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野心对抗野心:<联邦党人文集>讲稿》,王建勋著, 东方出版社,2020年3月版,304页,58.00元
《联邦党人文集》是怎样一本书?
1787年夏天,五十五位美国“国父”齐聚费城,起草新宪法,史称“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新宪法起草完毕之后,面临着一个批准的难题,因为不少人对它持有异议,想要阻挠其通过。这时,新宪法的坚定支持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提议,为了让人们接受新宪法,有必要对其基本原则和内容进行阐释,并反驳各种各样的误解和偏见。于是,他邀请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和约翰·杰伊(John Jay),用“普布利乌斯”(Publius)的笔名,在纽约的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为新宪法鼓与呼。从1787 年10月到1788 年8月,三人共撰写了八十五篇,后来结集出版,史称《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
《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位作者,都是名副其实的美国“国父”,尤其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汉密尔顿代表纽约州参加了制宪会议,当时非常年轻,只有三十岁左右,极力主张建立联邦。麦迪逊不仅参加了制宪会议,而且是最积极、发言最多的代表之一,在整个制宪会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展现出非凡的才华,日后获得“美国宪法之父”的美誉。他当时年仅三十六岁,但博览群书,且从政多年,有丰富的政治经验,《联邦党人文集》中政治理论水准最高的文章大多是他写的。第三位作者杰伊没有参加制宪会议,他是一位出色的外交家和律师,参与了美国早期一些条约的谈判和签署。后来,他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八十五篇文章中,汉密尔顿写得最多,一半以上出自他的手笔,麦迪逊其次,杰伊写得最少,可能是他中途生病所致。
《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文章虽然看起来很零散,但其实是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的,那就是,要从邦联政府走向联邦政府,建立一个联邦共和国,或者说,建立一个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一个扩展了的共和国(extended republic)。复合共和国的意思是,共和国里套着共和国,每个邦(州)都是一个共和国,整个联邦也是一个共和国(大共和国),这样就形成了复合结构的共和国。那么,这样的共和国与此前的邦联政体有什么区别呢?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邦联是建立在每个州基础之上的,它的统治对象不是每个公民个人,而是每个州(邦)、每个共同体,而联邦的统治对象是公民个人,不是集体或者组织。
这个联邦共和国是如何构建起来的?其核心在于双重分权制衡。一方面是横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另一方面是纵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所谓的联邦主义,即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相互分立、相互制约。之所以要确立这种双重分权制衡,是由于它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力,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提供一种双重保障。之所以采纳这种复杂的政治架构,是因为美国“国父”们相信人不是天使,正如麦迪逊所言:“如果人是天使,将无需政府;如果天使统治人,将无
须对政府进行内外的限制。”因为拥有权力的人往往会滥用权力,所以必须要制约权力,而人类的经验表明,制约权力最有效的手段是分权制衡,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正所谓“野心必须用野心来抗衡”(麦迪逊语)。
通过双重分权制衡,美国“国父”们想要构建的是一种“多中心秩序”。多中心是相对于单中心而言的,单中心意味着中央集权,意味着在一个国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心,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它,而多中心则意味着在一个社会里存在着无数个权力中心,这些权力中心之间没有等级隶属关系。美国“国父”们要构建的就是这样一个多中心的政体,在那里,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套不同的立法体系,两套不同的司法体系,两套不同的执法体系等。同时,州以下的政治安排也同样遵循了多中心原则,美国有大量的市、镇,这些地方都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美国“国父”们建立的是一个自治共同体,在那里,政府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政府,或者说,人民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认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不同篇章间存在着一些张力,甚至觉得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人格分裂”,尤其是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篇章之间。在一些人看来,为了能够通过新宪法,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联手写了这本书的大部分内容,但是,他们二人对新宪法和联邦政府有一些完全不同的看法:汉密尔顿支持一个威权式的——甚至是权力不受限制的——联邦政府,而麦迪逊鼓吹的则是一个与州分享主权的、有限的联邦政府。这种解读近来遭到了有力的批评,被指责断章取义,缺乏充分可靠的证据,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构建的联邦共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上并无根本分歧,他们都主张建立一个奉行分权制衡原则的联邦政府,一个确保多元利益共存、权力有限的共和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党人文集》中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或者,其作者之间的看法没有分歧,但这可能与新宪法特有的问题或者共和主义本身的复杂性有关。
这种分歧,在新宪法施行之后能看得更加清楚。华盛顿就任第一任总统后,任命汉密尔顿为财政部长,后者立刻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大都是在扩张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设立美国银行等。这一点激起了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反感,他们认为这是对新宪法和联邦政体的背离。
当然,在写作《联邦党人文集》之时,虽然他们都主张建立一个比原先的邦联更加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有多大,持同样的看法。新政府成立之后,这种分歧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于是,就产生了美国早期的两个政党:以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为首,形成了一个真正的“联邦党”(The Federalist Party);而反对派以杰斐逊和麦迪逊为首,围绕他们形成的一个群体叫“民主共和党”(The 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
这两个早期政党的分歧主要在于:联邦政府到底可以干什么?它的权力应该有多大?杰斐逊和麦迪逊担心,联邦政府权力太大,州的权力会受到侵蚀,破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联邦政体,因为他们当初设想的是一个非常小、权力非常有限的联邦政府。但是,令这些民主共和党人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宪法规定本身只是原则性的,非常笼统,到底该如何解释这些条款,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根据宪法,国会有权制定“必需且适当的”(necessary and proper)法律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什么样的立法算是“必需且适当的”,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鉴于此,后来在大量的立法、政策制定以及司法过程中,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人都存在着不小的分歧,一方要求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或者认为,那么大的权力是具有正当性的;而另一方则认为,联邦政府的一些权力超越了宪法的边界,是违宪的,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后来,发展到激烈的时候,在1798 年,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推出了“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Alien and Sedition Acts),被认为是专门针对民主共和党人的,旨在压制言论自由等权利,甚至还逮捕了一些“异议者”。此举激起了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强烈反对,他们两人分别起草了《肯塔基决议》(Kentucky Resolution)和《弗吉尼亚决议》(Virginia Resolution),以对抗亚当斯的法案。
1800 年,亚当斯在总统大选中败给了杰斐逊,只当了一届总统就黯然下台,联邦党人败给了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当上了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当了八年总统之后,麦迪逊又当了八年,再之后是同样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又当了八年总统,三位来自弗吉尼亚的总统总共任职二十四年,史称“弗吉尼亚王朝”。此后,联邦党逐渐消失,美国早期的两党之争遂告结束。
回到《联邦党人文集》的讨论上。我们该如何评价这部经典著作?它在美国宪政史上和学术研究领域的地位如何?首先,它是一本政论集,其直接目的是说服纽约州以及其他州的民众支持新宪法,但是,这样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一直存有争议。实际上,在汉密尔顿等人写作的过程中,已经有几个州批准了这部新宪法,很难知道这些州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这本书的影响。即使是在纽约州,它到底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也很难准确估量。
其次,它被公认是仅次于《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重要文献,是对新宪法的权威阐释和评论。它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新宪法的基本架构和制度安排展开的,宪法的几乎所有主要内容都能在这本书中找到一些说明和解释,因此它被视作最权威的解释联邦宪法的文献。这一点,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它的不断引用也可以得到证明。2000年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共引用该书二百九十一次,足见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受重视程度。因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而闻名于世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曾说:“《联邦党人文集》的看法总是被认为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是对我们宪法的完整评论,各党派都诉之于它。”
再次,《联邦党人文集》是政治学领域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仅是对新宪法的阐释,还是如何构建优良政体的基本理论研究,是思想极为深刻的政治理论著作。法国思想家基佐和托克维尔,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梅茵、布莱斯(James Bryce)等都曾极力推荐此书。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说:“只要人们还打算生活在公民社会里,他们必然对该书关于自由原则和政府议题的出色讨论感兴趣。”《独立宣言》起草者、第三任总统、有着哲学家美誉的托马斯·杰斐逊盛赞道:“它是曾经出现过的对政府原理的最佳评论。”美国著名法律家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表达了同样的意思:“没有哪部研究自由政体原理的作品能跟它相提并论,即使算上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密尔顿、洛克或者柏克。”从这些评论中,足见此书不可估量的学术价值。
《联邦党人文集》是两百多年前写就的,那么,对今天而言,它有什么启示呢?首先,就像汉密尔顿在开篇所提出的问题一样:人们能否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优良政体,还是只能依赖强力或者机遇?美国的建国历程,可以被看作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自愿同意的方式构建宪制民主政体的尝试,他们构建的是一个联邦共和国,它是建立在人们和平的、理性的、自由的讨论基础之上的。他们相信,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同意,而不是暴力或者征服。难怪一些学者认为,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是从美国开始的。
这部经典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要想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要想对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进行有效和良好的保护,确立分权制衡架构是十分必要的。联邦主义加上三权分立,是迄今为止被经验证明的非常有效且可靠的方式。宪法生效之后,美国很快变成了世界上最自由、最繁荣的地方之一,这绝不是偶然的。很多人对分权制衡的了解还十分有限,甚至有很多误解。比如,不少人就认为联邦主义会导致国家分裂,其实,联邦是一种联合的机制和艺术,是处理“一”和“多”之间关系的方法,是在尊重地方自治基础之上的联合,是合众为一。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几种误读
《联邦党人文集》在汉语世界面世多年,但人们对它的阅读还远远不够:不仅读者有限,而且存在着不少误解。这里谈谈几种常见的误读。
第一种误读是将《联邦党人文集》倡导建立的新政府视为中央集权政府。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大抵是由于美国当时是从邦联走向联邦,从一个比较松散的政府走向一个更加强有力的政府,从一个低效无能的政府走向一个更有活力的政府。
美国“国父”们的意图,以及《联邦党人文集》的要旨,绝不是建立一个中央集权政府。要明白这一点,需要理解三种不同政体即邦联、联邦、中央集权之间的区别。简单地说,邦联就是各邦之间的联合,各邦拥有完全主权,邦联政府的统治对象是各邦。邦联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联盟,历史上国与国之间的结盟大多是这种性质的政体,国联和联合国亦属此类。美国1781—1789 年的政体,就是一个典型的邦联,其标志是以《邦联条例》作为宪法。美国的邦联政府只有立法机关,没有执法(总统)和司法(邦联法院)机关。这种政体的根本缺陷在于,如果各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缴税,就只能诉诸武力解决,无法通过和平的方式执行法律和解决纠纷。其实,严格意义上讲,邦联不是一个政府,而是一个政府之间的联合或联盟。
美国“国父”们正是对邦联政体不满意,或者说,正是认识到这种政体不能保护他们从大英帝国争取过来的自由和安全,才决定摈弃邦联,建立一个联邦政体。联邦是建立在公民个人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它统治的对象是个人,而不是各州或者各邦。在联邦政体下,联邦政府与各邦政府分享主权,联邦政府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联邦政体比邦联政体更加紧密,更有活力。但是,我们绝不能据此推论说联邦政体是中央集权政体。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体类型。
中央集权政体,也可叫“单一制政体”或“大一统政体”,与联邦政体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前者由中央政府垄断主权,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或者说,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派生出来的,二者之间是一种等级隶属关系,中央政府有权撤销或设立地方政府。根本而言,这样的国家不承认主权分享原则。而且,它通常只有一部宪法,其重要的法律制度通常都是一元化的,是整齐划一的。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包括法国——尤其是历史上的法国,以及西班牙、意大利等。
千万不要误以为美国既然从邦联走向联邦,全国性政府权力变强了,它就成了一个中央集权政府。美国“国父”们的目标,绝不是要建立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实际上,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与中央集权政府存在根本区别的政府,他们不会赋予全国性政府完全的主权,不会使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害怕这样的政府,担心它没有相互制衡。他们建立联邦政体的目的,恰恰在于让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实现纵向的分权制衡,再加上三权分立——横向的分权制衡,为个人自由的保护提供一个“双重安全阀”(麦迪逊语)。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作者经常把中央集权政体和联邦政体进行对比讨论,他们对中央集权政体的描述经常使用诸如“一统的”(consolidated)或“单一的”(single)等词语,他们要建立的是“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批评的是“单一共和国”(single republic)。可见,在他们心目中,这两种政体有着天壤之别。那种认为美国从邦联走向联邦就是实行中央集权的看法,实在是犯了郢书燕说的错误。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二种误读是,《美国宪法》以及这本书的宗旨是在捍卫富人或债权人的利益,而对穷人或债务人不利。较早提出这种看法的是美国知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他在其颇有影响的著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中主张,1787 年制宪会议的参加者不过是一个利益团体,他们起草的宪法旨在保护其经济利益,体现的是一种阶级冲突,相对于美国革命(美国独立)而言,美国宪法简直就是一场反革命,因为前者宣告了人人平等的政治理想,而后者意在反制这种理想。
这种看法后来遭到了不少历史学家的挑战和批评。譬如,罗伯特·布朗(Robert E. Brown)仔细分析了比尔德的证据,得出结论:它们根本无法证明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起草者及其阶层的经济利益,当时的美国并没有“无产者阶层”,相反,大部分人(奴隶除外)都是中产阶层农场主,其利益都得到宪法的保护,而且,当时的美国社会也是一个相当民主的社会。当代著名历史学家麦克唐纳德(Forrest MacDonald)在其著作《我们人民:美国宪法的经济起源》中,研究了参加制宪会议的五十五位代表以及各州批准宪法大会的一千七百五十位代表,发现比尔德的看法根本站不住脚。他指出,在制宪会议上博弈的利益集团绝不是只有两个,而是几十个,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不得不进行多方面的妥协和让步,并非某一个利益集团或阶层决定了整个宪法的制度安排。而且,比尔德的经济决定论是一种简单化的解释,因为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各州文化和政治的差异等多种因素也都影响了宪法的制定。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三种误读涉及如何理解美国过去与当下的问题。有人认为,《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讨论的政治安排与今天的美国已经完全不同,美国“国父”们的有限政府理想已经过时了,或者说,它们没有经得起时代的检验。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今天的美国和《联邦党人文集》的时代,的确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当时,美国“国父”们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十分有限,并且要列举出来,而没有列举出来的权力都保留给各州和人民。对于他们而言,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或观念,意味着他们心目中的联邦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它的边界非常清楚,比如,国会有十八项权力,总统有六项权力,法院只有一项权力。大量的权力没有列举出来,甚至也不可能列举出来,它们都归各州和人民享有。
但是,今天的美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看到的联邦政府权力非常大,几乎无所不在。如果美国的“国父”们看到美国现在的样子,一定非常生气。他们无法想象,联邦政府会扩张得如此之大,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建国之初,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通通归各州和地方政府管辖,包括财产、婚姻、交通、教育、治安等,都跟联邦政府无关。
当然,跟单一制国家或中央集权国家相比,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依然相当有限。但是,和两百年前相比,它的权力确实大了很多,比如,联邦政府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最低工资、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等。这在美国建国时代和十九世纪是不可想象的。
为什么联邦政府的权力变大了?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战争等因素。可以说,从美国内战之后,联邦政府的权力就一直在扩张。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福利国家、进步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以及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等,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不断扩张。福利国家会产生螺旋式的结果,让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战争要求人、财、物的集中,要求命令与服从,在战争状态下,人们很容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降低警惕程度,让政府权力变大,战争结束后也很难再收缩。
但是,这种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并不意味着美国“ 国父”们的理想或者《联邦党人文集》阐释的理念失败了,并不意味着他们当初设计的这套制度失败了,相反,是当前的政治现实、政治实践背离了美国“国父”们的政治理想,背离了有限政府的某些理念。
其实,一百年前的联邦政府跟现在的也完全不一样。譬如,1887年,得克萨斯州一些县发生旱灾,当地农民没有收成,一些议员就在议会里鼓动通过一个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拨款帮助农民购买种子,对受灾民众实施救济。拨款的总额很少,也就一万美元(相当于现在的二十多万美元)。即使如此,这个法案也被当时的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否决了。他在否决声明中说,联邦政府没有权力干这件事,因为美国宪法未曾授予联邦政府提供救济、帮助灾民的权力。也就是说,联邦政府不能超越自己的边界。这件事才过了一百多年,很难想象今天的共和党总统会如此选择,更别说民主党总统了。
从这种变化可以看出,不是美国“国父”们设计的制度有问题,至少可以说,它没有根本的缺陷。从过去两百年的宪政实践来看,它的基本框架依然站得住,没有严重问题。从美国宪法制定到现在只有二十七条修正案就可以看出,它不需要根本性的变化。这二十七条当中的前十条还是建国初期(1791)很快就制定的,也就是说,在两百多年时间里,只有十七款条文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它的基本架构依然没有太大的问题。当然,它是不完美的。天底下没有完美的制度,因为人性是不完美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的认知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设计出完美的宪法来。
因此,当我们审视今天的美国的时候,不要误以为是宪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了今天这样的问题,而是因为战争以及进步主义、福利国家思潮等,导致了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事实上,所有的政府都有扩张的本性,这是权力的特质。要确保一个政府的权力待在宪法的框架内,或者说,不超越宪法为它划定的边界,不仅需要良好的宪法架构或者良好的文本,还需要民众坚持不懈地抵制权力扩张的努力,需要人们对权力扩张时常保持高度警惕。自由不是一劳永逸的。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千万不要以为,有一天那里得到了自由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不再需要对权力进行提防和监督。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告诉我们民情的重要性,他说,虽然法律制度对于维系美国民主来说很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民情——人们的心智习惯,包括他们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他们的习俗和信仰等。这才是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是不是可以长久葆有自由的秘诀。
为什么要写这本书?
《联邦党人文集》的中译本早已出现,而且,近些年又出版了若干新译本,有的影响似乎也不小,读者可能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学术界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中。那么,为何还要写这本《讲稿》呢?它的必要性何在?
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作为一部政治学经典,《联邦党人文集》算是比较难读的。因为它的表达是十八世纪的英文,很多句子晦涩难懂、令人费解,而且它的作者力求准确,用语抽象、思维缜密,增加了人们理解的难度,尤其是律师出身的汉密尔顿,措辞华丽、逻辑严谨、文风隐晦,理解其精义的确是一个挑战。
同时,由于它不是一本系统的著作,而是由八十五篇相对独立的论文构成,作者还是三个人,读起来让人感觉结构零散,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难以抓住其要点和主线。还有,作者当时出于跟“反联邦党人”论辩的需要,其写作主要围绕后者提出的异议而展开,不熟悉当时历史背景的读者,读起来会感觉突兀,甚至莫名其妙。另外,它的一些篇章阐释的政治理论颇为深奥,没有基本的政治学和宪法学知识,读起来也会觉得吃力。
这本《讲稿》的目的之一,就是把《联邦党人文集》中晦涩难解的用语尽量转化为浅显易懂的文字,对一些专门术语进行通俗的解释,同时,把看似结构零散的文本勾连在一起,让读者掌握其内在的逻辑和框架,领会其思维脉络与主线。《讲稿》的目的还在于提供一些必要的背景知识,帮助读者理解当时的美国人为何要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为何对某个问题存在争论,为何会出现当时的一些看法等。
就篇章结构安排而言,本《讲稿》的第一章、第二章是为提供背景知识和历史语境而撰写,其后各章则是根据《联邦党人文集》中的线索和主题来安排的。第三章的内容大致对应的是《联邦党人文集》中的第一篇至十四篇,主要是为了说明邦联的制度缺陷,为何应当从邦联走向联邦。第四章主要是阐释联邦的好处以及它与邦联的区别,对应的内容大致是第十五篇至二十二篇。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回应人们对常备军和联邦征税权的担忧,对应的内容是《联邦党人文集》第二十三篇至三十六篇。第六章讨论的主题是,为何新宪法建立的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共和国,对应的内容大致是《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七篇至四十六篇。第七章分析横向的分权制衡——三权分立,对应的内容是《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七篇至五十一篇。第八章讨论国会的组织和职权,对应的部分是《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二篇至六十六篇。第九章探讨总统的选举和职权问题,对应的内容是《联邦党人文集》第六十七篇至七十七篇。第十章考察的是司法机关,对应的是《联邦党人文集》最后几篇,尤其是第七十八篇和七十九篇。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对应不是非常严格的,因为《联邦党人文集》本身的结构比较松散,不同的篇章有时会出现内容重复,有时会在不同的主题下讨论同样的问题等,尤其是前半部分,对于邦联的缺陷和联邦的好处之分析,经常交织在一起,反反复复。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跟作者不是同一个人有关,而且,当时时间紧迫,他们需要尽快回应反对意见。
撰写这本《讲稿》的第二个原因是,《联邦党人文集》是根据1787 年宪法写就的,尽管该宪法制定后仅有二十七条修正案,但毕竟还是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变化还涉及关键问题,因此有必要指出来,乃至加以分析,帮助读者理解宪法的变迁,理解今天的美国宪法与1787 年宪法有何不同。譬如,1787 年宪法没有规定总统的任期限制,只要总统能够重新当选,就可以无限期连任,只是由于开国总统华盛顿任期两届后主动退出竞选,大部分后继者都效仿其做法,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打破这一惯例。1951 年通过的第二十二修正案限制了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一次。
从某种意义上讲,《联邦党人文集》中讨论的某些宪法条款和制度安排已经“过时”了,读者们应当心中有数。譬如,涉及“黑人”和“奴隶制”的条款肯定是不合时宜了,美国内战后的修正案彻底改变了1787 年宪法中的相应规定。但是,这仅仅是从时间维度来说的,并不意味着那些条款所体现的思想或观念过时了。
但是,也有一些修正案背离了美国“国父”们的政治理想和设计初衷。比如,根据1787 年宪法,参议员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的,但1913 年通过的第十七修正案改变了参议员的选举方式,改为由各州的选民直接选举,也就是说,从间接选举改成了直接选举。这一改变跟大众民主时代的到来有关,但它是一个不合理的改变,因为当初美国“国父”们进行分权制衡设计的时候,考虑到两院制的好处之一就是实现两院之间进一步的分权制衡,这种制衡要求两院之间议员的产生方式尽可能不同,并且,参议员间接选举的目的在于让它更少受选民激情的影响,保持一定程度的精英化——因为众议院是大众化的,以符合混合政体的构想。
撰写这本《讲稿》的第三个原因是,虽然现在市面上有不少《联邦党人文集》的中译本,但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翻译问题,有的译得比较拗口,让人难以理解,有的存在不少错误甚至硬伤。过去几十年中,主要的、比较有权威性的汉译本共有三个:一个是商务印书馆的《联邦党人文集》,一个是尹宣先生翻译的《联邦论》,还有一个也叫《联邦论》,由谢叔斐翻译。从翻译质量上看,三个译本各有千秋,都有一些优势,也都有一些问题,有的是因为不熟悉当时的时代背景和语境造成的,有的是因为不熟悉政治理论和宪法思想导致的。比如,这部经典的开篇第一句,只有《联邦党人文集》译对了,另外两个译本都错了。第一句话的英文里用了federal 这个词,今天我们通常译为“联邦的”。但是,在译这本书时,如果直译为“联邦的”就错了,因为它说的是当时的“邦联”,说的是当时的邦联政府。之所以用“federal”这个词指代“邦联的”,是因为在十八世纪,“联邦”和“邦联”的英文表达没有严格区分,各自的含义还没有确定下来。当时,人们对“federal”“confederal”“federation”“confederation”等词经常不加区别地使用。所以,要想翻译得准确,必须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及语境,那两个译本均望文生义,一看是“federal”,都按照现在英语词典里的解释译成了“联邦的”,其实作者所指的是“邦联的”。作者接下来要讨论的,正是当时邦联政府的缺陷所在。
指出这样的翻译问题,并不是为了求全责备,只是想强调翻译这本经典确非易事,对译者的要求甚高。当然,越来越多的国人可以阅读英文原版,能够更好地理解这部经典,但是,即使阅读原版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因为几位作者皆学识渊博,阐发的理论深奥艰涩。这本《讲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阅读原文——英文版或中译本——的读者提供一些帮助,无论是背景知识方面的,还是政治理论方面的。
如何翻译这部经典的书名也是值得讨论的,早期的学者们译成了《联邦党人文集》,后来,一些学者——包括尹宣先生在内——指出,将这本书译为《联邦党人文集》不甚妥当,因为三位作者撰写这八十五篇文章时,美国还没有“联邦党”这个政治组织,它是到了1790 年代的时候才出现的。尹宣等人据此认为,将The Federalist 或者The Federalist Papers 译为《联邦党人文集》是不合理的,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对于那些不熟悉美国历史的人来说,的确容易产生误解,但是,将书名译为《联邦党人文集》也不是什么错误,“党人”在汉语里并非专指政党的成员,也可以指代拥有同样看法或者拥护某种思想观念的人,比如“东林党人”“革命党人”等。
如果读者了解美国早期的历史,就更不是问题了。当然,将这本书译为《联邦论》、《联邦主义文集》或《联邦主义者文集》也都可以。由于《联邦党人文集》的书名几乎已经家喻户晓,本《讲稿》继续沿用此名。
应当提醒读者的是,本《讲稿》的部分内容是在一些讲座基础之上整理而成的,为了读起来更加顺畅,某些地方有意保留了一些口语化的表达。当然,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掉了准确性。笔者建议读者在遇到可疑的句子或者段落时,不妨去查查原文,尤其是英文原版,可以对照着阅读。
不过,英文版的《联邦党人文集》有很多,虽然大同小异,但不同的版本也有一些出入。在本《讲稿》中,笔者主要参考的英文版本是吉登版(The Gideon Edition),是由两位当代美国政治学家重新编辑的。之所以使用这个版本,原因之一在于它初版于1818 年,其准确性经过麦迪逊本人的认可。
最后,有必要重申的是,这部《讲稿》旨在为《联邦党人文集》提供一些背景知识,对其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和重要理论进行重述、阐释、评论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经典。它决不能——笔者更无意——代替《联邦党人文集》本身,它的目标只是一本辅助性读物,打算深度研究这部经典的读者无疑应当去阅读原著。还有,本《讲稿》的选择是集中讨论那些重大问题——尤其是具有理论意义和制度价值的问题,而非面面俱到,因此忽略了很多——在笔者看来——次要的问题,或者是已经“过时”的问题。当然,这部《讲稿》的撰写也是基于笔者自己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理解,我相信,它还有不准确甚至错误的地方,这一点,还祈方家不吝指正。
本文为《用野心对抗野心:<联邦党人文集>讲稿》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