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动物简单分为野生与家养是否真的合适?

人们之所以不愿意将公民身份理论应用于动物,不仅仅因为人们对人类公民身份的理解过于狭隘,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人们对于动物与人类社群的关联方式的理解过于狭隘。接受公民身份的框架,就意味着承认动物与人类会不可避免地建立多种不同的相互交往与相互依赖的关系,公民身份理论的任务就是评价这些关系的正义性,并且在更公平的条件下重建这些关系。正如我们将要讨论的,事实上的确存在许多种相互交往与相互依赖的关系类型,公民身份理论对这些关系类型具有潜在的相关性。

然而,在人们的日常观念中,以及在很多动物权利的学术文献中,动物被认为只能归为两种可能的类型:野生的或家养的。前者是自由而独立的,它们生活在“远处”的荒野中(除非被捕捉用于动物园圈养、外来宠物饲养或研究)。后者是被圈养的,具有依赖性,它们接受我们的管理,生活在我们的家中(作为家养宠物)、实验室中(作为实验受试者),或者农场里(作为家畜)。如果从这种二分法出发(正如很多动物权利论者的做法),那么动物的公民身份观念就是无关紧要的,甚至会为持续性的压迫提供借口。

根据经典的动物权利论,那些野生的(独立于人类的)动物或者有能力在野外生活的动物应当受到免于人类干预的保护。我们应当“由它们去”(let them be),让它们自在生活。野生动物不需要被纳入人类的公民身份制度,相反,它们所需要的恰恰是免于同人类相处,不与人类相互依赖。公民身份观看上去与家养动物更相关,它们被驯养得依赖于人类,失去了在野外独立生存的能力。将公民身份地位拓展至家养动物,这可以确保它们在人类-动物混合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然而,很多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对于这些被驯养得依赖于人类,且被迫参与人类社会的动物来说,是不可能得到正义的。这种依赖地位被认为本身就具有内在的剥削性和压迫性。因此某些动物权利论者要求彻底终止驯化,并让家养物种消失。改良是不可能的。根据这种观点,赋予家养动物以公民身份,不过是提供了一个道德幌子,粉饰了家长主义依附关系和被迫参与人类世界所内在固有的压迫性。

所以对很多动物权利论者来说,把公民身份拓展至动物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在人类与动物之间建立更好或更公平的相互交往与相互依赖的模式,那么公民身份理论会是一个合适的框架。但是对很多动物权利论者来说,问题就在于相互交往与相互依赖这个事实,而解决的办法就是结束这些关系模式:首先是不干涉野生动物,再者是断绝与家养动物之间的关系。在一个理想世界中,所有动物都是“野生的”或者“无约束的”,自由地过着独立于人类的生活,没有动物对人类提出关于公民身份的要求(反之亦然)。

我们认为,不管是在描述性意义上还是规范性意义上,这种排除了人类–动物之间的相互交往和相互依赖的持续性关系的世界图景,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个最明显的问题是,它没看到很多人类–动物关系类型既不属于野生范畴,也不属于家养范畴。以松鼠、麻雀、郊狼、老鼠、加拿大黑雁为例。这些“边缘动物”不是家养的,也并非独立于人类生活在荒野之中。它们生活在我们之中,在我们的车库、后院、公园中,它们常常来找我们,因为与人类相邻可以得到种种好处。它们不同于野生和家养动物,表现出自己独特的相处和依赖的类型。这些边缘动物不能被归为异常情况,它们的数量多至亿万,而我们面临的许多最棘手的伦理困境都与它们有关。然而,动物权利论实际上没有为这些问题提供任何指导。

但即使我们只关注野生和家养动物,它们仍然会与人类长期处于相互交往与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应当由正义规范来约束。在家养动物问题上,的确应当废止对它们的奴役,很多改善家养动物地位的提议只不过被用来粉饰对动物的继续剥削。然而,这还不足以证明纠正这种不正义的最佳或唯一方式就是让它们消失。历史上的驯养过程是不正义的,我们现在对待家养动物的方式亦是,但是不正义的历史(不管在人类还是动物的情形中)往往会产生持续性责任,用以创造符合正义规范的新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可能的,而且如果要求让家养动物消失,这不过是在推卸我们对它们的历史性与持续性责任。

就野生动物而言,它们的确往往需要不受干涉,但即使是野生动物,也处于与人类相互依赖的复杂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应当由正义规范来约束。假设某些动物以某种单一的植物为食,而这种植物因为酸雨或气候变化而面临灭绝。这些动物在某种意义上是“不被干涉”的——没有被人猎杀或捕捉,甚至没有人踏入它们的栖息地,但它们却非常易受人类活动的伤害。

在更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如果认为我们对野生动物的义务可以通过划定无人区(例如野生保护区)来履行,那就大错特错了。首先,把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全都转变为无人区是不可能的。1991年有科学家在一匹狼身上安装了信号发射器以跟踪它的行动,发现它在两年内的足迹遍布40000平方英里(约103599.52平方千米),从亚伯塔省(加拿大)启程,南至蒙大拿州,西至爱达荷州和华盛顿州,北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后返回亚伯塔省。狼这种野生动物会躲避人类,而且这匹狼的部分行程穿过了野生保护区(例如国家公园),但是我们很难把它行经的所有范围都转变为无人区。这片区域中的大部分都被公路、铁轨、农场、电力线、围栏甚至国界线切割,这就使狼及其他野生动物受到了不同形式的人类影响。绝大部分的野生动物都生活或穿梭于那些直接受人类影响的区域。根据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哥伦比亚大学的国际地球科学信息网络中心的研究数据,地球83%的地表直接受人类影响,包括被人类利用的土地,人类的道路、铁轨、河流干道、电力基础设施(即夜晚可见灯光的地方)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被人类以大于1人/平方千米的密度所直接占据的土地。野生动物生活“在野外”,但是它们很少生活未被人类涉足的原始荒野之中,而我们所需要的动物权利论,必须可以处理这种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不可避免的纠缠关系。

这不是说我们不应当再努力设立或拓展野生保护区。实际上,基于公民身份的主权模式是支持这项事业的,它为野生动物领土权提出的理由比当前动物权利论更为清晰。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仅仅划定让野生动物自在生活的无人区是无法解决野生动物问题的。考虑到人类的不断扩张以及对栖息地已然造成的破坏,这种保护区无疑太小,无法覆盖很多野生动物所需要的栖息地范围。由此可推知,野生动物已经适应了人类对其环境的影响,因此对它们来说某种形式或某种程度的共存已经很自然了。正如加里·卡洛雷(Gary Calore)所言,人类对这个星球的支配实际上使“独立于人类”的演化策略日渐被淘汰,并导向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当然,这种相互依赖性不同于体现在家养或边缘动物身上的那种相互依赖性。但是如我们下文所讨论的,这种关系提出了一个独特的正义问题,而我们需要用某种方法来分析这种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共存和相互依赖性。

简言之,人类–动物关系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体现了不同程度上的相互交往、相互脆弱性,以及相互依赖性。我们认为,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们都需要公民身份理论,它能提供一种具有差异性和关系性的权利模型,对动物权利论迄今所关注的普遍权利构成必要的补充。

我们认为,动物权利论之所以没考虑到这种公民身份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不承认多种不同形式的人类–动物关系是必然存在的。但是这背后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他们不愿意承认人类–动物关系的这种持久性?毕竟,那种认为动物和人类分别属于相互隔离的不同领域——人类生活在自己的人化环境中,而动物生活在人类未涉足的荒野中——的观点甚至经不住最起码的推敲。这与我们关于人类–动物相互交往的日常经验是相冲突的,而且也不符合所有关于这种互动关系的科学研究。那么这种观点是如何被动物权利论接受的呢?

一种刻薄的解释是,这可以让动物权利论者逃避一系列棘手的难题,一旦我们承认人类–动物之间具有持久的相互依赖性,就会带来这些问题。一种更宽容的解释是,动物权利论者关注那些最恶劣的侵犯动物权利的行径,所以把积极的关系性义务留待日后去解决。但是我们认为,一种完整的解释在于,有多种因素导致了人类–动物之间具有持久的相互依赖与相互交往的关系模式,而人们对这些因素怀有某些更深的误解。人们把动物简单地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生活在荒野的“自由且独立的”动物,另一种是与人类生活在一起的“被圈养且具有依赖性的”家养动物。这种二分法乃基于一系列被普遍接受的迷思,对此我们必须一直保持警惕。我们会列举其中三种迷思,分别关于能动性、依赖性和地理学。动物权利论对于这些迷思的执着,反映了人类–动物关系方面的一种更普遍的文化盲区。

能动性

传统动物权利论假设,在人类–动物关系中,人类是主要能动者和发起者。人类既可以选择远离动物让其独立、自在地生活,也可以选择为满足人类的需求和欲望而去猎杀、捕捉或饲养它们。如果我们不再干涉动物,那么人类和动物之间的关系就基本上终止了。

然而在现实中,动物也表现出不同形式的能动性。动物可以选择躲避人类的居住区,也可以选择去那里寻找机会。实际上,有不计其数的边缘动物生活在人类居住区域,并且可以选择躲避特定人类,或向其索要食物、援助、住处、陪伴,以及提出其他要求。只要给出一系列非强制性的备选项,动物就可以表达关于自己想要如何生活,以及在何种环境下以何种方式与人类接触的偏好(即“用脚投票”)。任何动物权利论都要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去思考在由动物发起的与人类的关系中,以及在由人类发起的与动物的交往中,正义有何要求。

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动物在能动性方面的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像狗、老鼠和乌鸦等适应能力强的社会性动物,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能力根据环境和需要来对不同的选项加以选择。另一些动物则更加“循规蹈矩”,它们是“生态位特化者”(niche specialists),无法轻易适应环境变化,要么因为它们的需求是固定的,要么因为它们缺乏探索其他可能性的认知灵活性。但是,任何有说服力的动物权利论都必须注意到动物是能够发起互动的,且能够对人类发起的互动做出自主的回应。

依赖性或独立性

传统的动物权利论倾向于误解动物对人类的依赖性或独立性的本质。如前所述,传统动物权利论认为野生动物过着“独立”于人类的生活(所以只需不被干涉即可),而家养动物则“依赖”于人类(所以被断定处于压迫性的从属关系中)。在现实中,依赖性是一个多维度的连续谱带,每个个体因其活动、环境和时间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依赖性。在一些重要情形中,即使生活在最偏远的荒野中的动物也有可能依赖于人类,而家养动物也有可能表现出独立性。

在思考依赖性的时候,有必要区分两个维度:不灵活性(inflexibility)和特定性(specificity)。一只生活在约翰尼卧室中的笼子里的小鼠,其依赖性既是不灵活的,又是特定的。不灵活性在于,如果约翰尼不给她喂食,她绝无别的出路。她无法自己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或者开始靠吃玩具滚轮和纸盒通道来获取营养。特定性在于,她依赖于一个特定的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类家庭)的喂养。我们把她和另一只生活在城市下水道里的大鼠相比较。后者的食物来源是依赖于人类的,但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人类。对这只大鼠来说,约翰尼和家人在哪个星期是否倒过垃圾都没关系,只要作为整体的人类不关闭垃圾填埋场并撤走所有垃圾就行。而且即使整个垃圾场都被关闭,这只大鼠的依赖性仍然不是完全不灵活的,他也许能去别处定居,寻找其他食物来源。

如此看来,家养动物常常是在特定性维度上表现出依赖性,即它们一般依靠特定人类来获取食物和住处。相反,野生和边缘动物(实际上根据其定义)并不依靠特定人类来获取食物、住处或满足其他基本需求。但是要注意,在不灵活性的维度上,野生动物常常具有更高的依赖性。很多生活在荒野的动物是生态位特化者,极易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哪怕只是间接副作用)。例如,某种鸟类一直沿着特定路线迁徙,如果人类在这个路线上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而它们找不到绕过障碍的办法,它们就会因无法继续迁徙而陷入困境。再比如北极熊,它们的浮冰栖息地因全球变暖而消融;或者帝王蝶,它们依赖于单一食物来源——乳草。这些动物也许生活在荒野中,没有人去猎杀、捕捉或驯养它们,即使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不被干涉”,但仍然易受那些改变着它们生活环境的人类活动的影响。相反,很多边缘和家养动物虽然与人类生活在一起,但对我们的依赖也许并不那么一成不变。家养和边缘动物往往是适应性泛化者(而非生态位特化者),可以轻松应对自然环境或建筑环境的变化。例如浣熊和松鼠,它们在适应(并攻克)每个新一代“防松鼠”喂食器或封闭式垃圾箱时,表现出了惊人的能力。例如遍布在莫斯科、巴勒莫和无数其他城市中的那些野狗,它们在适应不断变化的城市环境时展现了高超的技能。

卡洛雷指出,在这方面,某些野生动物其实比很多边缘或家养动物更“依赖”于人类。一些我们认为“壮美、凶猛、自由”的动物,例如尼泊尔的老虎,实际上依赖于人类复杂精细、成本高昂的“再野化”(rewilding)干预计划,然而很多边缘动物却可以在人类几乎毫不关心它们的情况下生存甚至繁衍生息。我们应当更加深入地认识这些不同形式的(相互)依赖性。

人类-动物关系的空间维度

文化社会学家和文化地理学家长期以来一直在强调,现代社会的运作依赖于一种非常具体的空间观念。某些空间——城市、郊区、工业区和农业区——被定义为属于“人类”而不是“动物”的,“文化的”而不是“自然的”,或者“已开发的”而不是“天然的”。这些二分法固化了我们的“那些关于动物与社会之间合适的、道德上恰当的空间关系的现代主义文化观念”。在这种文化想象中,伴侣动物被安全地拴住(而不会变成野生的),野生动物要么待在动物园中,要么生活在远离人类的原始荒野中,家畜则待在农场中。一旦我们发现有动物离开了它“合适的、道德上恰当的”空间,就被视为“出现在了错误的地方”,因此在道德上有问题。“城市生活把一些动物纳入私人领地(作为宠物),城市文化把另一些动物归入一个真实或想象的‘野外’,或归入某种过往的乡村生活”,而一旦有动物越界,它们就“注定被视为僭越道德,因为它们越过了那些被我们定义为‘专属于人类’的空间”。

这种非常现代主义的空间观念系统性地扭曲了我们对于人类–动物关系的理解。它承认宠物有权存在于城市之中(前提是被拴牢),却无视我们周围的非家养动物。所以,边缘动物只有因其数目和行为变成“有害动物”的时候,才会进入人类的视野。换言之,只有当成为一个问题时,它们才是可见的,而我们不会将其视为社群的常驻成员。我们竟如此无视这些动物的多样性、所栖息的空间种类,及其与我们交往的方式——不管是住在我们家中的老鼠,出没于市中心的松鼠和野鸽,生活在郊区的鹿和郊狼,还是那些在传统农业活动中与人类共生进化的无数物种(例如各种以农作物为食的鸟类、啮齿动物、小型哺乳动物,以及以这些动物为食的大型哺乳动物和猛禽)。

我们与野生和家养动物的关系也存在同样的空间复杂性。有些野生动物的确生活在远离人类居住区的地方,例如太平洋底热液喷口的绵鳚。然而,另一些野生动物则生活在被人类发展区域所包围的小块荒地之中,而且很多野生动物至少要费一些工夫穿越人工环境,因为我们的道路、水运航线、飞行航线、围栏、桥梁和高层建筑干扰了它们的游历与迁徙路线。就家养动物而言,它们中的有些(例如宠物鼠和金鱼)终其一生都生活在我们室内的微型世界中;有些(例如狗)则陪伴我们走在街上,进入公共空间;另有一些(例如马)则一般生活在乡下,因为它们的居住和活动需要大得多的空间。

人类–动物关系的这种空间维度与上文所讨论的能动性和相互依赖性维度会发生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令人眼花缭乱的关系序列,它们有着不同起因、互动类型,和不同程度的脆弱性,而所有这些变量都对相关的正义问题研究,以及我们道德义务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对野生与家养动物的简单二分法——及其相应的简单指令“由它们去”——应当被一个更复杂的关系矩阵和一系列更复杂的道德要求取而代之。事实上,本书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打破简单的野生与家养的二分法,并代之以珍妮弗·沃尔琪所说的“一个关于动物的矩阵,它体现了不同的动物因人类干预而发生的不同程度的生理或行为变化,以及与人类建立的不同交往类型”。

本文节选自《动物社群:政治性的动物权利论》([加拿大]休·唐纳森、威尔·金里卡 著, 王珀 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新民说202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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