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一两一钱七分九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八千四百一十三两三钱二分四厘零;余尽划兑兵饷,并各厅县存库支用(支给款目,详见各县)。
台湾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六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四分七厘零,内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征银五千四百四十两零四钱零四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千□百□十□两□钱□分□厘零,余尽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旧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改归就近解送,今实支俸薪银一百零五两)。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共银一十二两四钱。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听事二名、皂隶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共二十六名工食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禁卒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乾隆二十年,诸罗县原解皂隶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共一百七十九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今裁)。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零,今裁);乾隆二十年,诸罗原解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改归就近解送,今实支俸银八十两。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乾隆二十年,诸罗原解皂隶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改归就近解送,今实给役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旧有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今裁)。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零,今裁)。乾隆二十年,诸罗原解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改归就近解送,今实支俸薪银四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民壮八名工食银四十九两二钱、诸罗原解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二钱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五两(旧教授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斋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诸罗原解门斗三名工食银一十八两六钱,共银三十一两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一百八十七两一钱九分九厘零。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二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本县铺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厘零),共银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九厘零(闰年加银八两七钱三分六厘零,年匀给银三两四钱九分四厘零),实给银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厘零。又新港铺司番四名(每名工食、火把共银六两八钱四分,连闰匀给银二钱二分八厘),共支给银二十八两二钱七分二厘(新港巡检改驻后,归在本县支销)。
本县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二分五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零八厘零,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共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新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按乾隆二十六年新港巡检移驻斗六门,此项俸食银两在诸罗县支销,本县归于「起运」项下)。
两察院:吏役春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书吏六名、门子四名、承差四名、旗牌二名、听事二名、健步八名、皂隶八名、军牢十六名,每名每季给银一两三钱六分四厘。此项今归「耗羡」项下支解)。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三两(乾隆二十年裁)。
府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府县学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二百三十二两;乾隆十一年裁减三十五两八钱,实支销银一百九十六两二钱。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二十四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一十五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三两。
修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年额银四十两。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府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本县属孤贫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零):实给银一百两;乾隆十九年裁减衣布银六十六两一钱七分二厘八毫,今实给银三十三两八钱二分七厘。孤贫六十三名口(旧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二十六两八钱(按乾隆十九年定额六十二名口,年共给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三十两。
凤山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四千五百六十九两零二分二厘,内除盐埕饷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征银二千八百八十九两零二分二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三两八钱六分六厘零,余存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零,今裁)。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今裁)。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经历: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府儒学:齐夫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按以上官俸、役食共三百三十三两九钱一分二厘,俱于乾隆二十年改归台湾县就近支给;此项银两,编为「起解」项下。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大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铺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匀给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银,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裁)。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季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乾隆十九年裁减六十二两五钱零二厘);孤贫六十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三钱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一十六两(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诸罗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三千四百四十五两六钱三分一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二千一百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七厘零,余存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本府同知: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今裁)。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本府马快:一十名,共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本府斗级:六名,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府经历: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零,今裁)。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府儒学: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澎湖通判:民壮二十名,共银一百二十两(闰年加银十两,年匀给银四两),实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按以上官俸、役食共银四百七十四两八钱四分二厘,俱于乾隆二十年改归台湾县澎湖厅就近支给;此项银两,编为「起解」项下。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铺司兵共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八十七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二十三两九钱四分,年闰给银九两五钱七分六厘),实给银二百九十六两八钱五分六厘。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佳里兴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八钱六分。
斗六门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两察院:吏役秋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裁)。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零;孤贫四十六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彰化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二千四百二十二两四钱四分八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一千五百一十五两四分五厘零,余存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裁);铺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两四钱),共银一百二十三两一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两零二钱六分,年匀给银四两一钱零),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二钱二分四厘。
县丞(乾隆二十四年新设):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共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闰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一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鹿子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猫雾捒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冬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裁)。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零;孤贫四十六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二钱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按本县孤贫口粮、衣布银共二百三十八两六钱一分五厘零,乾隆十九年裁减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八厘,今实给银一百九十两六钱九分七厘零。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淡水厅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四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二百八十四两六钱。支给款目:
本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门子二名(每名工会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铺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零五两二钱(闰年加银一十七两一钱,年匀给银六两八钱四分),实给银二百一十二两零四分(此项向隶彰化县拨给)。
竹堑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八里坌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按竹堑、八里坌二巡检官俸、役食银两,俱就彰化县拨给。
澎湖厅
地种正杂饷税,共额征银□百三十四两八钱七分八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二百五十七两八钱。支给款目:
通判: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养廉
巡视两察院:每年养廉银二千四百两(初给银一千六百两;雍正九年定,增给银八百两。台湾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三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两一百两,诸罗县解银四百两,府征盐价项下解银八百两)。
分巡台湾道:每年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台湾县解银四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诸罗县解银八百两)。
台湾镇挂印总兵官:每年养廉银七百两(台湾县解银一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凤山县解银二百两,诸罗县解银二百两,彰化县解银一百两)。
台湾府:每年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台湾县解银二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诸罗县解银八百两)。
台防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凤山县解银二百两,诸罗县解银三百两)。
淡防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本厅额征耗羡支给银一百九十八两一钱零八厘零,彰化县解银三百一两八钱九分一厘零)。
澎粮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本厅额征耗羡支给银八十七两五钱二分二厘零,台湾县解四百一十二两四钱七分七厘零)。
台湾县:每年养廉银一千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凤山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诸罗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彰化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台湾府经历:每年养廉银四十两(初给养廉二十两;乾隆八年定:台湾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台湾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本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台湾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与府经历支给同)。
凤山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初给二十两;乾隆八年定,本县征收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凤山县下淡水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凤山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与县丞支给同)。
诸罗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该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诸罗县佳里兴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诸罗县斗六门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本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诸罗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同前支给)。
淡防厅辖竹堑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诸罗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淡防厅辖八里坌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支给并同前)。
彰化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彰化县鹿子港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本县征收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彰化县猫雾捒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彰化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支给并同前)。
官庄
台湾府
官庄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无征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
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一厘零。
通府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五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零。
台湾县
官庄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车、租粟,共征银一千二百零九两七钱六分九厘零。
雍正二年,诸罗拨归本邑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
雍正九年,凤山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糖廍、园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零;又豁免圯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厘零。又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租粟、蔗车共银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白糖、糖廍共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零。
凤山县
官庄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车、糖廍,共征银九千九百二十五两八钱零。
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官庄白糖、糖廍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又本县拨归台湾官庄白糖、糖廍并匀征前金庄租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减征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
雍正十一年,豁免圯陷无征银二十四两六钱。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二厘零。
乾隆十二年,报升官庄溢额粟一十三石折征银五两二钱。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官庄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十六年,报升官庄糖、粟折征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栗、糖廍、蔗车共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零。
诸罗县
官庄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征银一万九千六百零四两三钱九分六厘零。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官庄三所租粟、白糖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又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租栗、白糖银共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两二钱零一厘五毫三忽;内乾隆十二年豁免陈宗等车饷银一百九十三两二钱、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银一百二十一两九钱七分五厘零外,今实征官庄等饷银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三两二分五厘零。
彰化县
官庄二所,归民征输白糖、租粟、糖廍共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淡水厅
官庄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划出界外及崩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零八合零。
通厅属合计,实征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零。
卷六
续修台湾府志
清·余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