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对“替考”这一严重影响公平性的舞弊行为深恶痛绝,由此所激起的批评、反思,现在也推动了相关机制更进一步透明公开。此类冒名顶替钻空子的陋习,几乎可说是古代中国社会中惯有的非正式操作。
冒籍、改名与替考
类似“高考移民”的现象,在唐代就已出现了。唐代科举制度规定,士子应在本地参加府试,获得解送资格。但后来逐渐有人发现,省试登第人物与发解诸州的比例失调,也就是说,在配额不变的情况下,到其他府州考试,更容易被录取,这被称作“冒籍取解”。唐代大诗人王维,按说本贯是河东蒲州府(今山西永济),第一次考进士落第;第二年,他托了岐王的关系,以琵琶曲《郁轮袍》打动了九公主,再呈上自己诗作,立刻获得京兆府的解头,高中进士,任太乐丞。
到宋代,由于贵族制已被打破,科举成为决定个人阶层升降乃至家族盛衰的关键,竞争更为激烈。北宋中叶就出现了不少冒籍问题,多半是冒开封府籍贯“寄名托籍,为进取之便”,但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意钻营,有些只是迫于旅费,不愿还乡,在京城里又机会更多。熙宁九年(1076),“自来诸路举人,于开封府冒贯户名应举,计会书铺,行用钱物以少约之,亦不下六七千,被告讦则抵犯刑宪终身。有司虽明知伪冒,终不能禁止。”(《宋会要》职官二八,《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最后只能想出一招防止之法:京城应考者,须乡贯十人具保,也就是本地要有人提供担保。
这种买籍冒名的事,到了南宋仍一再出现,屡令禁罚,却不甚见效,最后连具保也不一定可靠,因为冒籍者仍可设法买通十个本地人,问题落在本地如何执行上。直至晚清,这样的事例仍不时可见,尤其江浙一带科考竞争极为激烈,一些内地士子便去边远地区冒籍应考,求取功名。如新疆1769年设学额,很快就出现冒籍取解者:浙江归安县学廪生毛澄1767年赴甘肃为幕僚,1774年冒阜康县籍贯,改名黄斌,1777年中第二名举人。
当时也有不少人痛恨这样的做法,南宋时有人被疑为冒籍,几乎被同考的打死,但这种愤恨并不是因为此人侵犯了被冒名者的个人权利,而是这个外地人挤占了本地的学额。光绪二十年(1894)状元张謇,在1868年准备考秀才时,也曾冒籍如皋,此事后来一直闹到礼部,才决议张謇可恢复原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未影响张謇后来的科考与仕途,根据《钦定大清律例》卷六“贡举非其人”条,考官与考生如果串通作弊,均“问斩立决”,然而在当时人看来,张謇只是个人冒籍行为,罪不至此。
张謇
冒籍也就罢了,但随着科举考试的激烈化,南宋时就已出现了新现象,即改名后连连投考——起初是自己改名去再考,之后演变为冒他人之名替考。(《宋会要》职官十三)南宋淳熙十年(1183)记载,当时已出现五花八门的舞弊手法:“近日科举之弊,如假借户贯,迁就服纪,增减岁甲,诡冒姓名,怀挟文书,暗计属目,喧竞场屋,诋诃主司,拆挽家状,改易试卷。如此等弊,不可胜数。”官府甚至已经追究不过来了:“而代笔一事,其弊尤甚。间有败露,而官司不复穷治。”(《宋会要》选举五)这样就愈演愈烈:“有一人代三名者,有二三人共为一名者”,而“部胥书铺,群此为奸,撺名纳卷,入场代笔”。(《宋会要》选举六)
替考的弊端之大,远甚于冒籍或改名。本来能代笔的人,势必已有相当的才学,很有希望考取功名,因此北宋很少此类事;但南宋时士人渐多,考中、入仕的几率更低,两浙富豪之家利用漕运解贡举人的名额,高价请人假手去替考,事例渐多。
但最严重的是考官也参与舞弊。嘉庆年间有著名的“樊顺承科举舞弊案”:富家子弟傅晋贤以1200两银子贿赂承办科场五房缮书樊顺承,樊再勾结内帘刻字匠罗文秀,私自抽取中红号的卷子,将岳麓书院士子彭珴的考卷给傅晋贤,让他重抄一遍。不料傅竟高中头名解元,考卷张榜公布,案情遂曝光。事后这舞弊的三人均被处斩,樊顺承在临刑前仍毫无悔意:“前有新化戴某先生,历试八科均中式,均为我所抽换,他人卷得之,彭某仅一试,何足异哉?”(萧穆《敬孚类稿》)
由于这样的舞弊大大破坏了科考规则的公平性,物议纷纷,因而历代无不严惩。清代甚至规定这些都是死罪。《钦定大清律例》卷六“贡举非其人”条:“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斩立决。”《钦定科场条例》卷三三“严禁夤缘诸弊”:“考官、士子交通作弊,一应采名受贿听情关节中式者,审实,将作弊之考官并夤缘中式之举子处斩,俱立决。”
尽管如此,这样的事还是时有发生。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中提到贵州一例,甚至进入了家族记忆:当地彝族黄氏的祖先开元公的长子,在清朝康熙年间顶替早夭的汉人同学黄显庸之名,考中武举后,从此就一直以黄为姓。两家的后人甚至互相认本家,但彼此都清楚双方祖上并不通血缘。也正因为这样的事例太多,到后来科举制度规定:初次抵京的举子首先要获得同乡官员的印结,目的就是防止考生舞弊,确认其并非冒名者。
在这几种做法中,冒籍取解只是得到一个参与选拔的机会,考还是自己考的,也没有串通考官舞弊,程度最轻;其次是改名,如是自己考,至少也有才学,但替考却极大地影响了公平性;而考官参与舞弊,则是直接篡夺了别人考试的果实。
广州贡院内部的明远楼
变通之道
考场舞弊之所以盛行,是因传统社会并不注重个人权利,当然也没有现代法治观念,人们常常只是把这些看作是某种制度之外的“变通”之举。有时候,冒名顶替的身份也不是对应到个体的,倒不如说是某个与相应角色规范匹配的“资格”,不同的人都可以代入,这就给了人们钻空子的机会。
历史学者宋怡明在《被统治的艺术》一书中就指出,明代军户按说要履行服役重任,但到后来,他们甚至可以雇人代役,而官府只要你这家人服役,也不会去仔细核实其身份,因为这无关紧要。实际上,“替父从军”的女英雄花木兰也是如此,毕竟起初“可汗大点兵”,是“卷卷有爷名”,而不是木兰的名字。
北宋诗僧惠洪,本名彭德洪,十八岁在开封出家,那时当和尚也有名额资格,必须有官府颁授的度牒,他剃度时曾冒某僧“惠洪”的度牒,自此就以这一法号闻名于世。以北宋为时代背景的《水浒传》中也有类似的桥段:孙二娘将一个头陀做了人肉包子,但留下了他的度牒和戒刀,后来就给了武松,“年甲貌相,又和叔叔相等,却不是前缘前世?”武松后来遂被称为“行者”。
北宋末年靖康之难,王孙亦不能幸免,其结果,就像贾志扬《天皇贵胄:宋代宗室史》所总结的,在南宋初年出现了大批冒牌宗室。绍兴年间就有一位商人妻易氏,“在刘超军中见内人言宫禁事,遂自称荣德帝姬”,但镇抚使解潜送至临安后,被宫人验明属假冒,下狱杖毙。建炎四年(1130),又有一个女子自称是失散多年的柔福帝姬,“自敌中潜归”,被蕲州兵马钤辖韩世清送至行在,内侍冯益等验下来也都觉这回像是真的,“其貌良是”,宫禁旧事也都答得八九不离十,“但以足长大疑之”。此女伤心地解释说:“金人驱迫如牛羊,跣足行万里,宁复故态哉!”宋高宗信以为真,封为福国长公主,嫁给永州防御使高世荣。十二年后,绍兴和议缔结,高宗生母韦太后南归,说柔福帝姬早死在五国城,才查出这是假冒的开封尼姑李静善,终于将之处死。(见《宋史》卷二四八)
明代这类冒名顶替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在白话小说中也不时可见痕迹。熊大木《杨家将演义》第二十八回,权臣王钦要杀杨六使,丞相寇准密令呼延赞去找一个容貌相似的罪人当替死鬼,汝州太守张济和狱官伍荣商议后,就将相貌相像的死囚蔡权斩首,而让杨六使扮作客商远行避难。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二卷,横州刺史郭翰刚得除授就患病身故,主爵得到郭七郎的贿赂五千缗,竟然就将其籍贯改注,郭七郎“从此改名,做了郭翰”。在《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卷中,权翰林为了接近桂娘,托名是其母的侄子,假意认亲,对方非但没有质疑其人品,反倒“欣然招纳”,最后与桂娘“恩爱非常”。
这些事例虽非替考,但内在的基本逻辑是一样的,那就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行变通之举,尽管其动机有时是出于无奈,有时是为私利,有时甚至还是自我牺牲奉献,又或是为保护忠良。人们所在意的并不是程序正义,而是结果上的合理性。换言之,古代冒名顶替之所以层出不穷,不仅仅是因为串通舞弊行为,也在于社会总体上漠视个体权利,为达目的,并不怎么在意这对他人带来了什么影响。科举考试中买名冒籍虽然引发众怒,但那与其说是因为侵犯了被冒名者的权利,倒不如说因为此人挤占了一个学额。换言之,人们更注重的不是“身份认同”,而是规则的公平性。
如果结果合理,那么人们在利用规则漏洞时也就并没有什么道德负担,因而不仅“坏人”会这么做,甚至“好人”也常常不例外。被誉为“南通现代化之父”的张謇,光绪二十年(1894)高中状元,以他的成绩本来完全不用做什么手脚,但他早年却也曾买名冒籍。因为他1868年准备考秀才时,祖上三代没有功名,属于“冷籍”,按规矩需要多付报考费。如皋县的张驹同意张謇冒充其孙子张育才,以此名义考中秀才,但此后如皋张家却以冒名一事要挟张謇,不断索要财物,最后试图将他下狱问罪,此事一直闹到礼部才决议张謇可重填履历,恢复原籍。
在这件事上,张謇家里明知买名冒籍是被科举制度禁止的做法,但仍然私下去做了,最初的动机却只是为了少付一点报考费,不料由此被人抓住把柄,搞得几乎倾家荡产,反而付出更大代价。不仅如此,此事中的各方都只是围绕着“利益”展开博弈,却对被冒充的“张育才”的权利并不敏感,这意味着人们当时尚未萌生随现代化而来的个体权利意识。
以往这种对个体身份权利的漠视到了何种程度,由以下事例可窥见一斑:名将郑洞国1924年报考黄埔军校,却错过了报名截止日期,同乡黄鳌报了两次名,还多了一个名额,遂建议他顶替自己去考。结果很尴尬:真假黄鳌都考中,也都编在第二队,出操点名时,两人一同应声出列。事后郑洞国主动坦白,校方也未予追究。这事耐人寻味的是:黄鳌竟主动建议别人顶替自己身份,虽然结局皆大欢喜,但如果郑洞国一直以“黄鳌”的身份生活,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到了现代社会,如果说像“高考移民”这样冒籍还只是挤占录取名额、影响公平性,那么替考、冒用他人身份,这就已经等于是剥夺他人考试机会、乃至生存机会的问题了。因为如今每个人的身份都具有唯一性,一旦被他人攘夺,就意味着失去了相应的所有个人权利,这已构成严重犯罪。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人仍依照传统的思维,认为这“没什么大不了的”。诸如姐姐出于权宜之计盗用妹妹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结果造成妹妹不能合法结婚,当事人往往根本就没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这不仅仅是法盲的问题,也是因为对他人权利欠缺敏感和尊重。从近些年的此类事例中也可以看出,那往往都出现在一些相对欠发达、陈旧的价值观较浓厚的地区。对这些问题的重新认识,可能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人都要上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