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数

田数

〔低薄田,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新荒田,每二亩准熟田一亩。旧荒田,每三准熟田一亩。得业荡,每二亩准熟田一亩。柴荡,每三亩准熟田一亩。草荡、水溇,每六亩准熟田一亩。〕

天字圩,原额不等科田五顷三十九亩一分八厘一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五顷二十九亩三分二厘六毫。

低薄田〔八亩五厘五毫〕准熟田五亩三分七厘。

得业荡〔一亩八分〕准熟田九分。

共准熟田五顷三十五亩五分九厘六毫,续报减则六分,坍没六分〔准熟三分,〕实额熟田五顷三十四亩六分九厘六毫。

地字圩,原额不等科田五顷一十三亩二分三厘四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后续报。

减则三亩五分一厘九毫。

荒废田〔一亩七分六厘一毫〕准熟荡三分七厘。

实额准熟田五顷九亩七分一厘五毫。

元字圩,原额四顷二十三亩二分五厘二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四顷一十三亩五分一厘一毫。

低薄田〔五亩三分九厘三毫〕准熟田三亩五分九厘五毫三丝。

新荒田〔四亩三分四厘八毫〕准熟田二亩一分七厘四毫。

共准熟田四顷一十九亩二分八厘三丝。除祠宇一亩二分四厘七毫,续报减则一十五亩六分八厘,实额准熟田四顷二亩三分五厘三毫三丝。

黄字圩,原额除原报免科公占六亩六分九厘七毫外,不等科田六顷三亩二分三厘四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五顷九十一亩五分二毫。

低薄田〔一十七亩五厘七毫〕准熟田六亩七分五毫。

得业荡〔一亩六分七厘五毫〕准熟田八分三厘八毫。

共准熟田五顷九十九亩四厘五毫。除祠宇八亩一分六厘六毫五丝,续报减则三十九亩二分七厘,祠宇八亩一分六厘六毫五丝,坍没七分八毫,坍废低一亩九分,准熟田一亩二分六厘七毫,准熟荡一亩三分一厘七毫,实额准熟田五顷五十亩九分六厘三毫五丝。

宇字圩,原额不等科田六顷三十四亩二分一厘八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六顷一十二亩一分。

低薄田〔十五亩五厘九毫〕准熟田一十亩三厘九毫三丝。

得业荡〔七亩五厘九毫〕准熟田三亩五分三厘。

共准熟田六顷二十八亩六分四厘三丝,后续报减则二十九亩一分二厘四毫,坍没一亩一分七厘六毫,坍废一亩,实额五顷九十八亩三分四厘三丝。

宙字圩,原额不等科田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一厘,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后续报。减则七亩六分四厘二毫。

实额一顷四十七亩五分六厘八毫。

洪字圩,原额不等科田三顷七分六厘三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后续报。

坍废八分二厘二毫。

实额一顷四十六亩七分四厘六毫。

荒字圩,原额不等科田一顷七十二亩六分九厘四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一顷七十亩七分四厘七毫。

新荒田〔一亩一分九厘二毫〕准熟田五分九厘六毫。

旧荒田〔七分五厘〕准熟田二分五厘。

共准熟田一顷七十一亩五分九厘三毫,后续报减则三十亩四分一厘五毫,实额一顷四十一亩一分七厘八毫。

日字圩,原额不等科田三顷九十一亩二分八厘六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共准熟田三顷九十亩六分五厘二毫三丝,除衙署、仓廒二亩一分五厘三毫,祠宇六亩二分五厘六毫,实额三顷八十二亩二分四厘三毫三丝。月字圩,原额除原报免科四亩四分四厘,共不等科田三顷八十七亩八厘九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三顷八十五亩六分一厘九毫。

新荒田〔一亩四分七厘九毫〕准熟田七分四厘。

共准熟田三顷八十六亩三分五厘九毫。除祠宇〔二亩八分六厘一毫〕准熟田七分三厘九毫,续报减则六亩三分二厘二毫,实额三顷七十七亩九分一厘五毫。

盈字圩,原额不等科田三顷四十五亩一分九毫,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三顷四十四亩二毫。

草荡水溇〔一亩一分七毫〕准熟田一分八厘五毫。

共准熟田三顷四十四亩一分八厘七毫,续报坍废三分二毫,实额熟田三顷四十三亩八分八厘五毫。

昃字圩,原额除原报版荒田一十九亩四分五厘一毫,共不等科田六顷六十四亩四分六厘,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五顷八十四亩四分五厘七毫。

低薄田〔五十二亩二厘四毫〕准熟田三十四亩六分八厘二毫七丝。

新荒田〔三亩六分八毫〕准熟田一亩八分五毫。

旧荒田〔六亩七分三毫〕准熟田二亩二分三厘四毫三丝。

得业荡〔一十亩九分五厘二毫〕准熟田五亩四分七厘六毫。认垦八则田〔三亩五分七厘三毫〕准熟田二亩八分五厘八毫四丝。

草荡水溇〔一十五亩八分七厘八毫〕准熟田二亩六分四厘七毫。

共准熟田六顷三十四亩一分六厘四丝。除续报减则一顷四十七亩九分九厘三毫,实额准熟田四顷八十六亩一分六厘七毫四丝。

辰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四顷二十九亩九分六厘五毫,干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准熟田二顷七十七亩二分四厘五毫。

低薄田〔一十亩七分一厘八毫〕准熟田七亩一分四厘五毫三丝。

新荒田〔三亩七分七厘六毫〕准熟田一亩八分八厘八毫。

得业荡〔一顷三十八亩二分二厘六毫〕准熟田六十九亩一分一厘三毫。

共准熟田三顷五十五亩三分九厘一毫三丝,除义冢〔三十亩一分二厘四毫〕准熟田一十五亩六厘二毫,续报减则五十五亩八分七厘五丝,实额准熟田二顷八十四亩四分五厘八毫八丝。

二天字圩,原额除版荒田八十亩四分九毫,共不等科田一顷七亩一分六厘五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六十六亩九分三厘。

低薄田〔一十亩六分三厘五毫〕准熟田七亩一分一厘。

新荒田〔十七亩六分三厘六毫〕准熟田八亩八分一厘八毫。

得业荡〔一十亩七分九厘三毫〕准熟田五亩三分九厘六毫五丝。

草荡水溇〔一亩一分四厘一毫〕准熟田一分九厘二丝。

草荡水溇〔八十亩四分九毫〕准熟田一十三亩四分一毫一丝。

共准熟田一顷一亩八分四厘五毫八丝,除续报减则二十五亩二分六厘六毫五丝,实额准熟田七十六亩五分七厘九毫三丝。

二地字圩,原额除版荒田七亩三分一厘六毫,共不等科田五顷四十六亩九分七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四顷七十九亩九分七厘七毫。

低薄田〔四十七亩三分七厘九毫〕准熟田三十一亩五分八厘六毫。

新荒田〔一十八亩五分一毫〕准熟田九亩二分五厘五丝。

草荡水溇〔一亩五厘〕准熟田一分七厘五毫。

草荡水凄〔七亩三分一厘六毫〕准熟田一亩三分一厘九毫三丝。

共准熟田五顷二十二亩二分八毫五丝,除续报减则九十亩五分二厘九毫三丝,实额准熟田四顷三十一亩六分七厘九毫二丝。

二元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三顷五十九亩二厘九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二顷五十亩五分五厘四毫。

草荡水溇〔一顷九亩一分七厘五毫〕准熟田一十八亩一分九厘五毫五丝。

共准熟田二顷六十八亩七分四厘九毫五丝,除续报减则八亩九厘,实额准熟田二顷六十亩六分五厘九毫五丝。

二黄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四顷八十三亩四分三厘九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四顷七十七亩五分七厘二毫。

低薄田〔五亩八分六厘七毫〕准熟田三亩九分一厘一毫三丝。

共准熟田四顷八十一亩四分八厘三毫三丝,除续报减则一十六亩五分三毫,实额准熟田四顷六十四亩九分八厘三丝。

二宇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一顷九十七亩六分六厘四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一顷八十三亩九分一厘三毫。

低薄田〔四亩八分九厘六毫〕准熟田三亩六厘四毫。

新荒田〔六亩三分六厘三毫〕准熟田三亩一分三厘二毫。

草荡水溇〔二亩五分九厘二毫〕准熟田四分三厘二毫。

共准熟田一顷九十亩五分四厘一毫,除续报减则二亩七分四厘一毫,实额准熟田一顷八十七亩八分。

十一图除原报免科公占版荒田外,定额不等科田七十顷二分六厘。

熟田六十七顷二十六亩四厘七毫。

低薄田〔一顷七十二亩一厘四毫〕准熟田一顷一十四亩六分七厘六毫。

新荒田〔五十六亩八分三毫〕准熟田二十八亩四分一毫五丝。

旧荒田〔七亩四分五厘八毫〕准熟田二亩四分八厘六毫三丝。

得业荡〔一顷七十亩五分五厘〕准熟田八十五亩二分五厘四毫五丝。

草荡水溇〔一顷二十一亩七分八厘六毫〕准熟田二十亩二分九厘七毫九丝。

认垦八则田〔三亩五分七厘三毫〕准熟田二亩八分五厘八毫四丝。

草荡水溇〔一顷二十一亩四分一厘六毫〕准熟田二十亩二分三厘八毫四丝。

除衙署、仓廒、祠宇、义冢、续报减则、坍没、实额准熟田六十四顷八十三亩五分六厘九毫,四十四年〔坍豁田坍豁荡〕六十亩二分四厘二毫,准熟田二十五亩一分三厘二毫〔上图准熟田六亩四分一厘五毫,下图田六亩九厘九毫下图荡一十二亩六分一厘八毫。〕

天字圩,原额除原报免科公占一十九亩九亩九分一厘,共不等科田一百九十八亩八分九厘八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续报减则一亩六分二厘五毫。实额准熟田一百九十七亩二分七厘三毫。

地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三百六十亩九厘六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三百五十七亩四分三厘三毫。

旧荒田〔二亩六分六厘三毫〕准熟田八分八厘七毫七丝。

共准熟田三百五十八亩三分二厘七丝,除祠宇〔九亩二分二厘五毫三丝〕准熟田七亩七分五厘,续报减则〔五亩二分九厘〕准熟田一亩五厘八毫,实额准熟田三百五十二亩六分五毫四丝。

元字圩,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共不等科田三百二亩五分三厘三毫。

黄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四百二亩五分九厘七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三百七十一亩一分五厘六毫。

柴荡〔二十一亩九分八厘三毫〕准熟田七亩三分二厘七毫七丝。

草荡水溇〔九亩四分五厘八毫〕准熟田一亩五分七厘六毫三丝。

实额准熟田三百八十亩六厘。

宇字圩,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共不等科田五十六亩三分六毫。

宙字圩,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共不等科田二百三十二亩一分五厘九毫。

洪字圩,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共不等科田二百四十五亩八分一厘七毫。

荒字圩,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共不等科田二百三十一亩七分八厘九毫。

日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一百七十七亩七分九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准熟田一百六十三亩一分三厘三毫。

草荡水溇〔一十四亩五分七厘六毫〕准熟田二亩四分二厘九毫。共准熟田一百六十五亩五分六厘二毫。

月字圩,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共不等科田二百一亩七分七厘四毫。

盈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七亩二分八厘四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准熟田六亩一分八厘四毫。

低荡田〔一亩一分〕准熟田七分三厘三毫三丝。

共准熟田六亩九分一厘七毫三丝,除续报减则二亩六厘一毫,实额熟田四亩八分五厘六毫三丝。

昃字圩,原额共不等科田四百二亩二分五厘一毫,乾隆四十三年编审定额。

熟田三百九十六亩九分七厘一毫。

柴荡〔三亩三分八厘一毫〕准熟田一亩一分二厘七毫。

草荡水溇〔一亩八分九厘九毫〕准熟田三分一厘六毫五丝。

共准熟田三百九十八亩四分一厘四毫五丝,除祠宇三亩五分三厘九毫,续报减则一十二亩四分九厘六毫,实额准熟田三百八十二亩三分七厘九毫五丝。

二十五图除原报免科公占外,定额共不等科田二十七顷七十八亩五分四厘三毫五丝。

熟田二十七顷六十四亩一分四厘六毫。

低薄田〔一亩一分〕准熟田七分三厘三毫三丝。

旧荒田〔二亩六分六厘三毫〕准熟田八分八厘七毫七丝。

柴荡〔二十五亩三分六厘四毫〕准熟田八亩四分五厘四毫七丝。

草荡水溇〔二十五亩九分三厘三毫〕准熟田四亩三分二厘一毫八丝。

除祠宇、续报减则,实额熟田二十七顷四十六亩八厘二毫五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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