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俞孔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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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大运河管理原则
京杭大运河沿线的开发工作正积极进行,但保护性工作不足。针对目前南北各段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的状况,应该在国家层面上进行资源调配,限制经济发达地区对运河的过度开发,同时增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运河保护力度,及早开展系统的保护规划工作,将运河应该保护的区域永久地保留下来。在运河的保护过程与开发中,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1)协调短期与长期目标,最大限度地保护运河,严格保护运河区域文化和自然资源,恢复运河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任何旅游开发必须考虑运河的真实性和遗产资源的历史,管理实体应该将旅游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遗产的维护与保护;
(3)运河区域应吸引新的产业,不以传统工业扩张来刺激商业和经济的增长;
(4)建立连续完善的教育和解说系统,使公众和合作者了解遗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历史价值,为当地居民和游客提供教育引导服务。
建立综合的协调管理机构
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的建立涉及中央和各地政府、沿线居民等各方面的利益,同时还包括农业、工业、商业、旅游业、文化遗产保护、河流生态系统保护等问题,因此需要成立一个代表保护与利用双方利益的协调管理机构,以此平衡运河的遗产保护和经济开发,并立法进行保护和实施。
运河的管理机制需要许多合作方的参与,政府管理部门、协会、个人等协作实体积极参与也非常关键。该实体必须被赋予强有力的支持,其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国家或国际层次上进行研究。
国际上的运河遗产保护管理也都建立了类似的机构,称为遗产廊道委员会。该协调管理机构的成员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代表各个方面的利益,达到多赢的目标。运河遗产廊道委员会负责运河区域的协调、制定规划和法律,为运河遗产廊道的建立进行宣传、教育。遗产廊道委员会应该站在国家的角度,统领运河区域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开发,落实各级运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机构。
遗产廊道委员会可以拥有签订合同、雇佣职员、举行遗产廊道会议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获得财产,成为运河遗产廊道的法人。它的成立旨在负责两项职责:第一,指导运河遗产廊道的开发并进行规划;第二,鼓励民众或私人去实施该规划。该委员会的角色就是协调运河遗产保护和经济复兴的努力,通过自身来平衡其综合价值和利益。
划定遗产廊道的建议范围及保护导则
确定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的保护边界是遗产廊道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国际惯例以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规则方法,本研究将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从内到外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保护范围,依次是核心保护范围、重点保护范围和外围协调区域。
核心保护范围
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的核心保护范围即指运河的运输路线,包括大运河本身的河道、河漫滩、河堤以及河堤两侧的护堤林,以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完整的大运河运输路线,同时还包括在运河河道线上分布的运河遗产(如闸、坝、桥、码头、渡口等)和紧邻运河的村落、街区。
核心保护范围的宽度及边界应根据与运河功能相关的遗产分布情况、河流廊道的合理宽度以及运河自身宽度的变化来综合确定。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从生态角度出发的廊道宽度及范围应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以保护河流本身的宽度来设计,宽度大约为30—80 m之间;第二层次是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的廊道设计,宽度应该在100m以上,达到1.2km具有最佳的防护效果和丰富的内部种(朱强,2005)。
京杭大运河作为一条跨区域的河流廊道,由于所经过地区的自然地理及人文地理背景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段的河流廊道的基本类型及其主要生态过程与功能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其准确的保护宽度和范围应该根据各分段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重点保护范围
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的主要保护范围除包括大运河本身及与运河功能相关的遗产外,还包括与大运河历史相关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运河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大量的反映运河文化与区域社会文化特征的遗产点。
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第二层次保护范围的确定应该建立在详细调查各区域的遗产与重要资源分布状况基础上,实地确定每个区域详细的保护边界,纳入管理的体系。在宏观层面上,根据本项研究工作,探讨运河沿线遗产与运河的大致关系,为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重点保护范围的划定提供了宏观层面的参考。
根据实地记录的京杭大运河沿线遗产的分布范围来看,以3km为界,可以包括90%的遗产。据此,各地可以根据遗产分布的实际情况,大致以3km为最大的范围,确定大运河遗产的重点保护范围。
外围协调区域
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的外围保护区可以是大运河所经区县的行政边界。
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不同保护范围规划导则
核心保护范围规划导则
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职能分三个方面:遗产保护、生态保护与恢复、休闲游憩。应以遗产保护和生态保护恢复为主,严格控制无序的开发建设。
生态保护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建设,以保护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和维护运河的完整性为重点,改善河道状况,改善水质。
严格保护运河河道,禁止填河等对生态功能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禁止裁弯取直,禁止对护岸硬化,保护现存自然洪泛区,逐步恢复被侵占洪泛区的自然形态,保持运河的真实性。
对河漫滩与河堤要重点保护,禁止取土,禁止厂矿、居民的无序建设,保护河漫滩生态系统,维护河堤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严格保护护堤林等植被,禁止工业性污染物排放,防止生活性污染物排放,沿水体周边建设缓冲性林带和湿地,防止农业污染。
遗产保护
对运河河道上的闸、坝、桥、码头等遗产设施进行切实的保护,将原址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完整的保护,并结合实际进行重新整理,恢复运河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休憩开发
建设运河的进入系统,建立完善的运河解说系统和服务系统,为运河旅游业打好基础。同时建立运河游憩设施系统,开放被私有化的运河区域。
重点保护范围规划导则
重点保护范围的主要职能是建立运河沿线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同时为遗产廊道提供服务管理,适度引入游憩项目,增强区域经济活力。
生态保护
对区域内重要的生态资源进行保护,保护重要的湿地、河流、湖泊、林带、城市公园、高产农田等重要的生态资源,提高区域的整体生态服务,并尽量保持自然连续的生态网络。
遗产保护
对运河沿线现存的大量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严格保护,注意协调遗产保护与周围城市的开发建设,以运河遗产作为城市文化的地标,形成可达性良好的遗产网络体系。
游憩开发
遗产区域应该与运河保护有机整合,建立畅通的游憩线路,使遗产点与运河建立良好的连接系统,建立完善的反映运河区域的民俗风情、与运河相关的历史典故、遗产点的历史等完善的遗产解说系统,梳理运河在区域中的地位。鼓励建设与遗产廊道主题紧密相关的游憩设施和项目。
外围协调区域规划导则
外围协调区域的功能是为运河的保护与再利用提供区域的管理与协调。例如调整土地使用类型、限制污染等措施。在这个界限内可以积极地调动沿线区县保护运河的积极性,并调动区域的资源和财力、物力来进行运河保护与再利用的投资及开发,有利于协调区域开发与规划。
作品简介
《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俞孔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
《京杭大运河国家遗产与生态廊道》作为国家文物局大运河整体保护课题的研究成果,是我国第一部从运河目前的自然、社会经济背景、运河及运河沿线遗产的现状出发来全面探讨运河遗产保护的著作,首次列出了运河沿线遗产清单,并对每个遗产的分布、保护状况及存在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提出了可能的解决方案,对运河沿线各城市进行运河保护和开发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