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市场:明清食盐贸易研究》,黄国信著,中华书局2019年1月出版,340页,58.00元
清朝嘉庆二十一年(1816)六月,广东盐商潘进(1767-1837)突然接到新任湖南粮储道李可蕃(嘉庆七年进士)的来信,被邀请前往湖南任职。李可蕃系潘进同乡,二人素有交谊。十年前,李氏曾向潘氏许诺,若自己出京外放就聘他做府下幕僚,此番修书即为履约而来。
此时,潘进正与人合伙经营乐桂埠的食盐生意(乐桂埠是广东乐昌和湖南桂阳两地的食盐销售口岸),他敏锐地觉察到,李可蕃的邀约能为自己拓展湖南的生意提供难得的机会,于是立即复信应承下来,决定择日北上。在回信中,潘进不失时机地提出,希望自己到任后可以得到李氏引荐,会晤湖南衡永道和盐法道的主政官员。他很清楚,自己经营的乐桂埠食盐直接对接着湖南郴州、桂阳等八州县的市场,而这个八州县均处在衡永道的管辖之下,若能建立与衡永道、盐法道的良好关系,将对自己在湖南的食盐贸易大有裨益。
潘进此举着眼的不仅仅是郴州、桂阳等八州县内的生意,他的策略牵涉复杂的制度背景和利益纠葛。从王朝体制上看,清朝沿袭前朝的食盐专卖制度,实施“分区行盐”,指定不同产地的食盐销往特定地区。照此规定,湖南南部郴州、桂阳州等地归属两广盐区,销卖跨省运来的粤盐,而更北的衡州府则划归两淮盐区,行销淮盐。但是,长期以来,衡州市场上充斥着以私盐形式存在的粤盐,合法的淮盐受到严重排挤。粤盐在衡州地区的大肆倾销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湖南地方和盐政官员对广东盐商的关照。潘进在回信中透露,他会晤湖南地方和盐政官员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借此减少来自湖南盐务稽查人员的越境“滋扰”。事实上,早在嘉庆十四年时,他就曾通过李可蕃致信当时的衡永道,由此得到后者关照,使自己在湖南的生意大大受益。
湖南地方官员之所以会与广东盐商暗通款曲,除了清朝官场固有的贪腐风气外,更与湖广地区淮盐“一例通销”的特殊制度安排息息相关。从康熙后期开始,淮盐就获准在湖广地区通融销售,不需要像其他地区的官盐那样分派到指定的州县。这意味着,湖广的地方官、盐政官员无须以州县为单位接受盐务考核。由于没有硬性的盐务考成压力,衡州府等地的地方官就可以灵活处置越界而来的粤盐走私活动。对他们而言,严查粤盐走私自然是合法合规的职责所在,但接受同僚疏通,收取盐商贿赂,然后放宽对粤盐透漏的稽查,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就在嘉庆年间,当两广盐区普遍面临官盐滞销、盐课积欠严重的困境时,广东和湖南的界邻地区,特别是乐桂埠的食盐销地,却逆势而起,不但能够顺利缴清本地额定的盐课,而且可以融消别处积滞的盐引,成了唯一一个官盐销售畅旺之地。
这是中山大学黄国信教授新著《国家与市场:明清食盐贸易研究》(以下简称“《国家与市场》”)一书着力分析的一个案例。在明清盐史研究,特别是盐商研究中,商业活动中的权力庇护关系是绕不开的话题。不过,本书的讨论并未停留在“官商勾结”这一老生常谈的层面,而是致力于揭示这些现象背后更为深层的制度机理。本书探讨的明清时期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可以贯穿明清史、近现代史和当代史的重要议题。从明清专卖制度下的食盐贸易,到清末洋务运动中的官督商办企业,到现代战争时期的统制经济,再到新中国早期的计划体制,以及改革以后围绕“国进民退”和“民进国退”的历次争议,乃至当前危机状态下物资配置中的效率问题,背后都涉及如何权衡政治权力与市场力量的关系问题。
私盐贸易中的“官”与“私”
在专卖体制下,官盐由于需要承担高额盐税,加上运输过程中正式或非正式的费用的层层损耗,实际价格常常远高于私盐。私盐和官盐之间显著的价格差异成为私盐市场形成的结构性基础。按照传统理解,两者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当国家管控力量强大时,官盐运销得到保障,私盐市场受到压制,而一旦管控松弛,食盐市场就会陷入官盐滞销、私盐横行的状态。
与此相异,《国家与市场》一书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入手,将对“私盐”问题的讨论掘进到一个新的深度:
事实上,私盐反映了国家与市场的复杂关系,体现了国家管控市场的目的与手段,表达了市场对国家管控的挑战与自我实现。但是,问题不仅到此为止,它同时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市场表达的理解、容忍,甚至默认。这就是说,食盐走私是国家力图管控但从来都不会也不可能完全控制的市场行为,在这一意义上,它本身就是清王朝食盐专卖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提供了普通老百姓正常食盐供应的重要途径,提供了众多的生存与营利机会,满足了官员和某些政府机构的税饷和经费来源,成为王朝政治与经济体系运转的有机成分。(173-174页)
本书呈现的食盐专卖制度运作实态与我们惯常的理解大相径庭。在这里,私盐与官盐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甚至不是互补关系,而是处于一种有机的互构状态,共同作为“王朝食盐专卖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存在。正如乐桂埠的案例显示的那样,之所以广东和湖南界邻地区能够实现官盐畅旺、课税充盈,关键在于背后繁荣的私盐市场,很大程度上是私盐贸易支撑了当地的官盐课税收入。换言之,食盐专卖体制的运行和维系往往需要借助私盐市场的运转。
包世臣(1775-1855)的《淮盐三策》常被盐史研究者拿来说明私盐的多样性。该文描述的私盐类型多达十一种,包括官私、船私、邻私、漕私、功私等等。从事私盐贩运的人群则涵盖各个社会阶层,从富裕的盐商,到贫弱的灶户、船户,以至落魄的贫民、孤老、残障之人,从各级官员,到各种官差、胥吏、军人,以至拥有可观武力的盐枭集团。私盐利益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都附着着大量食利人群。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最重要的贩私力量并不是盐枭,而是盐商和官吏。在明清食盐贸易中,盐商和官吏本身具有“官-私”一体的特性。在官督商运的“纲法”之下,特定的盐商被官府依次登记入册(“纲册”),获得“官商”身份,垄断官盐运销;但另一方面,作为具体的商人,这些盐商又有自身的欲求,有逐利的本能。同样地,各级官员以及他们统属下的差役、胥吏、兵丁,作为食盐监管的责任主体和执法力量,同样具有寻租、营利的冲动,所谓“私盐之充斥,皆由官自为私,官蠹烹分,遂逋正赋”(《清盐法志》卷二二八)。
通过“捏报盐船失事”“随意夹带私盐”“借融消、子盐等名目行私”以及“售盐不销引,一引多用”等种种行私之法,作为食盐经营主体的盐商与作为食盐监管主体的官吏利益扭结,最终蜕变成私盐运销的主体。正如作者所言,“盐商们的经济利益、文化利益、政治利益诉求,与食盐走私者的利益诉求,与个体化的官员们的诉求纠缠在一起,构成了明清时期食盐贸易制度运作的全过程,并与传统中国高度发展的市场及其所蕴含的市场体系在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价值,一起体现出传统中国市场运作的特殊逻辑”(331页)。
“从食盐贸易关照传统中国市场性质”
对专卖体制下私盐与官盐关系问题的分析指向全书的核心论题,即“从食盐贸易关照传统中国市场性质”。在首章“导言”中,作者将其阐述如下:
本书选择明清食盐贸易制度及其运行的宏观与区域个案展开研究,希望回答明清中国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的性质等重大问题。……具体而言,本书将从食盐贸易的实证材料出发,剖析嵌入概念倡导者波兰尼并未深入探讨的传统中国市场嵌入国家与社会的方式、机制及其形式,嵌入的收益,以及被嵌后的市场反应等问题。(12页)
作者的结论也颇具波兰尼(Karl Polanyi)的色彩:传统中国市场是一种“体现市场导向基础价值的再分配型市场”。波兰尼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中提出,在十九世纪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一种由市场价格引导并且仅由市场价格引导的经济”)兴起以前,人类的经济活动浸没(submerged)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广泛遵循着非物质利益导向的互惠或再分配的原则。其中,“再分配”(redistribution)是将社会成员的劳动成果聚集到中心点(常常是权力中心),再由中心点重新分配的辐辏型(centricity)经济模式。所谓“体现市场导向基础价值的再分配型市场”,可以视作价格导向的市场经济与再分配经济的有机结合。
明清时期的食盐贸易市场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市场,“一方面,它在宏观与微观的视野里,都存在市场导向,以价格为引导、以利润为目的”,“另一方面,它又脱离自我调节的市场体系,无论宏观还是微观,都受到王朝国家或官员的控制与干预,甚至整个贸易制度都由国家设计”(330页)。作者的论证要点包含五个方面,即:一、明代中叶以来,国家的市场政策由冷落市场转变为高度依赖市场;二、明清食盐贸易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求取课税;三、食盐贸易制度安排体现出市场导向的基础性价值;四、官员个体的利益诉求是食盐贸易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之一;五、私盐是市场对王朝食盐贸易制度的表达与反馈(317-327页)。关于这五个方面的论述构成全书的主干内容。
在具体讨论中,本书给出了不少富有新意的分析,对若干问题的讨论在以往的明清盐史研究中很少涉及。如对不同盐区盐引数量配置的问题,此前的研究多侧重于强调明清王朝因循前朝成例,导致各个盐区的盐引配额只反映国家的财税需求,而与现实的生产、消费状况脱节。本书作者则别出心裁,通过对乾隆至道光年间三组人口、盐引数据的核算,发现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后盐引分配尽管仍以官方主导并存在一定非市场化的倾向,但官府已经开始参考自身所能掌握的人口数据,并根据食盐销售区域的市场容量适当调整盐引分配,体现出某种内在的经济理性。而在雍正年间以后改土归流的西南苗疆的盐区归属和盐引分配问题上,清王朝的制度安排展现出更为鲜明的市场导向性,不但能够打破盐区划分的惯例,允许这些地区的百姓就近购买食盐,而且开始根据当地的人口情况,酌量调整盐引数量。
对“川盐济楚”问题的讨论是本书的一个亮点。清末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长江盐运通道阻塞,淮盐无法运抵两湖地区,四川出产的井盐凭借价格优势和地利之便大量输入两湖,由此形成“川盐济楚”的格局。在作者看来,这一局面形成的契机仍是清王朝在战争形势下为解决财政和军费问题而临时调整市场管控策略的结果。国家策略的调整使原本以私盐形式存在的川盐进入合法销售渠道,潜在的市场被激活,转变成了现实的市场。太平天国运动平息后,两江总督为规复淮盐引地、争夺财政利益,与四川、湖广的地方督抚发生激烈冲突。不过,湖广地区的川盐展现出强大的市场韧性,不断调整的经济、政治策略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既有的食盐贸易格局。直到长江沿线通商开埠,轮船航运兴起,新的通商口岸贸易网络取代传统的盐-棉贸易圈,票号汇水剧涨,严重挤压川盐商人的利润空间,湖广地区的川盐市场才真正萎缩。
国家之于市场,市场之于国家
让我们再回过来审视《国家与市场》一书对传统中国市场性质的判断。“体现市场导向基础价值的再分配型市场”,这是一个充满调和意味和内在张力的表述。在这里,作者化用了波兰尼的语言来定位传统中国的市场(并试图与波兰尼对话),揭示出其中的悖论特质。但是,对熟悉中国经济史的读者来讲,这并不会让人感到陌生。早在讨论“资本主义萌芽”的时代,前辈学者对古代中国经济的这种悖论现象已有所讨论,一面是繁荣的商品经济,一面是专制集权的封建国家,那时使用的是另一套语言。
围绕传统中国市场性质的讨论,可以放到一个较长的的学术史脉络中去。从师承上看,作者深受梁方仲和刘志伟的影响。梁方仲有关明清时期商业“虚假繁荣”的论述在书中被多次援引。梁先生在《明代粮长制度》一书提出,明代中叶以后商业和商业资本呈现“一马当先”的发展态势,但是商业的繁荣并不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同步,其原因在于“统治阶级(包括商业资本家本人在内)从加紧剥削的过程中不断地提高了消费的胃口”(中华书局2008年版,143-144页)。这一点被刘志伟教授进一步阐发为“食货经济”或“贡赋经济”即王朝贡赋体系拉动市场的论断,其核心正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食货经济的实质,不是国家控制市场,而是王朝国家利用市场来实现贡赋运输,也就是说,不是由市场出发去动用国家权力,而是由贡赋出发去拉动市场。”(刘志伟:《贡赋体制与市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华书局2019年版,19页)
《国家与市场》的作者努力将自己对明清食盐贸易制度的分析接续到有关“贡赋经济”的讨论中去。作者在书中用心地向读者剖析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反复论说其中的悖论特质。只是对一个不是专门从事明清盐史研究的读者来说,这样的论说似乎过于频繁了(可能有几十次),难免让人心生疑惑:反复的申论本身是不是从某种角度透露出,这样的立论并不那么坚定?
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我不断会想起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在日本明清史学界的一场有关商品生产问题的争论。在当下越来越多学者开始了解、接受“贡赋经济”的假说,或者以之为参照展开研究的时候,重访半个世纪多前的那场争论,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从上世纪四十年代后期开始,西嶋定生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明代后期江南棉纺织业的论文。这些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批判战前中国历史“停滞论”的主流观点,不过文中有关江南商品经济性质的论断引起了广泛争议。西嶋定生在《以十六、十七世纪为中心的中国农村工业的考察》(1949)一文中提出了一个与前述“贡赋经济”相似的观点。西嶋认为,明代后期江南松江府内发达的城市棉纺织业是当时中国商品经济繁荣的一个典型,但是松江城市棉纺织业的兴盛却不是城市商品手工业自发成长的结果,而是官府赋役制度调整的产物。从明代中叶开始,江南农村织布业者所应上缴的棉布陆续折银征收,但是为了应对宫廷、百官,特别是北边军队对江南衣料的刚性需求,官府专门设置“布解”制度,将从农村征收的棉布价银支给一批称作“解户”的大土地所有者,指派他们向城市里从事织布业的“机户”购买官府所需的棉布,并运解到指定仓口。据估算,松江府所属华亭、上海、青浦三县每年解运的棉布多达十二万余匹,供应着庞大人群的消费需求。在西嶋看来,由此产生的城市棉纺织业的繁荣得益于江南棉布解运制度的保护,不过“是生产商品化和过重田赋的交纳手段这种二律背反的情况生下怪胎,并不是城市的机户本身有什么专门经营者的自律性的地盘”(西嶋定生著,冯佐哲、邱茂、黎潮译:《中国经济史研究》,农业出版社1984年版,532-533页)。
西嶋定生的观点受到同时期大批日本中国史学者的批评。如藤井宏在其著名的《新安商人的研究》(1953-1954)一文中提出,江南城市织布业的性质不是由赋役体制规定的,而是建立在市场消费的基础上。明朝灭亡后北方军政地区消失,但这些变动并未对江南棉布在华北的市场造成致命打击。在藤井宏看来,“明代中叶以来的棉布市场,正以农村为中心而日在形成中”,未必以贡赋转运为主体取向。进入清代以后,随着华北市场的缩小,江南棉布又调整规格,不断拓展长江中游及华南各地的市场。可见,江南的棉纺织业有其自身的经济动力,并不必然依靠国家的贡赋体制。而佐伯有一则通过对明代“机户”的考察发现,棉布上缴制度非但不能像西嶋定生所说的那样对城市织布业者的生产提供稳定的保障,反倒是压在机户和商人身上的沉重负担。换言之,贡赋体制并不是推动商品市场的积极因素,而是市场发展的桎梏。(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佐伯有一「明前半期の機戸—王朝権力による掌握をめぐって—」『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8册[1956])
明清时期的市场是否拥有独立发展的主体性?在与国家的关系中,是处于主动还是从动的地位?怎样权衡市场的自主性?也许带着些许争议的眼光,我们能够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