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五卅事变发生,上海工人对于要求条件,提出“承认工人罢工自由”时,有些人以为工人要罢工便罢工,为什么要求有罢工自由?现在北京警厅已经正式布告答复这个疑问了。布告上说:“按刑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从事同一业务之工人同盟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其聚众为强暴胁迫或将为者,依骚扰罪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例处断。同律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以文书、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依上例处断云云。”原来工人没有罢工之自由,罢工在法律上是犯罪行为,工人安得不要求这个法律上的自由。
罢工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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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