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末前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丁银原额。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银匀配通郡田园亩数征输。台湾府旧额田园共三万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三十三万六千八百一十九亩七分八厘零;雍正七年起,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田园共三十二万九千三百五十四亩七分三厘:通计新、旧额征田园六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四亩五分一厘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田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征匀丁银□千□百□十□两□钱□分□厘零。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详具各厅县「户役」下)。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番饷原额(详具各厅县「户役」下)。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十六年编审,共增出人丁六百九十一;二十一年编审,共增出人丁六百零七;二十六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五百一十三。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乾隆二十□年编审,共增出人丁四百五十。除补额人丁二百八十六外,实增出人丁一百六十四;俱前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乾隆二十六年编查,户口实在三万一千一百九十户;成丁男妇一十五万五千二百八十口、幼丁一十五万二千零九口。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彰化县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
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赋)。
淡水厅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递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实在烟户男妇共三万零三百四十二丁口。俱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澎湖厅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编查,户口实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户,成丁男妇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口。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共减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又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减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台湾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三万三千九百八亩三分九厘八毫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六百九十三两二钱七分二厘五毫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冲陷无征银一十一两九钱八毫零,乾隆十九年新垦田园应加征匀丁银一钱八分二厘八毫零。通县实在,共征匀丁银六百八十一两五钱五分四厘五毫零。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二十四两。
雍正九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征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征银三十五两。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凤山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三万三千四百八十八亩五厘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二分八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无征匀丁银七两六钱七分七厘,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无征匀丁银六钱六厘零。通县实在,共征匀丁银七百零九两四分五厘零(内据现行科则档册,实加征匀丁银二十一两八钱九分零,乾隆十七年凤山县王瑛曾详请改正在案)。
下淡水八社番丁旧额:年征粟石折征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计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峤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零,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归化生番十社,共输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磱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干社)。
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输鹿皮九十张,折征银二十一两六钱(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朥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输鹿皮九十五张,折征银二十二两八钱(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朥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载)。
乾隆二年定:每社实征鹿皮二张。通计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实共征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民丁三十五,共减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又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减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八百一十六两四钱。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减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征银七百九十一两。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勺配通郡田园征输。诸罗县新、旧田园共折□十□万□千□百□十□亩□分□厘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勺配,共征勺丁银一千零三十五两一钱三分六厘三毫零;内乾隆二十年豁免圯陷无征勺丁银五两二钱九分零。通县实在,共征勺丁银一千二十九两八钱三分九厘零。
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五百七十三两一钱六分三厘(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嘓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四社合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零,萧垄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大圭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零,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零,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零,二林社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九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零,马芝遴社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零,猫雾捒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零,沙辘、牛骂社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后垄社、猫社、嘉志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嵌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劳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内木武郡赤嘴社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征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征银一十二两,挽麟倒咯社征银一十一两五钱,杵里蝉蛮蛮社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征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岸里社、扫捒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
雍正二年,新归化生番本禄等四社,年纳鹿皮折饷银四两八钱。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东螺等二十二社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南北投、猫罗、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捒、水里、水沙连、蓬山、后垄、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难)。
雍正三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征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
实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额征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计一千零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内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垄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优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唣啰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簿、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禄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张(每张变价该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
彰化县
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彰化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四万四千零六亩八分五厘九毫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六十两一钱一分零;内乾隆十三年豁免无征匀丁银七两一分三毫零,乾隆十五年豁免无征匀丁银一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零。通县实在,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零(内据现行档案,实征匀丁银一千九十一两七钱四分二厘零,又溢征匀丁银二十两七钱七分一厘零,实少加匀丁银二十一两八钱五分三厘零。乾隆二十年经彰化县朱山造报升垦、豁除清册,详明在案)。
又,诸罗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则,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诸罗县拨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并附扫捒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淡水厅属新、旧田园共折一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亩五分三厘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一厘零;内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零。厅属实在,共征匀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
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奋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后乾隆二十年,诸罗安定里增筑盐埕六十五格)。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旧埕二: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后雍正九年,濑北扬改归台湾县管辖;乾隆二十一年,复设濑东、濑西二场。移新补旧,统仍原额。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台湾府盐课,每年奉文额销一十一万担(每担一百斤)。共征番广银三万六千三百两。除完解台、凤二县盐埕饷费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三厘零该番银三千四百三十四两五钱三分一厘零又支给养廉、役食、晒价、运费外,余银折实纹库,按年同埕饷银划兑兵饷。
附考
亭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于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征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水饷」下)。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罾: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以上梁头饷银共征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二分零、又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今实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以上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箔等饷,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四钱五分三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沉没罟二张无征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縺三条无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旧有小罾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以上乌鱼旗饷额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鱼旗二枝,无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三分二厘。
诸罗县
采捅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口,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八钱八分五厘(内雍正九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乾隆十二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十三年新升四十五只,共征银五十一两九钱三分五厘;十四年新升八十四只,共征银九十七两二分;二十一年新升二只,共微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
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河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人米田,上中下〉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于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钓致蛎房(同上)。
■〈纟衮〉,垂饵以钓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钓,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在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船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陆饷」下。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二千三十两七钱九分九厘。
凤山县
蔗车:一百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二十年,新升七张,征银三十九两二钱;二十四年,新升九张,征银五十两四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当税:银五两(乾隆十六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五百七十三两八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五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七十一两九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十三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当税:银一百一十五两(乾隆十二年,报升五两;十三年,报升十五两;十四年,报升二十两;十七年,报升十两;十八年,报升十五两;二十年,报升五两;二十二年,报升五两;二十三年,报升十两;二十四年,报升十五两;二十五年,报升五两;二十六年,报升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二两九钱。
彰化县
蔗车:六十二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七两二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十二年,新升八张半,征银四十七两三钱;十五年,豁除三张半)。
牛磨:一十八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两八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乾隆□年,陷一首,减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八两。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蔗车:二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内乾隆九年升一张,□年升一张)。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卷五
续修台湾府志
清·余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