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有这么多不成功的市场主体还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许多就是骗子公司。骗子公司越多说明这个市场越浑浊,信用垃圾越多,也就是破产制度没有发挥作用。
一个企业的生命有多长?
市场经济理论中有两个理论我觉得很有价值,一个是替代法则,一个是市场出清。
经济学上有一个概念叫替代法则,替代法则就是某种要素市场价格的变化会导致的变化。比如对生产者来说,一个产品的价格要素上升,会带来生产成本的改变,或者利润的下跌,它当然会促使企业寻找到更低廉的、更便宜的生产要素去替代它。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要素价格下降而其他要素价格不变时,那么用这一相对便宜的要素替代价格上升的要素,会使企业从中获利?这就是所谓经济学上的替代法则。
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最早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思想,阿罗把这个概念提出来了,威廉姆森又把这个概念发展成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最早的成果,就是科斯的《企业之性质》。科斯认为之所以会出来这个企业,很重要的一点是它替代价格机制,替代价格信号,因为企业能够把外部的很多交易费用内部化,能够降低交易费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从制度经济学或者法经济学来说,企业是由一系列合约、一系列制度安排组成的。所以我们法律能看到的企业,它是一个法人,有场地,有一定注册资本,有一定生产产品的实体。但是从制度经济学来讲,这都不对。企业是什么?企业是一套制度安排,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组合。
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这出现了“企业生命理论”,就是你一个企业的生命有多长。按照美国经济学家的理论,美国的企业平均寿命大概在30年。在中国,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有统计数据,中国的企业现在存活率是比较低的,为5~6年。根据截止到2017年3月底的数据,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8935万户,企业2696万户,个体工商户6052万户,大概每天增加15000户注册企业,增加速度非常快;去年退出138万户,约等于每天退出3700户企业。我们不要光看到企业每天在出生,由于制度安排、企业竞争力以及企业创新能力不同的问题,企业每天也在不断死亡。这就是我讲可以用经济学的替代法则这个原理,用制度经济学解释,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成本在这里,它会导致企业之间也会出现生和死的替代,竞争力强的企业会替代竞争力差的企业。
为什么要进行破产清算?
"市场出清"这个概念我们现在用得比较多。实际上市场出清理论指的是商品价格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它能够使需求和供给迅速达到一个均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市场之手的作用下,市场会自然而然地淘汰,淘汰那些不需要的、闲置的资源,市场没有超额供给,也没有超额需求。
市场如果出现出清的情况,那就是最好的、最干净的市场,没有臃肿的多余的赘肉,是一个非常健康的肌体。所以它会把那些闲置、没有效率的资源自动淘汰掉,这就是市场出清。市场出清理论也是经济学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它是帕累托最优的理论。但是某种程度上,市场出清又是一个讲效率的理论,没有效率的资源会被挤出市场。
市场出清是一个讲效率的理论,没有效率的资源会被挤出市场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的替代法则和市场出清理论,实际上给我们破产法提供了一个很好解释,如果没有破产制度的话,那么替代法则是发挥不了作用的,市场也不可能出清。所以我们看到今天中国有这么多不成功的市场主体还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许多就是骗子公司。骗子公司越多说明这个市场越浑浊,说明这个市场信用垃圾越多,也说明市场的替代法则与出清理论没有发挥作用,也就是破产制度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市场出清理论、替代法则理论是需要破产制度来给它做一个制度支撑的。
市场经济出清与替代理论的制度安排就是清算理论。早期破产法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失败,要迅速被更有竞争力的企业所替代,替代法则和市场出清理论,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主体应该迅速退出市场,如果你退出时间拖一天,那么就会给市场带来多一天的交易费用,所以讲市场效率的一个最好制度就是清算的制度。
清算制度有三个概念,第一个我们讲的是普通清算。普通清算就是规定在《公司法》中,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或是股东之间,你情我愿,没有太多争议地终止公司经营,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我们一般把这种情况叫普通清算。
第二个是强制清算,也是公司法规制的。一般来说是在普通清算出现障碍的时候,特别是出现法定障碍的时候,司法会介入,所以首先有一个司法的强制清算,即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但是在中国有一个特别的制度叫行政强制清算,在一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介入这种强制清算。
前两种我们说都是破产法以外的清算,第三种就是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有什么特征?它跟前两种清算很大的不同是,它是一种集体清算程序,一般涉及到众多债权人。当一个债务人破产,如果说每一个债权人都追求单独清算效率的话,那么一定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什么会出现破产法?破产法是让众多的债权人在一个司法框架下,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统一的公平解决,集体的有序清偿。这就像我们中国一些城市的交通状况,我们经常看到在十字路口,所有的车都堵在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是因为大家都不想排队,都插队。如果有序排队,交通会非常流畅,不会出现拥堵。破产制度实际上就是要给债权人一个集体的、有序的、排队的偿债安排,我们立法者认为这样一种安排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快捷、最有效、最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制度安排。
破产制度实际上就是要给债权人一个集体的、有序的、排队的偿债安排
所以我们讲,破产法早期的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就是效率。为什么要进行破产清算?第一,它建立债权人的排队意识;第二,它建立一个公平清偿债务的机制;第三,清算程序是让债务人可以合法地来豁免债务,给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种制度从个案来看,它会带来债权人在清偿时得到一个公平的清偿;从宏观角度来讲,会让资源流向更好的更有效率的领域;从债务人宏观的角度来讲,债务人也有一个重新选择、重新开始的机会,他会从欠债的泥潭当中合法地拔脚出来,去从事新的创业创新,如果他是一个诚信的债务人的话,他会通过新的选择,去贡献他的力量,给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出贡献。
如果市场出清的速度不讲效率的话,会使市场的偿付能力和整个市场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处于浑浊、冲突的状态,债务人要做一些新的创业和创新的尝试就没有机会了。破产法的出现就是解决这样的制度成本问题。
破产清算应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一个市场主体要退出市场,如果没有一个破产法与破产清算机制的话,它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一些不想经营的企业无法正常退出市场,一些坏债务人也淘汰不了。根据一些研究数据,中国平均一个企业注销的时间成本是6-7个月,经济成本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不封顶。所以我们跟国家工商总局做市场退出的研究课题时提出一个建议,就是为提高市场退出效率,应改革我们目前的企业注销制度,并增设简易注销程序,对于很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甚至是没有营业过的企业,还有一些每年不去向工商登记部门去交企业法人年报材料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这些企业我们都可以称为“休眠企业”,有部分是“僵尸企业”。我们跟国家工商总局提建议,可以对部分这类休眠企业快速地简易注销。两个条件就行,第一要申请书,第二要股东的承诺书。因为担心这些休眠企业注销后会遗留债权债务关系,一个股东承诺书就把简易注销担忧的问题解决了。但对这些休眠企业,仅有一般的公司注销制度是不够的,还得有破产清算制度及程序,甚至还得有破产清算的配套制度。
中国的休眠企业非常多
中国的休眠企业非常多,这些休眠企业都是真正的休眠吗?得打问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截止2016年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的企业有462万户,其中一半是未年报企业,有些就是没有正常市场退出的违法经营企业。有许多企业应该去进行年度申报而没有年度申报,还有违法经营企业,这会给社会增加很高的交易成本,什么成本?如信用的成本,一些没有信用、应退出市场的企业仍然留在市场上进行经营,会给市场交易提供虚假信息,会扰乱相互信任的交易关系。我们现在有企业征信制度,有信用污点制度,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这些经营异常的企业,工商登记部门会对其进行信息披露,但仅是信息披露是不够的。按发达国家的制度,这些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它的股东、董事、企业高管是不能开办新的企业的,是不能去办养老保险的,不能去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甚至不能出国出境,这都是靠破产清算的司法强制才能做到的,但是我们国家没有这些企业破产清算配套的细节制度,或者虽然法律上和规章上有一些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都没有落地,这就积累了许多市场信用垃圾。因此,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会存在这么多骗子公司?为什么会存在这么一些没有诚信的、坑蒙拐骗的市场主体?因为没有正常的市场退出制度。企业在失败或不经营之后,应对企业实体迅速进行清算注销或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程序后再注销,快速清理市场主体垃圾,所以我们前面讲,市场出清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市场出清要有好的制度安排,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及其实施很重要。如果没有好的破产法及其实施,失败企业含正常经营失败企业或者骗子公司退出市场非常困难,成本非常高。
这就是我们讲的制度成本问题。制度经济学讲,当交易费用为零的时候,不论怎么改变你的产权界定,也都不会改变资源配置的结果;当交易费用为正的时候,那么你不同的产权界定,不同的产权制度的安排,它会决定资源配置的结果与效率,这是两个最基本的科斯定理。这个意思转换成法律语言是什么?就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这个好的法律制度不是写在纸上的,按照诺斯的定义,制度就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的实施,这才叫制度,制度的实施是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好的法律制度就是我们讲的良法,它是能够大大降低交易费用的。但是我们恰恰没有好的破产法和好的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这样一个非常有效率的制度没有发挥作用,所以我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首先得让破产清算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前提。没有破产清算制度发挥作用,市场不可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破产协会董事会董事,美国破产学会终身外籍会员。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新《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期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自1993年至今,担任国家经贸委、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有关国企破产重组改革与市场价格改革等多个大型项目的专家组组长,中方首席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