辩护团团长清濑一郎便以此为由发起动议,直指韦伯先前曾领导澳大利亚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调查,并前后形成三份报告。这使他无法公正地对待被告,因而没有参与审判的资格。这一动议在经过除韦伯以外的法官们讨论之后被驳回,理由是法庭本身没有任免法官的管辖权。莫里斯(Morris)指出,韦伯在接受这一职务之前就已意识到很可能会招来批评,而他最终接受了这一任命表明韦伯相信自己作为资深法律官员,能够抽离自己的立场而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反过来说,抽离个人立场是职业道德的要求,而韦伯既然曾经深入地参与日本战争罪行的调查,他在相关问题上便不可能没有自己的立场,尤其是敏感的天皇战争责任问题。这一点庭长个别意见书中有明确的体现。

韦伯的庭长个别意见是东京审判除了正式判决之外还产生的若干份法官意见之一,这也是东京法庭与审判德国战犯的纽伦堡法庭的一大区别:纽伦堡审判的英、法、苏、美四国法官对判决达成了统一意见,而东京审判从庭审之初就已出现法官间的意见不合:1946年,印度法官帕尔在就任之初,就向其他成员公开表态自己支持所有被告无罪的立场。待审判临近尾声时,11名法官进一步分裂:美、英、苏、中、新、加、菲七国法官为多数派,其判决意见最终成为法庭判决;而法、荷、印三位少数派法官则各自撰写了对多数派意见的异议(Dissenting Opinion),内容涉及法理、法庭管辖权、审判程序、罪名、刑罚等多个方面,其中,尤以帕尔法官的反对意见篇幅巨大,几乎与法庭判决相当,其“全员无罪、日本国家无罪”的鲜明主张,成为后世反对东京审判阵营的一面大旗。另外,多数派的菲律宾法官哈拉尼利亚(Jaranilla)撰写了一份附和意见书(Concurring Opinion),进一步阐述被告的有罪判决,并反驳帕尔的反对意见。

相比这几名立场鲜明的法官,韦伯庭长的立场显得有些暧昧:他不属于多数派,却也不反对或附和多数派意见。他撰写了一份5000字左右的“庭长个别意见”(Separate Opinion of the President),其中写道:“尽管我不能同意法庭多数派在法理和事实确认的意见……但鉴于我发现自己十分赞同他们,我宣布收回我个人的判决”“我不能说我支持所有的量刑判决已实现了惩罚的主要目标,但我也不能说任何量刑存在过度或者不足的情况,我不表达任何反对意见。”这种别扭的表达也许正反映了韦伯的顾虑:倘若连庭长都对判决表达异议,那么本就分歧重重的法庭势必四分五裂。也是出于这个原因,东京审判五位法官的单独意见都没有在法庭宣判的同时公布于世,这是法庭成员的共同决定。直至1977年,东京审判荷兰法官勒林将判决书和少数意见结集出版,他们才离开档案馆与世人见面。

韦伯在其个别意见中,对天皇责任问题单独辟有一段题为“天皇的豁免”的文字:

当天皇亲自结束战争时,他的绝对权威便不证自明了。他在发动和结束战争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无可置疑地成为检方证据的主旨,也是日本战争罪行一般结论中的必要内容。但检方同时也明确了天皇不会受到指控。天皇对发动太平洋战争作用重要却得以豁免。法庭在对被告量刑时必须将此事纳入考虑。起诉谁自然由检方说了算,但我认为一个英美法庭在量刑中要考虑犯罪集团的领导足以受审却已被豁免。在那些谋杀案例中,法庭如依法必须实施死刑,那么多半要行使宽宥特权来挽救那些已定罪者的性命。

这段话可以看出韦伯认为天皇负有明确无疑的战争责任,并且在字里行间还流露出他对于天皇免于接受审判这一既成事实的不满和无奈。不过,庭长意见书的这部分内容只能说是韦伯对天皇责任问题做的最终表态,却不是他的唯一表态。实际上韦伯曾在在庭审期间表达过截然相反,即天皇不应受审的意见。在1947年8月韦伯写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的信函中,他写道:

我无意看到日本天皇受审,假如他真的站上审判席,而我被要求去审判他的话,我会拒绝这么做。我认为最高政治层面的决定是由天皇左右的看法相当不成熟……

为什么个别意见书和致麦克阿瑟信函中会出现对天皇责任的矛盾表达?从常识推定,韦伯不是一个反复无常或思路混乱的人。在写这封信时,法庭开审一年多,距离宣判也还有一年多,因此最有可能的一个合理解释是,在之后一年多的庭审中随着证据和证人的陆续出现,韦伯对天皇责任的认识发生了转变。那么,具体在什么时候,又发生了什么事件,令韦伯改变了对天皇问题的看法?

韦伯另一封写给麦克阿瑟的信提供了一些线索。写信的起因是1948年1月出版的《生活》杂志刊登了一篇关于东京审判的文章,其内容除了报道被告之一的东条英机以证人身份出庭自辩之外,还涉及庭长韦伯、首席检察官季南和美、澳两国在天皇问题上的立场分歧。韦伯于2月11日去信给麦克阿瑟,针对报导内容做了一连串的反驳:

我从未质询任何证人显示天皇有任何罪行或战争责任的问题。

我几次告诉过首席检察官天皇是否有罪的问题是无关问题,因为天皇不在被告之列。我也向他指出检方的证据暗示了天皇(有罪)。

……

我不知道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天皇的立场上有什么不同。相反,当澳大利亚政府就天皇的立场向我咨询时,我回复他们天皇的问题应该由最高层决定,尽管有初步证据表明可以指控天皇。

可以看到,此时韦伯对天皇问题的表态已发生了变化:他对天皇“有责”还是“无责”不再表态,代之以强调法庭不会审理涉及天皇的内容。然而,韦伯似乎是按捺不住地指出,现有的证据对天皇不利,而且还强调了两次。显然,随着庭审的深入,韦伯对于天皇责任的认识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到了1948年9月,韦伯对这一问题的立场已经非常明确,他向多数派法官阵营表示:“如果(判决)丝毫不提及天皇在发动和结束战争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法庭的判决将会招致灾难性的批评”。

导致韦伯思想转变的最大因素,应当是由庭审披露出的事实。因此,要进一步考察这一转变过程,需要回到庭审记录中去检讨。

庭审中的天皇议题

尽管天皇本人未曾出现在东京法庭上,但审理过程中,不止一次地出现检辩双方关于天皇地位的讨论。而韦伯作为庭长,除了主持日常庭审,还可以代表他的同事或自行提问证人和律师,是法官团中唯一在庭审记录中留下言论的法官。这两点使得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文本去捕捉影响韦伯对天皇问题认识变化的因素。通过全文检索,涉及天皇地位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四段,巧的是,它们都发生在1947年8月6日韦伯向麦克阿瑟表示天皇不是战争的最终决策者以后。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宣布无条件投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宣布无条件投降

1.1947年8月13日,辩护律师布莱克尼代表东乡茂德宣读第2865号证据:

……日本宪法是建立在天皇直接统治的框架之上的,与英国宪法有着根本的不同。特别是关于大本营的权力问题,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发声,唯一可以约束政府和大本营的人是天皇。

这段肯定天皇权威地位的言论出自被告一方,乍看之下,极不符合日本竭力避免天皇牵扯进审判的立场。但正如扎赫曼(Zachmann)指出,东京审判的辩护团在辩护策略上形成以个人辩护为主导的方针,因此律师们只关注为自己的委托人脱罪,哪怕证据不利于其他被告——或者天皇。例如这位布莱克尼律师曾在提交另一份文件时,被检察官告知该文件包含对其他被告不利的内容,检方可据此针对其他被告。于是庭长尖锐地发问:“你想让我们接受可能对其他被告不利的证据吗,布莱克尼少校?”另一位辩护律师布鲁克斯(小矶国昭和南次郎的代理律师)随即提出反对,阻止了布莱克尼提交。由于被告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出现这样的口供也毫不奇怪了。

2.1947年10月20日,首席检察官季南交叉询问被告木户幸一。

季南:你是否想说如果内阁一致同意开战,天皇是没有实际权力阻止的?

木户:是的,天皇没有权力阻止。所以他在诏书上的签名仅仅是个样子。

季南:这是诈骗——欺骗日本人民,使他们相信这是皇帝的行为。事实上无论他真实的愿望、欲望和对日本最大利益的感受如何,他什么也做不了。

庭长:首席检察官先生,我们不是在审判天皇……这些问题即使有必要,也是基于假设证人是一位日本宪法制度的专家提出来的。

此段询问中,首席检察官季南与曾经的内大臣木户幸一一唱一和,试图说服法庭天皇不具有实权,内阁才是罪魁祸首。这一做法符合检方放弃指控天皇的方针。而韦伯没有流露出个人态度,只是告诫他法庭没有审判天皇的职责,没必要继续这一无关话题。

3.1947年12月31日,辩护律师洛根代表木户幸一直接询问东条英机。

洛根:你知道木户公爵有没有做出或提出任何与天皇希望和平的愿望相反的建议或行动吗?

东条:据我所知,没有这种情况。我还要补充一点,没有日本人会违反陛下的意愿,明确地说,那些日本的高官。

洛根:代表木户的询问结束。

庭长:嗯,你明白那个回答暗示了什么。

东条英机于1947年12月26日至1948年1月7日之间以证人身份出庭8天,反驳针对他和日本的战争罪行指控,并接受检方和辩方询问,引起了当时公众和媒体的普遍关注——这也是《生活》杂志报道的背景。31日这一天,东条在回答木户辩护人提问时毫不掩饰地点出天皇意志的权威性:没有日本人会违反陛下的意愿。换句话说,日本对外开战是在天皇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实行。也许这句话太出乎辩护律师的意料,以至于他立刻结束了询问。而韦伯的发言表明他对其中传达的信息已然心知肚明。也许正因为此,才会有他在后来的信中向麦克阿瑟表示证据已指向天皇。

4.1948年1月6日,首席检察官季南交叉询问东条英机。

季南:我认为你知道美国总统代表了共和国的最高权力?

东条:知道,就像天皇代表了日本的最高权力。

季南:不,两者有差别。美国人民每四年通过直接选举选择他们的总统。日本不是,对吗?

庭长:这有什么相关吗,首席检察官先生?

季南:相关性在于,我想展示这名证人正在和直接责任人打交道……

在这段庭审中,季南的表现令人疑惑,他先是引导东条确认了天皇的最高权力,继而将天皇称为“直接责任人”,这与他在询问木户时的思路完全相反。而韦伯仍只是提示检察官这属于无关话题。

从庭审记录的记载中看到,在涉及天皇的问题上,检、辩双方都出现了些前后矛盾表述,而它们恰恰是天皇在战时具有明确无疑的权力地位的体现。韦伯并没有对这几次出现的天皇议题加以展开,而是确如他在信中所说,一再告诫检察官,天皇问题属于与法庭无关的事项。但作为一名精深老到的法官,韦伯显然不可能对此无动于衷。庭审记录的这些片段也反映出韦伯的天皇责任观发生转变的基础。

比较:庭长判决与个别意见

在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收藏的韦伯个人文书中,还有一份有题为“庭长判决”的文件,即韦伯在庭长个别意见开头所言之“收回的个人判决”。1946年底至1948年9月之间,韦伯根据英美系法庭的惯例撰写了一份先导性的庭审判决,并三易其稿。在前两稿写作之时,辩方反证阶段仍在进行当中,故篇幅较短,都不超过50页,原稿中还可见多处留白内容。而最终的定稿则有658页,分为“前言”“宪章和法”“起诉书及详情”“日本的战争资源”“普通战争罪与危害和平罪”“个人案卷”六个部分。和前两稿相比,终稿增加了对每一名被告详细的事实裁决,内容占到400页左右。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份庭长判决草案未曾公开,鲜少为人所利用研究。科恩(Cohen)认为,韦伯的庭长判决“提供了多数意见判决眼中缺失的东西,即对事实裁决的依据和结论前后一致、论证充分和逻辑合理的说明”。可以说,这份文件提供了更多韦伯有关东京审判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细节,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在这份文件中,包含了韦伯对于天皇责任问题更全面的阐述。事实上,其个别意见书中“天皇的豁免”一段文字即来自于庭长判决第六章的前言部分。除此之外庭长判决还多出“天皇系首要领导”和“天皇不予起诉”两节内容。

其一,“天皇系首要领导”。

战争需要天皇的权威。如果他不想要战争,他本应收回这一权力。他是日本唯一可以决定战争还是和平的人。不能说他可能被暗杀。所有行使职责的统治者都有这个风险。统治者不能在实施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之后又以如果不这么做则性命堪忧为借口来洗脱罪名。

天皇被迫依照建议行事的说法与证据相悖。他不是一位立宪制君主。如果他按照谏议行动是因为他认为这么做合适。这没有限制他的责任。何况即便是一个立宪君主,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以触犯国际法是由于采纳臣下的谏议为理由而取得豁免。

这两段话表明,韦伯认为即便是立宪君主也不能在这种情况下豁免战争责任,何况他确认裕仁天皇并非立宪制的君主,因此他的战争责任全部来自于他作为君主的职责。这一论述可以视作对季南和木户在庭审中“搭档”洗白天皇的明确反驳。而对于天皇未能站上被告席,韦伯也有明确的表态。

其二,“天皇不予起诉”。

我并非暗示天皇本该被起诉。他的问题显然已经由最高层在同盟国最大利益的考量下作出决定。

司法要求我在决定有罪被告的刑罚时,将天皇免责一事纳入考虑,如此而已。

韦伯在此处明确了天皇问题的政治属性。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基础上,他作为庭长的职责只在25名被告的裁决上,不包括任何对天皇的判断。从韦伯在法庭的表现上看,可以说确实做到了言行一致。

不过,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个别意见书视为庭长判决的内容摘录。韦伯对于正式提交的个别意见书做了单独的修订,增加了一段不曾出现在庭长判决里的关于天皇的评价:

公平地说,证据显示他一直是赞成和平的,但他却选择作为君主立宪制度的一部分接受了来自大臣和其他人发动战争的建议,这多半违背了自己正确的判断。然而,为了终结战争,他行使了自己无可置疑的权力并挽救了日本。

关于天皇本人是不是被动而违心地同意开战,随着《天皇独白录》一书的面世已有定论。显然,韦伯在撰写这段文字时认为天皇是位和平主义者。因为这一判断,韦伯没有将天皇和战争的“共同谋议”(Conspiracy)联系起来。

“共同谋议”是英美法的概念。在东京审判中,检方使用这一概念将28名嫌疑人网罗到一起,指控他们计划、准备、发起和实施侵略战争(起诉书第1—36项罪状)。辩方则提出有些被告直到审判才相互照面,却统统被检方裹挟进一个1928—1945年的阴谋集团里,因此检方此举属于不当指控。那么身为庭长的韦伯是如何看待共同谋议的呢?

综观其个别意见和庭长判决,韦伯认为,基于英美法体系的“共谋”概念本身不是罪行,法庭也无权创造一个单纯的“共谋罪”。但是法庭宪章第五条所称“参与一个普遍的计划或者阴谋,是实施破坏和平罪的一种途径”符合罪行责任的普遍规则。也就是说,韦伯不赞同起诉书将“共同谋议”单独成罪,但“当实体性的犯罪发生后,领导者、组织者、煽动者和同谋者在任何国家都是有罪的”。王震宇认为这是韦伯对法庭宪章第五条提出的“独辟蹊径的辩护”。

然而,韦伯对“共同谋议”的辩护并未触及核心问题。程兆奇已明确指出,东京审判中的“共同谋议”问题是和天皇责任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串起‘共同谋议’经线的裕仁天皇未被追究才是关键中的关键。因为正是抽去了这一串联的灵魂,才使各个被告在‘共同谋议’上看似散落一地、互不相干”,“裕仁天皇的不当免责……对东京审判最重要的负面影响,就是使‘共同谋议罪’是否恰当成为了问题。”而韦伯基于天皇是位“和平主义”者的判断,并没有将他与28名被告联系起来。相较而言,他的法国同事贝尔纳法官的观点则直接得多,也更贴近今人的观点:“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位最重要的发起者逃脱了所有指控。不管怎么说,现在这些被告只能被视为他的帮凶。”

结论

裕仁天皇虽然没有成为被告,但其战争责任问题却没有离开法庭的视野,并间接影响着法官对于全体被告的判断。通过对韦伯个人文书和庭审记录的考察,可以看到韦伯庭长在审判之初对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持否定态度,但随着庭审对相关事实的揭露,韦伯逐渐形成“天皇系首要领导”的认识,并在其庭长意见和庭长判决草案里明确表达了天皇问题属于“应责而未责”的立场;其次,韦伯接受了天皇不受审系出于同盟国政治考量的事实,并将这一议题排除出了法庭管辖范围,在庭审中努力防止涉及天皇的讨论,以维护法庭宪章和公正审判的立场;最后,韦伯认为天皇倾向和平主义,将其视为一位“放弃内心正确选择的君主”。因此,他在“共同谋议”问题上并未将天皇与28名被告真正联系起来,也未对检方关于被告们属于一个阴谋团体的表述提出异议。

以上三点便是韦伯的天皇责任观的核心内容。这种认识显然是存在局限的,今人围绕裕仁天皇责任的探讨早已超出和深化了他的认知。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韦伯在同盟国的政治利益权衡、自己祖国坚持起诉天皇的立场、对就任庭长的质疑之声以及同事间的观点分歧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努力维护法庭和宪章的权威,使审判不受个人立场影响,保持了法律人对于审判、定罪和量刑的独立思考。

另一方面,在天皇“应责而未责”这一既成事实基础上,韦伯非常在意法庭如何自处和公正履职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在庭审记录中看到一位努力将天皇议题排除出法庭的庭长,又会看到他私下忧心忡忡地告诫多数派法官——判决如不提及天皇与战争之间的关系将招致恶评。这种“言行不一”所体现的恐怕恰恰是东京审判在政治性和司法独立性上难以调和的矛盾。

由此延伸开去,在天皇责任问题上的不同认识,是导致东京审判法官之间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原因不仅在于反和平罪名之下天皇是否负有战争责任与被告们的责任认定密切相关,也在于天皇是否受审关乎着法庭是否被政治力量所操控的评价。东京审判虽然常与纽伦堡审判被人相提并论,无法否认的却是,前者的分裂程度比后者高出许多。原本应该步调一致的检方、辩方和法官在各自的内部都出现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尤其是代表法庭的法官团没有就最终判决达成一致,使得批评者们质疑东京审判并未实现司法正义。今天看来,当事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受到不同立场以及对证据不同解读的种种局限,此外,还有参与各国的不同立场、对正义和法的不同认知,甚至延伸到东西方之间语言和文化冲突等等。我们不能无视这些分裂,却也不可简单地将它们视作审判失败的证据,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东京审判这一国际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即司法独立和政治博弈的双重属性。

尽管韦伯关于天皇缺席审判的担心确实有一部分成为现实,但是随着东京审判研究的深入,相关研究已逐渐摆脱意识形态的窠臼。相比于单纯给出好与坏的评价,研究者更加关注审判在政治和法律问题上的种种复杂性。而代表法庭立场的十一国法官,他们个人抱有何种法律立场,相互之间如何协作或者对立,则可说是集中体现了审判的复杂和矛盾所在。东京审判法官单独意见的研究是一个重要却长期被忽略的课题。因为不论是代表多数意见的法庭判决,还是少数法官的个别意见,都是东京审判留给后世的遗产,对它们展开进一步研究也是今后的课题之一。

(本文首发于《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22年第1期,原题《东京审判法官视角下的天皇责任——以韦伯庭长为例》,作者赵玉蕙为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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