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

代理大甲巡检,向新竹县申送光绪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壮、皂隶役食银及半廉银印结 该承速即核办,初一具报飞速勿延。(注) 私记 私记 申文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私记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八日到 代理大甲巡检,为申请役食、半廉银两事。窃卑衙额设弓兵壹拾捌名,民壮肆名,皂隶贰名,全年应领役食银柒拾两零陆分,业经请领至光绪拾肆年秋季分止在案。兹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银壹拾柒两伍钱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银贰两伍钱,贰共银贰拾两零壹分伍厘,除扣减平银壹两贰钱零玖毫外,实应领银壹拾捌两捌钱壹分肆厘壹毫。理合备具印领,申请宪台察核,俯赐札发领给,实为公便。为此备文,申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印领壹纸。 右申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抚民分府、在任候补直隶州清军府、摄理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六日巡检朱岱源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注)新竹知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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