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美]徐中约著,屈文生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6月出版,452页,60.00元
二十世纪初,梁启超在《中国史叙论》中,将中国历史分成上世、中世、近世三个时期,其中“近世史”为“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他自述如此划分的理由,乃缘于这是一个“与西人交涉竞争之时代”,此时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之中国”。无论梁任公关于近世史起自乾隆末年的判断是否确切,近代以来的中国因中外交往频仍,成数千年未有之特殊局面,这一点恐无争议。梁氏这一分期除了突出与域外交流的特点足以成为国史分段的根本依据外,另一个值得重视的地方是,“与西人”的交涉可以标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之”的了。与这一“世界”相类似的,大抵还有“全球”或者“国际”之类词汇。不论当时人还是后世的历史学家,在提及这些词汇的时候,头脑中出现的所指,恐怕更多的是西方、列强或者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等概念。正因如此,中国如何由“西”而“世界之”这一问题,就成为理解此时代的重要环节。
去年夏天翻译出版的《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一书(以下简称《大家庭》),即是由此问题展开的一部著作。从该书的副标题“1858-1880年间的外交”,或能大致判断其主要内容为自咸丰末年《天津条约》的谈判签订,到光绪初年中国以近代国际条约体系为依据,向各国派出常驻外交使团的历程。著者徐中约(Immanuel C.Y.Hsü,1923-2005)先生,对关注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读者来说并不陌生,其代表作《中国近代史》(The Rise of Morden China 1600-2000)在欧美颇有影响。
徐中约先生代表作《中国近代史》
公法、交涉与史
《大家庭》一书成于《中国近代史》初版(1970年)的十多年前,即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全书正文共十三章,除了第一章《序曲》外,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讨论了“外国驻华使馆的建立”、“国际法的引入”和“中国常驻外国公使馆的设立”。威廉· L.兰格(William L. Langer)教授为之作序,他以过半的篇幅讨论了外交史研究的重要性及其研究对象的拓展,序言中出现频次最高的也是“外交史”这一概念。若以此序与《大家庭》的副标题合而观之,应该不难得出结论,徐先生当将此书定位在中国近代外交史的范畴内。不过可以发现,这本以英文出版了半个多世纪之后方才引入中文世界的著作,其翻译者和两位中译本序言作者的学科背景却都是法学。译者更是在“译后记”中强调,本书不仅有益于“早期中外关系史”的研究,而且对“国际法史及法律翻译史研究有重要的启示性”。就当代的学科分类而言,“中外关系史”应该属于历史学,而“国际法史及法律翻译史”大抵可以归入政治学和法学这两个今日通行的一级学科内。多学科的并重,自然是徐先生著作得以受到当下各学科研究者重视之所在,亦即兰格教授在“原书序”中所谓,真正上乘的外交史著作,不仅瞩目于外交事件与对外决策,而且会对当日的“战略、经济、文化等特定环境”有所思考,且能深入剖析“社会学和心理学因素”。
然而,《大家庭》一书的研究对象,即咸同光时代的国人,却不必受到现代学科藩篱的羁绊。当今或可分判为历史学、法学、政治学,乃至其他社会科学的这些内容,大抵在当日是以两种学问门径的面目出现。首先是在比较微观的层面上,这些新出现学问和知识基本被归纳为“交涉”或“公法”之学。比如,同治十二年,主管福州船政局的沈葆桢以为,除了驾驶、修理军舰作战外,能习“交涉、公法等事”的学生也可以肄业。京师同文馆则专门设有“公法”的课程和考试,从光绪初年的几次考题来看,内容偏重于出使和海上纠纷等内容。建立于世纪末的时务学堂,因戊戌变法的原因名噪一时,其设有“溥通学”和“专门学”两类课程,“专门学”下又有“公法”一门,计划中需要花费半年的时间去学习。当然,彼时的“交涉”学也不能纯以外交视之,因须与西国发生关系,故而不少外国律法的内容也会揽入其中。如在京师大学堂的译学馆考试中,有一道交涉学的题目,所问竟然为:“拿破仑法典中之三大原则若何?试条举之。”
京师同文馆大门
在较为宏观的层面,关于国际公法、中外关系的内容,又常常被纳入传统的学问门类中。比如郑观应在其名著《盛世危言》中,将“文学”分为六科,其中有“各国言语文字、律例、公法、条约、交涉、聘问之类”,基本涵盖了本书所述的外交、公法等内容。不过郑观应将之视作“言语”一科,颇有“孔门四科”中“言语”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是,在学科分类新旧移易的过程中,交涉、公法类的新内容,往往被归于“史学”这个传统门径中。这一情况可以从十九世纪末一系列新学西学丛书和类编中得窥一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西学大成》和《续西学大成》,前者的史学一类中,列有《万国公法》《星轺指掌》之类国际法和外交知识的著作,后者的史学栏目中有“中西交涉通论”的子目。
如果再回过头来细致地考察时务学堂的课程设置,可以非常直观地感受到,那个时代的交涉、公法学与史学之间的联系,还不仅限于类目上的收纳。如前所述,计划中时务学堂的学生理应耗时半年,分为六个月学习“公法”“掌故”和“格算”三门课程。在“公法”一门所列的读书书目中,大体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公法会通》《万国公法》《公法便览》《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通商条约》等与外交事务息息相关者。一类是《法国律例》《英律全书》,就当日中外交涉实际情况而言,英、法两国实为主要对象,这样的书目安排亦不难理解。第三类却是在今人看来,完全应该归入中外史乘者,比如西方的《希腊志略》《罗马志略》及《欧洲史略》,中国的《左氏春秋》《国语》《战国策》等。梁启超认为这些书中的案例“有可以略为引证者”,他还表示“凡治公法学者,皆当随时取与《春秋》相印证”。当然,梁任公对于《春秋》的重视与其老师康有为的经学思想有关,但将“今文家”颇不看重的《左氏春秋》(从名其为《左氏春秋》而非《春秋左氏传》,即可看出将之排除在“传”外的今文立场)纳入须读书目中,足见时人心目中“史”与“公法”的联系程度。
尽管《大家庭》一书没有处理到时务学堂的时代,但徐中约先生显然非常重视传统的力量对晚清中外交涉的影响。本书第一章即讨论了近代以前的东亚“朝贡”共同体与中国人对“外交”的思维和制度。在第一部分结束时,作者又花了一章的篇幅探讨了公使驻京争论背后的“意识形态问题”,即在北京建立使馆如何与传统的“礼”、“孝”、民族主义等格格不入。在第三部分的开头,作者再次回溯“中国人对待出使的传统观念”,并以此展开清廷派出使节的曲折历程。全书的结尾,徐中约先生亦以“现代世界中的帝制中国传统”一章为总结。这大概就是兰格教授在序言中所谓的文化环境和社会心理因素。
上述诸多追述传统的章节中,讨论“大清体制”的部分尤为精彩。作者敏锐地发现,“体制”一词常常在中外谈判中被中国人提起,以回应和拒绝西方人的各种要求。他进一步将“体制”类比为“不成文宪法”,并充分发掘了其背后“礼”的精神基础。不过,虽然花费了不少篇幅,但作者对“传统”与外交实践之间历史的联系仍然稍显粗略。因为中国人可资作为思想资源的“传统”实在是过于庞杂,何以同处“传统”屋檐下,郭嵩焘与倭仁就有如此区别,依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此外全书的最后一章对“清议”排外保守的判断也略显轻率,不仅没有区分不同时段的清流,也没有具体个人的论述,更对“清议”言论的表与里欠缺把握。当然,这些细节问题,在这样一部著作中不可能面面俱到。
家庭还是丛林
《大家庭》一书的研究主题,基本可以被归纳为晚清中国如何被拖入欧美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中。关于一步步纳入的历程,诸多史家或详或略皆有述及,但是对此一国际体系,却有两种大相径庭的认识,如果以比拟的手法,大约一种可被称为“家庭”,另一种则可谓是“丛林”。要理解这两种迥异认识的并存,恐怕要从更为宏大的议题中寻找答案。
自从“中国近代史”学科逐步建立之时起,近代中国就被赋予了两个使命,在史学叙事中一般又被视作两条主线。其表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或称救亡与启蒙,或称反侵略与近代化,或称反帝与反封建。如果说这两条主线在其他一些史事上,可能齐头并进、相辅相成,也可能各行其是而无冲突,那么在关于中国被纳入近代外交体系这一问题上则呈现出背反的状态。北洋水师、江南制造局既具有近代工业的特征,也可为自卫战争做出贡献,所以其评价基本一致,即便为人诟病,也是在实施的具体细节上。
然而,“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这一进程却并非如此。有些学者倾向于认为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自招”的,假如晚清中国能够主动向国际家庭靠拢,遵照“大家庭”的行为模式,则中外之间并不会发生战争,甚至将不靠拢、不遵照的账往前算在拒绝马嘎尔尼要求的乾隆头上。在他们看来,国际公法和国家间的条约是有保障且值得信赖的,无视或者抗拒这些,理所当然要吞下挨打的苦果。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首先所谓的国际体系及其一系列规则都是列强用武力威逼中国接受的,或者说是一种基于枪炮、商业之上的文化规训,是霸权者的课业(何伟亚语),根源就有问题。其次,公法和条约并不能给积弱的中国带来真正的安全与公正待遇。更为矛盾的恰恰是一些书中被称为“中国大陆历史学家”的人,基本将两条主线并重的他们,一面指责列强的侵略和强迫行径,一面批评清廷的顽固不化。两条主线在此议题上缠绕纠结,形成一种悖论,只能以一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态度来自洽。
徐中约先生尽管将自己的著作命名为“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但这并不说明其即为“家庭”派成员。不难发现,他对“家庭”和“丛林”之间的张力是有充分自觉的。
首先,从《大家庭》的立论和叙述来看,作者没有在“家庭”和“丛林”之间选择一个鲜明的立场,并以此统领全书,用词也尽量注意到了中立和用当时人的原话来表达。正因为如此,作者才能避开以论代史的陷阱,去发现一些历史因果。比如书中在谈到南北洋通商大臣的设立时,并非简单地归结为清廷受到列强的胁迫而屈从,或是随着西方人一起嘲笑中国人的行政和管理。而是察觉到了恭亲王之所以力促其事的背后目的,在于分担总理衙门的压力,以此将中外交涉地点和西方外交人员从北京挪至他处。
其次,在探讨晚清国人拒斥近代国际体系的时候,徐中约先生不仅如前所述,以大量的篇幅去考究传统思想资源的影响,也引述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研究学者的观点。即一个国家即便以国际法精神,既可以与他国发生外交关系,也有权力拒绝这样的关系。如此说来,则清廷尽管不愿意接受近代国际法和国际体系,但根据国际法,这种排斥是被允许的,但历史显然不是沿着这条轨道前进的。其实,这还涉及西方列强在与中国,乃至其他非西方国家交往过程中一个更宏大的问题,即不接受国际法的“半开化”与“野蛮”国家,是否该以国际法来对待。当然,这应该属于世界近代史的范畴,在此不多展开。
如上所述,关于“家庭”和“丛林”问题的根源,大抵发端于后人所归纳近代史的两条主线。同样的,咸同光时代的国人却也不受主线的束缚,他们对进入国际体系的感知,大体源于其所拥有的思想资源和所观察到的国际局势。在本书所及的时代,大部分参与“夷务”或对此发表过评论者,基本所持的立场还是洋人“犬羊之性”,不用以对待国人的方式对待。传统典籍和历代史事中,有着大量对待“蛮夷”的原则和事例,援引之则可。从《大家庭》对《天津条约》谈判过程等事的复原,可以证明上至咸丰帝,再到负责谈判和发表意见的各级官员,大多持此“羁縻”立场。不过正如前述,中国传统思想资源库实在是足够庞大和复杂,足以支持各种不同的见解。曾国藩就在给李鸿章的信中告诫,即便与西方人打交道,也需要诚信为本:
夷务本难措置,然根本不外孔子忠、信、笃、敬四字。笃者,厚也;敬者,慎也;信,只不说假话耳,然却难。吾辈当从此一字下手,今日说定之话,明日勿因小利害而变。
曾国藩所谓的忠、信、笃、敬四字,出自《论语·卫灵公》中孔子所言:“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他所遵从的并非国际法抑或条约体系,而是传统的“子曰”,所以尽管“信”字在使用上大体可以相当于国际交往中的“契约精神”,但在曾国藩这里,显然没有什么“家庭”感。
在国人与西方交往渐多,乃至走出国门之后,一方面是对国际法的熟悉,另一方面对其效用也产生了深深的怀疑。薛福成曾经详细考察过奥斯曼土耳其被瓜分的历史,最后感叹道:“始知衰弱之国,一启兵端,非特彼之仇敌,不得利益不止也,即名为相助之国,亦不得利益不止,识者于是叹公法之不足恃也。”同时期,相当数量的国人在进一步了解了全球情况之后,将当日之世界大势比作春秋战国时代。王尔敏先生曾在《十九世纪中国国际观念之演变》一文中详细罗列了诸多实例,其大体可以视为当日国人的一种共识。在时人心目中,春秋战国应该还不具有类似“轴心时代”的光环,礼崩乐坏的成分更为浓厚一些,可以说是一个“势”逐渐压过“理”的时代。做出如此比拟者,多数并不是耳目闭塞的守旧者,而正是基于对中国以外时势的观察和了解,才让他们有了公法并不足恃、势力压倒道理的判断。有趣的是,到了世纪之交,时务学堂的师生尽管有了“自我夷狄化”(借用“自我东方化”)的倾向,但仍旧将交涉、公法与春秋时代、《春秋》揉在一起。梁启超看到学生在札记中认为“公法之源惟理与例”,《春秋》的宗旨亦不外乎此,欣慰地批答道:“公法家言理者,所以证其何以立此公法也……今日读《春秋》亦当如是。”此时的公法能与康、梁经学主张中孔子为万世立法的《春秋》等量齐观,才可谓有了理想中的神圣性,渐有“公理公例”的意味,这当然已经是后话了。
结语
《大家庭》一书写于七十年前,有些具体史事的叙述稍显不够准确。比如在说到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之一“亚罗号事件”时,称“混乱中,英国国旗被扯下”(37页)实际上当时船舶进港以后,一般不悬挂国旗,从英国方面的证据来看,被扯下的应该是开船旗。另外,或许是本书的翻译者的学科背景原因,在具体史事上稍有偏差,比如第十一章写到李鸿章离任通商大臣一职时,徐中约先生的原文是南洋大臣(superintend of trade for the Southern Ports)。此处并没有问题,李鸿章在同治四年(1865)署理两江总督,次年末离任,而当时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译者却在页下加注说原文有误,应为北洋大臣(248页)。个别专有名词的译文也略有差池,如“福建总督”当为“闽浙总督”(83页),“张佩伦”当为“张佩纶”,《随史日记》当为《随使日记》(382页)。
不过,细微的瑕疵并不影响总体阅读,瑕不掩瑜在此处完全不带有一丝客套的成分,非常感谢作者和译者联袂献上了一部精彩的论著。在今日,一些议论当下国际关系者,仍旧截然对立地站在“家庭”派和“丛林”派的阵营中,就此看来,徐中约先生著作中“就事论事”的态度实在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译者屈文生先生和两位中译本序言作者,也让人看到了现今通常只是被人挂在嘴上或写在申报书里的“跨学科”,有着实实在在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