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文明时代亟需的正义之器

本文摘自《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熊秉元,东方出版社, 2017年6月 

法律经济学:文明时代亟需的正义之器

图源于网络

借刀杀人,刀当何罪?

一位富商被绑架,在受威胁下,勒毙一无辜女子。绑匪全程录像后,让富商自由、回家筹款一亿元。富商报警,一举擒获绑匪同伙。

毫无疑问,绑匪涉及一连串的罪名:掳人勒赎、恐吓、教唆杀人等。但是,富商呢?受胁迫下致人于死,是否有罪?或者,身不由己,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可以免责?这不是教科书或试卷的模拟题,而是真实世界里的情节。司法如何处理,即使不能面面俱到,勉勉强强也能差强人意?

哈佛大学名师桑德尔,在公开课《公正》里提到:面对抉择时,一般人有两种思维模式。根据信念,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这是规范式思维(categorical.reasoning)。另外一种,根据结果取舍,有好的结果就做,反之就不做,这是结果式思维(consequentialist.reasoning)。桑德尔举的例子,也十分扣人心弦:要不要由桥上,把身边的胖子推下去挡住火车(!),救铁轨上的五个人?

然而,在富商被迫杀人的案例里,桑德尔的划分却帮助有限。原因很简单:根据规范式思维或结果式思维,都不容易判断富商到底有罪或无罪较好!深刻一点的解读,可以体会真正的曲折所在:无论是规范式还是结果式思维,都不会凭空出现,这是人类长期演化过程中,基于生存和繁衍的考验,逐渐孕育而出的特质。面对日常生活的绝大多数情况,粗略的类别(好坏对错、是非善恶等)足以因应。对于复杂或涉及道德两难的情境,这些简单粗略的分类就派不上用场。

道德哲学有时而穷,怎么办?也许,摸着石头过河的务实态度,是能抓老鼠的好猫……具体而言,富商被迫杀人,可以切割成两部分,然后分别处理。首先,是“杀人”的部分。现代文明社会里,除了合法的任务(战争、执行死刑)之外,“杀人是不对的”已经成为普世价值。因此,富商杀人,违反了文明社会众议佥同的尺度,行为逾矩,应当惩罚。而且,这么做除了符合一般人的价值观之外,更重要的,是让富商有机会洗涤心灵,重新开始,重新做人。

每个人可以自问:即使在被逼迫的情形下,把另外一个活生生的人勒毙,难道心里过得去、晚上睡得着觉吗?因此,在“杀人”这部分,处罚富商,让他有机会为自己的罪过付出代价,是帮了他。惩罚过后,他能够面对自己,也能够面对别人。否则,因为“紧急避险”而无罪开释,即使法律上无罪,难道他心里能不带罪愆,持平度日?其次,是“被迫”的部分。在暴力胁迫下举止,富商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果再加处分,等于是无辜被折磨凌虐两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设身处地,谁没有同情怜悯的情怀。因此,值得特别处理。

最后,是把“杀人”和“被迫”放在一起,同时考虑:被迫杀人有罪,但是判缓刑,让富商可以继续从事生产性活动,有益于社会。同时,让富商承担民事责任,优厚赔偿无辜丧生女子的家人。一言以蔽之,这种处理,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面对不幸事件善后时,尽可能降低损害程度,缩小波及的范围。

借刀杀人,刀的责任,当然要看刀的角色如何。在这个案例里,刀的处境还相对简单。试想:如果绑匪先绑了某人,再把他恨之入骨的宿敌死对头绑来,而后,要他动手行凶,再录像勒索。这时候,借刀杀人的主角,到底是绑匪还是被绑者,谁又是刀,恐怕就不是三言两语所能道尽了!

虽鸟事,必有可观者也

透过网络,大千世界的多姿多彩,不断地更新,也不断地出人意料。最先映入眼帘的,是“大学生掏鸟出售,判刑十年”,因为,掏的鸟是隼,国家保护动物。网民哗然,罪何至于此?接着,进一步揭露消息:大学生不是初犯,2014年在网络上兜售的消息被翻出。然后,更多的讯息出现:贩卖国家保护动植物,很多国家的刑罚,最重也不过二至三年。

在更多的信息陆续浮现之前,在目前这个时点上,不妨稍稍琢磨:就事论事,就法论法,可以萃取哪些人生的智慧?

平心而论,这件事的关键,在于“罪”和“罚”这两个环节。猎取和兜售国家保护动物,是“罪”的部分,而判处十年,是“罚”的部分。国家保护动物,大致符合两个条件:珍贵而濒临灭绝。可是,这只是抽象的概念,一件事物的意义,是由其他事物所衬托而出。为了“珍贵”的物种,值得动用多少的资源呢?

关于这个问题,美国经济学者罗伯特·约瑟夫·巴罗(Robert Joseph Barro)所收集的资料,倒是有借鉴之处。根据他所收集的资料,美国各级政府花在国家保护生物的经费排名,前五名如下:美国秃鹰、斑点猫头鹰、佛罗里达灌丛鸟、海牛、红冠啄木鸟。而且,在 554种国家保护动物里,花费最多的前十名,占了总经费的 54%。可是,这十种动物,其实都不在“濒临灭绝”的范围之内。预算这么编,经费这么用,主要是反映了美国民众的偏好。老百姓喜欢秃鹰,因为代表美国精神,是总统座机空军一号的标志等,所以砸下大笔的经费。

由此可见,生物上的价值(濒临绝种),是一种排序(ordering),民众心理上的好恶,是另一种排序。这两种之间,未必一致,也未必有明确的高下。经费和法律上的取舍,往往遵循不同的逻辑。大学生所犯的“罪”,是根据法律(也就是生物)上的排序,对于排序容或有不同的见解,但是争议不大。

比较麻烦的,是“罪”的部分。处罚的方式和内容,由原始 /初民社会以降,就不是简单的问题。最极端的惩罚,是诛九族。处决个人,有五马分尸、凌迟处死、斩、绞、电椅、枪决、注射等做法。这些,都是惩罚排序的极端,其余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有趣的是,追根究底,多重的惩罚合宜,并不容易回答。法学界的大佬和小佬们,不妨借机启迪民智:为什么结伙掳人勒赎,要剥夺生命?为什么偷窃财物,是徒刑 5年以下?

《刑法》看似严谨,其实还是有相当的任意性(arbitrary)。惩罚的界定,往往是采取“插入法”:某某,看起来比十年轻、比两年重的罪刑,就“认定”值得惩罚五年。至于为什么不是四年或六年,最好不要打破砂锅问到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罚”的内容和方式也有诸多变化。对于白领犯罪(譬如,金融诈欺),有些国家的处分:周一到周五,可以照常工作,周末,再到牢里“休息”。既保留了生产力,也发挥了惩罚的作用。

对于掏鸟贩卖的年轻人,不妨“考虑”两阶段的惩罚:第一阶段,参考高度文明的新加坡(国民年均所得 55000美元),先鞭笞数下。然后勒令工作,限制活动范围,几年之后考核,是否再动鞭子。当然,这只是建议,重点不在鞭刑,而在于“两阶段惩罚”:尽可能不要伤害生产力,尽可能活用警示观察的手段。

无论如何,对于这件事,古有明训:虽鸟事,必有可观者也,究其精微,善莫大焉!

法律的点线面及其他

除了在课堂里教大学生和研究生之外,我偶尔也受邀到培训单位客串,教法官和检察官等法律界人士。时间一久,略有薄名,有些司法机构,在安排培训课程时,会指定我讲授“法律的经济思维”。

面对站在第一线的司法专业人士,讨论实际案例是主要的内容。除了我介绍的中外官司之外,隔三差五也会碰上一些他们正在处理的疑难杂症。对我而言,这是硬碰硬的考验,饶有智识上的趣味。

不久前,课间休息时一位检察官问我,他们手上有一个案例,开了几次检委会,一直不能决定,该用什么罪名提起公诉。其实,案情并不复杂:一对年轻夫妻不睦,常争吵怄气。后来,先生罹病而逝。男方家属很不平,带着棍棒到家里,把家具等打砸一气。然而,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金银细软,就强行带走。女主人报警,而且聘了律师,希望检察官能以“抢劫罪”起诉亡夫的亲友。抢劫是重罪,一旦成立至少要判好几年。那么,以“抢劫罪”起诉,适合不适合呢?

也许,学科间视角不同,在某些问题上特别明显。以我(经济学)的背景来看,这个问题并不特别困难。当初,刑法专家们在商议刑法的各个条文时,脑海里少不了有一些“标准情境”。在设想“抢劫罪”时,可能是月黑风高的拦路者,也可能是白昼亮家伙“要钱要命”的狠角色。但是,绝对不会是亲戚之间,因为泄愤、见财临时起意的作为。因此,用“侵占”或“抢夺”,可能要比用“抢劫”更贴近这个家庭纠纷的原委。我的回应,似乎稍有帮助。没想到,最近听到另一件官司,又让我产生类似的联想……

一对年轻夫妻,彼此商量后,合作卖淫。男的当中介和马夫,女的出卖肉体。这是极其特别的组合,但是并不是绝无仅有的个案。公安逮人之后,面对难题:女的卖淫,相对简单明确。可是,男的呢?如果以“中介卖淫”处理,一旦罪名成立,刑期可以达5年以上。相对的,如果以“共同卖淫”处理,拘役 15天 /劳役罚锾。5年和15天,可是不小的差距。关键所在,就是“配偶”能不能算是“中介”?

对于这个案例,和前面“亲属间抢劫”的难题一样,有一个明确的切入点。在研拟刑法的“中介他人卖淫罪”时,“标准情况”大致是凭借暴力威吓或其他手段,逼迫女子卖身。中介卖良为娼,使弱女子受到心理和肉体的双重剥削。因此,重判 5年,杀鸡儆猴。然而,夫妻共同卖淫,女的并没有受到肉体和心理上的剥削。精神和心理上可能有的冲突挣扎,适合小说戏剧细细剖析,但是,那不是法律所要处理的空间。先生的“中介”是事实,但是和刑法制定时所设想的“中介”,显然大相径庭。

由这两个案例中,还可以提炼出两点重要的启示:首先,一件事物的意义,是由其他事物衬托而出,在想法学(律)问题时,不妨先试着找一个有意义的参考坐标,对照之下,容易彰显问题较完整的面貌。其次,台湾“最高行政法院”知名法官帅嘉宝的智慧结晶:法律,只是一个点。而真实世界的案例,往往涉及一条线,一个平面,或一个主体。如何由生硬的法律条文联结到丰富多样的大千世界,必然先要对社会现象有深入的了解!

“家属抢劫”和“夫妻卖淫”,是真实世界的两滴小水珠,如何挥洒,确实是对法学界工具箱里武器配备的考验!

作品简介

 

法律经济学:文明时代亟需的正义之器

《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熊秉元,东方出版社, 2017年6月

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类行为汇集而成,社会科学的功能,就是针对社会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尝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可以“以理解之”!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

正义的理念,贯穿法学和司法运作。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的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样的道理,要学好法律,最好先掌握学习的态度、方向和技巧。本书进一步阐明,如何体会法学的智慧结晶,如何优游于法学的智慧资产财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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