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为何读,如何读

2021年12月10日,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全球文明史研究所主办、澎湃新闻·思想市场与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联合策划的学术对谈“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活动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侯猛、湖南师范大学刘顺峰、哈尔滨工程大学尹韬、重庆大学孙旭四位老师作为对谈人。上海外国语大学王伟臣老师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以下为本次活动的发言纪要,因篇幅较长,分为上下篇刊发,上篇为引言和主旨发言,下篇为自由讨论与提问互动。此为上篇。

引言

王伟臣:本次对谈的题目叫做“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本次活动其实是对“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一周年的回顾、总结和展望。所以,在今天对谈正式开始之前,我想简要介绍一下这个读书会的缘起、宗旨和目前的进展。

首先,关于读书会的缘起。“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萌芽于2020年9月26日于上海师范大学主办的“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生活世界与多元规范”学术研讨会。作为此次会议的成果,有8篇文章先后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会议是自2010年以后,第一场以“法律人类学”为研讨主题的非年会型学术会议,由此第一次在国内聚集了一批关注法律人类学研究的“80后”青年学者。在会议的交流与讨论过程中,我们一致认为,有必要联合创立一个关于法律人类学的“线上读书会”。

2020年10月4日,由我发起了一次圈内的小型会议,参与会议的有湖南师范大学刘顺峰、哈尔滨工程大学尹韬、上海师范大学刘振宇、西南政法大学曾令健、甘肃政法大学韩宝、复旦大学熊浩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林叶,一共8位青年学者。此次会议确定了三个议题:第一,读书会的名称为“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二,读书会的研读计划是每月1本;第三,通过由刘顺峰创建的“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学术信息。

其次,关于读书会的宗旨和目的。“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作为国内唯一的以定期阅读分享为基础的法律人类学专业学术组织,深感于目前国内学界对法律人类学了解之薄弱,特制定了一个为期3-4年的学术阅读计划。拟按照学术脉络,通过系统的阅读和讨论,以求实现三个目标:第一,完整梳理出法律人类学百年来的知识传统与发展脉络,即“法律人类学是什么”;第二,深入讨论法律人类学的价值和功能,即“法律人类学能干什么”;第三,为中国学生了解此项研究提供一份入门读本,即“法律人类学读什么”。

最后,再汇报一下目前的进展。截止2021年12月10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共举办了12次线上研读活动,1次跨学科与谈,1次讲座(工作坊)活动。通过这前后13次的研讨活动以及“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初步确定了在汉语学界有一定知名度的研讨法律人类学的学术品牌。围绕读书会,创建的同名微信群,集中了近100位来自国内外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资深教授、青年学者、本硕博同学,形成了汉语学者研讨法律人类学的重要阵地。

但是我们读书会目前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不足。比如,都是没有中译本的英文原著,精读特别吃力;如何挑选阅读书目,是否要遵从主流的学术史的梳理框架;阅读经典如何与理解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相结合,等等。

有鉴于此,我们特举办今天的对谈活动。今天的对谈人有四位,其中,刘顺峰老师和尹韬老师都是我们读书会的发起人、核心策划人;孙旭老师也担任过领读人,是除了发起人以外参与读书活动最为积极的一位学者;侯猛老师尽管没有参加过我们的读书活动,但却是中国学界较早试图沟通法学与人类学的一位学术前辈(尽管年纪并不大),也是国内著名的学术品牌“社科法学连线”的发起人、主理人,也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主编。他们四位,有两位是法学博士,两位是人类学博士,既专注学理探究,又关注法律实践,相信他们对于今天的话题“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肯定都有着独到的看法和观点,我也特别期待今天晚上能够谈出火花,实现思想的碰撞。

我们的对谈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主旨发言、自由讨论以及提问互动。

主旨发言

刘顺峰:今天我会围绕“为什么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这一主题,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展开。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法律人类学的诞生背景”。按照学界通说,法律人类学的诞生与殖民主义这一关键词有着紧密关联。虽然有关殖民主义发展的具体阶段划分问题,学界尚还存在争论。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殖民主义于十九世纪中后期发展至顶峰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殖民主义的发展,必然需要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法律人类学在此种背景下便应然而生了。关于法律人类学,霍姆斯大法官曾有一句经典名言“如果你的专业是法学,那么你便有了一条通往人类学的康庄大道”。

的确,早期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代表性学者,如梅因、摩尔根、麦克伦南、巴霍芬等,均受过法学知识训练。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的嚆矢,则始于美国人巴顿(R.F.Barton)于1919年发表的《伊富高法》。很显然,我提出的这个观点,与目前人类学界、法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基本观点有所不同。一般认为,马林诺夫斯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的奠基人,盖因他所开创的参与观察方法、学习部落社会语言、与被调查对象打成一片等“范式”,对后世人类学与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我系统呈现一下学界对法律人类学的认知定式。虽然马林诺夫斯基的作品很早就被传播到国内学界。然而,时至当下,我们有关法律人类学的认知还停留在一些概念术语和几个代表人物层面。比如,就概念术语而言,有参与观察、部落社会、地方性知识等,就主要人物而言,主要有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格尔兹等。围绕这些基本概念与代表人物,同时结合中国法学与人类学基本理论,学界又大致形成了三个有关法律人类学的基本学术判断:一是法律人类学就是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二是法律人类学的学术价值在于方法;三是法律人类学的代表人物是马林诺夫斯基和霍贝尔。

法国学者诺兰(Norbert Rouland)在其名著《法律人类学》中曾非常清晰地勾勒了法律人类学的历史。从诺兰的描述中,可以看到,法律人类学的理论、知识与方法都是非常体系化的。不仅如此,法律人类学的代表性学者,不仅有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还有沙佩拉、格拉克曼、博安南、纳德尔、阿贝尔等。因此,我们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的必要性就呈现出来了。通过阅读经典,我们会对法律人类学的历史演进过程有更加全面的认知。

比如,我们在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三期曾阅读过沙佩拉的《茨瓦纳法律与习惯手册》,通过阅读该作品,我们不但厘清了沙佩拉的学术关系图谱,还基本把握了他所提出的理论与方法。以方法问题为例,之前由马林诺夫斯基所开创的方法是“参与观察”,也就是通过观察来发现问题与分析问题。然而,沙佩拉提出的“根据报道人的报道”来展开研究,可否作为一种方法?想必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再以理论问题为例,他所编写的这部手册,作为非洲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此种理论与实践的关联,对于后世法律人类学家从事理论研究也定然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比如,《努尔法律手册》《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祖尼法》,以及由侯猛教授领衔翻译的《法律和人类学读本》等经典作品,均是我们要了解这门学说体系应该要阅读的作品。较为遗憾的是,这些作品目前都没有中文。

当然,这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翻译了什么作品,就很容易将该作品视为经典,或者代表作。比如,在国内很受关注的《原始人的法》,虽然它是霍贝尔的作品之一,但它并不如霍贝尔与卢埃林合作的《晒廷人方式》那么具有法律人类学“风格”。在这部作品中,有很多有价值或者说有意义的问题,还有待国内学界借由研究来进一步“开放”出来。

再次,我谈一下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问题。关于该问题,我在前几年已经做了一些思考,也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格拉克曼对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本体论问题的探究》(载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纵观法律人类学发展史,早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法律人类学界就有学者尝试着去建构一套法律人类学的知识传统。尤其到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法律人类学在西方学界遇到了危机,由此,如何让这门学科持续下去,便有很多学者展开了思考,其中就包括格拉克曼。

当前我们在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的时候,一方面,会想着如何去理解西方的法律与人类学知识传统;另一方面,也会思考如何建构中国意义上的法律与人类学知识传统。我认为这两个命题应该是互相不受影响的,它们一个是理解,一个是建构。当然,建构的前提,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的。通过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我们可在未来的理论、方法和范式等各个领域里面形成一套新的,或者说更加清晰的关于法律人类学的认知。

不过,在此我想借用王铭铭教授的一个观点,即我们对很多西方的基础性概念,甚至理论,一定要突破“碎片化”的认知进路,比如,“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情境。用苏力教授的话来说,即语境。然而,如何认真考虑语境问题,是我们所有从事严肃的知识生产的学者都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在我看来,只有从阅读经典原著中才能把握语境与情境,特别是情境分析法的真谛。的确,情境分析方法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分析方法,也是真的可以拿来分析很多问题的研究方法。在该方法基础上形成的另一个方法——延伸个案法,虽然也很重要,但却甚少受到关注。所以,我们在对这些方法予以溯源的过程中,有必要完整地将其演进过程勾勒出来。

此外,法律的文化解释、历史解释,以及其它解释范式,对于把握法律的渊源、性质与功能等法理基础问题也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而对这些解释范式的把握,都必然离不开阅读经典原著。

尹韬:刚才刘顺峰老师给我们的对谈奠定了一个基础,让我们看到法律人类学有哪些经典的思想,这个大致历程是个什么样子的。

我的发言题目叫做《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的重要意义》,主要探讨近100年来,法律人类学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互动关系。朱晓阳和侯猛于2008年主编出版的《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已经对中国的法律人类学进行了很好的总结,我是承接着这本书所提出的问题展开。“东学西学,盛则俱盛,衰则俱衰”,这是王国维先生总结东西方学术关系的至理名言。今天学界有一种倾向,强调学术的本土化,这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人也一直认识到吸收其他文化为我所用的重要意义。

法律人类学是以田野调查为基础来研究法律实践的一门学问。从调查方法来说,田野调查不同于文献研究和数据分析,也不同于简单的走访,它强调长时间在一个文化里的浸泡。从研究内容上说,法律人类学强调研究法律的实践,因此它和研究法律条文,进行法律思辨,回答何为好的法律这种法学研究也有区别。法律人类学侧重研究法律在一个社会中的具体实践,一种法律跟其它法律或者习俗之间的互动关系,这是整个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核心。。

我主要讲西方法律人类学与中国社会科学的互动情况,分成三个重要时期,首先是民国时期,其次是90年代到2000年初,再次当下。

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以瞿同祖、费孝通、林耀华为代表的中国人类学家,将梅因、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等人的法律人类学理论运用到解释中国的法律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礼治”“法治”和“法律儒家化”等理解中国现实的一些基本概念。

梅因是法律人类学奠基人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是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描述人类历史转变的著名论断就来自该书。传统社会是围绕身份展开的社会。“身份”就是指一个人处于关系和网络之中,你跟你的父母、孩子和亲戚是个什么关系。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人变得越来越像独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的是契约式的。梅因这个思考带有进化论式的风格,但它奠定了法律人类学将不同社会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的方法论基础。

梅因之外,马林诺夫斯基对民国时期的法律人类学影响也很大。众所周知,马林诺夫斯基是费孝通的老师。由于费孝通不仅是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的一位重要人物,也是中国社会学的奠基性人之一,并且还是重建中国社会学的总舵手,所以马林诺夫斯基的思想,间接地通过他的学生影响到今天中国的人类学社会学,甚至整个社会科学。马林诺夫斯基在法律人类学的主要著作是《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在马林诺夫斯基所研究的特罗布里恩岛,人与人之间有一种互惠的压力,这种压力也是处理当地纠纷的基本原则。该书出版于1926年。四年之后,也就是1930年翻译成了中文。可以看出,当时的东西方学界交流的频繁程度。

另外一位对中国社会科学有着重要影响的是英国社会人类学家拉德克里夫—布朗。1935年秋,受到吴文藻的邀请,布朗到燕京大学社会学系讲了三个月的课。林耀华是这门课的助教。布朗在法律人类学方面的叙述主要是1933年写作的《原始法》和《社会裁定》这两篇文章。受涂尔干的影响,布朗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工具。《原始法》1936年由左景媛翻译成中文,发表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编辑的《纪念布朗教授来华讲学特辑》一书中。

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民国的中国社会科学,会是十分有意义的工作。瞿同祖、费孝通和林耀华等都受到了上述西方学者相当深的影响。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把法律放在整个中国社会里面去分析它的功用,和之前的学者就法律谈法律的视角截然有别。瞿同祖另一个巨大贡献是从历史的维度来研究礼与法的互动关系。他指出,到了唐朝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大致得以完成。不过,这方面他不只受到西方人类学家的影响,也受到中国历史学家如陈寅恪和陶希圣的一些影响。

如果说瞿同祖是从历史的维度探讨礼与法的互动关系,费孝通更多探讨民国当时礼法的互动情况。受到梅因所说的“身份”和“契约”两种社会模式比较的影响,他在《乡土中国》(1948)里,仔细分析了“礼治”和“法治”的区别。通过昆明郊区一起通奸案的叙述,费孝通也展示了礼法冲突的具体细节。按照朱晓阳的分析,这类叙述呈现了后来格尔兹所说的“法律的语言混乱”相近的事实。

《金翼》书封

《金翼》书封

另外一个例子来自林耀华的《金翼》(1944)。《金翼》涉及到民国新颁布的政策和法律对福建农村的种种影响,比如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等等。尤其有趣的是,该书以相当的篇幅描述了涉及两大宗族的一起山林纠纷。林耀华对涉及纠纷的各方人群对策和反应的详细描述,类似曼城学派开创的延伸个案和情境分析等分析框架。前些年中国学界提出了“过程-事件”和“关系-事件”的研究框架。不过,这些讨论都忽视了林耀华早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已经在思考类似的问题,并以专著的形式呈现出来。林耀华为什么要用小说的形式来呈现自己的研究?因为他要探讨的会涉及到人物和事件的社会历程,而非静态的社会结构和象征意义。

与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研究无国家的部落社会不同,以上这几位中国学者将法律人类学理论运用到中国研究的时候,不光要面对中国文明这一有国家和有文字书写的事实,还要直面当时西方现代化对古老中国的冲击问题。总体来说,瞿同祖在研究历史上的礼法互动,费孝通和林耀华在时间方面接续了瞿同祖,更多研究民国时期的礼法互动。在他们的笔下,法律现象是动态和变化的,这与当时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的静态分析框架区别甚大。同时,这种动态的研究和梅因进化论式的研究框架又有所不同。

1990年代末到2000年初,算是法律人类学的另一个重要时期。解放后相当一段时间,人类学、社会学还有法学这些社会科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学科而遭取缔。1980年代之后,中国社会科学慢慢得到恢复。到1990年代末2000年初,中国学者出版了一批法律人类学的优秀著作。这里只能略举一二。对中国社会科学影响比较深远的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主要有格尔兹的法律作为文化的讨论,布迪厄有关法律实践的分析,还有福柯关于近代西方规训方式变迁的分析等。

这段时间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值得一提。第一件事发生在1994年,梁治平和邓正来这两位著名学者合作翻译了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和朱苏力的“法律的本土资源”等提法显而易见都受到了该文的影响。另外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1997年在北京的友谊宾馆召开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研讨会,该会聚集了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对法律人类学研究感兴趣的先进和新锐,相关成果发表于由王斯福和王铭铭主编的同名论文集里。

《清代习惯法》书封

《清代习惯法》书封

梁治平在经验研究方面的代表作是《清代习惯法》(1996)。在这本书里,梁治平更多想探讨帝国律法与民间习惯的互动关系,主要框架借鉴了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的大小传统转化的讨论。朱苏力经验研究方面的代表作是《送法下乡》(2000),受福柯影响,朱苏力探讨了不断下沉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系统与乡村权力系统的遭遇情况。同时,他也受到前辈费孝通有关绅士研究的启发,尤其关注处在国家和民间的中间人的现象。

不同于梁治平和朱苏力,朱晓阳和赵旭东是专业的法律人类学家,前者毕业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后者毕业于北京大学。朱晓阳的代表作是出版于2003年的民族志专著《小村故事》。运用曼城学派的延伸个案研究方法,这本书讲述了滇池边一个村庄的村民如何借用国家法律和政策以维护地方道德世界的历史,从而对福柯式的“全景式权力”研究框架提出批评。赵旭东的法律民族志专著《权力与公正》也在同年出版。受到法律人类学“法律多元”这一概念的影响,赵旭东提出认识中国社会“权威多元”的研究框架,试图对黄宗智和梁治平等有关国家和社会研究的讨论做进一步的推进,指出不管是国家还是乡村都远非铁板一块。同时期也有一些社会学家的相关著作出版,其内容接近于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比如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2001)。该书以田野材料为基础,试图综合福柯的权力分析和曼城学派的延伸个案这两种研究框架。

如果说,1990年代末到2000年初的法律人类学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那么我们在今天看到的现实情况是,在国家和地方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所要传播的权利观念,与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观念有别,也不同于强调家庭关系的地方观念。这些民间组织,一方面连接国际的权利观念,另一方面在国家和地方之间活动,需要处理国家和地方种种复杂关系。

在继承已有的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国家、地方和跨国法律流动的三角关系兴许是这个阶段应该开启的研究主题。国家、地方与跨国流动的关系是今天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一个核心。它着重研究权利观念的实践。不管是哲学还是社会科学之前的研究,都把人权和文化视作截然二分。他们认为,西方的人权具有普世性,其他社会的文化具有特殊性,更多带有集体性质。这类研究往往从文献出发,研究人权观念演变的大致历程,探讨从古希腊开始,到中世纪之后基督教逐渐衰落直到近代退出日常生活,个人与上帝的关系如何变成了个人与个人的平等关系。但是,这种研究框架回答不了,当人权观念和地方文化发生互动时的具体情况如何的问题。

当下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人权的实践情况,其社会背景是八十年代末,随着冷战结束,西方的思想观念如人权、民主等观念等在全球到广泛传播,比如有些民众用人权观念在为他们的文化论证合法性。这些新产生的社会现象,逼迫社会科学家要做出种种回应。

梅莉(Sally Engle Merry)、威尔森(Richard Wilson)和古德尔(Mark Goodale)是推动从田野调查的角度对人权的社会实践进行研究的代表性人类学家。相对来说,今天中国社会科学界对这些新现象的研究还比较少。值得一提的是,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06)引用了梅莉等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在评论了中国法学的好几种研究框架之后,提出应该研究中国本土法律与国际法律交错存在和影响的复杂现实。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书封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书封

从以上简略的叙述中可以看出,近一百年来,西方法律人类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紧密互动。这两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互借用的关系。在强调学术本土化的同时,也要看到,哪怕是瞿同祖、费孝通和林耀华这些大家,也从西方学术那里得到恩泽。立足自身,但不忘从其它文化学习,这是中国学术发展的应有之道。

孙旭:我觉得过去一年多,收获最多的,就是参加了法律人类学的云端读书会,让我这么一个不得门入,蒙头乱撞的家伙,有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我这次分享的题目是“历史与现实中的法律人类学经典阅读”,我可能会有所辜负,因为这次主要是在人类学的学术史中去讨论法律人类学经典阅读的意义,对法学的把握还是很不够。当然,我还是觉得,法学和人类学即便不是一个学科,也是相互增益的关系。所以我选择了莫斯《礼物》的封面作为一个意象,广义的法学和人类学,法律人类学和人类学,法律人类学学者和人类学学者之间,也是礼物的关系。

这样持续的相互馈赠的过程,如刘顺峰老师所言,就是在不断地填满法律人类学的缝隙,并且是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重建或者重新理解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叙事。它极大地挑战了范式革命或断裂的论说,让我们能够看到学术不断地继承、反思、反复取舍和复兴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特别需要步入那浩繁又美好的经典中,通过发掘、阅读、对话、沟通、引介、研究等多般身体力行的方式,才能获得。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反复映照、相互解惑”的过程。通过法律人类学经典的阅读,反哺我们对于人类学史、人类学理论概念发展的认识;同样,对法律人类学经典阅读,也要置入人类学的发展过程与时代情境中,才能获得更好的理解。这个过程始终是相互缠绕而不断深入的。

这几年因为法律人类学的阅读和教学,进入了对人类学史的再认识。同一个时期,受到贺照田老师的影响,他在《学术史对我意味着什么?》中的说法对我很有启发。简单来说,就是要做及物之思,思考得有对象,和我们的感受相关联,不是抽象的理论推演,是和个人与时代的关系紧密切合的。这也就引出了为己之学,研究的生长、研究的问题意识,最后研究解决的困惑,都和自己的期盼与苦恼,自我的不断碰撞、自我的成长有关。

那么就先从我自己的体验出发。最初的苦恼和我的博士研究有关,当时我想做一个关于地方社会组织清代中期以来变迁的整体研究,探讨平权社会的生成机制,在一个历史过程和人群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理解个体与集体的关系。我当时借助的是一些非常地方性的概念,如宁老、腊汉、兜、古楼、款、闲话、口述活动与碑刻的规约……也参与观察了许多的纠纷和调解,了解了许多的社会秩序维持机制,但随之而来的困惑也在加深。

一方面,我当时对理论框架的认识,也就是英国的结构功能的各种变体,很有限,非常担心落入一个稳定均衡、国家与社会、习惯法与成文法二分的结构中去,把问题简单化。同时,我也不想做一个只见社会不见人的研究,但当时并没有找到方法把研究过程中遭遇的那些人的欲望、追求、私利、豁达、无畏、胆怯、执着的一面展现出来。更进一步,对当时感受到的侗族社会特别可贵的品质,就是人们在急遽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何以要不断地自我牺牲和让渡权利,发明各种机制,努力把集体和相对平权的状态维持下来,这样的行为具有什么样超出这个地域的意义。我也没能有意识地表达出来。

这些问题,一直萦绕着我,也使得我的这个研究一直在历史人类学、政治人类学中摇摆,却并没有特别地进入法的人类学的领域。直到后来的关于法律人类学的学习,才让我能重新审视这些地方性概念,实际关乎的是一些人类学探讨“社会”机制的基本概念,例如世系群、年龄组、无法庭社会、玩笑关系等。这些概念,不仅是能够赋予法律以整体性,把法律和生活诸方面联系起来,而且不仅限定在法律人类学之内,通过跨文化比较,指向了一些更基本的人类学命题:道德与情感、人性观、冲突与秩序、个体与集体的存续等。这也说明了法律人类学背后更深层次的关怀,即我们对人的理解,无论是对宇宙观的理解,思维的认知还是对社会组织机制的构建,根本上都是去把握人的秩序感,这是广义的法的人类学研究的基本追求。

当然,此刻我是保持着“后见之明”来看学术史的,在法律人类学的阅读过程中发现早期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已经界定了很多重要的认识和方法,但也发现后来人类学的发展,因为对其不重视,可能也没有特别地把其重要性申发出来,通过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其实就有助于我们重新发现人类学发展中被忽视的地方,并去再思考人类学的基本关怀和整体视野。

在这里,基于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几次阅读,举三个例子。第一个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这本书当然堪称法律人类学经典,提出的“互惠”观,强调打破刑法、民法二分的西方中心的方式看待非西方社会,重视法律与习俗的关系,都对后来的研究有启发。

但我在这里要提的是另一个小问题,就是马林诺夫斯基和涂尔干、莫斯,英国人类学和法国人类学的异同。要谈这个,就要特别关心他这本书的出版年份——1926年,而此前的1925年,莫斯的《礼物》刚结集出版。马林诺夫斯基紧跟着使用了他的资料而提出交换理论的莫斯之后出版,绝不是偶然,我们可以关心一个特别的脚注。这个脚注在书的25页,你看这个脚注最后一句说的是“更难为可贵的是,我发现自己较为成熟的判断已引导我的独立研究获得了我与我高尚的朋友莫斯的相同的结论”。他的脚注直接指向的就是思想上跟莫斯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礼物”或“交换”这种关系可能是他比莫斯更早提出的,至少是同时期都想到了,这样的标榜也符合马林诺夫斯基的性格。不过后来当我们再去认识这件事情的时候,通常会批评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他的互惠理论把重要的交换关系通过经济理性的方式庸俗化了,不如发展出了一种比较深度的社会理论的莫斯。

但我觉得马林诺夫斯基在这里还是做出了突出贡献的,这个贡献不单纯是法律人类学意义上的,而是它通过对法和秩序的考察,力图说明如何理解人的问题,就是活生生的人,以及活生生的人如何在集体与个体之间生活。

为了说明这一点,他在这本法律民族志中,借助了心理学,这一点,就让马林诺夫斯基成了在当时十分重视实证和经验传统的英国中成了为数不多关注心理学问题的学者,这当然和他对老师里弗斯等人的继承和他去莱比锡的求学有关。他对心理学的关注,也让人看到了他和莫斯在同时代的相似性,当时莫斯也很重视心理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

当然他们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在马林诺夫斯基这里,心理学不是我们理解的科学意义上的心理机制、心理作用的研究,可能包含一点,但更多的是弗洛伊德式的,关于情感、价值、意义以及对个体动机及其能动凸显,以至于因此,在《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的字里行间,他明确表达出了对涂尔干和莫斯的集体主义和集体意识的批评。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书封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书封

他站在了这样一个位置上去看待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就如他所言,“实际上,原始人既不是极端的‘集体主义者’,也不是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者’——和普通人一样,他是二者的混合体”,这就构成了活生生的人的活生生的生活。不仅特罗布里恩德岛的土著如此,我们每个人,亦都是如此,从现实出发去看我们的境况,跳出那些形而上的构想——例如自然状态或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性善或者性恶。这是马林诺夫斯基的人性论和和研究追求。

实际上,我们到今天也没有特别地去重估马林诺夫斯基这本书的真正意义,可是从这样一个点看进去的时候,就会发现他确实是那个时代英国传统中的一个另类,可能很多人会觉得他把不同的学科引入到人类学中,是比较肤浅的事情,但是我觉得至少是他对于心理学、对于活生生的人强调,时至今日都不过时。

沿着英国的人类学研究的路线,可以看到另外的一本有意思的书,豪厄尔的《努尔法律指南》,也是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专门阅读的。马林诺夫斯基的研究本身并没有特别代表当时英国人类学的状况,直到他和拉德克里夫·布朗的学生一代,才初具规模,其中当然就是由埃文思-普理查德来引领。普里查德在1950年代为英国广播公司做介绍人类学的系列讲座时,就例举了当时的英国人类学,主要是他们培养的学生所做的研究,其特点就是一方面涵盖全球各个地区,另一方面就是比较综合,各个方面都有,但政治和法律显然偏多。

这样的例举,并不是说这个时候法律的研究是一个特别的门类,而是说,当时,英国在全球体系中占据一个主导位置的时候,政治和法律的人类学就成为了英国去了解、把握整个世界的非西方世界的状况的重要的视角和认识方法。

回到豪厄尔这本书,要去理解这本书也要放在一个系列里面,分别是《非洲的政治制度》(M.福蒂斯,埃文思-普理查德,编)、《努尔人》(埃文思-普理查德)和《努尔法律指南》。我记得当时读书会的时候,王伟臣老师有一个问题是,已经有《努尔人》这一珠玉在前,为何还要需要这样一个《努尔法律指南》,且这个书也不是很生动,对吧?

为回应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放回到人类学知识生产和时代情境中,去看一些细节,1940年的《非洲的政治制度》在政治学和政治人类学领域都具有奠基性地位,它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列出了有国家社会和无国家社会两种类型,这是这该书两位编者的老师,拉德克里夫·布朗无政府主义追求的一个学术构想,希望通过精细的民族志证实无国家社会依然可以有序。

《努尔人》书封

《努尔人》书封

《努尔人》在同一年出版,提供了一种无国家社会中社会秩序生成动态机制的扎实精巧的展示,可以说,普理查德关心的既是法律和政治问题,也不是法律和政治问题,因为这本书的一个目标,主要是针对非洲政治制度建立起的政治乌托邦构想,做出了一个民族志知识意义上的回应。

如果这是学理上的分析,那么还有另一重现实上的分析,这就涉及到《努尔人》的另一重目标。普理查德在序言一开始就指出了,整个研究是在英-埃苏丹政府的要求下开展的。我们经常开玩笑说《努尔人》其实应该叫做《努尔牛》,在普理查德笔下,努尔人成了牛的寄生虫,他们的宇宙观、亲属关系、聚落生活、都和牛这一重要的存在或财富息息相关。为什么普理查德会花那么大的力气笔墨去书写努尔人的牛?这和具体的历史情境有关。

在豪厄尔的读书会上,导读的同学特别说明了这个研究开展之前的历史,由于殖民政府向努尔人征税,要求以牛纳税,引发了这一松散的游牧人群的集群反抗,也导致了殖民政府的军事镇压。对该地方的管理从间接转为直接。这个不仅是《努尔法律指南》的背景,而且也构成了《努尔人》不断将焦点转向牛的一个潜在的历史原因,因而这本学术著作的重心就不仅仅是一个学理的论证,更在于提示殖民政府如何尊重地对待努尔人围绕着牛而建立起的一个整体的社会文化生活。这一点也同样反映在了普里查德给豪厄尔所写的序言里,他认为这本书(《努尔法律指南》)相对于它的学术价值,更重要的是它的现实价值。

普理查德的良苦用心,由一个曾经的殖民地官员,后来的人类学生来去完成,也反映出当时的英国殖民情境之下人类学者的某种操守,和其特别的时代性,人类学不仅后来被视为殖民者的帮凶,彼时也有人类学家在不断地通过直接或曲折的方式来对整个殖民治理提出批评。我觉得这是这个时候的一些价值,留下的一些精神。

后来,马林诺夫斯基对心理学、活生生的人的关注,和包括普理查德在内的一些学者对殖民治理的持续批评,由他们共同的学生,也就是马克斯·格拉克曼那里汇集,所以我很期待之后的读书会。

最后的部分,我可以分享一下我自己领读的一期,《金翼》的阅读。当时的重读给我带来很大的触动,就是其文明的内在关怀。观察最近几年中国学术的发展,就会发现,在社会科学内部,很强调人文关怀、经史传统、文明视野和对经典的阅读、继承。就好像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内部,都在呼吁新一轮的文明转向。

刚才尹韬老师对民国时期英国理论的引入和那时候一些学者的发展,有了很好的梳理。吴文藻以降,几个学生,都在关心社会学、人类学与中国文明经典之间的关系,费孝通和儒家,李安宅对《礼记》《仪礼》的社会学研究,瞿同祖对传统法律的研究,以及林耀华对传统人生史的写作和《史记》的关联。可以看到,这些都不是对布朗式社会人类学的因循,而是立足于自身文明、文化和时代做出的创造性转化,时至今日都具有厚重的启发。

具体就《金翼》来说,我关心的不是它那个动态均衡的理论部分,而是它的认识与方法论,就是怎样以中国人自己的文学形式去写中国人自己的故事,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将天地人,身、家、国、天下的关联关系,以大历史中一个小人物和小家族的故事表达出来,把历史的纷乱和延续,社会的对立与和谐,命运的兴盛与衰败,个体的生与死,做人的好与坏都蕴含其中。

正如渠敬东对《金翼》的评论,“不仅没有照抄照搬西方人类学的规范方法,也有意躲避掉了一些学科既定的描述和分析概念……似乎这样的风格不再是基于科学叙事的要求,而是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的本质呈现。”,林耀华先生自己也如是看,他在为《银翅》(庄孔韶)做序的时候,也指出“关于中国田野研究作品,不但应在形式上是人类学的,而且是人类学赞成的,即提供一个文化的视野——相同的与不尽相同的文化的体验和文化的展示,其中当然包含不容忽视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人类学作品写作构成的文化特征。”

通过《金翼》的阅读,以及其他几本法律人类学作品的阅读,极大地解决了我在博士期间的困惑,即如何在时代变迁,制度限定,生命激荡,人生沉浮中去书写田野中的人的活生生的故事,怎么写才能与他们感知到的超越性的生命实际相配和。

最后做一点总结的话,还是和前面相呼应。要对学科发展的重要问题和较早时期提出的一些观点,特别地重视和重估,这是渠敬东老师针对社会学说的,但我认为这一点也是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选择从学科诞生之初开始细密地阅读的一个很根本的价值。

比如尹韬老师特别提到的瞿同祖先生,他在1940年代通过《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就开启了法律和社会现象、法律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并且指出要在整体社会现象中认识法律,区分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这些观点不仅到现在看来都不过时,还指引着我们新近的研究。其意义绝不只是要我们区分成文法和习惯法,而是要我们回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把握其中的精神和特征,让我们思考如何在一个有着悠久文明的国家中做我们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这和在大洋洲、非洲、美洲做法律人类学研究是不太一样的。但另一方面,我们读域外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也会反过来刺激我们思考,我们太过习惯于文字的规则、法律和相应的制度实践,但我们怎么去关注和思考那些无文字的、口述传统的人群及其文明形式,怎么去研究和理解他们的法律实践。这二者是相互启发的。

最后的最后,我想还是回到莫斯的《礼物》,普利查德给《礼物》写过一个序,他特别提到,经历了一战后,年轻的学人牺牲,整个年鉴学派受到了很大的打击。莫斯此刻做的事情,是身体力行去实践他和他的舅舅所提倡的社会团结与集体情感,尽管后来他很少有学术产出,却不断地编纂那些在战争中丧生的师友的论著,努力推动年鉴的发表,为年鉴学派的延续做了很大的贡献。

我觉得,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阅读,每个人的参与,也是这样的身体力行,是对这个学科和团队的一份礼物。

侯猛:很高兴能够来参加几位老师牵头组织的法律人类学经典阅读对话活动。虽然我在十几年前曾跟随人类学者做过博士后,但出站以后也没有专门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工作,因此,我的认知还停留在十几年前。但在法学界,我仍是对人类学有感觉(感情)的为数不多的法学者。法学即法教义学是强调文本分析的,法律实证研究则强调因果关系,而人类学则强调意义。所以,当我们看到或听到一个表述的时候,不同的人的反应和理解是不一样的。

我举个例子。今天的第一位报告人是刘顺峰老师。其他几位老师也总提顺峰、顺峰。因为我和刘顺峰老师之前没见过面,其他老师提到顺峰两个字时,我总会联想到别的。因为今天我还寄了顺丰快递,中午和几位老师吃饭时,大家还聊起人民大学西门外曾经开过很火的餐厅叫顺峰。因此,当我们讲顺峰这个词的时候,每个人对这个词的认知是不一样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这就是人类学的思维。

正因为我比一般法学者有更多人类学的思维或偏爱,因此,我在这十几年过程中,也一直在推动人类学在法学研究中的传播。例如,曾与我的博士后合作老师朱晓阳教授一起举办过法学与人类学对话讨论会、主编了《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自己也写了几篇人类学在法学(法律)中运用的文章。最近还与几位同人一起翻译了穆尔(Sally Falk Moore)编的《法律人类学读本》。这个读本也是收录了最近一百年以来的法律人类学经典文献。

《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书封

《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书封

讲到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和研究,我想与各位分享以下四点:

第一点,法律人类学阅读需要放在特定的知识传统框架下展开。这是受到孙旭老师刚才发言的启发。孙旭建议,应当在人类学的知识脉络下来阅读法律人类学经典。我是完全赞同的。不过,结合我的学科背景和研究经历,我认为还可以在法律与社会研究传统中来强化阅读。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要从我昨天阅读的一篇文章说起。这篇文章的题目是Conversations in Law and Society: Oral Histories of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vement,是对美国几十年法律与社会运动大佬口述史的研究。在所访谈的21位大佬中,至少有4位是法律人类学家,包括纳德(Laura Nader)、穆尔(Sally Falk Moore),梅莉(Sally Engle Merry)、科马罗夫(Jean Comaroff)。他们也成为法律与社会运动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

中国的情况与美国的发展历程高度相似。目前中国法学界兴起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运动或称社科法学运动,其所涵盖的研究进路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法律与文学,等等。法律人类学单独发展目前很难形成气候,因此,短期内只能走抱团取暖的道路,增强与法律社会学在内的跨学科法律研究群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和研究,还需要放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维度下进行。这是我要强调的第一点。

第二点,法律人类学阅读是不是主要围绕经典?或如有老师所提倡的,先从经典开始。我其实是有些不同意见。首先读经典,我是双手赞同,也很赞赏各位老师牵头举办的这么多期法律人类学阅读活动。不过,从训练学生的角度,我觉得这样的力度还不够。训练学生阅读,应该同时从经典文献和前沿文献入手。经典文献是打基础,而前沿文献则是研究的最新变化。阅读前沿,能够帮助学生如何去找选题,如何推进已有的研究。

以穆尔编的法律人类学读本为例,这本书的第一编Early Themes That Reappear in New Forms和第二编The Early Classic of Legal Ethnography: The Real Thing- Fieldwork on Law, Rules, Cases, and Disputes是经典文献,第三编可以算是前沿文献。但最新的文章距离现在也将近20来年。因此,光读这本书也是不能跟进前沿的。因此,需要经常性地阅读最近几年相关杂志上发表的法律人类学文献。我想,只有同时推进让学生阅读经典和前沿,这样才能提升他们的理论分析能力和不同方法的运用。

第三点,我们还是要思考,阅读法律人类学是为了什么?最纯粹的想法,当然是为了感觉到阅读的愉悦。但对于学生来说还是不够的。阅读是为了写作,为了做研究。通过法律人类学阅读促进做研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能够更好帮助研究者进入田野作业。我自己有个体会,没读人类学作品之前去调研,基本没有感觉,也都是走马观花。但在有一定人类学阅读积累以后再进入田野就会感觉不一样。特别是有人类学背景的人带着你进入田野,就会更有问题意识,更有人类学的观察立场。2006年,我跟随朱晓阳教授去云南做林权调查。去之前先去找了一些描述云南的人类学著作,包括费孝通的《禄村农田》等。另外,随身带了巴利写的一本书叫《天真的人类学家:小泥屋笔记》,对我帮助就很大。一路调研中,我也在观察。例如,坐小巴车时,水箱漏水,最后热的都冒水蒸气了,而路途还遥远。抛锚了怎么办?女司机的办法是中途买几包烟,把烟丝倒进水箱中,从而堵住漏水点,撑过这段路途。我想只有自己观察经历过,才能了解生活中的这些智慧经验。

二是能够更好帮助研究者进行民族志写作。民族志写作是建立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但怎么写是有专门的格式或套路的。费孝通说,好的人类学者甚至是好的学者,要能讲故事。讲好故事除了靠天资以外,还得要去阅读前人已经留下的民族志经典。我们要通过阅读去理解,前人为什么这么写,从而反思自己应该怎么写。我记得有一段时间,我不太明白,为什么每一本人类学民族志,一上来都要交代地理、历史、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甚至放上地图。是不是人类学的整体论要求这样?这话当然不错,但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后来,我阅读多了才慢慢明白,不是所有的基本交代都是必要的。对于一项民族志研究来说,第一章的基本交代,是为了呼应或回应后面几章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呼应或回应后面的问题,那么前面有些交代就是不需要的。例如,如果后面不涉及性别问题,那么前面交代男女比例构成的信息就没有必要。

简言之,阅读要能够促进做研究,特别是要帮助学生完成硕士和博士论文写作,讲好故事。同时,这样也能够促使更多学生进入法律人类学的教学和研究,从而完成教育和知识再生产。

第四点,如果让法科生去做法律人类学研究,可以做哪些问题呢?做法律人类学研究不是只去边疆研究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这是偏见。法律人类学研究当然可以也应该研究当代、研究城市中的问题。以我自己的研究领域为例,可以从事以下两方面研究:一是在法院(政法机关)做人类学研究。研究者要进入法院,观察法院的人与事,做法院民族志。法国人类学家拉图尔就做过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民族志,可以参考。另一个是在法学院做人类学研究。这个我们都有天然优势,可以观察法学学科和学者,发现和批评法学教育和法学知识的再生产。

总之,虽然我是第一次参加你们的活动,但也乐意支持参与其中,推动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发展。例如,我与伟臣就商定明年共同组织一辑《法律和社会科学》专号,名称就是“法律人类学在中国”。所以,最后也顺便吆喝一下,希望大家多多赐稿。

自由讨论

刘顺峰:面对当前尤为强调“解决中国问题”这样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学术背景,我们应如何面对关涉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基本学理研究?或者说我们应该对有关西方法律人类学基本学理的研究秉持何种态度?

侯猛:跨学科法律研究包括法律人类学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写作发表,也就是写给谁看的问题。老实说,我自己主要还是写给法学者,投的期刊也集中在法学期刊。那么,这就面临写作取舍。因为,法学刊物并不喜欢发讲大段大段经验材料的文章,特别是人类学更是如此,因为太占篇幅了。也因此,我自己在法学期刊上发的文章,经验材料是比较少的,反而写的比较规范,比较符合法学主流文章的期待,当然也会被认为有特点,比如,仍会被认为这是法律社会学的文章。

但由于是迎合了法学期刊的口味,因此会被正宗的经验研究者批评。当然,因此,也就有了法学杂志和非法学杂志或社会学杂志文章风格的分野。虽然,现在做法律经验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他们投向法学杂志发的文章也越来越多,因此,也在逐渐改变法学杂志的风格偏好。但总体上,不同学科或类型杂志发文的风格是很明显的。因此,我们应当参照不同的杂志来安排自己的写作,要清楚自己的写作定位是写给哪个群体看的。

另外,在中国做跨学科法律经验研究,有些议题如果是与政治有些关联,其表述也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你不能随便表述,要与官方提法保持一致。由于最终需要发表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研究的进入程度和写作风格。

刚才顺峰讲到法律人类学的学理研究是不是就没有意义,或不应该做?我是这样想的,对于学者来说,个体有偏好,你喜欢做学理,还是喜欢做经验,这是个人选择问题。我会更强调做经验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但这并不是说我会排斥做学理研究,特别从教学来说,学理阅读实在是太重要了。我现在每周有两个读书会,一个是读经典,另一个就是读法律和社会科学的英文前沿论文。美国有个杂志叫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每期刊登的文章都是学理性的,都是对某一个问题的专题评述。这对学生学习和写作帮助非常大。

我觉得要把法律人类学研究规模扩大,光靠阅读和学理研究还不够,应该推动更多的人从事法律人类学的经验研究。这样的经验研究多了,也能够在更多的刊物上发表,吸引更多的年轻人进来。这样才会形成一个良性的知识生产机制,研究规模扩大了,才会有更多的知识影响力。

王伟臣:我觉得侯老师引入了一个非常好的视角。换言之,在我们讨论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的时候,不能只从学术史的角度去讨论,还得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知识的生产过程。另外,我有个问题一直很想请教顺峰:马克斯·格拉克曼堪称20世纪法律人类学领域最伟大的学者之一,但由于其去世太早,没有见证法律人类学研究焦点的转型,所以他的研究范式依然主要以部落社会为核心关切。那么,顺峰这么多年来一直在研究格拉克曼的法律人类学思想,这种研究对于理解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意义何在呢?

刘顺峰:其实我当年选择格拉克曼展开研究,受到了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就包括侯猛老师与朱晓阳老师主编的那本经典法律人类学读本。我觉得伟臣这个问题非常好,其与“法律史研究对当下有何实践意义”基本类似。其实,伟臣的问题里便包含了他的法学中心主义的学术立场。换言之,他是站在“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的立场上提出的“法律人类学意义之问”。

我可以举个例子来回答。比如,法律人类学家格拉克曼的思想谱系中就有诸多有价值的理论,以“法律概念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为例。格拉克曼认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具有很重要的功能。然而,因为我们都知道,很多法学家都在极力追求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只有格拉克曼从相反的视角提出并论证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这种独特的视角,对于当下从事法学与人类学研究,均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此外,我再援引侯猛老师201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其间侯老师重点提到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便可以运用格拉克曼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性”理论展开分析。与此同时,不但是法学的经验问题研究,就是法学的纯粹理论问题研究,也可以运用“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理论。比如,对所有权概念的知识考古过程,就必须要考虑概念本身的“静态性”与“动态性”的矛盾,找到“静态性”与“动态性”之间的连接纽带。

在研究范式方面,既有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也有诸多现实借鉴价值。比如,格拉克曼对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经验观察,不仅会让我们思考一个现实问题,即“法学家能否与格拉克曼一样,走出书斋,坐在法庭的一个角落,认真记下司法审判的整个过程,继而描绘出一幅动态的司法审判图?”所以,我认为,法律人类学虽然以部落社会为考察对象,但其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研究结论,甚至研究范式对当下都有着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讨论“要不要借鉴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而在于“如何借鉴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

王伟臣:这个问题尽管是我问你的,但我自己其实也有答案。格拉克曼的作品非常多,独著、合著、编著十几部,论文几十篇,但是目前除了个别论文之外,这些作品都没有中译本。如果这些作品都有中译本,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倒是可以讨论一下研究这个人究竟有什么实践意义。但问题在于,都没有翻译,而我自己也没有阅读几部。也就是说,格拉克曼的大多数作品我都没有读过。在没有读过的情况下,我问这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其实都是想象。另一方面,我很佩服顺峰。这么多年来一直在研究这个人物。但如侯老师所言,在目前的知识生产的框架内,我们很难能够“养活”这种研究的。如果研究的是更为有名的(但不代表更重要)格尔兹或萨林斯,或许勉强可以糊口。不过,顺峰还是坚持下来了,展现了极强的生命力,令人钦佩。

刘顺峰:刚刚侯猛老师的发言中,让我突然受到了启发。我在想,如果在我们未来法理学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能加入“部落法学”或“原始法学”一章,会不会对法学界接受法律人类学有所助益?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估计实现起来难度很大。

侯猛: 《法理学》教材里增加法律人类学专章有没有可能呢?目前来说,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说完全不可能。主要是看法理学界有多少人对法律人类学有感情。我看陈柏峰教授最近刚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其主编的《法理学》。这本教科书其实带有很浓的法律社会学包括法律人类学的特点。我想我们每个从事法理学教学的老师,都有这种可能性将人类学的知识方法放在法理学的讲授中。但目前进入主流,是很难的,毕竟这不是知识问题,而是知识权力和学术政治的问题。

我想更务实的做法,是在法学院开设相关课程。我自己在北大、人大都开设《法律和社会科学》,其中将“法律人类学”作为专门一章,而讲授过程中也结合了人类学的基本方法、视角。

《法律和社会科学》书封

《法律和社会科学》书封

但包括法律人类学在内的跨学科法律经验研究在中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国家的资助。我们做研究虽然不如理工科投入那么多,但也是需要投入的。这种资金投入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家的支持。如果有一天,国家不再支持了,包括砍项目、砍课程、砍招生名额,那么,对于本来就比较边缘的跨学科法律经验研究来说,才是灭顶之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今天其实已经衰落了,后继无人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和国家不再大规模资助有关。

相比之下,现在做实证研究很吃香,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未来法治就能够得到很多资助。所以,不论是做法律的经验研究,还是法律的学理研究,都得有这样的危机意识。

我们能做的,首先是要在议题上与时俱进,同时也要抱团取暖,做好长期规划,形成更大规模的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指标,一是举办年会,二是主办刊物。我和其他同人这十几年来做的一项工作,也可以说一项事业,就是推动社科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我们十五年前就创办了《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举办了年会,此外,还举办了四期社科法学研习营,主编“社科法学文丛”和读本,举办了很多期专题讨论会和工作坊,举办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会,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法律人类学研究规模其实也不小了,它既是社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相对独立,也应当独立发展。抱团取暖,和而不同,可以是我们做跨学科法律研究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王伟臣:我们来听听两位人类学者的看法。

孙旭:关于人类学民族志是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一直还停留在命题阶段。在这里可以尝试探讨一下。人类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大航海之后,或者说近代以来,欧洲国家跳出地中海以外,去看待外部世界,想象世界的一个方式,去世界各地做人类学的研究。但他们出去研究的时候,又带着很深厚的自己的文明问题。

比如说英国,20世纪初开始,他们做很多的世界范围的人类学研究,其实还是关于王权、关于政治秩序问题的延续,这当然也和他们在全球的殖民治理有关,他们看世界各地的社会、文化,都是通过一种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视角,亲属、宗教等等,都被涵括在了里面,不停追问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所以之前提到普理查德例举1950年代的大多数研究,都还是围绕这样的问题开展的。

但是到了1950、1960年代的时候,人类学的重阵就偏移到了美国,这和二战后美国在世界上的地位的变化是有关的。在此之前,英国的人类学家还有点看不上美国的人类学家,因为英国的人类学家觉得自己是在全世界做民族志,而美国只是在自己家门口做民族志,研究印第安人。但是到了1960、1970年代,美国的人类学也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展开了。美国的问题意识就和英国不太一样,他们的研究就变成了一种特别的通过政治经济学或者经济政治学的方式想象整个世界,比如现代化命题,韦伯命题,包括我们非常熟知的人类学家格尔兹,就是1960年代做了很多关于东南亚新兴国家和现代化研究,包括今天我们乱流行的“内卷化”,就是他在那个时期提出来的。

我们也看到,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和第二个十年,中国很多重要的老师在推动海外的人类学研究,我们是否已经找到了我们适宜的方法,我们自身文明的核心问题、意识到底是什么?有没有一个我们自己去想象世界和构造世界的方案?

这么说,还是可以回到普理查德。他指出,整个世界是一个道德-价值的体系,而不是一个自然-有机体的体系,所以某个地方产生的意义价值不是普世的,很多东西都是小写的、复数的。另一方面,他认为历史本身的写作也贯彻着写作者的意志,民族志的写作者跟历史研究者很像,都是在自己背负的某种时代意识之下去构想这个世界。这就是为什么我会说,人类学民族志是理解世界甚至构造世界的一种方式。

期待老师们可以都对此有所讨论。我想先问一下尹韬老师。他的分享回顾了三个历史阶段,前两个阶段,我就简单地称之为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当时有很多西方理论进来,中国学者根据中国自身的社会文化、文明特点做了一些创造性转化,无论是早期的费孝通先生,还是1990年代、2000年,应星老师做的“气”的研究,还有朱晓阳老师对“报”的研究的一些延续,有很多的本土化的命题。到了21世纪,如尹韬特别关注的是一个跨国流动的事件,把地方、国家和跨国联系起来,也是因为有了一些更新的理论,提供了这样一个视角。但因为是在中国做研究,那么做这样一个研究时,本身有没有一些中国主体的问题意识,或者说也会基于中国自身文明传统,对新的理论,做一些创造性的转化?

尹韬:如何从中国文明的立场出发,来做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孙老师提出的这个问题很有趣。愚以为,一方面这个提醒很重要,另一方面也不要强调过度。

如何说起呢?西方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通常将从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到近代西方民族国家诞生和工业革命兴起这段历史拉一条直线,然后把各个非西方社会排列组合,放在这条线的某个位置上。一些中国的社会科学家,认为这些研究都是在西方框架之内,要寻找一个西方之外的理论。不管是西方的社科理论,还是这些企图寻找本土框架的非西方理论,所做的都是非此即彼的类型比较,把西方与非西方割裂开来进行研究。历史并非如此!

即使古希腊文化也不是封闭的,也会受到其它文化例如埃及文化的影响。更何况到了近代,欧洲所谓的文艺复兴,是受到中国儒家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下展开的。按照日本历史学家杉山正明等人的研究,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一些基本理念的形成,也是在受到蒙古帝国的刺激下形成的。

任何文化都是在交流和互动中产生的。封闭社会从不存在。反过来讲,我们研究中国历史和文明的时候,看到外部影响也很有必要。比如说,考古学界有人倡导中国文明的本土起源。可是,这种提法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你在倡导本土起源的时候,忽视了中国早期文明是与来自两河流域和北方草原文明互动和交流中产生的事实。也有学者比照西方民族国家和官僚制兴起的历史,探讨中国从春秋战国到秦汉儒法国家的兴起这背后的机制问题。但稍微放宽历史的视野,这个儒法国家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北方草原民族压力下的结果。再往后,宋明理学不也是在佛教文明的刺激之下,儒家知识分子“文化自觉”的产物吗?画地为牢没有必要。

人类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视野,就是从根源上,看到世界历史不是一个线性过程,不是所有地方的历史都在欧洲历史的阶梯上重走一遍。世界历史是多中心的,需要研究的是它们相互影响的历史。现在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把西方自绝于世界,而非西方的学者为了寻找本土的理论,又把自己自绝于世界。这两种做法都很难走通。

在今天的中国研究跨国流动,有它的必要性。同时也要认识到,这种跨国和跨文化的流动从古至今一直存在,而不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全球化的出现才有的。如果是那种思路,又落入了另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套路,认为只有和西方文明接触后之后,其它社会才会发生变化。因为,西方文明也是在其它文明的刺激下发生变化的。

提问互动

西安交通大学刘军老师:针对刘顺峰的问题是,逻辑主义可否如历史主义一样,也算一个法律人类学研究范式?针对尹韬的问题是,如果在国家社会研究架构中增加一个维度的话,那么这个维度的位置在哪里?针对孙旭的问题是,对人的研究,能否跳出对人或者说人性的形而上学的构想?

刘顺峰:这个问题其实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只能根据我自己有限的知识与经验来尝试着回答一下。就我个人对法律人类学史的有限阅读而言,似乎我还没有发现有哪个学者特别喜欢运用“逻辑”这一概念。可能是因为“结构”“功能”“文化”等关键词本身已经涵括了足够宽的意义范围,再运用具有深厚哲学“味道”的逻辑概念,似乎没有必要。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臆测”,不一定正确。不过,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尹韬:我这方面的思考更多是从经验中来的,看到今天在国家和地方中间,还有许多跨国的民间组织及其背后的观念流动,他们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地方。怎么样解释这些现象是一个问题。研究他们的实践是一个路径,只有从实践出发,才能看到国家、地方和跨国组织如何发生关系。因为这三者背后的理念彼此有别,如果不讲具体实践,是没法发生关联的。这种研究要呈现的是“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的感觉,就是他们怎么聚在一起,又是怎么分开的过程。

以前的国家-社会框架,可以说是“一分为二”,对立和冲突是它的主要特征。如果加入一个维度,变成国家、地方和跨国的三重维度,就是“一分为三”、“三生万物”,里面所呈现的关系更多是转化、协商、对话、生成等等。

孙旭:研究人,能否跳出对人或者说对人性的形而上学的构想,这是一个好问题。的确,无论面对什么情况,形而上的思考都无法脱离的,但我说这句话,可能是修辞的原因,是有所指的,主要是指向法律人类学发展早期的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例如卢梭所说的自然状态,或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人性论,是构想出来的,成为了他们推演接下来的社会或国家秩序构成的一个前提。而我之所以这么说,是要和前半句联系来的,即马林诺夫斯基和他所倡导的田野调查方法,是要我们回到一个具体的现实境况中去认识人,分析他们所处的环境和心理动机,而不是先做预设。他引入心理学,一方面如他所说,是因为近代的人类学对这方面仍然缺少关注,另一方面,也在于他希望借助心理学将人类学这门学科科学化。至于后来的成效不佳,那就是另外的事了。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德国马普所访问学者李宏基:听完几位老师的交流报告,我真的收获蛮多。结合我现在正在做的梅因和瞿同祖研究来看,我有一个小的想法,我们到底如何界定这些经典作家中的法律、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思想关系。

我在研究的时候有一种感觉,有学者认为梅因与社会学、社会理论传统更为接近,也有学者认为梅因在法律人类学传统中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我们怎么把这两种传统在梅因的思想中剥离出来呢?

从梅因自身来看,他一开始很难说明确提出了法律人类学的想法,反而更偏法律社会学。他在1860年代提出的许多想法,比如古代法都是有点含糊的社会学观念。但是,随着19世纪70年代、80年代人类学思想的发展,以及摩尔根与他的论战,梅因逐渐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有更深入的探讨,比如意识到古代之前有一个初民或原始时代的存在,对习惯法了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所以说,梅因的法律人类学思想似乎是逐渐从法律社会学思想中分离出来的。

我想一个更大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人类学是否要需要划定与法律社会学的边界?还是说到底要不要重视这个边界?我觉得这是一个蛮关键的问题,它既是学科边界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类学在筹备未来议题时需要反思的问题。

《担保论》书封

《担保论》书封

王伟臣:最后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侯老师。我们现在做的这个读书会,只强调“法律人类学”,这其实有点“逆历史潮流而动”。就国外来看,如您所说,不管是纳德还是摩尔,亦或是梅莉,她们的研究其实都是在广义的“法律与社会”运动里面的,而没有过分强调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此外,万安黎在《担保论》(江照信等译)一书中也明确提到,她在做的是一种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而侯老师在国内所领导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同样也是这种理念,它囊括了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等各种交叉学科,没有必要过分强调其中某一种特殊的研究进路。实际上,随着人类学领域以外的学者也开始采用深度访谈的方法,人类学的特殊性也在慢慢淡化。至少就法律研究而言,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传统上的边界已经较为模糊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经营“法律人类学”读书会,把“法律人类学”当成标签或符号大肆宣传,是否必要?

侯猛:我觉得逆潮流而动是必要的。只要大家报团取暖,法律人类学之火就不会熄灭。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所以,一定要坚持下去,但同时也不能固守传统,也得持开放心态,与包括法律社会学在内的不同跨学科法律研究加强交流。我们讲开放,是因为这些研究都不是从学科出发,而是从领域出发的。例如,法律与文化也是目前一个受到关注的研究领域,但这一领域是横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史学的。因此,我们也不必认证相关研究是或不是法律人类学,从而与其划清界限。相反,我们更需要的是如前所说的报团取暖。因为在中国法学中,具有绝对优势的是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而所有的跨学科法律研究都比较边缘,需要求同存异,与法教义学进行知识竞争。

另外,中国的跨学科法律研究发展与美国也有很大不同。美国在相当长时间内是法律经济学一家独大,所以法律经济学很是看不上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中国的各个进路的跨学科法律研究起步都比较晚,没有谁压制过谁的问题,因此,合作的空间和前景还是很大的。

总之,吆喝肯定是需要的,要有一定的独立建制,否则很难有大的发展。但有了一定建制以后,大家就得投入出东西了。你没有好的作品,别人是很难认可的。我记得,十多年前,学界提社科法学或跨学科法律研究,很多法学者是看不上的。但现在来看,不论是做定性的法律经验研究,还是做定量的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形成了相当研究规模。而且,出的东西质量总体上也是比较高的。因此,我们当老师的,还是要把相当多的精力投入到培养学生上,进行知识再生产和教育再生产。这也就是发展壮大了法律人类学的事业。

王伟臣:在侯猛老师前天发给我的那篇访谈文章里,有一个地方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劳拉·纳德提到,在20世纪60年代,她感到特别孤独。因为除了她之外,美国人类学家对法律都不感兴趣(这可能是因为当时法律人类学的研究重心还在英国/非洲)。对于她的这种孤独感,我特别能感同身受。在国内,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相较于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而言的确非常少。而专门从事经典法律人类学理论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但通过“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这个平台,我们结识了一批法律人类学的爱好者,共同组建了这个宝贵的精神家园。今天的活动讨论了我们阅读经典的目的、方式和意义,也对未来的阅读以及可能的成果做了展望。我本人作为本次活动的主要策划人,收获极大,希望以后还能有机会邀请到各位老师参加活动。谢谢大家!

读书推荐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