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山鸿毛之别”

九、“泰山鸿毛之别”

《诗话》卷三第二十则:

“江州进士崔念陵室许宜媖,七岁《玩月》云:‘一种月团栾,照愁复照欢。欢愁两不着,清影上阑干。’……宜媖不得于姑,自缢死。……解环后,颜色如生。进士哭之云:‘双鬟双绾娇模样,翻悔从前领略疏。’……”

余读至此,即生出不愉快之感。看出崔之为人,殊属薄幸。人已惨死而不悲切,反从色情上谈“领略”。许死时崔自在家,故能见得“娇模样”。然则许之死非仅“不得于姑”,实崔无以慰之。不意果如所料。其下文云:“崔需次京师,又聘女鸾媖为妾。崔故贫士,归来省亲”云云,既言“为妾”,则事当在许死之前。许曾有《寄外》诗云“柳风梅雨路漫漫,身不能飞着翅难。除是今宵同入梦,梦时权作醒时看。”(见《诗话》卷六第二五则)可谓一往情深。然而她的先生已经在京纳妾了。此则正许宜媖之所以自缢也。

又其下文言:“崔有《灌园余事》一集,载宜瑛事甚详。陈淑兰女子阅之,赋诗责崔云‘可惜江州进士家,灌园难护一枝花。若能才子情如海,怎得佳人一念差?’‘自说从前领略疏,阿谁牵绕好工夫?宜媖此后心宜淡,莫再人间挽鹿车。’”这责备得真是公允。《灌园余事》一书所未见,所谓“不得于姑”之处,书中所述必“甚详”。但我想,绝对不能尽信。崔有笔在手,自能善为自己开脱,以宜媖之死归罪于许,并诿过于其母【其“不得于姑”】耳。袁枚乃深信而不疑,并进而责备宜媖。

陈淑兰后亦自缢死,袁枚于征引其责崔诗之后,系之以悼叹云:

“呜呼,淑兰吟此诗后十余年,亦缢死。可哀也。然宜媖死于怨姑,淑兰死于殉夫,有泰山鸿毛之别矣”

在旧时代,“怨姑”为不孝,而“殉夫”则为节义。故谓陈之死有重于泰山,而许之死则轻于鸿毛。此在陈或为“不【虞】之誉”,而在许则为“求死【全】之毁”。袁枚对崔毫无指责,且曾称许为“诗才极佳”(见卷五第八一则),而对许则出以吹求。所谓一代“诗佛”乃男性中心社会中之一鞭尸戮墓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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