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修纂地方志有报酬吗

遍观全国的情况,修志的工作当中既有支付报酬的劳动,也含有义务的劳动。很多参与修志的成员或者已经在当地儒学或衙门中领取薪俸,或者来自富裕的家庭,像这样的人十之八九是不领取修志的报酬的。对地方官员来说,他们可以将修志项目作为对受过教育且有闲暇的士人提供的一份既有意义又有收入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报酬就不可少了。为修志支付报酬也可以上溯到14世纪的早期,在16世纪时则出现了这方面的大量事例。

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574年南直隶《无锡县志》。1572年,周邦杰赴任无锡知县,不满于当地方志的质量低劣,他拜访致仕官员秦梁(1515—1578),以相当的报酬邀请对方来修订县志。秦梁欣然接受,开始了这项工作。这种一次性支付的款项称为“书币”“笔札之费”“礼币”,也可以说是对整个修志期间工作的报酬。1585年,山东滕县的知县(本章前文曾讨论)在衙门中设立机构,为参与修志的儒生们提供笔墨和酬劳。这些人当中包括王元宾,一位致仕的官员,同时也是一位藏书家;八位当地的读者,其中五位曾经出仕,三位是尚未担任过官职的举人;还有一名采访者,是县儒学的生员。

序的作者群包括各种人员,像修志成员们一样,他们也是有报酬的。一般来说,写序者是方志的主编和赞助方志的地方官员、高级官员或者本地主要的官员,但有时也会请外来的学者写序。最后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支付酬劳。比如苏祐(1526年进士),一位致仕的边关总督的情况。1564年,南直隶《亳州志》的一位编者途经苏祐的家乡濮阳时,带给他一份方志副本,并奉上亳州知州的书币,请苏祐作序,他欣然应允。这样的酬劳不只提供给外地学者,也会提供给本地儒学的教官。在给1504年河南《偃师县志》写的后记中,儒学教谕冯伯提到知县曾将礼币送到儒学中,请他来撰写这篇后记。当时,请文人学者给各种出版物写序需要支付报酬这样的事情已经是通行的惯例,冯伯是地方儒学中现任的教官,虽然不清楚付费请他来写序这样的行为是否普遍,但这个例子表明,知县可以通过向这种撰述工作支付酬金,来补助教官微薄的薪俸。

如果儒学的教官在任期结束时还没有完成修志,他的上司会在下一个任期之前挽留他继续完成这项工作。1551年,广东兴宁县学的教谕盛继在修志尚未结束时已经获得了升职。前一年秋天刚上任的知县黄国奎希望他能继续修完县志,因此向省级的提学道官员请求,希望允许盛继能以方志编纂者而不是教谕的身份留在兴宁。提学官同意了,并要求在衙门里给盛继提供一个安静的办公场所,尽当地的待客之道,并提供给他生活的必需品、盘缠及笔墨纸砚等物。

外来的学者有时也受雇编修方志,其中有些人还参与了多种方志的修纂。这些受雇的人选大多来自修志地所在的同一个行政大区,名气与跨越的距离是成正比的。例如张元益,他是唐顺之的学生,在当地的学者圈中颇有声名,但总是科场失意。他作为绍兴府山阴县的本地人,受雇来润色修订1579年《新昌县志》(第二章中讨论的例子),新昌也是绍兴府的属县。此后,张元益又参与了1587年绍兴的府志编修工作。[8]更加著名的学者邓韨(第二章中讨论的例子)曾到远离家乡的地方参加修志。他收到了濮州知县送来的信与书币之后,长途跋涉600公里从家乡常熟到河南濮州,参加编纂1527年版的当地方志。像邓韨这样远道而来的知名学者,可能也要比当地那些次要的编修人员收取更高的报酬。

上面这些事例都来自16世纪,人们可能认为,有偿参修方志的情况只是周启荣提到的晚明时期(1570—1644)“写作的商品化”的一部分。但是类似的现象早在几个世纪前便可略窥一二。生活在14世纪上半叶的章嚞,编修方志是他近20年间的主要工作。在1307年之前,章嚞在他的家乡永嘉县任教官的时候,编纂过一本当地方志。永嘉县是温州路(位于今浙江省)的一部分,在章嚞完成永嘉县志以后,温州路的官员雇用他去编修下辖的平阳(1307年完成)、瑞安(约1307年完成)两地的方志。同时他还在1310年编纂完成了温州路的方志。延祐年间(1314—1320),章嚞参与编纂了另一部温州方志——《东瓯志》。章嚞显然很胜任此类工作,因为在这之后,大约在1323年,他又受雇于温州路北部的台州路官府,参与编纂天台县的方志。修志作为章嚞的主要工作,很可能也为他提供了这些年生活所需的相当一部分收入。章嚞是一个多次从事方志编纂工作的早期例子,到了15、 16世纪以后,接受儒学教育的读书人数量出现了过剩,他们多次参与编纂县级方志的现象也开始普遍起来了。

本文节选自《中华帝国方志的书写、出版与阅读:1100—1700年》,[美]戴思哲著,向静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澎湃新闻经授权刊发。

本文节选自《中华帝国方志的书写、出版与阅读:1100—1700年》,[美]戴思哲著,向静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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