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六十七 熙寧八年(乙卯,1075)

  起神宗熙寧八年八月盡其月

  八月庚寅朔,司天監言日當食,雲陰微雨不見。

  詔:「聞嘉、雅、威、茂州頃者雖時有寇略,然不至大患者,蓋以山川險阻足恃故也。今提舉戎、黎等州買馬司,乃役兵匠開隘通道,甚非守圉之利,又增價市良馬,亦未見數。其罷嘉、雅、威、茂州開通險路,具所市馬數以聞。」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罷買馬司。宋如愚劍南須知有雲南買馬記可證此事,今附注批:嘉州笹眉縣西十里有銅山寨,與西南生蕃相接界,戶不滿千,俗呼為小道虛恨姓。縣尉例以十月一日上寨守護,謂之防秋,至四月一日罷歸。意者以水潦方溢,而蕞爾虛恨無能為也。虛恨固無能為,僅六七百里【一】有束密,束密之西百五十里至苴咩城,乃八詔王之巢穴也。其地東南距交趾,西北連吐蕃而旁靠蜀。蜀自唐時常遭南詔難,惟太平興國初,首領有白萬者款塞,乞內附。我太宗冊為雲南八國都王,然不與朝貢,故久不諳蜀之蹊隧焉。熙寧六年,陝西諸蕃作梗,互相誓約不欲與中國貿易,自是蕃馬絕跡而不來。明年,朝旨委成都路相度,募諸色人入詔,招誘西南夷和買。笹眉有進士楊佐應募,自傾其家貲,呼羣不逞佃民之彊有力者,凡十數人,貨蜀之繒錦,將假道於虛恨,以使南詔,乃裹十日糧,貯醯、醢、鹽、茗、薑、桂,以為數月之計。諸從行有簑笠、鐵甑、銅鑼、弓箭、長槍、短刀、坐牌、網罟佃漁之具,人斬輕桐以檠橐重,有餘材則束而齎之。大抵皆先竅鑿聚勘,如屋之間架,然將以為寢處之備也。每望日之景,穿林箐而西,遇摯獸,先擊鑼以警之,或操弓箭、執刀槍以竢。會平林、淺草、長溪、大澗,即施網罟,以從事於佃漁,其徒常鮮食以飽。日行纔四五十里,未暮即相地架起桐材,上下周匝徽索而纏之。然後蔽以坐牌,副以網罟,將湊於其中,必積薪於其側,鑽燧火以待夜事。然其地多暑,或蒸而為瘴。值山深木茂,煙霾鬱興欲雨,而莫辨日之東西,間或迷路,竟日而不能逾一谷也。初,銅山為蕃漢貿易之場,蕃人從漢境負大布囊,盛麻荏以歸,囊罅遺麻,或荏既久而藂生。佐之徒躡麻荏生蹤,前尋去路,自達虛恨界分,十有八日而抵束密之墟。前此三四十里,漸見土田生苗稼,其山川風物略如東蜀之資、榮。又前此五七里,遙見數蠻鋤高山,俄望及華人,遑遽叫號,招羣蠻蚍聚。佐乃具巾紵磬折而立,命其徒皆俯伏,毋輒動。須臾,有老髽自山而下,問佐何來?佐長揖不拜,俾其徒素諳夷語者,具以本路奉旨招誘買馬事對,徐以二端茜羅啖之。老髽涕泣而徐言:『我乃漢嘉之耕民也。皇祐中以歲饑來活於茲,今髮白齒落,垂死矣,不圖復見鄉人也。』乃為佐通好於束密王【二】。久之,有馬十數騎來邀迎,悉俾華人乘而入。束密王悅蜀之繒錦,且知市馬之來其國也,待佐等甚厚,不惜椎羊刺豕,夜飲藤觜酒。蠻女嫠婦與人亂不禁,惟已嫁,姦者抵死,故飲散輒擇其女婦,徧匹華人,抑所以重漢之貴也。凡如此未旬浹,會八國王廉得其狀,遣使詰問,何故與華人雜處?束密懼,因悉以佐等所齎物偕行,三驛趣苴咩城,而獻諸都王。王館佐於大雲南驛,驛前有里堠,題東至戎州,西至身毒國,東南至交趾,東北至成都,北至大雪山,南至海上,悉著其道里之詳,審詢其里堠多有完葺者。俄遣頭囊兒來館伴,所謂頭囊者,乃唐士大夫不幸為蠻賊驅過大渡河而南,至今有子孫在都王世祿,多聰悟挺秀,往往能通漢語。佐抵大雲南之翌日,都王令諸酋長各引兵,雄張旂隊,擁佐等前,通國信,即諭市馬之實,而都王喜形於色,問勞,贈送佐等各有差。尋以陝西諸蕃就漢境貿易如初,而西南市馬之議罷。明年,銅山寨申笹眉縣,縣申嘉州,州申本路鈐轄司,以某日有雲南蕃人貢馬若干到寨,乃楊佐者奉帥府命,通國信招誘出來。鈐轄司即下委嘉州通判郭九齡前視犒勞,且設辭以紿之,謂本路未嘗有楊佐也,馬竟不留。初,佐受雲南八國都王回牒,歸投帥庭,後緣頒示九齡,遂掌在嘉州軍資庫。蕃人知設辭相拒,其去也頗出怨語。元豐三年春三月生明日,宋如愚東軒錄。

  壬辰,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檢正中書禮房公事徐禧察訪廣南路常平等事。

  詔州學教授自今先召赴舍人院,試大義五道,取優通者選差,在職有不法事,委州郡監司體量以聞。從中書戶房習學檢正公事練亨甫請也。

  上批:「句當御藥院李舜舉服勤左右,多歷年所,檢身奉上,最為慤謹。令依舊供職,候將來南郊,依見寄官資,奏一子官。餘人毋得援例。」先是,舜舉常乞解御藥院補外,上留之,以其已寄諸司副使而留,則不預南郊奏薦,故特有是命。

  河東經略司言:「準分畫地界所牒,已差晉州、麟州、代州通判赴所當句當公事,及委使臣馬仲良等五人準備使喚,已發遣去訖。」上批:「契勘分畫地界,開壕立堠,自有諸寨使臣及逐處巡檢,未知用許多文武官作何使喚?可劄與韓縝等令留合用句當的確人外,餘並放令歸本任。」

  詔牧養監【三】裁減兵員,其將校委步軍司比類軍分移隸,兵士依廢左右天廐坊例施行。從羣牧司所請也。八月三日。

  癸巳,定州路安撫司上相度到沈括所奏敵人出入道路,合先據地利,安置營寨事。詔樞密院籍記。

  先是,括察訪河北,言定州北蒲陰、滿城皆有廢壘,若北騎入寇,可以發奇遮擊故也。括初至定州,日與其帥薛向畋獵,略西山、唐城之間二十餘日,盡得山川險易之詳,膠木屑鎔蠟,寫其山川以為圖,歸則以木刻而上之。自此邊州始為木圖。定州城北園有大池,謂之海子。括與向議展海子,直抵西城中山王冢,悉為稻田,弓新河水注之,彌漫凡數里,使定之城北不復受敵。議者或欲傍西山阻嶮為山寨,以處避寇之民。括以為不然,曰:「民當使之同安逸、共患難,若縱其寇至而潰,則君誰與守!兼頓斃道路,先自屠戮,足以助敵勢,非策也。」乃嚴為入保之法,仍設關梁以止逃者,設旂鼓興召之令,舉河北西路可得丁百萬,以臨邊圉,皆兵也。

  元氏銀冶,發轉運司置官收其利,括以為不可,曰:「耕墾利於近,商賈利於遠。今開銀冶於極塞,客聚之民一旦成市,仰哺邊粟,日耗軍食。近寶則國貧,其勢必然;人眾則囊橐姦偽何以檢察?朝廷歲遺單于銀以數十萬,以其非北方所有,故價重而契丹利之。昔日銀城縣、坊城皆沒於契丹,蓋北人未知鑿山之利也,若啟之使能自致,則國中之幣益輕,復何賴於歲餉之物?其勢必攜鄰,釁將自此始矣。」

  時契丹略漢境,民不安於鄙,傅城自歸,而夷夏莫能辨,守者無敢納。賴敵退,鄙之人幾肉於契丹。括為講坊市法,嚴為防禁,使民各以鄉閭族黨相任,分坊以處之,謹啟閉之節。坊有籍,居有類,出入有禁,邊人為安。河北阻於大河,惟澶州浮梁屬於河南,契丹或下西山之材為桴,以火河梁,則河北界然援絕。括請設火備,無使姦火得發。定州北境先種榆柳以為寨,榆柳植者以億計,括以謂契丹依之可蔽矢石,伐材以為梯衝,是為寇計也,皆請去之。時賊近畿戶畜馬以備邊,不可得,民以為病。括以為契丹馬所生,而民習騎戰,此天地之產也。中國利彊弩,猶契丹之上騎也。舍我之長技,勉彊所不能,以敵其天產,未聞可以勝人也。戶馬法,始二月二十三日。邊人之習兵者,平日惟以挽彊為格。括以為挽彊未必能貫革,謂宜以射遠入堅。為法如此,詔可者三十一事。自「括初至定州」以下,至「三十一事」,皆據括自誌刪改追附,惟屯田議依會要繫七年二月末。

  詔:「有蝗處委縣令佐親部夫打撲。如地里廣闊,分差通判、職官、監司提舉。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給細色穀一升;蝗種一升,給麤色穀二升。給價錢者,依中等實直。仍委官視燒瘞,監司差官覆案以聞。即因穿掘打撲損苗種者,除其稅,仍計價,官給地主錢穀,毋過一頃。」新紀書募民捕蝗,易以粟苗,損者償之,仍復其賦。

  上批:「京城南張使者廟,訪聞比歲都下之民禱祠,多得疾愈。近以皇子僩經月不安,曾遣使祈禱,仍祝以苟有嘉應,即當封爵。今其疾日就痊除,可特封嘉應侯。」御集四日事【四】,僩竟卒,故錄之。

  甲午,罷禮賓使、權發遣河北緣邊安撫使沈披,令監司案其不職事以聞。既得實,會赦免推治,特依衝替人例,降一等差遣。衝替乃十二月四日事,并書;披三月五日方授任。

  司農寺句當公事杜常言,裁減熙州隨軍蕃部公使三庫合支錢物。詔常如所減數著為例,冊申司農寺詳定。仍詔常取河、岷、通遠軍公使數裁減以聞。

  乙未,徙太子中允、權發遣開封府推官王欽臣為羣牧判官,仍罰銅八斤。坐知開封府陳繹出禱雨,而欽臣擅判辭狀,繹劾奏故也。

  禮院言:「皇第四子無品秩,今葬永安縣,欲依故事用一品禮。」從之。

  都水監言,河流變徙,乞令疏濬司因今河勢疏濬。詔外監丞司及程昉同相度合疏濬處,分上下兩節疏濬。

  手詔:「聞陳、潁州蝗蝻所在蔽野,初無官司督捕,致重複孳生,自飛蝗已降,大小凡十餘等。雖自此漸得雨澤,麥種亦未敢下,蓋懼苗出即為所食,根亦隨壞。若至秋深,播種失時,則來歲夏田又無望矣。公私之間,實非細故。其令京西北路監司、提舉司嚴督官吏,速去除之。仍具析不督捕因依以聞。」

  詔河北路諸縣弓手,依河東路留十五人或二十人充白直外,餘以上蕃保甲充數。

  丙申,工部郎中、直龍圖閣、判將作監謝景溫為遼主生辰使,文思使高遵路副之。太常丞、集賢校理、直舍人院李定為正旦使,皇城使兼閤門通事舍人李惟賓副之。太常丞、集賢殿修撰、侍御史知雜事張琥為遼國母生辰使,皇城使姚麟副之。刑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竇便為正旦使,皇城使曹誦副之。後定免行,以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孫洙代之。麟遭母喪,以東作坊使向綽代之。遵路時知豐州,召未至,上批:「本州地控西北之地,最係極邊,不可闕正官。」乃令遵路還任,以文思使王崇拯代之。

  熊本言,經制獠賊,乞差秦鳳鈐轄賈昌言量募兵效用。從之。詔:「夔州路難得錢糧,熊本處置邊州事,所用大小使臣及軍兵等,並須精選。」

  詔熙河路有功使臣未有差遣,借職以上並增差內地監當;其三班差使以下,願換禁軍將校者,比附安排。

  又詔三路臣僚奏舉武舉人,雖非土著,別州有戶貫者,並許收試。

  又詔江、淮等路發運使張頡專應接高麗使入貢事。先委發運使羅拯,拯已罷故也。

  詔:「聞淮南、江東、兩浙路災傷州軍米價踴貴,其令發運司勘會斗錢八十以上處,留上供米毋過百萬石;量減市價於民,斗毋過八十。」新紀書:詔發運輸京師粟,留無過百萬,羨者與飢民。

  詔:「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毋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在輸錢。等第不及者,併一多處。」以司農寺言官戶減免錢數,及人戶兩處有產業者出錢不一故也。墨史有此,朱史削去,云後已書,蓋九月二十二日司農寺云云,似重出也。今兩存之。新紀於丙申日書減官戶役錢之半,舊紀無之。

  丁酉,翰林學士、工部侍郎元絳復兼侍讀學士。絳坐三司火奪職,至是復之。

  奉禮郎、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提舉邢、洺、相州義勇、保甲。太常博士、檢詳樞密院禮房文字王伯虎提舉絳、隰等州義勇、保甲。

  別試所言:「武舉人試孫、吴、六韜大義。六韜本非完書,辭理訛舛,無所考據,欲止於孫、吴書出義題。」從之。

  詔參知政事呂惠卿罷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

  賜秦鳳等路轉運司銀二十萬兩,募商人免稅入中糧草。

  熙河路洮西安撫司言:「熟戶摩雅克族麥熟宗哥引兵鈔略,本司出兵千一百人防拓,經略司亦遣兵千人為聲援。今講珠城一帶無事,兵並放還。」詔賜防拓兵特支錢有差。

  環慶路經略司言,蕃官供備庫副使梅重信、內殿承制閤門祗候蒙布等,乞封贈父母妻。詔依漢官例。

  又詔河東、陝西路緣邊州軍并外城寨受敵處,依河北守城法。

  戊戌,右龍武軍大將軍、均州團練使宗制卒。相王允弼子也。中書擬贈華州觀察使、華陰侯。手詔:「宗室名連『宗』字者,皆太祖、太宗諸王之後,方今於皇家最為行尊屬近,比歲淪亡相繼,存者無幾,送終之典理宜加厚。可贈彰化軍留後、北海郡公,著為例。」

  辛丑,召輔臣觀穀於後苑。

  詔江寧府倚閣四等以下戶六年、七年逋稅,以歲旱故也。

  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蔡曄言:「全、邵州招誘平水等三十團峒首領楊晟進等納兵械歸明,乞依例歲輸課米。」從之。

  壬寅,詔諸州軍當留廂軍工役,大名府、瀛雄州八十人,餘州軍五十人,非朝旨毋得抽差。

  詔:「隴山一帶已經差官案視可耕官田,德順軍、儀州四千八百八十九頃,已募三千九百九十三餘戶,請佃四千一百七十三頃,歲輸租計萬三千一百餘石。其令王廣淵籍佃戶為弓箭手,免所輸租,不願者聽別募人,具所籍人馬數以聞。」

  鄜延路經略司言:「德靖寨蕃官李德平劫略西界財畜,已差官根究,還夏國首領。勘會西人時於界首出沒,理索人畜,別無大段賊馬。蓋因慶州荔原堡蕃部擅入西界劫略,致互相绚報。乞嚴戒荔原堡蕃部免致生事。」從之。

  上批:「樞密院見比較兵數,及章惇所奏兵費事,因何如此淹緩多日不見聞奏?與限一月,令了當。」此據御集,當考詳。日錄七月十七日章惇論密院添兵事,上曰:「章惇必別有意,非特為添兵,前乃乞留中,不降出劄子,因進呈兵數,須得密,有何義理?」此或與上批相關,兵數須得密,已見七月十七日。

  癸卯,詔韓琦子忠彥候服闋,除直龍圖閣。又詔孝彥、純彥、粹彥陞一任,端彥遷一官,賜孫治進士出身;子嘉彥,孫澡、洽、誠,女之子王幾道,並文資安排,用遺奏恩也。

  中書言:「江、淮等路發運使副並兼制置茶、鹽、礬、酒稅【五】,提舉逐路巡檢兵甲賊盜,都大提舉江、浙、荊湖、福建、廣南路銀銅鉛錫坑冶、市舶、鑄錢等事,職務至眾,無繇辦集。請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結銜,餘事毋得管句。」從之。會要繫之九月,又略不同,今從實錄。會要云:熙寧八年九月,中書門下言:「欲乞發運使嗣除所管錢物、斛斗,就賤處入買,貴處糶賣,或就近便計置點檢綱運鹽礬事,及諸官吏因本司事有違法者許糾舉外,其餘事並不得管句。仍只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結銜。」從之。元祐三年十月三日、崇寧三年九月二十日,可考。

  甲辰,衛州言,汲縣朝歌村保正裴公討為軍賊所擄,弟公詳率眾追賊,奪公討以還,仍獲賊首。詔以公詳代公討為都保正,賜錢百千。

  三司言:「州縣以絲緜為賦,舊不收官耗及秤耗者,請增收十之一。舊收數多者,自如舊。」從之。

  詔熙河路以功補文學助教者,召朝臣二人奏舉,注權入官,三年滿、無遺闕,嘗得解者,與注正官;餘奏取旨。

  乙巳,常州團練推官曾旼管句福建路常平等事,上前此固欲與改外任差遣,六月十七日、又十月十四日。蔡承禧劾呂升卿又以旼為言,故出之。

  承禧言:「旼科場小生,略無聲實,輕儇陰狡,依倚城社。呂惠卿置在門下,又令編修令敕,職為檢討,曾無論撰之補;忽侮同列,動有呵叱之辱。謬為剛狷,陰招權利。臣初至京師,嘗聞其人得為檢討,慮有異才,及遇與語,其人才乃奴僕之下者。頃嘗登對,陛下之明,已悉其人,別無擢用。臣欲乞下經義所并令敕所檢會曾旼檢討編修有何勞效?若無所備,乞下屏斥。」於是又言:「旼奴隸小物,卑事惠卿左右,依倚為姦,利口上讒。自及第後,即入條例司,不一二年,即為提舉,豈曰為官擇人?提舉之命,雖未為監司,在京視之則眇然,在外道則可以廢置官吏,利害民庶,動關國家調度,所繫不輕。若以庸下輕浮小人雜煺其間,不惟有害於事,亦使一路吏民無訴。至於轉運、提刑,其勢足以相執,或有恣意妄施喜怒,行遣官吏難與之較。伏乞送銓院,與合入差遣。提倉之命,乞別選人。」十一月十四日旼罷。

  先是,大理寺丞方澤除江西路提舉常平,承禧并言:「澤才識庸下,緣呂惠卿妻黨,以違礙選人入條例司。未及三二年,不應便有此除。」又言:「澤為越州判司,有不可言之穢行,為人所訴,幾欲成獄,本州庇覆得免,豈堪臨長一路?伏乞追寢除命,送兩浙轉運司下越州根究施行。」承禧言方澤先與曾旼同章,澤除提倉,實錄不書,今附此。九年五月十四日,承禧云云,可考。實錄乃於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載承禧言,蓋十一月十一日方有體量之命也,今兩存之。

  詔:「大長公主當降出,其令內外兩制以上及諸路監司訪世族子弟性行良善、儀狀秀整,可備選尚者以名聞。在外令乘驛赴闕。」

  上批:「在京賸員營房,差沈希顏管句。」以管房迫隘,疲老失所依故也。

  荊湖北路轉運使孫桷言:「知保靜州彭儒武自言欲遣子歸順,畏師晏邀阻。乞發卒修辰州北江堡寨,以備師晏。仍乞差前管句文字、著作佐郎陳向,太常博士秦中幹集。」及言權轉運判官周師厚沮邊事,詔委桷專處置,對移師厚鄰路,以向及中為荊湖北路轉運司句當公事。居旬日,師厚亦言欲因師晏等窮窘,建城寨,招納師晏等,置於辰州,然後進兵,據其故柵。詔桷相度施行。周師厚所言,乃二十七日事,今並書。不知師厚竟對移何處,當考。

  戊申,詔內外宮觀、寺院主首及僧、道正,舊降宣敕差補者,自今尚書祠部給帖。

  詔真定府路安撫司,如北人移鋪侵越疆界,先以理道說諭止約;或不從,量以兵馬驅逐,毋輒生事。本路言探報北人欲移鋪屋故也。

  詔鑄錢監所鑄錢,每緡熟錢重五斤。若前代舊錢並聽行用,其不堪上供者,許留逐州雜支。二月二日、五月十六日。

  詔:「災傷州軍獲強盜,該凌遲處斬。或殺人,或凶惡,或軍人,或三犯行劫,並至死。或曾犯盜至徒,經斷而又三人以上持杖行劫,至死。或在重法州縣者,聽用賞格。餘降一等賞之,劫穀食者又降一等。」

  軍器監乞詔逐路轉運司應副材物,於前五年取一年酌中錢數為額外收買,聽於上供錢帛折除;非上供路,即朝廷降錢給還。從之。

  庚戌,吏部侍郎、平章事、監修國史韓絳罷為禮部尚書、觀文殿大學士、知許州,仍詔出入如二府儀,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絳居相位,數與呂惠卿異議,王安石復入,論政愈駁,數稱疾,固求罷,而有是命。絳本傳但云:絳繼王安石為相,請置局中書,鉤考用度,以均節邦計,事滯留多不決,數月,以疾辭。新、舊實錄並如此,可謂疏略矣。今參取別修,存其梗概。邵伯溫見聞錄云:「韓絳初以論助役,與王安石同,復拜史館相,為呂惠卿所不容,出知定州。」

  詔蠲鄂州失催茶稅錢歲二萬五千七百餘緡,仍令民自熙寧七年復認舊額輸納。以三司言,自嘉祐四年茶法通商,至熙寧六年,總十五年,失催錢至三十八萬五千六百三十餘緡故也。

  中書言:「國學開封府諸科舉人孫義等訴所問題,並挑摘三兩字,至有重疊數十字者。試院亦奏義等嘗於簾前言朝廷欲廢諸科,乞預行曉示,免使孤寒虛習勤苦。」詔並駁放,內為首者殿一舉。初,義等既就試,得所問義目,擲試卷於地,相率出外,遮宰相自訴。詔取義目進呈,而有是命。

  上批:「都城久失修治,熙寧之初,雖嘗設官繕完,費工以數十萬計。今遣人視之,乃頹圮如故,若非選官總領,曠日持久,不能就緒,可差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提轄修完,有當申請事條具以聞。仍差河北、京東簡中崇勝、奉化十指揮及廢監牧軍士五千人,專隸其役,軍士仍隸步軍司。應緣修城役使犯杖以下,令提選修城所決之,合干追照仍送步軍司,每五百人許奏轄殿直以下至殿侍一人督役。」九月七日置廣固等,地理志云:熙寧八年九月癸酉完都城,元豐元年十月丁未告畢。初修月日與實錄不同,當考。

  詔熙河及洮西緣邊安撫司,自今月奏軍民平安。初並旬奏,至是以邊事平息也。

  辛亥,詔糴買糧草違法致虧官甚者,監官及知州、通判並取旨降黜。

  壬子,命池州司法參軍孫諤編定省府寺監公使例冊條貫,又命諤監制敕庫。諤,邵武人,既舉進士,試法中第一,故以此命之。制敕庫用士人自諤始。監制敕庫,以楊時墓誌增入。九月二十四日為習學,元豐二年正月六日,可考。

  又詔澶定州、北京軍器什物各為九庫。

  司農寺言:「保甲之法,主客戶五家相近者為小保,五小保為大保,十大保為都保,諸路皆準此行之。惟開封府界五路,則除客戶獨選主戶有二丁者入正保,以故小保有至數十家,大保有至百餘家,都保有至數百家,人數過多,地分闊遠,一保有犯,連坐者眾。蓋立法之初,有所未盡,欲令開封府界五路依諸路編排。」詔自今保甲三年一造簿編排,開封府界五路候造簿日,如所請施行。

  權發遣鹽鐵判官、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李杞言,賣茶、博馬,乃是一事,乞同提舉買馬,歲以萬千匹為額。詔杞兼提舉買馬,且以二萬匹為額,二年取旨。

  詔河東路民田蠲稅及八分以上,並權倚閣。

  司農寺言:「江東、淮、浙災傷當賑糶,聞江南西路穀稍賤,乞遣知咸平縣、殿中丞吴居厚計置,及於荊湖路兌糴應副。」居厚,豫章人也。

  又言:「本司點檢諸路拘賣坊場、河渡、鹽井、碾磑之類,簿書滅裂,欠失官錢。欲委提點刑獄司選官,取自拘賣以來,至今年終文案,并敕條驅磨申寺點檢,校其驅磨精麤,案為賞罰。」從之。

  河東路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府十二州軍夏秋稅外,有和糴糧草,最為弊法。以其量支價錢,雖遇荒歉,無例檢放,縱許倚閣,亦次年催納。雖官給錢布萬數不少,而民所得微細,全無所濟。若直減一分,而以錢布買一分糧草,自可得足。兼改為正額,即送納割移,事之簡便,遇災傷,例得檢放,不煩逐時奏請倚閣。」詔河東都轉運司勘會以聞。其後,都轉運司言無例除放,遂已。朱本削去,以為不曾施行,新本從之,今復存此。

  癸丑,司農寺言:「開封縣賒買粳米價錢六萬緡,多失催理,無簿籍案驗。又失催常平錢四萬餘緡,并所散坊場錢八千緡,及不開修緊急溝瀆。知縣胡宗堯乞差替。」詔宗堯衝替,令司農寺具前府界提點吴審禮、劉淑、蔡確違法事以聞。後淑、審禮、確坐各有失點檢諸縣違法事,展磨勘二年。淑又坐不肯簽書發摘祥符縣違法申司農狀,與堂除合入差遣,仍令件析違法事以聞。十二月十四日,展年,別與差遣,今并書。件析違法事,後無所見。

  又言:「咸平、新鄭、白馬、酸棗等縣推行簿法,均定役錢,牓示民戶,並無辭訴。聞諸路官吏多未通曉,欲乞府界令佐造簿已畢,通曉法意者,從本寺遣句當公事,指教諸路造簿及推行常平給納新法,催理舊欠常平、免役、坊場等錢穀,候一路指教推行畢,比較課最,量材擢用。」從之,仍候舉到官,中書審察與差。

  乙卯,詔司農寺支坊場錢三十萬緡,為鄆州市易本錢。

  中書言:「審刑院詳議官【六】、大理寺詳斷官皆親書節案,乞止令圈節,付吏寫錄,并減詳議官一員、斷官二員。」從之。

  審刑院、大理寺言,有蔭人楊仲甫、百姓賈沆等十一人傳謗訕時政文字,罪當徒。會赦,詔仲甫、沆刺配荊湖南路本城,餘編管淮南、京西路。

  丙辰,手詔:「先皇帝自齊州防禦使入繼大統,治平二年建為興德軍。今潛邸建佛寺,宜以本封之鎮名之,可賜額『興德禪院』,賜淤田三十頃。」

  又詔自今在京及開封府界聽行折二銅錢。

  又詔絳州垣曲錢監,封樁三司銅錫本錢并脚錢內,以十萬緡借河東轉運司市糧草。

  詔:「京朝官、選人、使臣等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等,上等第一人與循資,在京刑獄司差遣;中等堂除;下等注官。換官者準此。」

  上批:「汴水漲甚,見深一丈二尺,可火急令都水監那官一員前去上流相度減放,須管旦暮退落。」已而中書進呈水尋退落訖。

  丁巳,提轄修完京城宋用臣言:「護龍等河逼城,不可修築,乞度地高下,開展河道。」從之。

  詔:「初除團練使以上,許陳乞親屬一人優便合入差遣。遷節度觀察留後以上,更陳乞一次。」

  上批:「翌日教營陣,可令曾孝寬暫往觀視,其法有無未安便者以聞。」二十八日上批,要見後來如何。舊紀,丁巳閱八軍於城南,實錄亦在丁巳,今從上批,並入九月乙丑。

  戊午,二十九日。上批:「問樞密院程昉見造車在何處?及已造成若干數目?令昉具奏。」

  詔:「自今入內內侍省使臣寄崇班已上資序者,並不得本省一面勘罰。如禁中違犯,即按舉具事狀聞奏,送樞密院取旨施行。其有直奉旨,止令本省勘者,聽臨時指揮。」御集係八月,空日,今附此。

  中書進呈,戶房乞下兩浙提舉水利及轉運司,各差官定驗兩浙興修水利不當事。上曰:「沈括所差官,即運司管不得。運司所差官,即在安撫使轄下,可差侯叔獻去否?」王珪曰:「侯叔獻不可去。王古今在河南,乞就差古。」呂惠卿曰:「修隄岸極是好事,如民間蓋屋,是要宏壯,是要低小。必宏壯,乃是隄岸,要築得高,但須量人力以漸為之。蘇州,臣等皆有田在,彼一貫錢典得一畝,歲收米四五六斗。然常有拖欠,如兩歲一收,上田得米三斗,斗五十錢,不過百五十錢。而令一畝田率二百錢,有千畝即出錢二百千,如何拚得此錢!若興工,當亦不為虛費。又以五等法定田土功之法,纔高低三五寸,便極爭事。田土豈能盡如砥平?高田有低處,低田有高處,有取土遠處,計料不盡,便須陪錢米始得。兩浙要開涇洴,因取土為隄,最為便,昨來陳納,乞如此立法。」沈括不以為然。上曰:「元立法誠有不盡處。」沈括言:「涇洴太深,則難車水。」僉曰:「沈括妄說。蘇州田皆在水中,惟患水多,豈怕難車水!但開得深,則旱歲可以畜水,淺則易乾。然開深最難,必取三兩尺浮泥,然後可以取土。前日見括意便待與張靚做到底。大抵人言事,雖是一般違戾,有沮壞朝廷法者,不可一例看。」上曰:「入則無法家拂士者【七】,國常亡。」惠卿曰:「此事惟陛下深察之。」呂惠卿日錄載此於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今附見。沈括體量安撫淮、浙在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張靚時為兩浙運副,王古相度淮東役法,因體量淮東及兩浙災傷,在六月二十四日,不知竟差古定驗水利否?陳納事,當考。

  是月,割昭州龍平縣隸梧州,廢永州零陵寨。

  注 釋

  【一】僅六七百里「僅」,閣本作「行」。

  【二】乃為佐通好於束密王「通」原作「更」,據閣本改。

  【三】牧養監「牧」原作「收」,據宋會要職官二三之一○改。

  【四】御集四日事「日」原作「月」,據閣本改。按:熙寧八年八月庚寅朔,四日為癸巳。

  【五】江淮等路發運使副並兼制置茶鹽礬酒稅「制」字原脫,據注文及宋會要職官四二之二五補。

  【六】審刑院詳議官「刑院」二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補。

  【七】入則無法家拂士者「入」原作「出」,據閣本及孟子告子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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